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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真相》(2002年9月19日)


  主持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著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我們今天來看這樣一起案件,原本是一起十分簡單的民事糾紛,由於一份虛假的診斷報告,從而轉變成了一宗刑事案件。並且這種並不高明的作假手段,竟然屢次逃脫縣、市兩級司法機關的法眼,並一直左右著審判結果。最後在人大常委會的的司法監督程序之下,才最終使事實的真相得以澄清。

  解説:在安徽省的肥東縣,今年58歲汪倫才和我們所知道其他老人一樣,同家人住在一起,過著平靜的退休生活。不同的是,在他享受這份平靜的生活之前,卻在一場刑事官司中當了3年的被告人。一提起這件事,原本不善言談的汪倫才變得激動起來。

  汪倫才:我總覺得這段歷史呢,對我來講呢,好難走啊。我當時也曾經呢,想到過人有一死,但是我總覺得呢,這個死呢沒有價值,是冤死的,而且是不明不白死的。

  解説:讓汪倫才難以忘記的這段“歷史”起因于一起民事糾紛。當時擔任肥東縣糖業煙酒公司供銷經營部主任的汪倫才為了收回下屬企業“好吃店”的承包經營權,與承包經營人王麗萍發生了爭吵。進而,與王麗萍的丈夫郭龍發生了廝打。當時現場情況一片混亂,在廝打過程中,王麗萍感覺到腹部被人猛踢了一腳。

  王麗萍:這時候汪倫才拿傘,正好摔在郭龍的胳臂上,正好郭龍在這,我就站在這裡和汪倫才拽(傘)。因為汪倫才站的姿勢高一點。我姿勢矮一點,我這樣來回拽的時候,汪倫才給了我一腳。我當時就覺得好像就是一熱,就跟是開水掉到燙灰裏的感覺。

  解説:肥東縣公安局接到報警電話後,迅速趕到現場進行勸解。

  肥東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警官 盧固群:我上去對他們進行勸解,如果有什麼事情寫報案材料,到派出所去接受處理,如果他們剛才在那裏有傷到醫院去看,看完以後我們一併來處理這個事情。

  解説:派出所的警官本以為這只不過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過幾天雙方自然就沒事了。然而,事情朝著誰也沒有想到的方向發展了下去。在雙方發生廝打的第二天,王麗萍來到肥東縣人民醫院進行診斷。診斷結果為“脾臟破裂,伴腹腔少量積血”。

  肥東縣人民醫院B超室醫生 王華蘭:第一次接診是我做得,我們一看不大,而且下面的出血量也很小,就報的腹腔少量積液,積血。

  解説:王麗萍認為自己脾臟破裂的原因是昨天與汪倫才廝打時所導致的,於是,向肥東縣公安局報了案。

  肥東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警官 盧固群:王麗萍家裏人到我們這裡説,説她的脾(臟)破裂了,是(縣)醫院裏的B超檢查出來的,我們當時非常重視這個事情。

  解説:因為脾臟是人體重要的造血器官和淋巴器官,它的損傷會給被害人造成比較嚴重的身體傷害。如果王麗萍脾臟確實破裂了,並且脾臟破裂的原因就是汪倫才踢了一腳所導致的,那麼,汪倫才的這一行為就已經超出了民事調解的範圍,轉變成了刑事案件。

  肥東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警官 盧固群: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糾紛的話,那就傷害情況很輕微的,她如果脾破裂的話,最起碼都是輕傷害。

  解説:為了慎重起見,肥東縣公安局一方面對案件進行立案調查,一方面正是委託合肥市公安局法醫室對王麗萍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在合肥市公安局的司法鑒定定點醫院──安徽中醫學院附屬二院,該院醫生根據對王麗萍進行的B超掃描照片,認為王麗萍的傷勢屬"脾上極挫傷恢復期"。合肥市公安局主檢法醫魏傳升據此認定,王麗萍"脾臟破裂"的傷情確實存在,鑒定為輕傷。

  合肥市公安局法醫 魏傳升:因為當時我想已經由縣級以上醫院的三次B超,再加上我們又復查了一個B超,同時都證實她有脾挫裂傷,而且是同一部位,後面都是打的恢復期,我想我認定她是脾挫傷是有依據的,我否定她是沒有依據的。

  解説:至此,這起因拖欠管理費而引發的民事糾紛,由於王麗萍的脾臟破裂而轉變為一宗刑事案件。

  肥東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警官 盧固群:局長辦公會議根據以上材料,認為這個案件是構成刑事案件了,脾破裂輕傷害嘛,構成刑事案件了,我們決定對他進行依法報捕,提請逮捕。

  汪倫才:我自始至終沒有同王麗平交手,也更沒有(人)證明。我根本就不知道。這個案件的過程,打架的過程,也就是我被郭龍毆打的過程。我一直是被郭龍毆打,我沒有同王麗平交手,沒有這麼一回事。

  解説:1997年1月9日,肥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准逮捕汪倫才。

  原肥東縣檢察院批捕科科長 張學斌:王麗萍指控是汪倫才所為,有證據也證實了,也有證據、證人證實了是汪倫才所為,王麗萍的傷經過法醫鑒定,也認定她是脾破裂,是脾積血,有損傷,脾損傷它屬於內臟,內臟損傷就構成傷害罪了。

  解説:隨後,肥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肥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場歷時3年的刑事官司也由此拉開了帷幕。汪倫才怎麼也沒想到自己闖了這麼大的禍,竟然會成為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説:汪倫才堅持認為自己當天一直是在被王麗萍的丈夫郭龍毆打,自己才是整個事件的受害者,怎麼反而就成了被告人了呢?為了證實自己的清白,汪倫才聘請了朱廣平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

  上海市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朱廣平:當我在會見汪倫才的時候,汪倫才的情緒是非常的激動。他説我從來就沒有對王麗萍實施過任何形式的加害。

  解説:在仔細研究了公安局和檢察院的起訴證據後,朱廣平律師發現,王麗萍最初在肥東縣人民醫院做的3次B超檢查,只有當時的住院醫生出具的手寫報告單上證明其“脾臟破裂”,但是沒有相應的B超圖片來佐證。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為證據使用的傷情報告,必須有相應的影像圖片來支持。對此,肥東縣人民醫院的醫生認為沒有必要。

  肥東縣人民醫院B超室醫生 王華蘭:你們不幹這一行不知道,如果要幹這一行的,我認為拍片子也説明不了問題,為什麼,我從另外一個病人搞一個片子,我就説是她的,這怎麼能説明呢?真正嚴格的講拍片子也説明不了問題。也不能證實正好是她的,你説呢?

  解説:B超室的醫生認為就算有了脾臟破裂的B超圖片也不能證明就是王麗萍的脾臟破裂了,既然病人在我這裡作了檢查,就應該相信我們作出脾臟破裂這一診斷的權威性和真實性。沒有必要在有無B超圖片這種細枝末節上糾纏不清。不僅如此,王麗萍在合肥市中醫醫院做司法鑒定的時候,現場竟然沒有法醫參加。這也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司法鑒定程序。主檢法醫對此又如何解釋呢?

  合肥市公安局法醫 魏傳升:B超檢查我沒有到場。因為鑒定呢當時也比較多,我們一般都是不跟的。

  記者:法律上涉及到傷與非傷的這種鑒定,是否應該到場?

  合肥市公安局法醫 魏傳升:這個醫院原來是我們的定點醫院,我們都跟他簽的有協議,就是説你提供給我的東西要真實、可靠,一般我們是不跟到一起的。

  解説:魏傳升法醫認為,公安局法醫室同合肥市中醫醫院簽訂過委託鑒定合同。既然合同上明確規定了醫院要為公安局法醫室提供真實、可靠的鑒定報告,那麼,即使法醫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到場參與鑒定,也不應該懷疑醫院出具的這份鑒定的權威性和真實性。雖然醫院的醫生和主檢法醫給出各自的解釋,但是朱廣平律師仍然認為,這三份診斷報告和司法鑒定都存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節,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不僅如此,在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提交給肥東縣人民法院的調查卷宗上,有9個人證明了汪倫才曾經向王麗萍踢過一腳的事實。然而,這9名證人大多是王麗萍商店的職工,與王麗萍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

  汪倫才的辯護律師 朱廣平:檢察院找的可能是9名證人吧,這些證人大多數、有相當一部分人都是王麗萍手下的一些好吃店的職工,和王麗萍都有一些利害關係,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説,我覺得這些人作證的動機可能有些問題。

  解説:朱廣平律師認為,要證明汪倫才“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必須有證據證明汪倫才確實向王麗萍踢了一腳;並且王麗萍“脾臟破裂”的傷情確實存在。但是,現有的證人證言和司法鑒定,在法律上都存在有明顯的漏洞。朱廣平律師決定為汪倫才進行無罪辯護。

  汪倫才的辯護律師 朱廣平:檢察院起訴書裏面指控汪倫才犯有故意傷害罪,我認為是證據不充分,沒有證據證明汪倫才對王麗萍實施了加害行為。

  解説:1997年4月22日,肥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上,朱廣平律師指出了公訴機關現有證據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請求法院對其提供的指控汪倫才犯有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予採納,宣告汪倫才無罪。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一審法官 杜炎:這案子通過開庭審理,合議庭的成員認為本案的證據不充分,證據之間的矛盾比較大,所以合議庭的意見要宣告被告人汪倫才無罪。

  解説:1997年8月18日,肥東縣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一審判決汪倫才犯故意傷害罪罪名不成立。

  汪倫才:我覺得這個判決呢,判決無罪是公正的。

  解説:此時汪倫才的心情是十分高興的,自己的案子終於在10個月後有了一個公正的結論。但是,案件還遠遠沒有結束。

  王麗萍:可以講他這個事情呢,絕對的、百分之百的摻有人情因素在裏邊。

  記者:你覺得一審判決不服?

  王麗萍:我不服,對了,我這個事情冤。

  解説:就在肥東縣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的半個月後,肥東縣人民檢察院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原肥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王正友:後來我們縣檢察委員會討論呢,認為事實是清楚的,有一定證據,就提請市院抗訴。

  解説:檢察院認為自己所收集的證據,足以證明汪倫才犯有“故意傷害罪”。一審法院竟然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作出了無罪的判決。所以,這是一份不公正的判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於同級的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判決,認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接到肥東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後,作出裁定:以一審判決同樣的理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肥東縣人民法院的判決,發回重審。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一審法官 杜炎:對這個案子呢,我是有看法的,肥東縣法院一審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無罪的,但你作為合肥中級法院,同樣以這八個字發回重審,是什麼意思,我們也搞不清楚?

  解説: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理由,令刑庭庭長杜炎大惑不解,好在這一難題已經不需要他來解決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一審審判長杜炎依法進行了回避。肥東縣人民法院指定史先玉法官擔任審判長,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案件回到了原來的起點,汪倫才第二次站在了被告席上。然而,令汪倫才沒有想到的是,案件的發展急轉直下。肥東縣人民法院在一審同樣證據的基礎上,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為由,再審判決汪倫才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這一結果是汪倫才做夢也沒有想到的,自己怎麼就一下子又變成了罪犯了呢?汪倫才真的懵了。

  汪倫才:我當時哭得沒有辦法,我在縣法院門口大哭,我講天哪怎麼這麼不講理呢?

  王麗萍:只要法院判他有罪,我就覺得是公平的,只要判他有罪,我就心滿意足了。

  解説:同一個法院、就同一個案件、在同一個法庭,以同樣的證據,為什麼會完全推翻自己的一審判決,作出如此截然相反的結論呢?為此,我們專程同時採訪了一審審判長杜炎法官和再審審判長史先玉法官。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再審法官 史先玉:就説被告人加害了被害人這個事實,有群眾的證據和當時開庭所指證的證據,能夠證實他加害了被害人。第一次他們宣告無罪的情況下,我可以這樣講,可能是違背了自己的意志。

  記者:為什麼在一審宣告無罪的時候是違背了意志呢?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再審法官 史先玉:你不知道,因為內部情況我也不好給你説那麼多。

  解説:史先玉法官的解釋,令一審審判長杜炎法官難以接受。杜法官當時予以了否認,堅持自己的判決是依法作出的。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一審法官 杜炎:我認為當時在審理這個證據當中,我個人認為從合議庭的角度,以及審判委員會的角度上,我個人當時認為從表面上看沒有人干預這個案件,還是比較正常的。

  解説:兩位法官各執一詞,都認為自己的判決是正確的。使得這一案件顯得更加撲朔迷離。史先玉法官到底有什麼內幕不好講呢?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再審法官 史先玉:時過境遷,因為內部情況不太好説,我講的都是實話,但是現在不太好説,我只能這樣説。

  解説:看來,史法官確實有難言之隱。最終,還是杜炎法官向我們講出了史先玉法官不願説出的隱情。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一審法官 杜炎:中院當時的刑二庭的庭長和我通了個氣,他(説)這個案子應該作有罪判決,不宜重判。但是只是口頭講的,沒有文字東西。

  解説:在聽到杜法官的説法後,史法官顯得有些吃驚。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再審法官 史先玉:可要講真話?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一審法官 杜炎:講真話,我記得是在辦公室(説的)。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再審法官 史先玉:不對,當時是怎麼回事呢?因為是我們上級領導,我們安排膳食。

  記者:安排什麼?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再審法官 史先玉:安排膳食。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一審法官 杜炎:安排吃飯。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再審法官 史先玉:在路上,他説的,當時就我們3個人,他(杜炎)一個,我一個。還有一個是我們中院的領導,也就是我們上級法院刑二庭的領導。

  記者:當時這個領導叫什麼名字?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再審法官 史先玉:你是不是説了?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一審法官 杜炎:你講吧。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再審法官 史先玉:當時是庭長,叫陸再堯,大陸的陸。他説老杜啊,這個案子你們怎麼能宣告無罪呢?哪怕都可以判處免予刑事處分,或者是判緩刑都可以,怎麼能判無罪呢?這是原話。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一審法官 杜炎:它代表合肥中院,我們合肥地區的所有的基層法院上訴案件,是合肥中院刑二庭負責審理。作為刑二庭庭長講了,你基層法院不能不聽。最後我們家審判委員會也好,合議庭也好,就統一到二審的這個口頭指示上來了,所以作為有罪判決。

  解説:根據二位法官的説法,肥東縣人民法院的再審有罪判決是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導的口頭指示下作出的。事實是否真的如此呢?我們採訪了肥東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宋巨祥副院長。

  肥東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宋巨祥:這個時間長了,已經好幾年了,我不是記得很清楚了,至於陸再堯講沒講,我不是很清楚,我們當時還是主要以文字,哪個中院,哪個庭長講話,那就不算了。

  解説:宋巨祥副院長並沒有回憶起合肥市中院刑庭庭長的口頭指示,但是宋副院長所説的文字依據又指的是什麼呢?

  肥東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宋巨祥:第一次我們是按照宣告無罪,中院發了一個內部函,這個內部函上面就是,我記起了,好像有這樣一句話,意思是不能夠排除是汪倫才所為。好像是這樣一句話。

  記者:大致意思是這樣?

  肥東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宋巨祥:大致意思是這樣。所以我們第二次就認為中院的這個函的意思,好像很明顯就認為應該作有罪判決。所以我們第二次就作出了有罪判決。第一次他已經發回重審了,我們第一次宣告他無罪,中院發回重審以後,你有這樣的內部函了,我們認為再不作有罪判決的話,再到中院去不是還通不過嗎?可能是這樣的,第二次沒有別的新的證據了。

  解説:由於肥東縣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據自己對中院領導指示的理解做出了再審判決,使得汪倫才一下子從無罪變成了有罪。就在汪倫才決定對這次有罪判決進行無望地上訴的時候,肥東縣人民檢察院已經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第二次抗訴。他們認為這次的有罪判決判得太輕了。

  原肥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王正友:汪倫才認罪態度不好,拒不認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凡是拒不認罪的,一律不能判緩刑。當時新刑法剛剛開始實施,從嚴格執法的角度,當時縣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抗訴。

  解説:汪倫才得知這一消息後卻十分氣憤。

  汪倫才:無罪你也抗,有罪你也抗,你就想把我置於死地,不也就這個目的嗎。

  解説: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為這一案件第二次組成合議庭。這一次合議庭認為,王麗萍的傷情鑒定是此案的關鍵所在。決定於1998年12年2日對王麗萍的傷情強制進行重新鑒定。並委託安徽省立醫院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了會診。

  安徽省立醫院醫務處副主任 洪海鷗:在B超室做出鑒定結論就是,脾臟包膜的完整,沒有看到其它的異常的問題。

  解説:專家們一致認為:王麗萍的脾臟大小、形態未見明顯異常,脾臟包膜完整。認定王麗萍“脾臟破裂”的診斷證據不足。雖然此時與王麗萍第一次診斷已經時隔將近兩年,但是從此次地檢查中,並沒有任何的跡象表明王麗萍的脾臟曾經破裂過。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這一鑒定是整個案情的關鍵所在。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如果王麗萍的脾臟並沒有破裂,那麼,無論汪倫才是否曾經向王麗萍踢過一腳,都不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安徽省立醫院的這份司法鑒定,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對這一案件做出裁定,依然是以原審法院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再次撤銷了肥東縣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又一次發回肥東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審理汪倫才案件的一審法官 杜炎:不理解。我剛才講了,這個案子我們左也不是,右也不是。第一次我們無罪判決,你發回來,第二次我們根據你們的指示作為有罪判決,又發回來了,我們就不知道怎麼搞了。

  解説:肥東縣人民法院在第二次接到“發回重審”的裁定後,第三次組成了合議庭,汪倫才又第三次站在了被告席上。這一次肥東縣人民法院依據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司法鑒定書,再次推翻了自己的有罪判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判決汪倫才犯故意傷害罪罪名不成立。再次宣告汪倫才無罪。

  汪倫才:事實還是事實,假的還是假的。我覺得這個判決是公正的。

  王麗萍:我就一定要叫他認這個事情,就講你踢我了就是事實,你不能講推三阻四,然後到最後反過來説也沒有踢我,也沒有打我,我也沒有傷,説我倒陷害他,這就叫天理何在。

  解説:汪倫才在當了兩年半的被告人後,終於可以松一口氣了。肥東縣人民法院的這次無罪判決給他恢復了清白之身。案件似乎應該就此結束了。沒想到,肥東縣人民檢察院又第三次提起了抗訴。

  原肥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王正友:他的鑒定結果是模糊的,所以大家研究的意見,又第三次提請市檢察院進行抗訴。

  解説:肥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合肥市中院作出的司法鑒定,只是證明了脾臟破裂診斷依據不足,並沒有明確否定王麗萍的脾臟曾經破裂過。於是第三次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訴。

  汪倫才:我認為肥東縣檢察院現在已經喪失了一個檢察官和檢察院的職能。

  解説:1999年12月9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了肥東縣人民法院的無罪判決,徹底宣告汪倫才無罪。這場歷時3年多,經過縣、市兩級法院6次審理、檢察機關3次抗訴的刑事案件終於劃上了一個句號。此時的汪倫才已經當了3年的被告人。

  汪倫才:我當時心情非常激動,那天,接到判決書以後,我和我的家庭(成員)都在一起痛哭,痛哭流涕。以後把我這個問題,把我這個案件徹底的搞清楚之後呢,我心情很激動,我一直和我的家人痛哭流涕,我怎講呢,最終還我一個清白,給我恢復了名譽。

  解説:同汪倫才激動、興奮的心情形成鮮明反差的是,此時王麗萍的情緒低落到了極點。

  王麗萍:我已經徹底失望了,就在那天,我已經筋疲力盡了,也覺得再有上訴的可能性不大了。

  解説:蒙冤3年之久的汪倫才終於獲得了昭雪。回想起自己被無罪關押了40多天,汪倫才的憤怒難以平息。於是在朱廣平律師的協助下,向肥東縣人民檢察院提出了國家賠償。握著終審無罪判決的汪倫才對這次賠償申請信心十足。然而結果又一次出乎他的意料。肥東縣人民檢察院給汪倫才出具的竟然是一份不予賠償決定書。

  原肥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王正友:縣檢察院研究不好作出賠償的決定,就做出不賠償決定。

  解説:朱廣平律師一語道破了肥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理由。

  汪倫才的辯護律師 朱廣平:檢察長他是這樣認為的,他説我們覺得這個案件他(汪倫才)是有罪的,法院判決是法院的事,所以我們是不能賠償的。

  解説:汪倫才的這一遭遇經過安徽省當地媒體披露後,引起了人大代表吳建生的關注。

  合肥市人大代表 吳健生:我看完之後感到這個事情很氣憤,而且這個問題也很典型,公、檢、法從民事案件搞到刑事案件,這麼個小事情搞得這麼複雜是怎麼回事呢?公、檢、法這個問題太嚴重了,我們一再講,人大要監督“一府兩院”,我認為人大應該監督(這個案件),所以我開夜車連夜寫了一個意見,等寫好後我就送到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很重視。

  解説:2000年4月,合肥市人大依法行使監督職能,成立了“汪倫才案件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重點調查王麗萍的脾臟是否破裂這一關鍵問題。特委會的成員在經過近兩個月的調查後,認為王麗萍所謂“脾臟破裂”的醫院診斷是一份虛假的證明。

  合肥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 涂修元:有沒有假呢?那確實在醫院裏作了很多假,那個醫院院長在我們去調查時拍著胸脯講他以黨性保證,怎麼樣怎麼樣。這簡直當面撒謊臉都不紅,你那個原來的病歷上根本就沒記是不是凝固的血,後來就説不是凝固的血。我當時問他,你把血抽出來放在哪兒?他説放在桌子上,他把血抽出來滴在桌子上了,哪個醫生會這樣幹?

  合肥市衛生局黨委副書記 吳明鈺:這個行為已經是構成弄虛作假提供假病歷。另外,肥東縣人民醫院B超室提供的是假的沒有圖片的B超報告。

  解説:至此,“汪倫才案件”中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真相被公布於眾。合肥市有關單位對肥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正友、市公安局法醫魏傳升等11人分別進行了嚴肅處理。對王麗萍涉嫌誣告、陷害立案調查。

  肥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偵查員 王成貴:我們刑警隊是2000年9月6日對王麗萍誣告陷害進行了立案偵查。

  解説:至此,這起三審三抗的刑事冤案落下了帷幕。恢復了清白之身的汪倫才終於可以長舒一口氣了。截至到2002年7月5日,肥東縣公安局仍在對王麗萍涉嫌誣告、陷害案件進行偵查。合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對這一案件行使司法監督權,不僅給汪倫才個人恢復了名譽,而且在當地群眾心中樹立起了為民做主的公正形象。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處主任:對汪倫才案件的處理呢,使我們廣大人民群眾深刻地體會到,我們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的確確是在為民做主。對司法機關來講呢,也起到了一個很好的警示作用,它就要求公、檢、法、司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一定要依法辦案。

  主持人:如果縣醫院的醫生能夠在最初的診斷中作出真實的報告,如果公安局的法醫能夠依法參加司法鑒定,如果法院的法官們能夠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再審判決前對王麗萍的傷情能夠進行強行鑒定,也許這件簡單的案件並不會變得如此複雜。然而,我們現在只能説,如果沒有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啟動法律賦予的司法監督程序,介入此案的調查,事實的真相也許並不會公布於眾。司法的公平、公正是是廣大人民群眾最基本的要求。我們但願汪倫才的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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