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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民事索賠案整裝待發(2002年1月23日)


  主持人:羅曉芳

  嘉賓: 郭 鋒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彭 冰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

  主持人:歡迎收看《今日證券》。上週五,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代理3位股民,正式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大慶聯誼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法院依法受理,"大慶聯誼"將成為高法通知下發後第一家因虛假陳述被股民起訴的上市公司。這一事件更加引發了人們對高法上周出臺的"關於受理證券民事案件"通知的關注。好,在我們的節目開始前,還是先請出我們今天邀請到的兩位嘉賓。今天我們請到的兩位嘉賓都是法學博士,一位是大慶聯誼訴訟案的代理律師郭峰博士,你好, 一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彭冰博士,你好。歡迎兩位。

  主持人:我們知道,這個高法《通知》的出臺為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的逐步健全提供了一個良好的開端,意味著證券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大門已正式開啟。我們想知道,高法的這個通知對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究竟意味著什麼?

  郭 峰:我認出這次高法的出臺它的積極作用表現在這幾個方面。一個就是對投資者來説民事索賠具有了一種現實可行性。因為這麼多年來,我們雖然出現了很多民事索賠的一些案件,比如PT紅光,還有去年的億安科技案、銀廣夏案,都是在這個《通知》出臺之前,但是在這個《通知》出臺之前,法院都沒有正式的給投資者提供一個合法的司法保護。通知的出臺,就意味著投資者權益保護已經可以通過司法的渠道得到一種體現。另一方面,這個《通知》的出臺,有利於形成市場監管的有效性,就是説由於我們數千萬的投資者都可以來參與市場的監管,它就可以來彌補證券監管上的不足。達到大家共同監管證券市場的一種目的。第三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規範法人治理機構是一種促進。很多上市公司面臨著由於虛假信息披露導致投資者索賠,可能導致一種強大的震懾作用和警示作用。就會促進它們搞好經營管理,在規範化、合法化方面,真正對投資者負責,做得更好。有利於人民法院介入證券市場,以前法院對證券市場往往採取敬而遠之的態度。所以才導致很多民事索賠案採取不受理或者不起訴這種做法,這次這個《通知》就表明我們法院已經比較好的轉變了這種觀念,能主動進入證券市場,參與證券市場監管,並給投資者提供一個司法上的保護。

  主持人:剛才郭峰律師就主要談了一下這次《通知》出臺對證券市場正面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也知道這個《通知》出臺以後,也有不同意見,説這個《通知》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彭冰博士這個方面你能不能重點談一談?

  彭 冰:可以。從目前市場反映來看,以及學術界對這個《通知》的反響來看,一般都認為,評價它是一個市場過渡性的一個東西。這要從兩方面來看,一方面這個《通知》它涉及的證券侵權案件範圍非常有限。象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都不在這個範圍之內。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最高人民法院對這方面顯然還會有一個進一步的解釋出臺。另一方面,我們説它過渡性在於它實際上只解釋了證券民事訴訟案中的一部分東西,我們一般認為,證券民事訴訟案的難點,我們一般把它區分為兩類,一類操作性的,操作層面上的;一類是訴訟實體方面上的這樣一個困難。從操作層面看,主要涉及管轄,怎麼樣提取訴訟實效。這幾方面的問題,從《通知》來看,主要是解決了操作方面的問題。但是在訴訟程序進行之後,投資者如何勝訴,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這個《通知》裏沒有解決。實際上這個問題也是學術界和證券界非常關注的問題,特別是關係之間的問題,因為按照規定侵權類的民事訴訟,應該必須證明侵權行為和損失之間的關係,這個一般是由原告來取證,我們知道在證監會的民事訴訟案中,原告沒有辦法在這方面取證,所以過去律師一直推崇這樣一種因果關係的假設或者説舉證責任的倒置。這樣一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中沒有解決。

  主持人:看來投資者還有更多的問題有待解決,也希望《通知》還會有更多的續集,希望後續一來能夠解決投資者更多實實在在的問題。

  主持人:好的,符合虛假陳述的究竟包括那些案例呢?也就是説在現有條件下究竟有哪些案件是能夠受理的,我們來看一下屏幕:

  自2000年3月31日至2001年11月19日,因虛假信息披露而受到中國證監會查處的上市公司共有16家,這16家上市公司分別是:銀廣夏、大慶聯誼、中集集團、ST同達、華立控股、西安飲食、嘉寶實業、西藏聖地、山東海龍、ST天頤、PT東海、ST張家界、聖方科技、PT鄭百文、ST九州、渤海集團和金路集團。

  主持人:作為大慶聯誼案的代理律師我們想請問一下郭峰先生目前這個案子的進展情況到了哪一步呢?

  郭 峰:大慶聯誼案的訴訟案的進展是這樣的。在這個月18日,北京和上海的三位股民已經委託我們律師團向大慶聯誼提起民事索賠的訴訟。我們就在18日這一天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受報,法律已經迅速的收下了這個受報,到現在為止,法院還沒有給我們一個正式的答覆,據我們的電話聯絡,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已經按規定受理了,把情況向上級人民法院反映,由上級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以後,會在法定時間內給我們一個答覆。不斷有些投資者現在要加入企業起訴這一行列。到今天為止,已經有200多位投資者向我們律師團進行了登記。

  主持人:好,我們知道現在法院對這個集團訴訟目前是暫不受理,剛才郭峰律師也説過目前有200多人準備加入這個訴訟,這樣一來會不會變成了集團訴訟,這樣一來會不會使得這個案子更麻煩呢?

  彭 冰:應該説人數眾多確實對訴訟的難度有一定影響,因此在人數多的時候,《民事法》規定了一個類似的集團訴訟規定,但是這個程序法院要求操作的難度比較大,因為在時間上來看,反映在很大程度上承擔一些行政管理的責任。因此在中國目前對於證券民事訴訟暫不使用集團訴訟的形式,但是在美國我們都知道民事訴訟主要是以集團的訴訟的形式來進行的,在那裏它需由法院來認定一個首席的原告,然後由首席原告來挑選集團訴訟的代言人作律師,這個律師往往要通過投標的程序,所以它非常複雜,但是它會便於投資者訴訟。

  郭 峰:從法院的《通知》來看,就是彭先生剛才談到的這些困難,所以這次也是規定這種只採取個人或者共同民事訴訟來受理和審理這方面的案件,而沒有採用集團訴訟的形式,也是因為這兩種訴訟形式操作起來各有利弊,共同訴訟它總的特點就是原告人數是固定的,在法院第一次開庭之前,應該説它就已經固定下來了,就不能以後再隨便增加,正因為如此,它的索賠金額也是固定的,這樣就有利於法院對這一個訴訟的認定。如果採取集團訴訟的話,法院它還要面對主動發公告,因為按照《民事法》的規定,如果是類似這種集團訴訟的話,法院本身要發公告,再增加其他願意加入的原告,這樣這個原告在判斷使用這個動態變動過程當中,這種訴訟也就無法最終確定。所以如果處理不好呢,也可能會引發一些不穩定的因素,所以正是給予這樣的考慮,所以現在的證券糾紛還是採取共同訴訟的形式。但是不排除如果條件成熟以後,也可能會依照美國這種做法。可能會有條件的開放集團訴訟制。

  主持人:其實投資者的問題還是比較多的,比如説現在只能受理虛假陳述案,象這種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類的案例,比如説億安科技案,那目前只能等待嗎?

  郭 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解釋,在市場條件和法律條件完善以後,法院最終會受理所有的證券類民事訴訟案件,現在還有一條出路就是如果證監會認為億安科技股份公司存在有虛假陳述行為的話,假如立案進行查處的話,查出來以後,廣大投資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主持人:投資者還關心一個問題就是一個陳述的問題,就是説法院在受理虛假陳述案之前,為什麼要以中國證監會處罰決定為準?對這個可能很多投資者覺得理解起來比較困難,那彭冰博士你能否來詳細的解釋一下呢?

  彭 冰:最高法院設立這樣一個陳述有這樣兩個理由,第一個理由我們知道投資者在民事訴訟案中要取證,在取證方面存在很大困難。特別是要證明上市公司存在虛假信息披露,還存在著一定的難度,第二以中國證監會的這樣一個行政處罰來作為陳述在很大程度可以減輕投資者的取證責任,因為中國證監會已經證明它有虛假信息披露這樣的一個行為。第二理由就是我們要看證券民事訴訟這個制度本身它存在兩難的情況,一方面它要保護我們投資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要防止投資者濫用這個訴訟權力,去胡亂的指控上市公司,導致上市公司沒有辦法正常的經營。在這樣的情況下它需要設置這樣的一個條件,需要這樣的一些前置程序來限制投資者,防止他去濫用這個訴訟權力。

  主持人: 現在有些投資可能覺得案子的進展比較慢一些,比如説象銀廣夏一案,如果證監會沒有一個明確的處罰決定出來,法院就無法受理它的賠償,是這樣的嗎?投資者只能去等待,對嗎?

  彭 冰:是這樣的。

  主持人:好的,我們目前高法的《通知》很多投資者認為似乎只是解決了一個受理的問題,而賠償的依據又是什麼呢?對於這個我們再來問一下郭峰律師?

  郭 峰:賠償的依據我覺得是從兩個方面來談,一方面是從法律上來談,就説我們的《民法》的規則,還有《證券法》的三條,和有關的民事侵權或者虛假陳述所引起的民事責任,應該由有關的被告來進行賠償的這樣一個規定,所以在法律上這種依據是非常充分的。另外從現實的案子計算當中來看,總的原則就是説凡是在上市公司或者其它證監機構違規期間,從違規到證監會處罰決定公佈這段時間內,任何投資者由於受到虛假信息的誤導,買入或賣出構成的這個差價損失,高買低賣,以及由些帶來的這部分産生的差價損失、利息損失、稅金損失、佣金損失,都可以作為索賠的一個基礎,一個依據。

  主持人:但是這裡頭算起來可能會比較複雜,比如説投資者可能在操作的時候有時候會出現一些技術上的失誤,比如説他有時候會出現這種人為的高買低賣,這時候是否要剔除掉呢?

  彭 冰:這個就涉及到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從投資者的角度來説,他只能把自己的違規期間把買進賣出或者資金人的持有的股票差價作一個總體的計算,因為他自己無法區分那些是虛假陳述導致的損失,那些是股票行情大勢造成的損失,這個損失我個人是主張把這個舉證交給被告,由被告來進行抗辯,他可以説你那部分是由虛假信息造成的,那部分不是由虛假信息造成的,如果説被告能夠把這個區分能夠説服我們的法官,那他就可以免除自己的一部分責任。

  主持人:好,非常感謝兩位嘉賓,因為時間關係,今天節目到這裡就結束了,感謝觀眾朋友收看本期節目,明天同一時間希望你繼續關注我們的《今日證券》,明天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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