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2]15號)(以下稱“15號文”)的規定,現對會後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具體操作規程明確如下:
一、公司發行前,審核員應督促發行人提供會後重大事項説明,要求主承銷商及發行人律師、會計師對公司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是否發生重大事項分別出具專業意見。
二、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標準
發行人如果滿足以下全部條件,不再提交發審會審核。
1、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2、主承銷商出具的專項説明和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沒有影響公司發行新股的情形出現。
3、公司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公司的財務狀況正常,報表項目無異常變化。
5、公司沒有發生重大資産置換、股權、債務重組等公司架構變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營業務沒有發生變更。
7、公司的管理層及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沒有出現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人員變化。
8、公司沒有發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關聯交易,且沒有發生未在申報的招股説明書中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
9、經辦公司業務的主承銷商、會計師和律師未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或未發生更換。
10、公司的盈利狀況與盈利預測(如有)趨勢基本相符。
11、公司及其董事長、總經理、主要股東沒有發生重大的訴訟、仲裁和股權糾紛,也不存在影響公司發行新股的潛在糾紛。
12、沒有發生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和侵害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13、沒有發生影響公司持續發展的法律、政策、市場等方面的重大變化。
14、公司的業務、資産、人員、機構、財務的獨立性沒有發生變化。
15、公司主要財産、股權沒有出現限制性障礙。
16、上市公司不存在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項。
17、公司不存在其他影響發行上市和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
三、擬發行公司若最近一年實現的凈利潤低於上一年的凈利潤或盈利預測數(如有),或凈資産收益率未達公司承諾的收益率,由發行部決定是否重新提交發審會討論。
四、擬發行公司若出現下列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情況,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本次發行申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無需提交發審會審核。
1、申請增發的上市公司申報時前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低於6%,同時公司本次發行前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低於6%,且本次發行前最近一年凈資産收益率低於前一年凈資産收益率。
2、申請配股的上市公司,招股説明書披露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低於6%。
五、封卷時,審核員應要求公司在提供的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明確註明“封卷稿”字樣及封卷稿提交時間,註明全體董事及相關專業仲介機構簽署意見的時間。
六、我會在公開發行前2周左右通知通過發審會的發行人和仲介機構,要求其按照“15號文”第四條的要求將會後事項的有關材料報送我部。
七、發行公司在發審會通過後有重大事項發生或者需要重新上發審會審核的,我部將暫緩安排發行;無重大事項發生的,辦理最終封卷手續。
八、在我會將核準文件交發行人的當日或者發行公司刊登招股説明書(招股意向書)的前一個工作日中午12:00以前,發行人和仲介機構應向我部提交“承諾函”,承諾自提交會後事項材料日至提交承諾函日止(即最近二周左右時間內),無“15號文”所述重大事項發生。如有重大事項發生的,應重新提交會後事項材料。
九、按時提交承諾函、且無重大事項發生的,我會安排發行;未能按時提交承諾函、或有重大事項發生的,我會暫緩安排發行。
十、在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後至獲准上市前,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有關説明提交我部後,經審閱無異議的,公司方能於第二日刊登補充公告。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
20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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