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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失實 董事要負法律責任(2001年12月18日)


  臨近歲末年初,又到了上市公司忙於編制年報的時間了。在此期間,中國證監會發佈了新修訂的《年報準則》,並且首次強調上市公司董事個人要對年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予以保證,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這對於投資者來説,意味著什麼呢?讓我們來聽聽律師和券商的看法。

  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余昕剛:“作為這一次證監會頒布的這一規定,也就是説明確了董事應該在具體的哪些事項上,應該對股東負責,一旦廣大投資者發現董事會和個別董事在年報披露的信息不完整,或者是不真實的話,他們就可以具體根據在年報中作出的陳述的承諾來起訴個別董事,包括整個董事會,要求董事和董事會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他還認為在年報的重要提示中,公開董事會各成員的意見,將督促各董事認真履行其職責,如果各董事在行使其職責時有弄虛作假行為,將依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面對這一新情況的出現,西南證券的週到認為:“這一新的情況出現,我想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具體的指導意義,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年報在公佈的時候,它的董事會的成員意見是完全一致的話,那麼一般情況下,他的可信度會高得多,如果在公佈年報的同時,董事會成員對這份年報本身的意見不是太一致的話,我想更加值得投資者去進一步分析。(刁望熹 張彬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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