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總是存在著這麼一類案子,關於被告人的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參半。也就是説,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客觀上卻存在著重大的疑點;如果不對被告人做出刑事處分吧,卻又極可能因此而放縱了真正的罪犯。這一類案子在刑事審判中被稱作“疑案”,或者叫“疑罪”。面對這些“疑案”,是“疑罪從有”,應當做出有罪判決呢?還是應當“疑罪從無”,做出無罪的判決?下面我們將要講述的這個李化偉的故事,將會帶給你一些啟迪。
解説:16年前,也就是1986年10月29日下午4:00,遼寧省大石橋市水泥廠宿舍區發生命案,一個名叫邢偉的年輕婦女被人殺死在家中,報案人是被害婦女邢偉的丈夫李化偉。
李化偉:下午4:00多鐘,我下班回來,我一開門進屋,我看見邢偉就是腳衝炕這邊、腦袋衝門,一面臉衝著門,我一看她腦袋、地上淌了不少血,當時我站這兒我就懵了。
解説:妻子邢偉年僅21歲,是大石橋食品廠的工人,她和李化偉結婚才6個月,已經懷有5個月的身孕。而丈夫李化偉當時也只有23歲,是大石橋水泥廠的工人。李化偉説他進屋時發現妻子邢偉已經死亡。
李化偉:我就抱著邢偉,人們就拽著我往外抬我。那屍體也坐起來了,坐起來後,大夥兒連拽帶抬就給我拽別的屋去了。
解説:大石橋公安局的刑警在下午5:00許趕到案發現場。慘案發生在李化偉夫妻的臥室裏,刑警們發現這間屋子門窗完好,沒有破門而入的跡象,當事人也沒有任何財物損失,所以覺得竊賊進屋搶劫因而行兇的可能性不大;另外通過對邢偉的屍檢又沒有發現強姦的跡象,所以認為兇手應該是和妻子邢偉非常熟悉的人。但是公安局調查了李化偉夫婦所有的親朋好友以及當天到場的所有人,並沒有找到可疑的人。目前已經退休在家的孫文龍是當時偵辦這起命案的負責人,他説當時公安局為了尋找兇手真是傷透了腦筋。
原邢偉命案偵查組組長 孫文龍:(這個案子)搞到一個月(的時間),一個月,大兵團作戰啊,好幾十人哪,沒拿下來,沒拿下來之後,變成小兵團作戰,變成小兵團作戰的時候,説句老實話,這個任務就落在我這個偵查組的身上。
解説:那麼兇手到底是誰呢?由於丈夫李化偉是第一個進入兇殺現場的人,公安局逐漸把視線轉移到了他的身上。公安局認定妻子邢偉遇害的時間應當在當天中午12:30到下午2:30之間,而在中午1:00之前,只有丈夫李化偉和妻子邢偉單獨在一起。公安局還在調查中了解到,就在這段時間之內,李化偉家的錄音機聲音出奇地響,這個情況引起了公安局的懷疑。
原邢偉命案偵查組組長 孫文龍:那個錄音機哇哇響的時候,是12:30到13:00來鐘這段時間,為什麼認定發案時間是這段,就因為有這個錄音機哇哇叫、干擾這段。
解説:公安局推斷,錄音機放得那麼響亮,正好便於兇手行兇殺人,因而懷疑李化偉就是殺人兇手。不久,這個懷疑因為一個新的證據而進一步加大了:公安局從丈夫李化偉的襯衣領口上,提取到了妻子邢偉留下的噴濺型血跡。
原邢偉命案偵查組組長 孫文龍:什麼叫噴濺型血跡呢?就是熱血沸騰,你像咱這個人,現在你刮一下子,這血吱一下子就竄到房頂上去了,人都有血壓,是不是?但是,這滴血,咱們認為是噴濺血跡,那麼説這滴噴濺血跡是怎麼形成的?怎麼能到他身上呢?
解説:在一般的情況下,人在活著的時候,心臟跳動會對血液産生壓力,而在壓力的作用下,血才會從傷口裏噴射出來,從而在別的物體上形成噴濺型血跡;而人在死亡之後,心臟停止跳動,體內的壓力消失,一般就不可能存在任何動力壓迫血液從傷口裏噴射出來,因而也就不可能在別的物體上形成噴濺型血跡。所以公安局認為,真實的情況極可能是:當邢偉受傷出血,尚未死亡的時候,李化偉就在現場,因此他的領口上才有噴濺型血跡,因而李化偉聲稱他回家時妻子已經死亡,這極可能是在説謊。
原邢偉命案偵查組組長 孫文龍:就這一滴血,咱們考慮來考慮去,因為這和發案時間有聯絡啊,這發案時間是12:30到13:00,這麼長時間發生的,16:00報的案,16:00報的案呢,按照那個時間,那是10月份的時候了,就是屋裏是水泥地,地下的血跡都已經凝成像豆腐那樣了,不可能出現噴濺型血跡在這上面。
解説:公安局據此認定丈夫李化偉具有行兇殺人的重大嫌疑,對此李化偉做出了解釋。
李化偉:我説不是我殺害的,我説我沒殺人。
記者:你怎麼解釋你襯衣的血跡?
李化偉:我説,血是我抱著邢偉哭的時候,是怎麼蹭上的,我不知道,但是人肯定不是我殺的。
解説:面對公安局的指控,由於李化偉始終説不清楚噴濺型血跡的來歷,所以大石橋市公安局在1986年12月19日,以重大殺人嫌疑逮捕了李化偉。這一結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李化偉的父親李明齊無論如何也不相信,李化偉會狠心殺害自己新婚的妻子和還沒有來得及出世的孩子。
李化偉的父親 李明齊:説實在的,我兒子相當照顧我兒媳婦,有活都不讓她幹,那也是感情好,從來沒鬧過意見,所以因為這個,就不是我兒子(幹的)。
解説:李化偉岳父邢玉義一家也難以相信李化偉就是殺人兇手的説法。
李化偉的岳父 邢玉義:公安局找我的時候,認為就是李化偉,當時我就不相信。(公安局的人)説不相信,意思是説你打保票,我給公安局也寫過保證書,保證不是我姑爺幹的。
解説:儘管家人無論如何也不相信李化偉就是兇手,但是在1986年12月21日,也就是在李化偉被刑事拘留的第3天,又從公安局傳來更加出人意料的消息:李化偉自己已經認下了殺害妻子邢偉的事兒,原因則是他懷疑妻子有外遇,認為她懷的孩子並不是自己的。辦案人員還從李化偉口中得到了他行兇殺人的具體細節。
原邢偉命案偵查組組長 孫文龍:他交代,他就交代,我當時問他説你穿什麼衣服?(李化偉)説我媳婦那個紅色的結婚禮服。你怎麼穿的?就像剛才我比劃那麼穿的。為什麼你這麼穿呢?他説我怕弄一身血。
解説:李化偉還供述,自己曾經把殺人的事兒告訴母親楊素貞,於是公安局又傳喚了李化偉的母親楊素貞。從母親楊素貞的口中,公安局得到了兒子李化偉曾經把殺妻的事告訴母親的證言。
原邢偉命案偵查組組長 孫文龍:完了之後,他緊接著説,這個事兒,我在發案,也就是事後7、8天,在炕上趴著,我和我媽説的。
李化偉的母親 楊素貞:公安局找我,就説是李化偉當他們説了,説李化偉殺人告訴他媽了,就説告訴我了,後來他就叫我也簽這個,你簽個字。當時我不簽,他説你不簽,你已經都説了,你不簽不好使,後來我就給他簽了字。
解説:1987年2月,作為邢偉命案的惟一重大嫌疑人,丈夫李化偉被移交到營口市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官提審他的時候,李化偉卻完全推翻了以前的有罪供述,聲稱自己是清白無辜的,而之所以違心地承認自己是兇手,是因為公安局對他實施了刑訊逼供。
李化偉:3天3夜,一個眼沒眨,給了兩回飯吃,一回拿了一個饅頭、一碗湯,剩的湯,土豆湯。
解説:李化偉表示,自己家破人亡,卻被當作兇手抓了起來,因而心灰意冷,産生了輕生的念頭,才胡亂認下了自己就是殺害妻子邢偉的兇手。
李化偉:(警察問)你是不是結婚以後你懷疑她,你問過別人,你懷疑她,完事了,你倆打起來了,你給她殺了?我説對。他説你是不是拿刀,那天中午你回家吃飯,因為這事兒拿刀,拿拳頭這麼打她?他手比劃,這麼打她的。我説對。完事兒了,你就拿刀這麼砍,我説是。孫文龍還比劃,你是不是拿那紅呢衣服,是不是拿衣服擱這手這麼拿衣服,拿刀這麼砍的?我説是。就這麼回事兒,他(孫文龍)就説,我就答應,我説對、是,我就答應,也就形成了我這口供。
解説:而就在同時,李化偉的母親楊素貞也要求收回對兒子不利的口供。
李化偉的母親 楊素貞:我當時我就説,李化偉沒當著我説過,他説公安局逼我,叫我那麼説的。
解説:母親楊素貞指控公安對她實行了長時間的逼供。
李化偉的母親 楊素貞:下午2:20到下半夜1:00、2:00多鐘,一直逼、一直逼,你説吧,不説你連你家,你老頭子、兩個孩子,那都全完了,你家也毀了,你兒子沒有了,你也沒有了,家也毀了。
解説:李化偉母子的翻供引起了檢察院的注意,儘管公安局否認存在著刑訊逼供的情況,但是檢察院在審閱李化偉卷宗的過程中卻發現,李化偉的案子的確存在著重大疑點。刑警從作案兇器的菜刀上、李化偉家碗櫃的把手上和錄音機的磁帶上,這幾個不同的地方都提取到同一個人留下的指紋;而且還從炕上提取到41碼到42碼的布鞋足跡,這些都不是李化偉的,但是公安局也無法確定這些痕跡到底是誰留下的。
原邢偉命案偵查組組長 孫文龍:當時取的指紋不是李化偉的,那肯定的,要是李化偉的,就是李化偉的,那時候那個指紋就是李化偉的,你也認定不了,為什麼呢?人家自己家,主人呀。這個足跡到最後誰也沒有解釋清楚,包括我在內。
解説:由於這些疑點的存在,檢察院認為就難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所以把李化偉的卷宗退回了公安局,要求繼續補充偵查。但是公安局堅持認為,這些痕跡並不能消除李化偉的嫌疑,因為當時現場沒有維護好,指紋和足跡極有可能是看熱鬧的人,甚至也有可能就是辦案人員留下的。
原邢偉命案偵查組組長 孫文龍:我當時我是這樣想的,咱們那時候老實講有些新手,特別是警校畢業的,因為報案的時間又挺長,是不是呀?人來人往的,忽忽悠悠的,也許哪個年輕的警察誰上炕落個足跡,或者誰上炕拉個窗簾,這都是有可能的。
解説:公安局又把卷宗交回了檢察院,但是檢察院對這種解釋仍然不滿意,就又一次退回卷宗要求補充偵查。就這樣檢察院前後4次把李化偉的卷宗退回公安局要求補充偵查,但是公安局始終説不清楚指紋和足跡的來歷,而時間就在這幾次退卷的過程中流逝,眨眼就到了1989年,妻子邢偉被害、丈夫李化偉被捕也已經兩年有餘了。
李化偉:檢察院退回偵查,就是説給我定罪的證據不足,就是再劃拉劃拉,看看還有什麼事能給他劃拉點兒,好把罪給他定了,並不是説退回補充偵查就是説蒐集我無罪的證據,他們是蒐集我有罪的證據,而無罪的證據,他們不但不蒐集,還不聽。
解説:這樣由於疑點始終存在,案子就一直定不下來。在這樣的情況下,營口市檢察院請示了營口市政法委,政法委主持召開了有營口市公安局局長、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參加的“三長會議”,專門討論李化偉的案子。由於當年與會的有關領導拒絕接受採訪,所以我們難以了解會議的具體內容,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在這次會議上,公安認為李化偉就是殺人兇手的觀點佔了上風。
原邢偉命案偵查組組長 孫文龍:後來經過各方面分析,還是他幹的可能性很大,特別是從衣服上的這點血跡來看。
解説:“三長會議”決定對李化偉提起公訴。1989年5月31日,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向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立刻受理了這起案子,並且在1989年12月4日下達了對李化偉的刑事判決書,這一天,李化偉已經被捕近3年了。
李化偉: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你死刑。當時我一聽死刑,我腦袋嗡的一下,完了,這一輩子申冤的機會都沒有了。完事了,緊接著他(法官)又説,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我大腦當中迷迷糊糊我就合計,緩期兩年執行,兩年以後就給我斃了,我説我還能申兩年冤,申贏了就贏了,申不贏這兩年以後就斃了。
解説:李化偉馬上就上訴到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在1990年1月9日終審駁回了李化偉的上訴,維持了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李化偉:高法核準前,他就説了這麼一句話,他説就是,虎毒不食子,你母親都説你殺人,你説你沒有殺人。
解説:法院對李化偉的判決,在岳父邢玉義一家也引起了強烈地反響。不過此時岳父一家早就已經相信了公安局對李化偉的指控,認定李化偉就是兇手。女兒邢偉遇害的時候還懷著5個月大的孩子,是一身二命,他們對李化偉恨之入骨。
李化偉的岳父 邢玉義:我有生之年,這個事我非得整個青紅皂白不可,你李化偉不給我償命了,你出來我就把你整死。
解説:邢玉義夫婦感到不理解的是:法院也既然認定李化偉就是殺人兇手,為什麼不把他立即執行死刑呢?為了給女兒報仇,他走上了一條四處奔波的上訪之路,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李化偉的岳父 邢玉義:告,上訪,今天上瀋陽,明天上北京,後天就上營口,工作也不幹,也沒做什麼玩意兒,後期都已經生活不行了,家裏有倆錢,也是花得筋疲力盡了,跟這個親戚,借了好幾家,那陣兒借的就借了3萬多,家裏多少還有點兒積蓄,也都了了,沒了,都花沒有了,再有如果説,再要繼續還上訪,那就得把這個房子賣了,或者是要飯上訪了。
解説:岳父一家認為李化偉不存在任何從輕發落的情節,要求嚴懲兇手。那麼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年為什麼不判李化偉死刑並立即執行呢?從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退休的王成友,曾經擔任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此前他還是大石橋公安局的局長,當年逮捕李化偉的命令,就是他簽署的。他解釋了當年不判李化偉死刑並立即執行的原因。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 王成友:從這個犯罪本身,應該是手段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是罪該處死的。但是為什麼又沒判死刑,底數也不大,這類案件我們經常遇到,應該説是他,但是證據不是十分充分,只有留有迴旋的餘地,按照死緩去量刑。
解説:王成友表示:這起案子,的確有可能真的不是李化偉幹的,但是又的的確確李化偉的嫌疑最大。這樣如果不判李化偉,就有可能縱容了壞人;如果真的要李化偉以命抵命,又擔心錯殺了好人。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儘管認定李化偉有罪,卻減輕了對他的處罰,只判處了死緩,以為將來萬一翻案留下餘地。
主持人:李化偉的案子存在著重大疑點,屬於“疑案”。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由於擔心放縱壞人,對李化偉做出了有罪的判決,這種做法就是“疑罪從有”。這種“疑罪從有”的做法,在1996年《刑訴法》修改前,在我國司法機關的是普遍適用的做法。論者指出,“疑罪從有”強調除惡務盡,更側重於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安全,但是對於嫌疑人或被告的權益,則考慮的不是那麼週到了。而更為嚴重的是,“疑罪從有”不利於對冤假錯案的防範,所以1996年的《刑訴法》正式廢除了這種做法。那麼李化偉到底是不是兇手呢?他的申訴能有什麼樣的結果呢?
解説: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鋻於李化偉的案子存在著重大疑點,對李化偉作出了留有餘地的判決。法院這種留有餘地的做法,卻進一步堅定了李化偉為自己不斷辯白的決心,他每年都要寫無數封申訴信
李化偉:我在那裏頭(監獄),我沒拿我自己當犯人,他們認為我是犯人,但是我不認為我是犯人,在(監獄)裏頭,正常的活兒我幹,我申訴,你誰也擋不住,我是天天寫。
解説:一直堅持自己是無辜的李化偉,其實更多地把申冤的希望放在了父親李明齊的身上。
李化偉:我就告訴我父親,我説,爸,給我告,上告,我説兒子冤枉,我説我冤枉,你給我告,就是把房子賣了,把我的房子賣了,也給我打這個官司。
解説:父親李明齊的一直堅信兒子不會做下犯法的事兒,多年來一直不停地為兒子喊冤,奔走于各級法院之間,一家人因此背上了沉重的負擔。
李化偉的父親 李明齊:為這事我把李化偉住的房子給賣了,我又借了不少外債。
記者:你們賣房子賣了多少錢?
李化偉的父親 李明齊:賣房子,那時候我著急呀,賣了1萬多塊錢,一萬五六千塊錢吧,我著急呀,著急等著用錢啊,我把房子賣了。
記者:借債借了多少錢?
李化偉的父親 李明齊:我借了6、7萬塊錢,後來怎麼辦,後來我退休前我也沒退休,我把工齡買斷了,42年的工齡,買斷,3.1萬來塊錢。
解説:儘管經濟拮據,但是一心認定兒子不是殺人兇手的父親橫下了一條心,無論多麼困難也堅決要為兒子討一個清白。
李化偉的父親 李明齊:我希望給他一個很好的精神安慰,你冤,你挺住身板,你爸爸也在外面也給你找。
解説:父親李明齊為兒子東奔西走,母親楊素貞則在痛苦之中打發時光,她一直認為是自己把無辜的兒子送進監獄的。
李化偉的母親 楊素貞:他恨我也是應該的,怎麼應該?那警察引誘你就説呀,你不説不就好了嗎?
解説:1991年,李化偉的兩年死緩即將到期,就在這一年,李化偉的申訴有了回音。在這年的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了調查函,要求原審法院重新核查李化偉的殺人案。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化偉一案進行了重新復查,但是法院認為李化偉拿不出新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是錯誤的,因而駁回了李化偉的申訴,可是在同時卻在1992年對李化偉實行了減刑,從死緩改為有期徒刑19年,但是李化偉的申訴仍然沒有停止過。
李化偉:申訴我是經常寫,我天天寫,月月我準時都交給隊長,郵出去。但是,我就是拿這個申訴啊,有信心,有決心,沒希望,我心裏就是拿這個當為一種精神支柱來支撐我,像工作一樣,每天每時必須得工作,我也得寫申訴。
解説:時間在不斷地申訴中點滴流逝,1996年,李化偉入獄已經快10年了。在不斷的申訴中,李化偉痛感法律知識十分缺乏,從這一年開始,他一邊堅持申訴,一邊在監獄中自學起大專法律課程了。
李化偉:當時我考慮到我申訴,需要學點兒法律知識,我就跟我父親講,跟我父親講了,我説監獄現在辦這個大專班,法律專業的,我想學。
解説:1999年,經過3年的學習,李化偉拿下了大專法律學位。通過法律學習,李化偉了解到,除非有新的證據、或者是真兇出現,否則自己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勞的。但是此時李化偉入獄已經有13個年頭了,往事如煙,要再找尋新的證據可以説比登天還難。
李化偉:當時好幾回我都有想死的心,為什麼我沒走那條路?我就是説不想讓我們家,老李家祖祖輩輩都是安分守己的人,不想從我這個事上,我要死了,永遠背這個黑鍋,以後就連説話的機會都沒有了。
解説:李化偉快要完全陷入絕望了。而就在這個時候,2000年7月,卻發生了一件令李化偉做夢都沒有想到的事。
解説:2000年7月,大石橋市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張恩惠在審問一個名叫江海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發現了一個令他十分吃驚的情況。
李化偉案復查專案組成員 張恩惠:2000年7月3日,我們破獲一起殺人劫案,這起案件是1988年8月19日一起劫車殺人案,這個案件破獲之後,對犯罪分子進行深挖,于7月20日,這個犯罪分子又供述了另外3起殺人劫案,其中有一起就是1986年10月29日邢偉被殺害的案件。
解説:張恩惠副大隊長14年前恰好是邢偉命案的現場痕跡檢測員。按照規定,刑事案件在破案後一定期限之內就可以銷毀有關證據了,但是由於張恩惠對於李化偉就是殺人兇手的結論,是一直持懷疑態度的。所以他並沒有銷毀證據,而是一直精心保留著兇殺現場的痕跡檔案。
李化偉案復查專案組成員 張恩惠:案件後期,聽偵查部門的(人)介紹情況,感覺到和現場比對呢,有一些疑點吧,總覺得不是很放心,所以才長期保留。
解説:張恩惠也沒有想到,自己精心保留下來的證據,果然在漫長的14年後派上了用場:江海的指紋和14年前警方從錄音機、菜刀和碗櫃上提取的完全吻合。
李化偉案復查專案組成員 張恩惠:通過核查,把技術檔案找出來,通過檢驗,認定確實是江海所遺留的,現場痕跡是江海遺留的。
解説:營口市政法委在得知這一情況後,成立了專案組,對李化偉的案子進行全面核查。最後終於弄清了1986年10月29日邢偉遇害的真相。他就是江海,營口市大石橋人,他是李化偉的鄰居。在1986年時江海只有17歲,還是一名職業高中的學生。
江海:那天中午,學校放假,我在我同學潘大海家看完黃色錄像之後,在小飯店咱倆喝的酒,吃的飯。吃完飯之後,咱倆就騎自行車回家了。到家之後不長時間,那時我不會喝酒,就到隔壁李化偉家,到他家門沒有鎖,我就進去了,進去之後把李化偉他媳婦給殺害了。
解説:原來看完黃色錄像的江海竄到了李化偉家,準備非禮邢偉,遭到了邢偉的拒絕,由於邢偉揚言要告發他,情急之下的江海從碗櫃裏拿出菜刀,殘忍地將邢偉殺害了。當時的時間是1986年10月29日下午2:00左右。
江海:那天和黃色錄像有關,用她家的菜刀,用刀砍。
解説:江海的落網證明了李化偉的清白。那麼既然李化偉不是兇手,他的領口上又怎麼會有邢偉遺留下的噴濺型血跡呢?專案組在調查中了解到,當年李化偉曾有抱動邢偉屍體的舉動,而且在李化偉的抱動下,邢偉的屍身坐了起來。專案組根據這個情況,做了多次實驗,最後推斷:可能是邢偉死後腹腔內還有殘余的氣體,當屍體坐起擠壓這些氣體的時候,就對血液形成了一定的壓力,才導致尚未凝固的血液從傷口噴射而出,從而形成了噴濺型血跡。
李化偉案復查專案組成員 從全芝:當時我們分析呀,人死亡以後,她的腹部和胸部可能或者説應該有一部分氣體,由於人體一抱動,上身向上一彎曲,可能氣體出來以後,從其頸部噴濺出的血,濺到他(李化偉)的衣服上,這種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解説:一個疑點使李化偉家破人亡卻蹲了14年監獄,而江海行兇殺人卻逍遙法外。一個好人被冤枉了,一個壞人卻被放縱了。而這個被放縱的江海,在這14年歲月裏,又先後殺害了3名年輕的女性,直到2000年7月落入法網,14年來江海一共殺害了4條無辜的生命。
解説:李化偉得知這個消息的時候,還正在在監獄中服刑,當時正值2001年春節前夕,他已經在監獄中度過了15個春秋了。
李化偉:這叫我對我父母説啥呀?人家都團圓了,咱們家這15、16年了,我還在這裡待著。
解説:2001年3月,李化偉終於獲得了自由,這組照片是李化偉從監獄裏回家時拍下的。
2002年6月25日,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下達了李化偉的無罪判決書。而負責領導李化偉平反工作的,正是當年支持對他作出有罪判決的王成友副院長。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 王成友:要如果按照現階段,這個案子在現階段判不了罪,判不了罪。我們國家那個時間應該説,法制還沒有現在健全,我們現在到法院可以存疑無罪(疑罪從無),很可能不會出現這些冤案。
2002年8月16日,李化偉在當地公安機關重新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也就在這一天,他正式向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要求國家賠償的申請。
主持人:王院長最後説的“存疑無罪”其實就是“疑罪從無”,它要求法院在審理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參半的“疑案”的時候,要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因為如果錯放了壞人,還可以採取補救措施;如果一旦冤枉了好人,就難以補救了。像本案的主人公李化偉,儘管國家會給他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他在監獄中度過的15年青春卻是什麼都換不回來的。而“疑罪從無”的立足點就是保護像李化偉這樣的無辜者不被錯誤地懲罰,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錯案,所以 “疑罪從無”已經成為我國司法機關普遍奉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我們相信,有了健全的制度,李化偉的悲劇不會在我們身邊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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