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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待引出侵權案》(2002年8月22日)


  主持人: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很多時候人們打官司並不是為了追求什麼經濟效益,而是為了要討一個説法,要講求一個道理,這也就是我們在很多媒介上經常看到的小額訴訟官司,我們今天給您講的就是這樣一起,一個80多歲的老人為了一元錢同公共公司打了一個小額訴訟官司的故事。

  解説:今年85歲的李成憲離休前是吉林省長春市某公司的幹部,在一些人的眼裏,這麼大歲數的老人早應該是享受家庭天倫之樂的時候,然而他的樂趣並不在這方面,李成憲離休後一直把到處為工商、物價等部門義務監督一些老百姓關心的瑣事當成自己晚年的快樂和追求。就這樣,他為了管所謂的一些閒事,幾乎每天都要乘坐公共汽車在長春市內穿梭,一年積累下來,雖然閒事管了不少,但僅坐公共汽車的花費也要四五百元錢,這對月收入只有1千多塊錢的他也不是一個小的數目。直到1995年,這種情況才有了改變。

  李成憲:長春市人民政府給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發了優待證,公交公司為了收6塊錢,給老年人發了一個乘車證。

  解説:1995年9月1日是長春市第6個“老年節”,為了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老年人的關懷和愛戴,長春市政府規定,70周歲以上的老人可以免費在市內乘坐除小公共以外的公共電汽車,但享受待遇的老年人必須持有長春市老齡委制發的老年人優待證和長春市公交總公司發放的乘車證。

  長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王兵印:當時市長非常明確,要以最低最低限度的工本費來解決這個問題,所以當時通過反復測算,就是每個辦老年證,同時辦老年乘車證(的人),每個人只收6塊錢。這6塊錢一直延續到現在。

  解説:一年只花6塊錢買個乘車優待證就可以按規定在長春市內隨便乘坐公共電汽車,對李成憲來説是件好事,可誰也沒有想到,到了1998年年底,他發現自己乘坐的市內公共電汽車越來越不方便了。有一次,他持證在西安大路站點上車時竟發生了衝突。

  售票員:不好使,你這不是白坐這車。

  李成憲:這不是政府規定嗎?

  售票員:不好使,你是上車你是下去呀?你上我車幹啥?

  李成憲:你得説為什麼不好使?這車不是公共電汽車嗎?

  售票員:這(是)個人車。

  李成憲:個人車?

  售票員:你咋的?

  李成憲:咋的?咋的?咋的,你還要跟我打呀?咋的,你還要打我啊?

  群眾:老爺子你下來,坐大車,坐大線車。

  李成憲:不是,他起來還要打我,我讓他打我。

  群眾:你老了,你讓他年輕的,讓著點兒。

  解説:李成憲在路人的勸説下雖然下了車,但仍然憤憤不平。在一段時間裏,老年人乘車證仍是屢屢碰壁。李成憲曾做過粗略的統計,當時在長春市20多條公共線路上行使的200多輛公共電汽車中,老年乘車優待證好使的不足一半,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後來,李成憲在第二年,也就是1999年之後,換發的老年乘車證上才找到了答案。

  李成憲:持此證,可免費乘坐長春市內普通公共電汽車,括號,不含小公共、郊線、專線車。它就給限制了專線車不行。

  解説:原來,從1999年開始,長春市公交總公司在給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換發的乘車優待證上,明確規定了專線車不能免費乘坐的內容,那麼專線車到底是一種什麼形式的車呢?這種車為什麼不能讓李成憲免費乘坐呢?

  長春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張志良:不是政府投資、不是政府投入、來凝聚資金、來開發的線路、來發展的車輛是專線車。這裡邊不含享受政府補貼,就是普惠制那一塊,我們公共職工坐這個車都得花錢,就是這樣的車輛形成的對社會不發展月票,沒有公益性。

  解説:據這位負責人介紹,以往的公共汽車都是長春市政府撥款進行更新改造的。近些年來,由於政府補貼資金遲遲到不了位,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公交公司只好以職工集資入股等形式籌集資金,進行車輛更新改造。截止目前,長春公交總公司現有公共電汽車1400多臺,其中專線車就有664台,也就是説有近一半的車輛,李成憲不能免費乘坐,這些專線車大多數都是在1999年之後才陸續投入運營的,那麼為什麼所有的專線車對老年乘車證都説不呢?

  長春市專線車承包人 丁實:不可以,因為我們這個就是純承包車,一點兒福利都沒有,你要是像説,老年證那個就是屬於月票好使的車,人家那個有福利。

  解説:記者在長春公交總公司提供的專線車承包合同書上看到,承包人在交納數萬元的抵押金後,承包人對車輛有使用權和保管權,承包期內,承包人員工資、檢車、保險、年審等費用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公司的關係只是按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承包金而已,也就是説專線車的運營性質同國家投資的市內電汽車有了區別。

  長春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崔樹森:現在情況變化了,是市場經濟了,國有資本的部分、國家投資的部分在相對縮小,而個人投資在逐漸增大,個人的車輛作為市場主體出現在公交線路上的時候,那麼這種福利待遇它不承受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為它要保證自己的回本,要保證自己繳納的稅金,要保證個人的收入。

  長春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張志良:如果一旦把這部分免費群體、免費乘車的情況打進來以後,對人家部分群體、個人投資是一個侵害,這樣就擾亂了這個投資的格局,這樣公交就失去了凝聚力了,今後沒人再投(資)。

  解説:為了保護專線車投資承包者的利益,長春市公交總公司認為,專線車和小公共汽車的性質都屬於個人承包的形式,於是從1999年開始,在老人乘車證的有關限定中又加上了專線車的字樣,對於這樣的內容,李成憲是否清楚呢?

  李成憲:知道啊,它這個證上就印著呢,不含小公共,不含專線車。但是我有把握,你那個東西不好使。

  解説:李成憲之所以胸有成竹,是因為他發現,在收集到的有關老年人乘車問題的有關法律法規中,乘車證不能免費乘坐專線車和小公共的規定,是和吉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1998年9月通過的《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中第18條,即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規定大相徑庭。

  李成憲:吉林省的法規你行政能推翻嗎?你政府部門,哪個部門能推翻?那是法規呀。

  解説:李成憲認為,吉林省人大頒布的若干規定中第18條已明確了自己乘車的範圍是市內公共交通工具,而專線車不管是誰投資運營的,都應該屬於公共交通工具的範疇。按照下級服從上級的立法原則,乘車證上的相關規定就不應該同省人大的相關法規相矛盾。有了省人大相關的18條做依據,李成憲對乘車證不能免費乘坐專線車的限定,表示不能接受。可是更不能讓他接受的是,當他多次找到長春市公交總公司討説法的時候,卻沒有得到應有的答覆。

  李成憲:到2000年的3月15日,我寫了個報告給吉林省人大法工委的副主任張險峰,3月17日他親自給我打電話,他説老同志,你不用著急,有個5天、7天就解決了。事實上並不是這麼回事,我等了5天、7天、50天、70天,也沒解決。

  解説:在多方協調沒有結果的情況下,愛管閒事的李成憲決定用法律武器討回公道。從2000年10月到11月,他多次要求免費乘坐專線車被拒載後,以此為事實依據向長春市南關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市公交總公司停止侵害他免費乘坐專線車的正當權利,並向他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一元錢。

  李成憲:一元錢只是象徵性的,我就是討説法,説明什麼呢?我不是為了得到經濟賠償,黨和政府説可以坐,凡是公交車可以坐,你那兒説這個不行,那個不行,你説這些個老年人他埋怨誰?

  解説:李成憲表示,打官司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其他辦乘車證的老年人一個整體,雖然是一元錢的官司,但如果贏了,就意味著所有辦證的老年人都將能免費乘坐專線車了,這樣,愛管閒事的他也將使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同時李成憲對打贏官司也信心十足,從法理上講,長春市公交總公司是個企業,理所應當遵守和執行省人大制定的相關法規,如果違背了,法院一定會判令其改正,可是實際情況並不那麼簡單。2001年4月,長春市南關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花50元錢起訴,只要求索賠一元錢的民事侵權官司。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西五法庭庭長 袁長武:這個案子比較新奇,這個案子,比較新奇,比較新特案件。咱們接了這個案件以後,非常重視這個案件。

  解説:在第一次庭審中,讓李成憲感到出乎意料的是,長春市公交總公司舉出了乘車證不能免費乘坐專線車的內容,是依據長春市政府2000年5月頒發的第28號文件中第5條的規定,規定中著重説明了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老年優待證》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客車但專線承包車除外的內容。由於李成憲主張的拒載事實發生在這個文件制定之後,看來,乘車證上的有關規定並不是市公交總公司自己搞的,而是有文件依據的。那麼,這份文件制定有沒有法律依據呢?又是在什麼情況下出臺的呢?

  長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王兵印:國家《老年法》在第36條當中,是這樣講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條件可以在老年人什麼乘車呀、參觀啊等等方面給予優待和特殊照顧。當時我們理解,按照老年法,地方政府呢,根據當地的經濟條件可以在這方面作出相應一些的規定。

  解説:長春市老齡委雖然是維護老年人權益的機構,但也是市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於是28號文件的起草和上報工作都是由這個部門來完成的。據主管這方面工作的長春市老齡委副主任王兵印介紹,這份文件是根據199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第36條,即地方各級政府根據當地條件可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的要求制定的,按照36條的要求,市政府28號文件是否符號長春市的實際情況呢?

  長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王兵印:一個老年人一年出行100次,出行100次,不算多,每3天出行一次,出行一次一個往返是兩塊錢,兩塊錢,這要兩塊錢的話,一個人一年就是200多塊錢,200多塊錢,咱們辦證是4萬多人,這個很簡單,這不就800多萬、900多萬(元),將近1000萬吧,這樣的話,咱們不説公交企業這些年經營的困難,那麼這塊起碼它是減收。

  解説:據王兵印介紹,由於老年人免費乘坐專線車將會給市公交總公司帶來減收,而這部分虧損本應該是長春市政府給予補貼,由於市政府拿不出錢,又不能不給市公交總公司一個明確的説法,在兩難的情況下,才制定出了28號文件,李成憲認為這份文件有關內容雖然保護了專線車承包者的利益,但卻損害了一批辦理乘車證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可見這份文件有關內容將矛盾焦點集中在了經濟利益上。對於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李成憲的訴訟代理人表明了看法。

  李成憲的一審訴訟代理人 王收:在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這個條例,那麼在這種狀況下呢,作為地方政府規章呢,或者是政府來講呢,它應當和地方的這個法規,或者説立法者來進行這個協調。

  解説:在第二次庭審中,雙方就對長春市政府2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的合法性展開了針鋒相對的爭論。

  李成憲的一審訴訟代理人 王收: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第18條規定,被告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致使原告應當享有的合法特殊優待享有不了。

  長春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紀檢副書記 楊洪達: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講,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相違背的地方,它剝奪了其它各級人民政府機關的行政規定或者説有關文件。

  解説:原告代理人認為,長春市政府28號文件有關規定違反了省人大制定的相關法規,也就是説,長春市政府制定的小規定不能同省人大制定的大規矩相抵觸。而被告代理人提出,作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制定的相關法律只是要求各地方政府對老年人乘車給予照顧和優待,不是強制性規定省人大必須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也就是説省人大制定的大規矩是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相矛盾的。

  長春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紀檢副書記 楊洪達:我們作為一個企業,在長春市管轄區之內,我們執行市政府這個規定,市政府的規定,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6條的規定,我們因此説,我們沒有構成侵權。

  解説:李成憲感到,由於市政府28號文件的存在,使這起本應該很簡單的案子越來越複雜了,看來,打贏這場官司的關鍵就要看一審法院如何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了。2001年5月,長春市南關區法院做出了讓李成憲感到十分意外的判決,法院認定了乘車證上的規定已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説,李成憲買了乘車證就應該按照乘車證上的規定進行執行,這意味著一審判決確認了長春市政府28號文件的有效性及合理性。面對這樣的結果,李成憲首先想不通的是,這個判決使自己為4萬多買乘車證的老年人維護合法的權益化作了泡影,使自己本應該管好的閒事沒有管好。更讓他想不通的是,省人大制定的18條的有關內容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嗎?一審判決為什麼沒有提到省人大制定的相關法規呢?面對質疑,負責審理這起案件的審判長做了這樣的解釋。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西五法庭庭長 袁長武:合議庭在合議這個案件過程當中,認為省人大制定的這1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有些不一致的地方。

  解説:這位有著10多年審判經驗的審判長認為,就這起案件來説,全國人大制定的36條授權主體是長春市政府,長春市政府制定的28號文件是合法有效的,有關內容雖然同省人大18條相矛盾,但根據上位法高於下位法的立法原則,所以在判決中,只適用了全國人大制定的相關法律,而沒有採用省人大制定的有關法規。這樣的解釋並不能使李成憲滿意,也不能使剛從國外讀完法學博士後、研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經濟法的劉俊海副研究員認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 劉俊海:那麼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6條,授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條件,制定關於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的優待或照顧措施,引發的一個問題就是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優待措施的時候,是不是可以把當地的地方性法規置於一旁而不顧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0條講的非常清楚,就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出臺的地方性規章或者地方性規範文件,不得與地方性法規相抵觸。那麼長春市人民政府出臺地方性政府規章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必須和吉林省人大出臺的《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相一致。

  解説:劉博士認為,從立法角度講,各級人大的權力要比各級政府的權力大,也就是説各級政府是各級人大的執行機構。這樣,長春市政府制定的文件必須同省人大制定的法規相一致,並且有義務執行省人大制定的相關法規。但是,一審法官卻認為,省人大制定的有關法規是同全國人大制定的相關法律相矛盾,那麼它們之間到底有沒有矛盾呢?

  吉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工委副主任 張險峰:全國人大的那個法律,制定的法律,並沒有具體的來説老年人免費乘車的問題,它是原則的規定,對老年人應該給予照顧。那我們地方立法就是根據國家法律這種原則的規定,又給它具體化了。

  解説:張險峰是吉林省人大制定《吉林省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的立法説明人。他認為,這部地方法規不是只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某一條制定的,而是對整部法律的細化,而這部法律36條授權主體雖然是各地方政府,但並沒有説省人大不能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

  吉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工委副主任 張險峰:各級政府也可以,沒説嗎?你可以去對照顧老年人呢,你可以作出相應的規定來,但是必須體現照顧老年人,不是限制老年人。在我們省有些地區,它對老年人的照顧遠遠超出我們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你照顧的越多,那越好啊,這符合法律這個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它照顧多那個,那是不違法。但是我們地方立法明確規定應當照顧老年人這個規定,任何一級政府你都應當遵守,不應當在制定文件也好、規章也好,不應當與省人大這個地方立法相抵觸。

  解説:張險峰認為,在這部地方法規實施之前,長春市制定了優待老年人的文件是正確的,從1998年這部地方法規實施後,長春市政府就應該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調整相應的規定。顯然也包括市政府28號文件的有關內容。即使這份文件的有關內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36條制定的,也同36條所提倡的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的原則相違背。

  解説:2002年5月,長春市中級法院根據李成憲的上訴請求再次對此案進行了裁定,結果有了變化。二審法院認為全國人大制定的相關法律中36條沒有強制性,省人大根據這部法律的精神具體制定的地方法規中有關老年人乘車的內容是正確的。各級人大所屬各級政府必須執行同級或上級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各級政府在制定有關文件時不能和同級或上級人大制定的法規條例相矛盾,也就是採用了李成憲的訴訟請求。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 趙長榮:這個交通工具應該怎麼理解,這是這個案子的關鍵環節,我們也請示了立法機關,地方立法機關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委員會的同志答覆,説公共交通工具當然包括小公共和專線車,那麼包括了,那麼也有法律已經賦予老年人這種合法權利了,那麼你呢不讓人家乘坐,我認為這就是個侵權行為。所以後來我們就把南關區法院的判決就給它改回來了,判令公交公司停止侵權。所謂一元錢的精神賠償,因為法律沒有這方面的明文規定,所以對原告人這個一元錢的精神賠償這個請求,就把這一點給他駁回去了。

  解説:對於二審結果,長春市公交總公司表示不服。他們認為,如果按照終審判決,不僅將損害專線車承包人的利益,並且還會侵害到出租車等其它車種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長春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紀檢副主任 楊洪達:按照吉林省人大的法規,那所有70周歲以上的人坐出租車也不應該花錢,坐以後我們即將要通行這個輕軌車,也不應該花錢,也都得免費。因為它這個東西並沒有解釋説,屬於市內公共交通工具這個投資主體,它不是這麼區分的,它只是區分説,你這個車是不是市內公共交通工具。

  解説:楊洪達認為,按照吉林省人大制定的有關地方法規中對公共交通工具的內容理解太寬泛,而且對於投資主體的認定也沒有明確的説法。

  吉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工委副主任 張險峰:它不是以承包形式來確認它是否是公共交通工具,這裡頭公共交通工具有國營的,也可能有集體的,也可能有私營的,那麼出租車呢它不屬於公共交通工具,我理解,因為它沒有固定的線路,它哪兒都可以行使。

  解説:張險峰還認為,出租車的乘客和車主之間是雇傭關係,也就是説車主是要聽乘客的,這同公共汽車乘客必須按固定的停靠站點上下車的性質有了明顯區別。因此出租車不屬於公共交通工具。看來,對於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的理解,立法機關同長春市公交總公司有著不同看法,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立法機關有關法條不理解的,可以由政府部門申請立法機關給予相應的立法解釋。

  吉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工委副主任 張險峰:立法解釋的時候,那就説,這時候根據現在這個公交車輛的變化情況到底包不包含專線車,那作為人大常委會呢,可以作出立法方面的解釋,那時候就明確了。

  解説:目前,長春市公交總公司已向有關部門提請了對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的立法解釋。經過3年多的訴訟,李成憲終於贏了這起官司,他想這回終於可以為4萬多持證的老年人討回了公道,可是面對終審判決,意料之外的事情又發生了。

  李成憲:我問他,我説執行呢?就針對我一個人,我説我這個證和吉林省的法規抵觸,張成憲、王成憲那4萬多就不抵觸了?

  解説:按正常的邏輯理解,辦理乘車優待證的老人是一個群體,終審判決可以認為是針對一個特定的群體作出的,這個判決的意思應該理解為,凡是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持乘車證坐專線車都不用買票了,然而事實並不是這樣,那麼此判決為什麼只對李成憲一人有效呢?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李海峰:按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整個世界的其它國家的民事訴訟,也基本都是這個原則,所以説作為我們二審案件審理了以後,我們二審作出這個判決,它的法律效力只給予李成憲老人本人。

  解説:終審判決只對李成憲好使的説法讓他感到十分吃驚,其餘的除李成憲之外的所有的持證的老年人,要想免費乘坐專線車也必須通過訴訟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這樣的結果讓他心裏感到很不是滋味。

  李成憲:我是為我一個人打這場官司嗎?連訴訟帶行政,我各處奔走呼籲3年多,我為了我個人,我為了我個人,我可以在站臺上多等,冬天我都能等31分鐘,等不及了我交一塊錢,我也不是拿不起一塊錢。

  解説:可見,李成憲雖然為自己討回了一個説法,但這場官司並沒有贏得徹底。由於長春市公交總公司不服提請了申訴,這起案件終審判決雖然已經過了3個多月,但長春市政府的2000年28號文件有關不合法的內容並沒有去掉,乘車證上的不合適的説明也沒有更改,長春市除李成憲之外的其他4萬多持證的老年人乘坐專線車依然要買票。

  長春市市民:大公共汽車,就是月票有效的車少,小公共和專線的(車)多,但是我們不能坐,坐就得花錢,不花錢不讓坐。

  解説:看來,這場官司的結果對於解決老年人免費乘專線車問題到底有什麼樣的作用還有待於觀察,但這場官司引申出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前提下如何解決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和優待同市場經濟發展所産生的矛盾這一話題,引起了有關人士的思考。

  長春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崔樹森:一塊錢的官司不在於我們公交是不是敗(訴)了,而在於這個問題如何解決,我想呢,就應該由(政府)暗補改到明補,人到了70歲的時候,當自己的生活、能力都很差的時候,政府就應該拿出一定的資金補償他。他比方説要坐車,就一個月補助他幾十塊錢,他就拿這個錢可以坐任何交通形式、任何投資方式的車輛。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 劉俊海: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那麼企業的主體多元化了,既有國家舉辦的公共交通公司,也有民間辦的交通公司;既有國家所有企業經營,也有個人經營的交通運輸公司了,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回答一個,就是企業對老年人優待乘車有沒有這種社會責任,如果有的話,是不是僅僅局限于國有企業,還是説也可以闊界于其它的非國有企業,或者是國家所有但不是國家經營的企業?我的答案就是,社會保障也好,社會福利也好,是一個全社會的責任。

  主持人:其實從整個事件來看,矛盾的雙方並非是那麼地非此即彼,很多專業車主在採訪中都表示,如果在車內乘客不多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讓這些持有優待證的老人免費乘坐,但是另一個問題如果在交通流量特別大的時候,如果這些老年人都免費坐車的話,必然也給這些專業車主帶來一定的損失,看來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在制定條例法規的時候,如何能夠兼顧到這些經濟效益和發揚這些尊老愛幼社會公德兩方面利益的平衡,確實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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