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修訂後的第6號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還有許多細節是值得投資者關注的。比如説,如果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鉅額債務或是資不抵債,那麼在股票發行審核時要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視為一個經營整體,對整個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給予充分關注,這是一個進步,也是一個突破。這一規定,將使上市公司的業績和質地更為真實,防止上市後大股東向上市公司伸手,將上市公司當做是搖錢樹或者提款機。同時,這種將風險展示在發審階段的做法,將在風險把握與價值判斷方面給投資者以提醒,從而在更基礎的環節實現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促進了發審效率和質量的提高,體現了監管部門對發行審核的從嚴把關。
檢索回音:
王國剛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今天中國證監會出臺了一個,關於核準發行股票過程中對大股東或者叫控股股東的一個措施,這個措施要求對大股東負債兩個億以上,並且負債率達70%以上給予嚴重關注。這個措施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最近這些年,在股市中屢屢發生發行人募股資金到位後,大股東挪用發行人的募股資金,從而侵害了中小投資者權益的現象。那麼這回給予嚴重關注,實際上也就意味着大股東或者集團公司,它必須有自己的資金滿足自己運作,不能再挪用發行人的募股資金,從而保證上市公司能用這些募股資金為廣大的股東來謀取他們所需要的利益。
章彪 天一證券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
“第六號備忘錄的出臺,我個人認為體現了三層重要的含義:第一,它明確地表達了證監會的監管意圖,表明證監會從源頭上遏制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利益、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一個堅強的決心;第二對於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從源頭上遏制上市公司資産分散具有重要意義;第三,對於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來講,既是一個政策上的有力支持,同時也是對投資銀行業務自身質量的一個有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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