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官司打得起,時間拖不起”,幾乎所有打過官司的人都有這樣的體會,面對人們對一些案件久拖不絕的批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公正與效率”的口號。但是,怎樣才能真正兼顧效率與公正呢?我們今天節目中的主人公王玉傑因為一件故意傷害案不得不走進法庭,但是,他沒有想到的是,他的這場官司僅僅用了25分鐘就全部了結,而且,他還獲得了令他滿意的民事賠償,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解説:王玉傑是個老實巴交的農民,他東拼西湊傾其所有買了臺吊車,帶領著一家人在綏汾河鐵路貨場裝卸貨物。2000年12月18日,天已經快黑了,王玉傑開著吊車指揮他的兒子、侄子等幾個人在鐵道旁裝卸木頭,這個時候,一個人開著一輛客貨車急著要從他們的吊車旁經過,於是,就與正在忙著開吊車的王玉傑發生了爭執。
王玉傑:過來就罵罵吵吵的,誰他的媽的車,我説我的車,你的車你給我趕緊挪一挪,我説你挪你不得等我把木頭落下嗎?我現在吊著木頭我怎麼給你挪呀?你稍等一會兒唄。你別他媽給我説旁的,你給我説旁的沒用,我是公安局的,你再説旁的我就不願意了。
解説:王玉傑一邊解釋,一邊抓緊時間把吊著的木頭裝了車,就在他收起吊車正要讓開道路的時候,他看見這個人掏出了手機,大聲地説著:“弟兄們,過來。這塊兒有兩個跟我搗亂的,過來把他腿打折,把這個車給他砸塌。”
解説:聽到這個人這樣説,與王玉傑一起幹活的幾個人就過去勸他不要動這麼大的肝火,於是,這個人連罵帶嚷地開著車走了。一場風波被平息了,所有人都以為沒事了,王玉傑等人接著開始作業。可誰知,不一會兒,這個人又回來了,並且帶來了6個人,氣勢洶洶地把毫無防備的王玉傑圍攻了起來。
王玉傑的侄子:來了兩個車,離著有個10來米吧,點個大燈,下來有個,黑天也看不清,反正得有8、9個7、8個那樣的人,過來就找司機,找司機,我老叔就下去説我是司機,他們就問,就你呀,你罵罵咧咧。就開始動手就打他。
王玉傑:拿了一個大鐵棒子,當時一鐵棒子就給我打趴下了,把我打倒以後呢,這7、8個人就用腳往我身上連打帶踢,完了之後用棒子打,當時給我打得沒辦法,我就趴在車底下,趴在車底下之後,他們又用這個油絲繩,油絲繩給我套在腳脖子上,又給我拉出來,拉出來又開打。這時候就給我打昏了。
王玉傑的侄子:完了有個小子説,別打了,再打就打死了。
解説:這夥人在發現事情不妙後全部都逃了,大家把昏迷不醒的王玉傑送到了醫院,並且報了案,後來王玉傑的傷勢經過法醫鑒定為小腿骨折,脾臟破裂,屬於重傷。由於王玉傑等人並不認識兇手,事後,公安機關只能根據他所描述的這夥人的體貌特徵在貨場附近尋找線索,所以,一時間無法將兇手繩之以法,而王玉傑療傷的1萬多元錢也就只能自己掏腰包,雖然,他的傷勢經過治療總算好轉,但是,王家的日子卻因此過得更拮據了。為了不讓行兇者逃避法律的制裁,王玉傑在傷還沒有全愈的時候,也開始四處尋找兇手。
王玉傑:這個時間,我一個親屬在車站把孟廣虎認出來了。
解説:王玉傑所説的這個孟廣虎,是綏汾河市的一個無業遊民,他就是那天在鐵路貨場急著要過去的人。經過當時在現場很多人對他的辨認,以及公安機關的訊問,孟廣虎承認了那天召集6個人毆打王玉傑的事實。於是,公安機關將這個案件移交到檢察院,牡丹江鐵路運輸檢察院認為,此案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雖然其他犯罪嫌疑人還沒有抓獲歸案,但是,孟廣虎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於是,公訴機關以孟廣虎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後發現,這個案件的證據方面還有不夠充分的地方。
法院:(我們)經過閱卷,發現就是這裡頭,是誰使用什麼兇器將被害人王玉傑打成重傷的這個證據,不很充分。
解説:在孟廣虎的供述中也可以看出這方面的問題。據孟廣虎的交代:他那天的電話是打給一個叫李平的人,而他那天急著要過去,也是因為這個叫李平的人在等著請他吃飯,事發時與李平一起過來的其他幾個人,他一個也不認識,都是李平幫著叫來的,而李平已經在事發後的第二天就逃往國外了。雖然他承認自己糾集這夥人動手毆打了王玉傑,但是,他只承認自己打了王玉傑兩巴掌,而真正導致王玉傑重傷的是哪一個人,用鐵棍子將他打趴下的又是誰,這些孟廣虎並不承認是自己所為,在公訴機關提供的所有證據中也沒有明確的説明。而且,被害人王玉傑也無法證實他的重傷就是孟廣虎幹的。
記者:誰拿的這個鐵棒子?
王玉傑:記不住。當時我眼睛已經看不著了,一個大鐵棒子給我打倒了。
記者:這個大鐵棒子是誰的?
王玉傑:不知道是他們拿來的,還是他們在哪兒找的,這個咱們就搞不清了。
解説:正是因為如此,孟廣虎的辯護人丁雲品律師也認為這個案子存在著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兩個方面。
律師丁雲品:這種傷害到底是誰所為,通過筆錄,通過調查筆錄,包括訊問被告人,包括詢問證人,這個都沒有一個,互相都不能很充分地來證實,就是我的當事人,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孟廣虎所為,這方面的事確實是一個疑問。
解説:在丁律師看來,本案中,究竟是誰將被害人的脾打傷,腿打骨折,這個事實無法認定。從目前所有的證據來看,也沒有足以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王玉傑的重傷就是孟廣虎所為。同時,因為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沒有到案,也使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方面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但是,丁律師講,考慮到孟廣虎承認自己動手毆打了被害人,因此,他不否認孟廣虎在此案中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所以,他不會為孟廣虎做無罪的辯護。他認為,此案應該進一步的偵查。但是,作為公訴方的牡丹江鐵路運輸檢察院卻認為,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而無法判定被害人重傷後果是何人所為是客觀事實,如繼續追逃則需要大量時間及人力和物力,而且由於本案多人混戰的特殊背景,證據收集也將困難重重。但是,此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孟廣虎找人行兇而導致被害人重傷的後果,對此後果,孟廣虎理應承擔全部責任。就這樣,控辯雙方的意見發生了嚴重分歧。那麼,作為審理這一案件的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又是如何看待他們分歧的呢?
法院:這起案件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但是從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來看,他沒有證明將被害人王玉傑打成重傷的是被告人孟廣虎,這樣的話就存在一個什麼呢?6個被告人在逃,這個事情沒有查清,可能存在有他人是將被害人王玉傑打成重傷的。如果説對被告人孟廣虎,就對他一人實行從重處罰的話,我們覺得來講呢,有顯失公平。
解説:可見,在這個案件中,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與控辯雙方的意見都不是完全一致的,但是,有一點,無論是控方、辯方還是主審法院都是有共識的,那就是孟廣虎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究竟他應該承擔全部責任還是部分責任,部分責任如何界定?法院認為,僅僅依靠目前的證據,在給孟廣虎量刑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難度。
解説:在本案中需要強調一點的是,孟廣虎歸案後,他只向公訴機關提供了一個犯罪嫌疑人李平的情況,因為,其餘的人他也不認識,這些人都是李平叫來的,現在,李平已經逃往國外,所以,其他的人就更沒有線索了。也正是因為這一點,牡丹江鐵路運輸檢察院認為,對這起案件繼續偵破非常困難。案件進行到此,陷入了僵局。這個時候,哈爾濱鐵路法院系統正在進行審判方式的改革,對於在英、美法係普遍適用而我國從來也沒有採用過的一種叫做訴辯交易的審結刑事案件的方式,哈爾濱鐵路法院要在國內做第一次大膽的嘗試,而這個課題正好分在了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在得知這一消息後,牡丹江鐵路運輸檢察院覺得,這個案件可能會有轉機。那麼,什麼是訴辯交易呢?
訴辯交易指的是在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之前,檢察官因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證據較少,並且收集證據比較困難或代價高昂,為避免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或為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以作出較輕的指控、許諾代為向法官求情為代價,換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與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在法庭外討價還價達成妥協的一種制度。
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陳衛東:辯訴交易呢,主要是有兩個方面的交易,一個控罪方面的交易,一個判刑方面的交易。控罪方面的交易就是以檢察官減少或者降低起訴書中所指控的那個罪狀。你比如説我指控了3項,如果被告人認罪的話,我可以撤消一項,我只指控你兩項。降低呢就是減少,降低呢,你比如説我指控了你一級謀殺,那麼如果説你做有罪答辯的話,我可以降格指控,指控你二級謀殺。量刑方面的交易就是檢察官向法官提出對被告人施行處罰較輕或者量刑幅度較小的這樣的建議。
解説:訴辯交易是存在與英、美法係國家的一項司法制度,在美國,90%的刑事案件是依靠訴辯交易的方式審結的,而之所以訴辯交易制度在英、美法係國家盛行,是因為他們認為,依靠訴辯交易辦案,可以節省訴訟資源及訴訟成本且快速靈活,能夠最大限度地解決久拖不決的疑難案件,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司法的效率和公平。
中國訴訟法研究會會長 陳光中:它有它的長處,這個長處我個人認為有這麼幾點啊,首先就是效率高,有效率價值。美國90%採取這種方式呢,它節省了很多的人力和物力,這是第一。第二呢,就説作為被告人這方來説呢,他有一種自己的處置權利,他認罪,不管你證據足還是不足,我認罪。從這一點説呢,它是一種個人的權利的處置。第三呢,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司法工作的某些因素。總的來説,它是一項以效率為主,兼顧公正,這麼一項制度。同期:它一個最大的優點,最大的訴訟價值體現,就是它大大節省了速度成本,降低了司法資源,減少了案件的積壓。
解説:儘管訴辯交易制度在西方國家有其存在的道理,但是,訴辯交易這一制度在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卻是絕無僅有的,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更沒有用訴辯交易辦案的先例。那麼,“訴辯交易辦案的課題”是怎麼分配到了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的呢?
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院長 周寶成: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施用訴辯交易這件事,是我們哈鐵中級法院在年初的時候,審判方式改革,要搞訴辯交易作為試點,拿我們牡丹江鐵路法院,是這麼引起的,實際上訴辯交易這件事,對於我們來講,也是一個新事物,也是個新名詞,更確切的講應該是在司法實踐當中,一個新的司法理念。
解説:對於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來説,訴辯交易的確是一件新生事物,而怎樣進行訴辯交易更是一項很重的課題,上級機關要求試用訴辯交易的案件一定要達到節約訴訟成本和緩解社會矛盾的目的。所以,他們一直也在尋找合適的案件。丁律師在得知了這一情況後,就與牡丹江鐵路運輸檢察院協商,希望孟廣虎這個案件能夠作為對訴辯交易的一種嘗試。控辯雙方也正是這樣第一次就此案尋找到了共同的突破口。那麼,這起案件為什麼會被認為適用訴辯交易呢?我們先聽聽公訴機關、辯護律師對這個案件的具體分析。在本案中,公訴機關認為:要想拿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害人王玉傑的重傷是何人所為,就必須要抓到所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可是,由於本案一個重要的犯罪嫌疑人李平已經逃往國外,抓捕其他不知名的犯罪嫌疑人猶如大海撈針,所以,對此案繼續偵破存在很大的困難。而如果因此放棄或減少對被告人孟廣虎罪行的起訴,被害人王玉傑的利益就很難得到公正的處理,因為,對於刑事案件附帶民事部分的賠償是按照孟廣虎的刑事責任來劃分的,孟廣虎如果不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法院就無法要求他對被害人王玉傑進行全部的民事賠償。
而辯護人認為:在本案中,雖然他不會為被告人孟廣虎做無罪的辯護,但是,他認為不應該由孟廣虎一個人來承擔造成被害人王玉傑重傷後果的罪行。可是,如果等到公訴機關抓捕了全部的犯罪嫌疑人後法院再審理此案,勢必會使此案陷入久拖不決的境地,這樣,他的當事人孟廣虎也就可能會被超期羈押,這對於孟廣虎來説也存在一定意義的不公平。
那麼,法院在審判此案的時候怎樣才可能兼顧公訴機關、辯護人的所有意見而充分體現出我國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呢?控辯雙方一致認為:採用訴辯交易的方式既可以使孟廣虎免於因偵破困難而帶來的超期羈押又能使此案得到公正的處理。儘管控辯雙方已經對此案達成了共識,但是,要進行訴辯交易,必須徵得當事人孟廣虎的同意才行。
丁律師:這種想法提出來以後,我爭取了我被告人的同意,被告人認為,説你看幾個同案犯確實都在逃,抓回來呢,也得需要一定的時間,那麼我也不能總在裏邊待著。
解説;丁律師在換取孟廣虎的認罪答辯時,也告訴孟廣虎,如果他能夠對王玉傑進行積極地民事賠償,公訴方會建議法院以較小的罪名或較輕的處罰來給他定罪,孟廣虎也同意這樣做。於是,在法院的組織下,被告方孟廣虎和被害方王玉傑就附帶民事賠償進行了庭前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定,由被告人孟廣虎賠償被害人王玉傑經濟損失人民幣4萬元。正是由於民事賠償方面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了積極地補償,王玉傑也向公訴方請求對孟廣虎免於刑事處罰。
王玉傑:現在孟廣虎已經賠禮認罪,已經認罪伏法,也就是承認一切錯誤,完了還給我賠償一切損失,這樣的話呢,我也覺著我心裏平衡,我覺著我心裏平衡,我覺著非常好,我請求法院和檢察院,我請求給孟廣虎從寬處理,或者是免於處理。
解説;有了這樣的基礎,一切都進行得很順利,訴辯交易的申請不久就遞到了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在這份訴辯交易的協議書中,控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一:辯方放棄本案是誰使用什麼兇器造成被害人重傷的辯點,同意控方有罪的指控。二:控辯雙方一致認為,被告人孟廣虎作為共同犯罪,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考慮到被告人孟廣虎積極賠償被害人王玉傑的經濟損失,並已實際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和被害人王玉傑的要求,公訴機關認為可以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在接到訴辯交易的申請後組成合議庭,對他們雙方達成的訴辯交易進行了程序性的審查,認為該訴辯交易協議及申請文本內容齊全,簽字、印鑒清晰,格式規範,並定於2002年4月11日,公開審理這起全國第一例訴辯交易的案件。
法官:現在開庭。法警及被告人孟廣虎到庭。在開庭審理之前,公訴機關向本院提出了訴辯交易的申請。現在就這個協議,法庭分別向被告人、辯護人詢問幾個問題。被告人孟廣虎,你是否授權或同意你的律師你的辯護人與控方,也就是檢察院達成協定?
被告人 孟廣虎:同意。
法官:對此協議內容,你是否同意?
被告人 孟廣虎:同意。
法官:達成的協議是否出自你本人的意願。
被告人 孟廣虎:是。
法官:辯護人是否對公訴人起訴書,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辯護律師:沒有異議。
法官:本案經過合議庭進行合議,現在宣判。
解説:法院認為:控辯雙方達成的訴辯交易是雙方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與法律規定並不相悖,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孟廣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至此,孟廣虎故意傷人案全部審結,而從開庭到宣判,僅僅用了25分鐘。事後,被告人孟廣虎表示他不再上訴,被害人王玉傑也一再表示他對這樣的結果非常滿意。
記者:你這個案子,這樣處理你覺得公平嗎?
王玉傑:公平,我覺得非常公平。
解説:在公開審理完這個案件後,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的周寶成院長對記者講了他本人對訴辯交易的看法。
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院長 周寶成:這起案件的審理,使我們感到,握有審判大權的法官在審理訴辯交易案件的是時候,一定要保持其獨立性、被動性和居中裁判的地位。為什麼要這樣説呢?因為辯訴交易案件本身是由案件的辯護人,也就是被告的代理人,和公訴機關就某種案件事實達成的一種協議,作為審理案件的法官,只是對這種協議予以確認,但在確認的時候,如果法官不保持其中立地位、居中性,就會勢必對一方有所偏袒,這就影響了我們審判的公正性。
解説:由於是第一次接觸訴辯交易這種審判方式,周院長要求法院的全體法官都旁聽了這一次開庭,閉庭後,他又召集部分法官開了個座談會,對訴辯交易的認識大家是各抒己見、暢所欲言。
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法官:咱們國家它有個啥呢?咱們國家屬於大陸法係,它是一法典,所以説呢,它本身一個是你當事人法律知識就不是那麼,就比較欠缺,所以對它來説呢,它又沒有相對可以比較的這個東西,所以你最後,你實際上本來應該給他判8年,通過交易以後呢,你現在你給他判到4年,他不一定認可你這事,是吧?他覺得是啥呢?這個交易了嘛,交易完了,交易完了,到時候你放我走就得了,給我放回去了就得了,實際上他可能是還出現這種情況。
法官:實際上我們審理這個案件,這就應該説是一個典型的使用訴辯交易制度的方式進行審理的,證據不足,你確定是這個被告人打的嗎?拿不出證據。法院按照我國現在這個訴訟制度呢,疑罪從無,我認為懷疑這個行為不是這個被告人打的,法院就要判決無罪。這樣來講,不但被告人沒有受到法律的打擊,被害人經濟上得不到補償,社會安定造成了不安定的因素,被害人的家庭,就是根據本案的被害人講,如果不進行這個訴辯交易,快速解決我這個案件,已經沒有活路了,沒有退路了。長期的累訴,就是説他的經濟已經到了崩潰邊緣了,治病沒錢,生活無著落。希望今後這樣的案子都採用這種方式。
解説:其實,對於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運用訴辯交易的方式審理的這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各方的媒體也給予了積極的關注,由於它開創了國內第一例運用訴辯交易辦案的先河,也自然引來了法學界以及各方人士觀點不一的評論,而對於用訴辯交易的方式審結的這起案件的最終結果,我國刑事訴訟界的權威人士還是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陳衛東:那麼這樣一個案子的結果是非常好的,被害人得到了補償了,對不對?被告人也出於自願的,那麼除了賠償4萬塊錢的損失費以外,他受到了判3(年)緩(刑)3(年)這樣的非常輕的這種刑罰。那麼作為被告人來説,他也得到了,他認為非常合適的,對於他非常有利的這樣的一種結果,對國家來説呢,對於檢察機關來説呢?它完成了這樣一項追訴,對吧?把被告人提交給法院了,進行了判刑,被害人也得到補償,它完成了它的追訴任務。
解説:儘管如此,專家們還是表示,對於運用訴辯交易審理刑事案件還是要慎之又慎,因為在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這一制度,也就是説,用訴辯交易辦案還缺乏法律上的依據。雖然訴辯交易存在一定的長處,但是它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
陳光中:它的缺陷也是比較明顯的,缺陷我認為過分地強調效率,對於公正呢,無論是實體公正、程序公正都有所犧牲,在某種程度上説,犧牲的代價還是比較大的,主要的一點就是這樣的問題。另外實際上它把這個東西呢,因為犯罪的問題是國家與犯罪作鬥爭,在一定的程度上呢,國家的安全、社會秩序的維護是很重要的一個價值,很重要的價值,是屬於公法的範疇,現在有點往私法這方面這種範疇轉移了,特別是美國把一些重罪,包括謀殺罪都可以搞成辯訴交易,我覺得這裡頭有些東西,應該説呢,並不符合一些正常的我們國家懲罰犯罪的這樣的要求。
解説:但是不是訴辯交易辦案就一定不可行呢?專家們認為,雖然我國不存在引進美國式訴辯交易的環境,但是我們可以借鑒訴辯交易,利用它的長處,進行適合我國國情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嘗試。
陳光中:我們可以來探索、來實驗,根據我們國家的國情,實驗實行一下辯訴交易制度,或者叫訴辯交易制度,這樣可以來看看同我們國家的這個土壤啊,適合不適合,它的長處能不能發揮。
陳衛東:我們現在可以研究、可以探討,在研究、在探討的過程中,我們要把英、美國家,甚至包括現在意大利,這些大陸法國家,這種辯訴交易,它的産生的根源,它的文化背景,它交易的主要內容,它的交易的程序,它現在存在的主要的問題,我們要研究透了,要研究透了,否則的話,我們不能所謂的那種拿來主義,把國外東西搬過來、套進來,那會帶來很多的弊端。
記者:不符合我國國情。
對對對,是這樣。
解説:專家們認為:我們有自己的國情和法律制度,而實際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主動認罪的被告人,有的檢察機關在提出有關量刑建議的時候,也會提請法院考慮該事實,這雖然不完全等同於訴辯交易,但其中在精神上有相通之處。因此,對於情節輕微、罪刑較輕的犯罪,可以嘗試訴辯交易,但是,重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以及量刑重的案件就不適宜搞訴辯交易。專家們還提出,在我國嘗試訴辯交易一定要審查被告人事實上是否有罪,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出於自願和理智等問題,而且訴辯交易還必須同發達的律師辯護制度結合起來,沒有辯護律師的案件是不能搞訴辯交易的。在搞訴辯交易之前檢察機關還要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應該努力通過訴辯交易修復被犯罪行為破壞的關係。總之,在我國嘗試訴辯交易,應加強對採用這一制度結案的審查,從而減少或者盡可能杜絕由此而引起的司法不公現象的發生。
主持人;訴辯交易第一案的誕生以及圍繞它而展開的討論由於我們節目篇幅有限,只能進行到此,雖然我們不能指望通過一期節目就能達到讓人們真正了解訴辯交易的目的,但是我們相信,圍繞訴辯交易而展開的話題會是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的焦點。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這起訴辯交易的案件,雖然引來了各方媒體的大討論,但是,通過這個案件,我們高興地看到,我國司法界正在自覺地強化“效率也是公正”的意識,這種進步,已經遠遠超出了這個案件本身的意義。儘管有人對訴辯交易持懷疑態度,但是,不可否認,訴辯交易在節省司法資源、減輕案件壓力、解決超期羈押問題以及培育尊重被告人主體地位的觀念等方面的突出長處,因此,對於訴辯交易,我們應該抱著更新觀念的態度嘗試著在司法實踐中探索它、完善它,不要因為它有弊端就武斷的把它拒之門外或是過多的求全責備。雖然立刻在我國建立訴辯交易制度還缺乏現實基礎,但是如果我們現在能夠理性地看待這一制度,訴辯交易才有可能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表現出強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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