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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與重組的選擇(2002年8月15日)


  主持人:姚振山

  嘉賓: 高 磊 東方高聖投資顧問公司研發總部總
      經理
      鄭志斌 金杜律師事務所

  主持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並將從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一規定對於督促上市公司經營行為有著積極的意義。我們請到了兩位嘉賓,一位是金杜律師事務所的鄭志斌先生,你好!另外一位是東方高聖投資顧問公司研發總部總經理高磊先生,你好!歡迎兩位來到演播室!這個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麼呢?今天我們的記者採訪了我國破産立法專家--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讓我們先來看一看。

  朱少平(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我們之所以在這個時候出這個規定,是因為在當前條件下,我們新的破産法出臺還有一定的困難,大家還有一些方面認識不一致。經過幾年的工作,(新破産法)還出臺不了的情況下,出來的一個應急辦法。這個規定解決了我們當前急需解決的一些問題,但是沒有解決全部問題,因此它不能夠取代我們將來的破産法。我們將來的破産法就目前立法機關還在積極進行過程當中。

  主持人: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這一規定,我們之所以需要關注,是因為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它將導致我國上市公司破産案例的出現。目前我國的企業破産,究竟要適用哪些法律呢?讓我們再來看一個短片。

  我國的第一部破産法律,是1988年11月1日起試行的《企業破産法》。其中第二條規定,該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這樣就將股份制公司排除在外。

  我國涉及到企業破産問題的另一部基本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在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指出,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的破産還債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200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新聞發佈會上解釋,新的規定不僅適用於一般國有企業,對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企業法人都同樣適用。這一解釋引起了證券市場的關注。

  主持人:我們知道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家上市公司出現破産,有分析認為這主要是因為目前的破産法還不適用於上市公司,所以使得法院裁定上市公司破産缺乏法律依據。我想問一下鄭先生,以前我國的上市公司破産是不是真的缺乏法律依據?

  鄭志斌:根據現行的規定,破産主體資格必須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和其它非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了屬於企業法人的一種,對於國有企業他適用的是企業破産法,對於非國有企業它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也就是在高院新的規定出臺之前,也就是現行的法律,上市公司作為企業法人的一種類型,是有法律依據的。

  主持人:有法律依據?

  鄭志斌:對。有法律依據。

  主持人:目前企業破産的需要有什麼樣的條件?是不是就是人們通常所説有資不抵債,它就應該破産?

  鄭志斌:嚴格來講資不抵債它是以經濟學上的一種概念,從法律上而言,要構成企業的破産,是企業不能夠清償到期債務,不能夠清償到期債務與資不抵債不是一個概念。

  主持人:有可能它還有一些資産?

  鄭志斌:對。從理論上講,企業破産之後因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破産之後可能在償付了債務之後有一些剩餘的資産。

  主持人:高磊,你比較清楚,剛才鄭先生説實際上我們有這個法律依據,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證券市場上只有兩起申請過破産的案例,但是因為後來重組而沒有破産。為什麼會出現現在這種情況?

  高 磊:剛才鄭先生説的是一般企業的情況,作為上市公司,我們知道除了它實際的資産價值以外,還有一部分上市公司殼資源的價值,債權人和債務人在達成協定過程中,可能會考慮這得殼資源價值,從而避免破産這條不歸路。

  主持人:但是我想對於很多企業來説,比如它資不抵債,比如説它符合破産條件的上市公司,你讓它破産之後可能對於的這種投資理念的培養,對於投資者的教育可能有一定作用,沒有破産的原因你認為是什麼?

  高 磊: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這樣看,企業破産並不是最佳的出路,我們知道一個企業一旦出現這種破産情況,受到損失不外乎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包括企業股東和企業相關的利益方。從各國的實踐也發現,企業在出現金融危機的時候,更多的包括所有的參與方主要的目的還是要解救企業,不到萬不得已不會走到破産這一步。

  主持人:如果説破産的話,各方的利益都會受到非常大的損害,針對這個問題我們也採訪了一些業內人士,一起來看看。

  高 立(國信證券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的兼併收購和重組,應該説有利於經濟結構調整,有利於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我覺得主要注意三點,第一點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兼併收購要注重經濟實力,注重競爭能力增強;第二條政府在企業兼併收購過程當中仍要注意政策的配套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給予實際支持;第三條上市公司在收購兼併過程當中要注意行為的規範,特別是信息披露和行為的規範。

  趙燕士(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根據我們的了解,目前的上市公司還沒有直接進行破産,但一些上市公司在財務上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已瀕臨破産邊緣,實踐中對這些企業主要採取退市的處理方法,然而將來不排除一些上市公司直接破産的可能性,如果企業進入破産程序,可酌情進行整頓與和解。比如注入資金、調整産業結構、改善管理水平,還有進行業務和資産重組與置換等等,如果企業達到復蘇目標則可以終結破産,如果達不到終結目標則實行破産,歸納起來整頓與和解程序使得瀕臨破産的企業也就是説上市公司有可能擺脫經營與財務危機,從而進入良性循環狀況。

  主持人:看來面臨破産的企業,我國立法原則也是持拯救態度的。鄭先生剛才我們在採訪嘉賓的時候,他也談到當這個企業進入破産程序的時候,首先要做的是注入資金,想把它給救回來,救不回來再考慮破産,為什麼會採取這樣一個步驟?

  鄭志斌:這個與我們國家現有的破産法律制度設計是有關的,無論根據適用於國有企業的企業破産法,還是非國有企業的民事破産法第19章的有關規定,對於破産制度的設計主要是有和解整頓,在和解整頓都沒有成功的情況下,只有提出破産清算。現有的破産法律它缺少一個這樣的功能。現在全國人大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成功法》就是借鑒了國際上一些成功的慣例和經驗,增加了整頓的功能,也就是説使企業重生走向復蘇有希望,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主持人:也就是説這個重組的過程現在加入進來了?

  鄭志斌:對。

  主持人:高磊,我想你平時也接觸了很多這種重組的案例,剛才你也談到説這些企業殼資源使這些企業能進入破産程序,回頭又可能把它救回來,現在這種殼資源的價值還大嗎?

  高 磊:現在殼資源價值很多市場上人士認為在往下走,之所以在往下走,我們這個市場重組的成本在增加,而未來的收益在降低,所以使這種重組的收益的空間可能逐漸在壓縮,考慮到企業破産的問題,我覺得就是什麼時候在重組一個績差企業成本跟收益對比,當它未來收益逐漸消失了以後,可能真正的企業破産才會發現。

  主持人:對於這種企業的重組你剛才也談了很多,我想目前我們再探討這個重組的時候,好像從行業、産業的重組更多一些,會不會有這樣一種情況,這個公司它還是一個殼資源,我從産業的角度來對它進行整合,來加大這個收購?

  高 磊:這裡面剛才咱們説殼資源的價值,對於一個績差的企業,它現有的資産可能對一個戰略投資者來説它的資産不僅于它的報表上的價值,這個時候重組的主動性或者這種動機就更加的善良一些。這種破産可能性可能就更小一些,因為它現有的資産可能對收購方來説有很多戰略性的意義。這塊是未來市場並購的一個主流。

  主持人:主流,可能説還是一個産業性的並購,純粹財務性的並購或者説這個公司這個價值或者它的資不抵債情況非常嚴重,可能它就失去這種投資價值。按照這樣的角度是不是真正的上市公司的破産將會逐漸的會出現。

  高 磊:對。

  主持人:你覺得這個過程遠嗎?

  高 磊:我覺得這是一個過程,但是我剛才説的一句話,就是什麼時候成本和收益的差距變成0的時候,我覺得破産的企業一定會出現。

  主持人:能不能解釋一下就是你所談到的收益和成本變成0,雙方是一種什麼概念。

  高 磊:我們知道重組一個上市公司是有重組成本,重組一個上市公司以後的上市公司,因為上市公司又帶來了市場上的收益,我們知道有後續的融資,甚至二級市場的一些炒作空間,這塊收益在逐漸被壓縮以後,收購或者説重組的上市公司未來的收益的空間預期大大降低了,這兩個相反的方向,剛才我説了重組成本在增加,這兩個變量在逐漸一個均衡的水平上。

  主持人:這時候可能説破産的企業有可能真實出現了,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再來聽一下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的説法。

  朱少平(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這個問題實際上是一個立法的宗旨問題,或者叫立法出發點。可以這麼説,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國家對所有的企業有一個原則,只要是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符合經濟發展方向的企業,如果它在經營過程當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它能夠通過重整、通過整頓,能夠起死回生,我們國家對這樣的企業,還是會本著拯救為主的原則,因為破産對誰都不好,對企業來説不好,對它的債權人也不好,因為一旦破産的話,幾乎沒有幾個債權人能夠把它的債權都收回去。以後企業破産法修改過程當中,或者説在制定過程當中,它可能會把這一章內容充實得多一些,那個時候對我們上市公司的重整會有更多的好處。

  主持人:看來企業破産對於債券人和投資方來説都不是一條最好的道路,鄭先生對於上市公司來説如果説它真的破了産了,投資者該怎麼辦?是不是真的就一無所有了?

  鄭志斌:一般意義上而言,如果企業進入破産之後,最好的結果往往是資不抵債,資不抵債意味著現有的破産財産不能夠按比例清償債權人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就談不上股東或者投資者的權益。

  主持人:也就是一無所有。

  鄭志斌:對。

  主持人:我想關於這個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規定,我想高磊簡單的來説你覺得對於我們的投資者他的借鑒意義在哪兒?

  高 磊:剛才鄭先生已經説了,現在我們上市公司破産其實是有法律依據的。這個管理辦法出臺我覺得對投資者風險意識加強我認為是有意義。

  主持人:加強這種風險的意識,但是我們現在有一些投資者他可能持有這樣的一些暫停上市或者退市的股東,有些可能説希望在股票裏面獲得一些機會,那麼對於這些狀況你怎麼看?

  高 磊:我覺得投資者要認清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我們説了風險承受能力跟他的資本是有關係的,你的風險承受能力有多大,你就要選擇這種風險的股票,如果你沒有這種風險承受的能力的話,我建議還是不要投這些PT或者ST的股票。

  主持人:你給大家也提了一個醒。鄭先生對於你對接觸這麼多上市公司,你對投資者有沒有建議呢?從法律的角度上看?

  鄭志斌:從法律上而言,上市公司應該説破産現有法律是有依據的,雖然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一家上市公司進入到破産程序,但我想在法律上有依據早晚會有,所以從這一點來説作為投資者還是應該防範這方面的風險。

  主持人:感謝兩位嘉賓來到《今日證券》演播室。好,感謝你收看本期節目,我們明天23:15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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