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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的通知


  證監發行字[2002]15號

  各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資産管理公司)、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

  為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申請首發、增發、配股公司會後事項的監管,確保擬發行公司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督促其切實按照《證券法》、《公司法》及信息披露準則的規定,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充分和及時,降低發行風險,現對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公司,在獲准上市前,主承銷商和相關專業仲介機構仍應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繼續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擬發行公司是否發生重大事項給予持續、必要的關注。

  所謂重大事項是指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

  二、擬發行公司在發審會後至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日之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于該事項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説明並對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作出修改或進行補充披露,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仲介機構應對重大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中國證監會在收到上述補充材料和説明後,將按審核程序決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討論。

  三、在對擬發行公司的申請文件進行封卷時,擬發行公司應提供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根據發審委意見修改並經全體董事簽署的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封卷稿),其中發行價格、發行時間及發行方案待定。

  四、擬發行公司在刊登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的前一工作日,應向中國證監會説明擬刊登的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與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封卷稿)之間是否存在差異,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仲介機構應出具聲明和承諾。發行人律師還應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説明已對所有與本次發行上市有關的事項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同時將上述文件歸檔。

  五、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後至獲准上市前,擬發行公司發生重大事項的,應于該事項發生後第一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説明,主承銷商和相關專業仲介機構應出具專業意見。

  如發生重大事項導致擬發行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前述第二條第二款執行。

  如發生重大事項後擬發行公司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擬發行公司應在報告中國證監會後第二日刊登補充公告。

  六、申請直接上市及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的會後事項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二零零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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