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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徵求《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徵求意見稿)

  關於徵求《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證券公司:

  為規範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行為,提高監管效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制定了《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徵求意見稿)。

  《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徵求意見稿)依照市場化原則,規定了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條件,細化了證券營業部審核程序及報告制度,減少了審核工作中的行政性因素,加強了仲介機構在審核工作中的社會監督作用。今後,在證券營業部的監管上,中國證監會工作重點將轉移到制定和修改管理辦法、建立監督制約機制和加強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上來。

  現將《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徵求意見稿)登報徵求意見,請你們組織有關人員對該規則進行認真研究,並於本月15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同時,為廣泛吸收對證券營業部審批及監管的意見,歡迎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

  聯絡電話:010-88061496,88061009傳真:010-88061014電子郵件:liujian@csrc.gov.cn

  中國證監會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的設立、變更與終止行為,加強對證券營業部的監督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證券營業部。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證券營業部指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機構,證券公司對其所屬證券營業部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證券營業部的設立、變更、終止事項的審批,依法履行對證券營業部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設立證券營業部,由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設立證券營業部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沒有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且已依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管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二)證券經紀業務和其他業務分開辦理,管理人員、業務人員、財務帳戶均已分開,沒有混合操作;(三)申請設立前一月末的凈資本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四)無違法違規融資;(五)內部管理規範,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對所屬證券營業部的資金、交易、客戶情況進行及時有效的統一監控;(六)沒有擅自設立證券營業網點;(七)近一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事項正受到立案調查;(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設立證券營業部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信息系統技術標準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可支持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運行;

  (二)擬任正、副經理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審查,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少於十人;

  (三)有合格的經營場所、交易設施和防火、防盜等安全設施;(四)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證券公司申請設立證券營業部,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並報擬設立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一)證券營業部申請表;(二)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規則第六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事項出具的報告書;

  (三)證券公司對所屬證券營業部開戶、交易、清算等經紀業務進行統一監管的技術系統設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條證券公司申請證券營業部開業驗收,應向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二)證券營業部營業場所及設備、信息系統的説明材料,證券公司對證券營業部統一監管技術系統的建設報告;(三)證券營業部業務管理制度;(四)證券營業部擬任正、副經理任職資格申請材料;(五)證券營業部業務人員、電腦技術人員的名單、簡歷及資格證書;(六)有關部門出具的證券營業部營業場所消防、安全合格的證明文件;(七)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條證券營業部籌建期為六個月。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證券公司應當書面報告擬設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經批准設立的證券營業部未能按期開業前,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其新設證券營業部的申請。

  第十二條證券營業部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證券的代理買賣;(二)代理還本付息、分紅派息;(三)證券代保管、鑒證;(四)代理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賬戶的登記開戶;(五)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第十三條證券營業部的名稱應規範為“證券公司地區路(街)證券營業部”。

  第三章變更

  第十四條證券營業部可以依法轉讓。轉讓證券營業部,由受讓的證券公司向證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證券公司受讓證券營業部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受讓證券營業部應向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一)本辦法第八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二)轉讓協議;(三)受讓證券公司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收購資格確認函;(四)證券營業部擬任正、副經理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第十七條證券營業部可以同城遷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異地遷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遷址。申請證券營業部同城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異地遷址,由證券公司向該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證券營業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遷址,由證券公司向擬遷入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證券營業部遷址前,原有客戶應得到妥善轉移;證券營業部新址開業前,原址必須停止營業。

  第十九條證券營業部申請遷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證券營業部申請表;(二)原客戶的轉移方案及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承諾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遷址的,還應提交原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證券營業部遷出同意函。

  第二十條證券營業部遷址後,證券公司申請證券營業部新址開業驗收,應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遷址後開業,還應提交證券營業部原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原址停止營業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證券營業部可以異地互換。異地互換證券營業部,由換入方證券公司分別向擬換入的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申請換入證券營業部,應提交下列材料:(一)證券營業部申請表;(二)證券營業部異地互換協議書;(三)本公司擬換出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證券營業部異地互換同意函;(四)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申請聘任或變更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應向該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報告;(二)證券營業部經理任職資格申請表;(三)身份證複印件;(四)《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學歷證明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五)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終止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根據需要,可以向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撤銷證券營業部,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准後三個月內撤銷。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書面報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證券營業部撤銷前,應妥善轉移客戶。

  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申請撤銷證券營業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證券營業部申請表;(二)客戶轉移方案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妥善轉移客戶的承諾函;(三)證券營業部下屬證券服務部的處置方案;(四)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證券營業部喪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或因違法違規經營形成的重大風險已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吊銷其《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並責令證券公司在轉移原有客戶後將其關閉。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撤銷證券營業部,其下屬證券服務部應當同時撤銷或經批准轉讓給就近的證券營業部。

  第五章證券服務部

  第二十八條證券服務部是指證券公司在證券營業部主要營業場所外設立的為投資者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營業網點。

  證券服務部應與其所歸屬的證券營業部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

  第二十九條申請設立證券服務部的證券公司應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設立證券服務部的證券營業部須開業一年以上,近一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事項正在接受調查。

  第三十條設立證券服務部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條件;(二)擬任證券服務部負責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審查,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少於三人;

  (三)資金存取採取證券公司與商業銀行間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銀證轉帳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證券公司申請設立證券服務部,應向擬設立證券服務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一)證券服務部申請表;(二)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事項出具的報告書;(三)證券服務部擬任負責人申請表及申請材料;

  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申請證券服務部開業驗收,應向證券服務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申請領取《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一)證券服務部業務管理制度;(二)證券服務部負責人任職資格申請材料;(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券服務部營業場所消防、安全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證券營業部對證券服務部及時有效的統一監管技術系統説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證券服務部籌建期為三個月。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證券公司應當書面報告擬設證券服務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三十四條證券服務部可以經營除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取以外的證券營業部所有業務。

  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申請聘任或變更證券服務部負責人,應向證券服務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申請證券服務部同城遷址,應向證券服務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一)證券服務部申請表;(二)原客戶的轉移方案及公司法定代表簽署的承諾函。

  第三十七條證券服務部應隨證券營業部一同轉讓或互換。證券服務部不得異地遷址或互換。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申請撤銷證券服務部,應向證券服務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一)證券服務部申請表;(二)客戶轉移方案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妥善轉移客戶的承諾函;(三)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技術服務站點

  第三十九條技術服務站點是證券公司對客戶從事網上證券交易提供技術培訓及相關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四十條申請設立技術服務站點的證券公司應取得網上委託業務資格。

  第四十一條設立技術服務站點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場所;(二)工作人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負責人應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至少有1人具有相關技術服務經驗;(三)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技術管理規範。

  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申請設立技術服務站點,應向擬設立技術服務站點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

  (一)申請報告;(二)網上證券委託業務資格批復文件;(三)場地使用證明;(四)技術服務站點人員簡歷;(五)技術服務站點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條技術服務站點經批准設立後,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工商登記並開業。

  第四十四條技術服務站點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提供網上證券交易業務諮詢、技術指導;(二)辦理資金帳戶開戶、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轉託管、銷戶;(三)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可以自主決定技術服務站點的同城遷址或撤銷,並應在變更或登出工商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

  第七章審核程序

  第四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證券營業部的籌建申請進行審核,並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審核未通過的,中國證監會在書面通知中説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轄區內證券營業部的開業、變更、終止,證券服務部的設立、開業、變更、終止,技術服務站點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核。

  第四十八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符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批准,並將批准文件,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材料(附軟盤)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九條證券公司對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審核意見持有異議的,可在審核意見下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復議。

  第五十條中國證監會對各地派出機構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的審批工作進行檢查,並根據需要組織各派出機構進行相互檢查。

  第八章監管管理

  第五十一條中國證監會負責《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的統一印製、空白證書的統一保管及廢舊證書的回收登記和銷毀工作。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辦理《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的打印與發放。

  第五十二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建立《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的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證書管理,作好證書領取、發放和廢舊證書的處置工作。對打印有誤或有損的證書,各派出機構要加蓋《證書作廢》印,定期清點統一上繳中國證監會,不得自行銷毀。

  第五十三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批准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開業的同時,向其頒發《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證券公司因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遷址、互換、受讓或其他因素變更證券營業部營業地址、主要負責人,經批准後,應到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換領《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應當將加蓋證券公司公章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正本複印件放置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並妥善保管許可證副本。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抵押、轉讓《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是證券公司全資附屬的非法人機構,不得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立;不得以承包、出租方式經營。

  第五十六條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設立、變更、終止事項獲得批准後1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進行公告,所需費用由被公告的證券公司承擔。

  第五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得干預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的選址。

  第五十八條證券公司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或者在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設立、變更、終止申請材料中作虛假陳述,隱瞞或遺漏重要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暫停受理該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的設立與變更申請。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規則發佈之前實施的有關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六十條本規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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