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頒布以來曾經引起了很大的反響,但是在它的具體實施過程中由於一些概念的不明確、還有就是法官在對一些規定的理解上不一致等等原因,在審理一些家庭糾紛案件的時候出現了兩難的局面。針對這種現象200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這是(新)《婚姻法》實施以來的第一個司法解釋,對於適用(新)《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了規定。這一司法解釋總共有34條,今天我們就選取了女性朋友可能比較關注的幾個方面為大家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司法解釋首先是梳理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概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説這一概念要成立必須要具備五個條件。這五個條件是:“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
狀態上“穩定”而且“共同居住”。有專家指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個概念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劃清了兩個界限。一個是與重婚的界限,另一個是與通姦的界限。有很多人誤以為有老婆的人與他們同居就是屬於重婚,其實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涉及到是否犯罪的定論。重婚是屬於刑事犯罪,它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承擔的只是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定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根據這個來要求損害賠償。而且專家指出法律並不調整婚外戀和第三者插足,法律也不禁止通姦,這些都是屬於道德調整的範圍。
另外《解釋》擴大了對事實婚姻的承認範圍。堅持了過去司法解釋中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的原則,對於不屬於事實婚姻的將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還有對《婚姻法》規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暴力”這個一直比較模糊的概念也進行了界定,指出“家庭暴力”限定為一種作為的方式,即毆打捆綁等傷害到家庭成員身體和精神的行為。其實“家庭暴力”還有不作為的方式,比方説言辭侮辱、不給予適當的衣食、患病不給治療、幾個月不理不睬等等。
第48界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這個宣言中就把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歸納為三個方面:一個是身體暴力,一個是性暴力,還有一個是心理暴力。而最高法院考慮到中國國情和取證困難等情況回避了心理暴力的問題,對家庭採用了狹義的解釋。不過經常性地持續性地對家庭成員以不作為的方式進行傷害雖然不被納為家庭暴力這個範疇,可是也構成了虐待也是被法律禁止的。當然了由於《婚姻法》修改這後新的內容很多,原有的司法解釋都需要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將陸續地對《婚姻法》進行司法解釋,我們欄目將繼續關注這方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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