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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重於泰山 制度勝於一切(2002年4月23日)


  在昨天召開的“公司治理與誠信責任”國際研討會上,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史美倫表示,將依法對違反誠信的人員進行制裁,同時將建立董事、監事、上市公司、仲介機構的誠信檔案,這意味著監管層已將誠信提升到法規的高度。誠信正在從一種道德、義務和責任轉化為一種制度,這將對上市公司治理與證券市場的可持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與此同時,正在制訂之中的民法典,將證券市場中違反誠信的行為界定為“侵權責任”,這是法律建設方面的重大突破。我們希望,證監會行政處罰與民法界定並舉的監管體系將會逐步完善,違反誠信的成本也將大大增加,這也意味著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向法制化的方向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檢索回音

  郭 峰(法學專家):資本市場遵守誠信是一個非常基本的要求,關鍵是要把誠實信用的道德和法律要求轉化為一種制度的運作。對於違反誠信的,應當由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遵守法律誠信的,我們要鼓勵它在資本市場上繼續融資。現在我們制定的《民法典》當中,對違反誠信而出現的這個證券欺詐行為,比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都規定了明確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隨著我們法制的健全,以後違反誠信而實施證券欺詐的,它將承擔民事、刑事甚至行政方面的責任。

  彭雪峰(法學專家):誠信畢竟是一個道德規範,它的真正建立需要有法律的規範作為支撐。原來證監會出臺的《上市公司治理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15的《通知》。實際上都是為上市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誠信體系的建立提供一種法律上的支撐。聽説最近我們《民法典》起草過程中,專家提出來的專家稿其中也有相關的內容規定,在證券市場中建立誠信制度,並且如果違反了這種誠信制度,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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