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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規範信託公司資金管理(2002年6月27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投資管理辦法將於7月18日起實行,今天青島澳柯瑪股份有限公司也發佈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與新華信託簽訂了合計3.5億元的資金信託合同。我們來分析一下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辦法,我們發現它有一個量化的規定,就是信託投資公司在接受委託人的資金合同不得超過200份,而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0元,另外辦法還對信託資金的投向沒有限制性的規定,也就是説委託人如果要求信託投資公司將信託資金全部投向證券市場,並不違背該辦法的規定,我們也注意到辦法還要求信託投資公司在辦理資金信託業務的時候,應該簽訂信託合同。明確信託資金髮生損失後的承擔主體,以及承擔方式。這一辦法是繼不久前出臺了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業資金管理的建章立制,也必將有利於信託業的健康發展。

  檢索回音

  李永森 教授(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我想這樣一個辦法有三方面的含義,第一含義從監管部門來看,它是繼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之後的又一個規範信託業的一個重要措施,第二個含義作為投資者來講,除了投資于基金、投資于投票市場、投資于國債市場之外,還可以把基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來運作,第三個含義作為信託業它接受的信託資金可能有相當一部分要投入到股票市場,為股票市場帶來增量資金。

  李明璋(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信託業作為連接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以及實業市場的一個橋梁和紐帶,隨著暫行辦法的出臺,將會使其功能迅速得以實現出來,比如貸幣市場資金、居民儲蓄存款,合理進入到資本市場,將會借助信託這樣的工具能夠迅速加以實現。但央行在推行暫行辦法中,也非常關注風險的管控,比如説對50000元和200份的一個限制,這些也能夠很好地保護委託人的利益,控制信託公司的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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