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5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有關通知,證券民事賠償機制開始啟動,但是由於缺乏具體系統的操作性條款,使得這一機制實際上處於啟而未動的狀態,因此“嘉寶案”與“紅光案”也只能以調解告終。這次司法解釋的出臺,使這一機制真正走出程序性司法解釋的階段。從受理條件上看,司法解釋擴大了訴訟的範圍,更加有利於訴方舉證;而共同訴訟作為訴訟方式寫入解釋條文,不僅可以避免重復審判,提高效率,而且增加了訴方的群體優勢,體現了對受害群體的傾斜。這些進步與突破,體現出投資者利益保護與市場監管落到了實處。
檢索回音
劉俊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這次司法解釋特別強調調解程序的應用。因為調解程序對雙方當事人來説都是省時省力的大好事。而且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共同侵權情況下的連帶責任,包括發起人對於上市公司和發行人虛假陳述時候的連帶責任,還有證券上市推薦人、證券承銷商對於發行人和上市公司的連帶責任。”
劉國真(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通過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保護中小投資者對中國證券市場的信心,是一個里程碑的歷史作用。作為我們上市公司來講,在今後的生産經營工作中,更應該要學法、守法。”
嚴義明(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以後,相信對同類案件的受理和審理會有比較大的積極推動作用。其它我想還有一些地方有可能還不夠明確。第一就是集團訴訟的問題這一次沒有提到,另一方面,在因果關係或者是在損失計算等等方面都有一些不確定的地方。比如説揭露日、比如説基準日等等,會給法院或者投資人操作帶來一些困難,希望在將來一個合適的時候,對這些部分能夠作出適當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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