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市人大通過的《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正式生效了。其實早在1995年北京市政府就提出學前教育要立法,到了97年又把學前教育的年齡提前到三歲以前。當時還引起過鮮為人知的爭論。在這次學前教育條例當中就提出了這樣的規定:北京市提倡和支持開展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的早期教育。用法律的手段保護了三歲以前的嬰幼兒的權利。
這次條例針對家長們的一些憂慮:比如説幼兒教育成人化和小學化的弊端做了這樣的規定:學前教育應當遵循學年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實行保育教育相結合、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于教育于生活及各項活動之中。這個規定確實是適合三歲以前的幼兒的生理和心理的特徵來作出的規定。可以説是一種有益的嘗試吧。
另外,條例還融入了大教育的觀念,把家庭社會幼兒園都納入其中,做了這樣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學齡前教育負有首要責任。這次條例還把過去專家的提倡和嘗試變成了政府的行為。它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的領導,將學前教育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這表明了政府抓學前教育的決心。
《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是我國關於學前教育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有人稱它為是我國教育領域的一場靜悄悄的革命。的確,把學前教育的法定年齡從三歲向下延伸到零歲也許標誌著教育理念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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