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有一篇報道《美麗少女當街洗浴》,説的是發生在武漢市某廣場的一件事情。一位少女在眾目睽睽之下披著件輕紗踏進了浴盆裏洗澡,替某個産品進行宣傳,旁邊有一位女歌手為她大唱讚美歌。五分鐘以後這位少女從盆裏走出來,當著眾人的面離開了。另外《北京晚報》還有一篇報道:《青春女孩“自殘”促銷》。報道中説現在廣東有不少旅遊團開設了真人自殘的旅遊項目,有位記者就曾經就目睹了一位女孩推銷燙傷膏藥,用一根燒紅的鐵鏈來燙自己。
面對這樣的廣告人們議論紛紛。有人不禁要問這樣的“廣告”合法嗎?好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我們國家《廣告法》當中的有關規定。在我們國家《廣告法》的第二章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尊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另外第七條中還具體列舉了廣告當中不得出現的情行。其中有防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産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還有防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很明顯上面的兩個廣告和促銷方式都違背了《廣告法》當中的有關規定。
一些廣告是拿女性做“誘餌”,還有一些廣告是拿孩子“開涮”。《青年時訊》發表了一篇專家文章,這位專家從倫理的角度來分析了現在的商業廣告。他的標題是《媽媽我還想要廣告你過分了》。他説現在關於兒童的消費廣告是鋪天蓋地,廣告內容也是五花八門。他舉了一個例子:説有一個關於兒童食品的廣告,在電視屏幕上不斷有一個兒童的稚嫩的聲音喊著“媽媽我還想要……”這個專家做了進一步地推測:如果生活中的孩子不斷地受到這樣的廣告的暗視,如果有一天他(她)也向自己的母親這樣提要求“媽媽我也想要”,那麼母親該怎麼回答?説實話很難。所以類似這樣的廣告在客觀上有形無形地就給父母施加了壓力。另外還有專家分析,如果類似這樣的兒童廣告要是處理不好的話,就會形成孩子不良的消費習慣,增加他們獲取物質的慾望,養成一種過高的消費期待。所以無論是從法律的角度還是從倫理的角度來看,廣告都應該遵循一定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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