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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果凍》(2002年3月14日)


  主持人:一年一度的“3.15”又要到了,每當此時,産品的質量問題便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關注産品質量是因為它直接關係到消費者的人身財産安全。其實在現實生活當中,事關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的,並不僅僅是産品質量本身,有時即使是産品質量本身並不存在問題,可就是由於外包裝上的一些疏漏,也同樣會給消費者的人身財産安全帶來極大的損害。今天我們要向您講述的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案例。

  解説:年輕的王開省和邢敏夫婦是從外地到青島市的打工人員,住在青島市市北區的浮山後村。2001年4月13日,當他們帶著一歲零兩個月的兒子王超去醫院體檢的時候,被醫生告知,小王超有點兒缺鈣。3天后,也就是2001年4月16日下午,為了給兒子王超補鈣,母親邢敏特意從離家不遠的一家超市購買了一袋樂口佳牌雙歧因子AD鈣果凍,但是就在小王超吃果凍的時候,意外發生了。

  王超的父親 王開省:就卡住,卡住,出現咳嗽。看見,(家人)不就在跟前嘛。卡住之後,臉就發紫,嘴唇就發黑。緊接著就給他採取救護措施,想給他摳出來,心想就是卡住了,摳也摳不出來。

  解説:小王超出現了異常情況,母親邢敏和爺爺鞋也沒來得及穿,抱上他就向醫院趕去。大約15分鐘後,他們來到了離家最近的一家醫院。雖然醫生們以最快的速度,動用了醫院最好的設備全力進行搶救,但是仍然沒有能夠挽留住小王超的生命。

  王超的父親 王開省:我看見他躺在那兒,我用嘴在他臉上親,我感覺不可能。

  解説:一歲零兩個月的小王超就這樣離開了人世,這一切帶給他家人的打擊是巨大的。

  王超的父親 王開省:把希望完全都用到(寄託在)他身上,吃喝住到查體(體檢),費了我們全家的力量,花了不少的心血,就是人力、物力、財力全用(上)了。

  解説:小王超是因為呼吸道被堵塞而窒息死亡的,從他的呼吸道裏,醫生們取出了兩小塊兒果凍,而這兩小塊兒果凍就是奪去小王超生命的殺手。王家人無法接受小王超為吃一個果凍而被卡死的現實,痛苦之中他們決定要為孩子的死討個説法。

  王超的父親 王開省:我心裏就是想著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了。我就問俺對象(妻子),你在哪個地方買的(果凍),她説就在咱們(附近的)超市買的嘛。

  解説:2001年4月17日,也就是小王超死後的第二天,他的父親王開省找到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王開省的律師 田劉柱:我認為王開省應該是,他實際上文化程度也不是很高,但是他這種維權的意識很強烈。他的觀點,雖然説他對自己的孩子死亡之後,他的觀點倒沒有什麼法律依據,他所想到的是,我買的商品,我在一個大型的超市買的,它就不應該致人死亡。

  解説:小王超吃的樂口佳牌果凍是從青島市利群超市購買的,而利群是青島市一家有著近百年曆史的老字號商業集團。由利群超市提供的資料顯示,樂口佳牌果凍的生産廠家——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是一家手續完善、證照齊備的生産廠家。總之,無論是果凍的生産廠家還是銷售商家都是合法經營,信譽良好的企業,他們生産和銷售的果凍應該不會存在質量問題。既然如此,那麼小王超被果凍卡死,問題究竟出在哪呢?在調查中,律師注意到這樣一個現象。

  王開省的律師 田劉柱:就是在我們查資料,查這個媒體報道,在網上查一些相關資料,我們發現居然自去年(2000年)年初開始,全國各地有十來起這種幼兒因食用果凍而致死的案件,而且上面有很多的專家意見,都提出果凍産品從它的本身質地、包裝形狀上都對兒童有一種不合理的危險。

  解説:據了解,果凍是一種用海藻膠為原料製成的膠類休閒食品。自90年代初進入中國市場以來,其豐富的口味和特殊的口感很快便受到大家的青睞,特別是兒童的喜愛。目前全國生産果凍的企業已經有數百家,年産量達二三十萬噸,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消費對象就是兒童,但是事實上來自醫生的意見顯示:果凍並不適宜兒童食用,尤其是3歲以下幼兒。許多醫生認為:由於3歲以下幼兒會咽部還未發育成熟,而不少廠家生産的果凍,形狀像一個塞子,質感光滑並富有彈性,幼兒吸食的時候,很容易被堵住氣管,造成意外事故,所以3歲以下的幼兒應該慎吃果凍。但是對於這一切,買果凍給兒子王超吃的王開省、邢敏夫婦表示:他們並不知情。

  王超的父親 王開省:第一次就買了一袋,它(包裝袋)很明顯地(寫著)AD鈣雙歧因子果凍。她(王超的母親)想(給兒子)補鈣,正好是給兒童吃的,畫的小孩那種包裝。

  解説:據王開省説,這是家人第一次買果凍給孩子吃,所以在購買之前,母親邢敏還特意仔細查看了包裝袋上的説明。

  王超的父親 王開省:看了之後,一看有雙歧因子、AD鈣,又是什麼成份,就是那些營養成份,下面就是保護環境,畫了一個小圓圈,就是保護環境。

  解説:看完説明,母親邢敏便放心地買下了果凍。回家之後,撕開包裝,她將果凍整個兒地交給一歲零兩個月的小王超自己吃,而就在小王超吸食果凍的時候,悲劇發生了。

  解説:小王超就這樣走了,對於這場不該發生的悲劇,作為果凍的銷售商家——青島市利群超市自有看法。

  青島利群商業集團法律顧問 王琳:作為一個常識,我們喂3歲以下小孩,就包括花生米這種小的東西,都是非常注意的,這麼大一個果凍,然後外面帶著塑料殼,你就給小孩自己去吃了,這個確實是嚴重的不負責任。

  解説:在利群超市看來,作為監護人,小王超的家長在其吃果凍發生意外的過程中,存在嚴重過失,因此他們應該對小王超的死承擔全部監護責任。針對利群超市的觀點,王開省、邢敏夫婦的代理律師認為:對於小王超的不幸,家長確實存在一定的失誤,但這完全是由於家長對於果凍這種食品的潛在危險性缺乏充分的認識造成的,而家長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為在果凍的外包裝上針對果凍的潛在危險性缺少必要的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

  王開省的律師 田劉柱:我們認為家長在本案中,不應當承擔監護責任。作為一個消費者,我如何掌握你産品的一些構造、一些知識、一些使用性能?我惟一的來源,就來源(于)你産品的本身,特別是你産品的包裝,包裝上做的一些警示,做的一些説明。而本案中,恰恰被告的産品缺乏這方面的,有關於産品食用方法的説明,也沒有産品的一些必要的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使消費者就以為這種産品,它應當對兒童沒有危險。

  解説:2001年5月30日,王開省、邢敏夫婦向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果凍的生産廠家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和銷售商家青島市利群超市,對於兒子王超的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上述兩家為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石激起千層浪,此事一經媒體報道,便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

  消費者:沒有盡到提示責任,這是廠家的責任。它應該是在這個商品上,哪個地方應該註明這個事情,或者在廣告上,我個人覺得,因為它(果凍)總是帶有一定的危險性嘛。

  消費者:你的孩子你自己最了解,他吃什麼東西的時候你應該注意。我現在還沒有小孩,但是我們鄰居家的小孩吃什麼東西,不能説太在意吧,但都在旁邊看著,他吃的時候,你別噎著,喝水你別嗆著,都要小心,他(家長)自己也有責任。

  解説:對於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人們的觀點是鮮明而又截然相反的,但是對於本案的兩被告——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和青島市利群超市來説,談到對本案的認識,他們的觀點卻又不同一般。

  青島利群商業集團法律顧問 王琳:應該説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不可能成為訴訟,在我們心裏(認為)不可能成為訴訟。這樣的事以前有好多,比如説以前魚刺卡住了,吸煙得肺癌的了,那麼説被刀子誤傷了,自己買的刀子幹活時不小心切了手,這樣的事好多好多,這都是一類的問題,不應當因為這個而産生這個訴訟。

  解説:除了認為這場訴訟莫名其妙之外,兩被告還認為:即使訴訟成立,他們也不該對小王超的死承擔任何責任,因為他們生産和銷售的果凍完全符合國家的行業標準,不存在任何缺陷。話雖如此,不過就在小王超被果凍卡死之後不久,兩被告便在他們的果凍生産和銷售方面都發生了一些微妙的變化。

  王開省的律師 田劉柱:在這個事發3天之後,他們迅速地在果凍上,貼了一種不幹膠的警示標誌。

  解説:就在小王超被果凍卡死之後的第3天,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便迅速作出反應,在其各大商場銷售的樂口佳牌果凍上,用不幹膠粘貼了“幼兒不可單獨食用果凍,兒童和老人不可吞食果凍”的警示説明;而類似的警示説明也同樣出現在了青島市利群超市的散裝果凍銷售處。

  王超的父親 王開省:你要如果是設計合理,你要對消費者負責的話,絕對不會你再改,現在改動,就是從警示標誌,用紅色的(字樣標明):“本産品具有彈性,嬰幼兒食用(小心)”就是那些特殊的全都寫出來了。咱如果看到這種標誌,就是絕對不會給他買。

  解説:王開省的説法不無道理,但是對於兩被告來説,加貼警示説明,他們有著自己的合理解釋。

  青島利群商業集團法律顧問 王琳:(王開省)犯了一種邏輯錯誤,你不能通過我現在的行為,來印證我前邊的(行為)是錯誤的,這個標準是錯的,前提是錯的。搞邏輯來講,一個大前提的問題,大前提你就搞錯了,不是説我原來錯了,我現在改了;是我認為我原來做到了最基本的要求,我現在還想做得更好,做了一些更全面的要求,達到一些我本來可以不做的,我現在做了,為什麼?廠家我要立足,我要做得更好,那麼我就是應該做的一種工作。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審判長 鄭延榮: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王開省、邢敏與被告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青島利群超市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在宣佈開庭。

  解説:2001年7月23日,王開省、邢敏夫婦訴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和青島市利群超市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在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在此次庭審之前,曾有法學專家預言,這將是一場勝負難算的官司。因為在小王超被果凍卡死之前所發生的多起幼兒被果凍卡死的事件中,沒有一位孩子家長提起訴訟,而與之相反,就果凍外包裝上針對果凍的潛在危險性應當標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2001年初在廣東佛山曾有一位律師專門為此提起民事訴訟,但是佛山的兩級法院均以沒有損害後果為由未予立案。這一切對於王開省來説,無不意味著他面對的將是一場艱難而激烈的訴訟。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方陳述起訴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

  原告律師:訴訟請求:一、訴請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王超的醫療費人民幣375元、喪葬費人民幣400元,支付死亡補償費人民幣5036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51135元;二、訴請法院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30萬元,以上兩項索賠額合計人民幣351135元;三、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案件事實及索賠理由如下:2001年4月16日下午,原告邢敏在被告青島利群超市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袋由被告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生産的樂口佳牌雙歧因子AD鈣果凍。在邢敏購買的果凍的包裝上,沒有任何食用方法説明,也未見任何提示家長如何給嬰幼兒喂果凍的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

  解説:原告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27條:如果産品使用不當,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生産者應當在其外包裝上標注必要的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而兩被告對於他們生産和銷售的樂口佳牌果凍,在其對於3歲以下幼兒明顯具有潛在危險性的情況下,卻都沒有在其外包裝上予以標明,顯然違反了《産品質量法》。兩被告生産和銷售的果凍應屬於有缺陷産品,而由這種有缺陷産品造成的損害後果,理應由兩被告承擔全部責任。

  原告律師:雖然再多的物質補償,對於原告來説,也無法彌補失去孩子所帶來的巨大的精神傷害,但是要求對此不幸事件負有責任的兩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給原告些許精神慰藉的同時,也可借此促使責任者亡羊補牢,儘快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杜絕王超悲劇的再度上演。

  解説:小王超的母親邢敏沒有參加此次的開庭審理,而且她也沒有收看此次庭審的電視直播。兒子的死是母親邢敏一直無法接受的現實,況且造成兒子死亡的果凍又是她親手給的,她心中的內疚和痛苦可想而知。王開省説:這場官司是他為兒子王超打,其實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為一家人將來能夠儘快擺脫痛苦、振作活下去而打。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陳述答辯理由。

  深圳賜發實業有限公司代理律師:審判長、各位審判員,我們作為第一被告,依法進行法庭答辯。在答辯之前,我想説一句題外的話,我們今天打的是一場,可以這樣説,原被告雙方都不可能去勝訴的一場官司。對這樣一個不幸事件的發生,我作為一個為人父母,我深表同情,我也不知道怎麼説,那麼還是談一談這個案子。

  解説:的確,從某種意義上説,這是一場沒有贏家的官司,就算原告王開省、邢敏夫婦勝訴,賠償再多的錢,但是也無法彌補他們失去兒子的痛苦;反之,就算兩被告勝訴,但是他們生産和銷售的果凍卡死了一個幼兒並被推上法庭這一事實,對於他們的聲譽無疑都將是一次沉重的打擊。

  深圳賜發實業有限公司代理律師:在本案之中,應該爭議的一個焦點就是關於果凍它銷售的一個標誌,一個外包裝的標誌説明,作為我們生産廠家的話,肯定應該依法來遵守國家的標準。水果凍這樣一個産品,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業標準,對於標誌,標誌,它這裡面談到了兩個要求,一個是銷售包裝的標誌,應該執行國標7718號規定,對於外包裝的標誌,這裡規定了應該標明産品的名稱、廠名、廠址、規格、數量、出廠日期,沒有多,也沒有少。這些所有的標準,都沒有明文地規定和要求,我們作為生産廠家必須有這樣一個警示説明和警示標誌,或者説中文的警示説明。這是一個不幸的事件,但是作為我們一個生産者,在我們生産的産品上面沒有任何的不當,沒有任何的過錯。

  青島利群商業集團法律顧問 王琳:《産品質量法》第27條第5款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産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産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説明。至於什麼是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將根據國家標準和有關的規定具體確定,而現在國家並沒有這方面的強制性規定,至於産品的食用方法,國家食品標簽通用標准將食用方法劃入推薦標準內容,企業可以標注也可以不標注,所以即使答辯人採購的果凍上,沒有原告所認為的警示標誌,也並不構成採購的産品有瑕疵。本案中,答辯人出售的果凍有合格的證明,並且國家規定應註明的標誌,都十分齊全,産品沒有瑕疵,所以答辯人作為銷售者因沒有過錯而不應承擔責任。

  解説:自90年代初果凍進入中國市場以來,對於這種現代食品的工業化生産,國家曾專門制定過一套標準,但是該標準卻未對其形狀和外包裝等方面作出全面而詳細的規定。為此,兩被告認為他們生産和銷售的果凍完全符合國家的行業標準,屬於合格産品,不存在任何缺陷。既然如此,那麼小王超被果凍卡死這個責任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深圳賜發實業有限公司代理律師:我們廠生産的,就是上批裏(與)涉案的果凍(屬於)同類的産品,有這麼大,這麼大,把它撕開,我想問一下,你是用湯勺喂給小孩吃的呢?還是就這樣撕開整個兒給他的?

  王開省的律師 田劉柱:邢敏是拿到(果凍)之後,把表皮撕開,然後交給兒子王超食用。那麼剛才我留意到被告代理人的一個動作,就是拿著果凍擠,把它擠出來放到手上,那麼我可以補充一點,王超絕對沒有這個力量把果凍擠出來,他放嘴裏這樣唑、唑吸。那麼我認為剛才被告的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就説明他也意識到這種産品對於嬰幼兒而言,會因為食用不當産生一些危險。

  青島利群商業集團法律顧問 王琳:我們也可以看出來,即便不是這個果凍落到了王超的呼吸道裏面,本案的王超也有可能存在生命危險,這種危險不是來自於産品,也不是來自於銷售者,而是來自於原告的這種錯誤地、不當地履行他的監護職責。一個小的花生米,可以説一塊兒小的巧克力,都有可能致一個兒童死亡,那麼這麼一個大的、一個塑料包裝的東西,你在沒有去除包裝的時候,你就喂給他,那麼這種過錯是非常清楚的。

  解説:經過近3個小時的庭審,法院認為:作為生産廠家,被告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應當預見到其生産的果凍,食用不當,將可能危及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並應當為此在果凍的外包裝上標注必要的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鋻於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未能做到這一點,根據《産品質量法》第27條,如果産品使用不當,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生産者應當在其外包裝上標注必要的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法院進一步認為: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明顯違反了《産品質量法》,其生産的果凍應屬於有缺陷産品,而由這種有缺陷産品造成的人身損害,理應由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由此,法院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開省、邢敏夫婦包括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損失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45775元。

  王開省:對這個廠家,對自己的産品侵害消費者的這種行為,自始至終沒有一種認識,我感到有些不滿意。

  深圳賜發實業有限公司代理律師:由於這種果凍,它還是屬於一個新興的産品,時間也不長,可能也就10年8年,那麼行業的標準並沒有做到盡善盡美。我注意到這個判決裏面,可以説是判我們承擔全責,從我們這個案件來辯明一種法律責任,包括銷售的商家和消費者的責任的劃分,這個角度來講的話,我還是有點遺憾的。

  解説:針對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對於一審判決的遺憾,主審法官自有説法。

  審判長:法院是這樣認為的,關於《産品質量法》,這是國家的全國人大頒布的一個法律。而行業所做的標準,是對一種産品的它的規格,以及它的內在質量的,不是非常周嚴的一種標準。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這個産品符合了這些標準,但仍然造成的結果是《産品質量法》所不允許的,它仍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就是作為一個監護人來講,他也是一個普通的消費者。作為一個普通的消費者,他知道花生米和饅頭應當如何來食用,而對本案的果凍,這個工業化所生産的一種産品,一般消費者很難來斷定它是否有潛在的危險性。因此廠家,作為生産廠家,應當預見到(果凍的潛在危險性),應當在自己的産品包裝上,應該附加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

  解説:一審判決中,我們看到:法院並未按照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對於小王超的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主審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以兩被告對於小王超的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由,依據《民法通則》第130條,也就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對於小王超的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原告在錯誤地適用法律,因為該條所規定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是基於他們出於共同的故意,也就是他們必須是有意合夥侵害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在由果凍等各種工業産品的自身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産損害的過程中,生産廠家和銷售商家之間通常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也就是他們通常不可能合起夥來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況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出兩被告共同故意致小王超于死亡的有力證據。鋻於原告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錯誤,而且對於並不存在共同故意的多個侵權人之間,是否應該對其共同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尚無明確規定,主審法官聲稱:所以在一審判決中,法院只判令對産品缺陷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産廠家來承擔小王超死亡的最終責任。

  解説:隨著一審的宣判,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的社會影響也日漸顯著。

  王開省的律師:在我們接手這個案子的時候,我們去取證的時候,幾乎也逛了青島很多家大商場,我們當時發現,幾乎是一半一半,一半産品有警示標誌,另一半産品沒有警示標誌。而現在我們去商場逛,一般看到的,幾乎所有的果凍産品都有這種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從某種程度上講,(這)是這個案子帶來的一種社會意義。

  青島利群超市代理律師:咱們這邊,雖然這個案子判了,那麼説也有很多異議,但是我覺得這個案子最大的一個優點,或者説這個案子帶來一個比較進步的一個好的方面,就是它給果凍廠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雖然不是國家的一個質量管理部門,也不是國家的食品監督的一個部門,但是它通過這個案件,給大家敲了一個警鐘,就是説這個可能性是存在的,那麼大家就要搞得更好一些。

  解説:一審判決不久,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便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其依法撤銷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並判令王開省、邢敏夫婦對於小王超的死承擔全部責任。

  據悉:上訴期間,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未按時交納上訴費,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視其撤訴。

  另外,深圳市賜發實業有限公司已通過青島市一家新聞媒體將45775元賠償金全額交付王開省、邢敏夫婦。

  果凍傷害兒童檔案:

  1、 1997年11月,昆明一名幼兒因吸食果凍,造成窒息死亡;

  2、 1998年初,昆明一名兒童因吸食果凍發生窒息,後經及時搶救而脫險;

  3、 1999年底,一名被果凍卡住氣管的兒童在湘潭市人民醫院獲救;

  4、 2000年1月,江蘇省灌雲縣伊山鄉一名周歲男孩因果凍卡住氣管致死;

  5、 2000年1月25日秦皇島市一名一歲半的男孩在家中吃果凍時死亡;

  6、 2000年1月29日,天津市大港區一名幼女因果凍卡住氣管死亡;

  7、 2000年3月19日,大連市一名8個月大的幼兒在被喂食果凍時,窒息死亡。

  主持人:節目播完之後,我們看到:僅僅是因為果凍生産廠家沒有在果凍的外包裝上對其潛在的危險性予以標明,也就是缺少必要的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就致使一個年僅一歲零兩個月孩子不幸死亡。當然,正如果凍生産廠家所説,他們的産品完全符合國家的行業標準,但是國家的行業標準對於産品的要求畢竟是有限的,而消費者對於産品的要求卻是無限的,這就要求我們的生産廠家時時刻刻都要把消費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儘量多為消費者想一些。相信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既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又擴大自身的産品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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