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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章,能否白撞?》(2002年7月4日)


  主持人:上了一點年齡的司機師傅們都知道這樣一句話:“馬達一轉,一切為了安全;方向盤一動,想到人民群眾。”意思是説,行人的生命安全,在任何時候都要都是最重要的。但是我們今天的這個案子中,一名教授被一輛剎車失靈的汽車撞死了,卻要自己承擔主要責任。那麼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兒呢?我們先來看下面的故事。

  解説:方教授是上海市某醫院的主任醫師,人到中年的她,在2000年12月7日這一天,遭遇到了一生中最痛心的時刻。

  方醫生:下午去看門診,那麼在門診的時候呢,我想去配點藥,醫生説有電話,電話叫我,叫了我以後,我一聽,他説很急,服務台説的,你快點兒,你趕快來,我説什麼事情趕快來,他説於崇華可能有點不好。

  解説:電話裏提到的於崇華是方醫生的丈夫。電話説於崇華身受重傷,正在醫院搶救。方醫生立刻心急火燎地趕往醫院,在醫院門診間的斜坡上,方醫生發現了一大灘血跡。

  方醫生:我發現一灘血,一灘血大概有十幾公分的樣子,十幾公分到20公分,我心裏就咯噔一下,我就感到不是很好。

  解説:方醫生的丈夫於崇華,頭部受到嚴重的傷害。方醫生所看到的那灘血跡,是人們把於崇華往手術室抬的時候,從於崇華的頭部流出的。

  方醫生:我看手腳都,微血管都紫了,我知道情況很不好,那個升壓藥用得很大量,我知道該用也都用了,輸血呀什麼都用了,我知道不行。

  解説:方醫生的丈夫於崇華,是復旦大學數學系的副教授,係副主任,中青年學術&&人。他受傷後就一直昏迷不醒,兩天后,因傷勢過重,在醫院中逝世。看到相依相靠的丈夫就這樣突然地離去,方醫生很久都沒有從這突如奇來的打擊中清醒過來

  方醫生:他突然這樣走了,實在説,對我來説,我實在感到很,真的,哎呀,晴天霹靂,我真是知道了什麼叫是

  解説:那麼到底是什麼事情奪走了於教授的生命呢?原來在2000年12月7日下午2:00左右,於教授像往常一樣騎著自行車去復旦大學上課,他順著馬路很快就來到了復旦大學的0號校門。0號校門門前的路叫邯鄲路,是一條有著4條機動車道的馬路,馬路上面並沒有人行橫道,不允許行人從這裡橫穿馬路。但是為圖方便,於教授決定橫穿馬路,並且在橫穿馬路時,也沒有下車推行,這樣眼看著過了道路中間的黃線,就在於教授快要完全通過馬路時,意外卻發生了。一輛飛奔而來的小客車,撞在了於教授自行車的後輪上,於教授頭部被撞成粉碎性骨折。出事車的駕駛員名叫鄒明月。據駕駛員事後表示,這本來是一件可以避免的悲劇。當時駕駛員在十幾米遠的地方,就看見於教授了,但是他以為於教授可以完全通過,就沒有踩剎車,而就在念頭閃動的一瞬間,小客車就衝到了於教授的跟前,等駕駛員再想踩剎車的時候,已經太晚了。得知這個情況的方醫生非常地憤怒。

  方醫生:我就再三提出,我要跟駕駛員提提,要跟他談,你可以剎車的,你為什麼不剎車?你為什麼就要撞上去呀?

  解説:使方醫生感到憤怒的事情還遠遠不止這一件事。上海市楊蒲區交警支隊的民警很快就趕到了現場,交警扣下了出事的小客車,並對車的整體性能進行了檢測。檢查結果表明,當時即使駕駛員提前踩了剎車,也不一定就能避免這場車禍的發生,因為在這輛出事車的4個剎車之中,就有3個剎車失靈。這個消息,幾乎使方醫生痛苦得發狂。

  方醫生:當時的時候,我很憤怒的時候,在處理的時候,我就説,我説這個駕駛員是殺人儈子手,儈子手,我説他就想殺人,他是故意的,他就想把他弄死。

  解説:方醫生認為,這個駕駛員居然開著一輛剎車失靈的汽車上路,這種行為,簡直就是把行人的生命安全當作兒戲,因此他必須為自己的過錯承擔全部的責任。然而楊蒲區交警支隊做出的責任認定,卻使方醫生感到非常吃驚。楊蒲區交警支隊認定已經被撞死的於教授自己要負主要責任,而出事車的駕駛員鄒明月只需負次要責任。這就意味著,在隨後由交警主持的調解中,駕駛員將只需負擔一個較小的賠償份額。方醫生失去親人又輸了道理,還要自己承擔大部分損失,她怎麼也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

  方醫生:對於崇華的這個講法,我感到很不能接受,我想因為在這個交通事故中間,第一,它剎車不好的,你剎車不好的車,開出來你本來就是違章的。

  解説:那麼楊蒲區交警支隊為什麼要把主要責任劃給已經被撞死的於教授呢?原來,楊蒲區交警支隊認定,駕駛員開著一輛剎車失靈的汽車上路,違反了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9條:“駕駛員應確保機動車制動器完好”的規定;而被撞死的於教授,在沒有設人行橫道的地方,騎著自行車橫穿有四條機動車道的馬路,這一行為也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8條的有關規定,即“騎自行車應下車推行通過4條以上的機動車道”。也就是説,在這起交通事故中,駕駛員和受害者都有一定的過錯。然而楊蒲區交警支隊最後裁定,於教授騎自行車橫穿馬路,這樣的行為,是比汽車的剎車失靈還要嚴重的違章行為,所以於教授儘管已經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但是他還是要為自己的嚴重違章行為承擔主要責任。這樣的結果不僅使於教授的家人難以接受,而且在於教授工作過的復旦大學,也引起了強烈的不滿。

  學生:太不講道理了,你剎車不靈,把人給撞了,你反倒追究受害人的責任。這算什麼?這不是白撞嗎?

  學生:我們都挺替於教授不平的。因為他不就是走路走錯了嗎,走路走錯了你就能把人撞死呀?我覺得這肯定有問題。

  學生:出人命了,你還告訴説讓人家自己負責,這個我覺得,最起碼對人的生命,你就不負責任了。

  解説:大家感到交警的結論實在讓人難以接受。那麼交警到底是根據什麼來斷定,騎自行車橫穿馬路,是比汽車的剎車失靈更加嚴重的違章行為呢?儘管交警在責任認定書中也引用了國務院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但是真正起決定作用的,其實是上海市公安局公佈的《關於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嚴格依法定責,以責論處的通告》,這個“通告”又被人們稱為“18條”,在2000年3月14日正式施行。並且正是這個“通告”,從公佈的那一天起,就被人們看作是“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的交通新規定。

  解説:《關於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嚴格依法定責、以責論處的通告》是上海市公安局在2000年3月14日公佈的。這個通告選擇了包括行人闖紅燈、不走人行道等4類行人違章,在機動車道騎自行車等5類非機動車違章和酒後駕車等9類機動車違章共18種違章行為,作為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違章行為。這個“通告”也因此被稱作“18條”。

  上海市交警總隊事故防範處處長 張政良:它的目的就是要強調依法定責、以責論處。是一種對原來的一些規定進行強調。

  解説:“18條”強調了對違章行為的責任追究。“18條”規定,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在“18條”之列的,就一律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當事人的違章不在“18條”之列的,就一律只負次要責任;如果都違反了“18條”,則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上海警方認為,“18條”有利於提高人們的交通守法意識。

  上海市交警總隊指揮處法制科科長 孫建新:它通過交通事故的處理,通過當事人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一種法律承擔方式,來引導、促使每一個交通行為人更好地、自覺地遵守交通規則。

  解説:那麼於教授的案子,是一起典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相撞的交通事故。“18條”針對非機動車的違章規定有5條,其中第9款明確規定“非機動車騎車人橫穿4條以上機動車道”是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違章行為。而關於機動車,“18條”明確規定,只有司機酒後駕車、疲勞駕駛、不遵守交通信號、無證駕駛、逆向行駛等9種違章行為才承擔主要的或者全部的責任,而機動車的剎車失靈,卻並不在內。那麼按照“18條”的規定,沒有被納入“18條”的其它違章行為,一律只負擔次要責任。所以楊蒲區交警支隊根據“18條”的這些規定,把主要責任劃給了已經被撞死的於教授。方醫生對這種説法感到吃驚,“18條”憑什麼就規定機動車剎車失靈,不用承擔主要的責任?方醫生非常痛苦,

  方醫生:我們要求的是公平,我們要求公正,這樣來對待他爸爸,所以我老是提出,我説我要有個説法。

  解説:按照有關規定,不服交管部門責任裁定的,可以在15日之內向上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要求重新裁定。方醫生立即向上海市交警總隊提出了重新裁定的申請。上海市交警總隊在2001年1月19日做出了《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根據“18條”的規定,上海市交警總隊仍然維持了原來的裁定:受害方被撞死的於教授仍負主要責任,而加害方駕駛員只負次要責任。這樣的結果使方醫生備感無奈。她不甘心丈夫就這樣被撞了白撞,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方醫生:我就提出,這件事從頭到尾統統法院打官司,統統法院來定,我不要參照它的“18條”,我不談它的“18條”。

  解説:方醫生感到由於“18條”的存在,使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2001年7月30日,方醫生正式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她希望法院能不受“18條”這個地方性法律文件的影響,而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重新劃分交通事故的主次責任,並且做出合理的人身傷害賠償。為了打贏官司,方醫生聘請唐榮智教授擔任辯護律師。唐教授是華東理工大學法律系主任,也是一名兼職律師。他批評“18條”存在著嚴重的缺陷。

  原告代理人 唐榮智:“18條”裏就沒有剎車壞了要負主要責任這一條。這個就允許所有壞車子都可以到馬路上開。

  解説:唐教授指出,上海市公安局的“18條”,只要求18種違章行為負主要或全部責任,這和國務院制訂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是矛盾的。國務院制訂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對行人、車輛的違章規定,種類是相當多的,僅僅針對機動車的違章規定就超過了100種以上。並且所有的違章行為,在一定的條件下,都有可能負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所以唐教授認為,上海市公安局的“18條”其實是以偏概全。

  原告代理人 唐榮智:以偏概全,多種多樣的違章,它只概括“18條”,只概括為“18條”,這個“18條”之外的,18種(違章)之外的也是違章行為,它就不認定它的責任了。這樣子就是説,不能全面地來認定所有違章的行為了。

  解説:唐教授指出,由於存在著以偏概全的缺陷,上海市公安局的“18條”事實上已經違反了國務院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按照我國下級服從上級的立法精神,上海市公安局應該立即糾正這種錯誤。但是上海警方則表示,“18條”嚴格遵守了國務院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只不過是結合上海市的實際情況做出了一些具體的規定,並不存在著任何違法的地方。

  上海市交警總隊事故防範處處長 張政良:我們的這個通告呢,它首先是依據國家的,它的事故責任認定的一個基本的原則性的一個規定,而把它具體化、細化。

  解説:那麼在對國務院的條理進行細化的過程中,上海市公安局為什麼只要求18種違章行為負主要的或全部的責任呢?又為什麼在那麼多的違章行為之中,機動車剎車失靈不用負主要的或全部的責任呢?面對質疑,上海市交警總隊做了如下解釋:

  上海市交警總隊事故防範處處長 張政良:我們這個18種交通違章的例舉呢,一個是經過我們對長期以來道理交通事故它所造成的原因的分析,而把它歸納出來的,這18種違章行為在長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我們做了統計,如果它是屬於事故主要以上責任的這種違章行為,這18種違章行為,它要佔到我們整個事故的68.8%,那麼所以説呢,這18種違章行為,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的原因,也是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最大的違章行為。

  解説:上海市交警總隊表示,“18條”所列舉的18種違章行為,是人們最容易犯的錯誤,同時也是造成各種交通事故最常見的原因。而機動車剎車失靈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情況是非常少見的,所以“18條”就沒有把機動車剎車失靈包括進去,因為被納入“18條”的,都是通常人們常犯的錯誤。這個解釋並不能使唐教授滿意,也不能使一直關注這一事件的民法專家莊咏文教授感到滿意。

  民法專家 莊咏文:雖然是這種事故,剎車失靈造成的事故雖然少,但不等於説它不會損害某個人的生命,這不能根據統計學數字來分它輕重嚴重的,你想想你是一個機動車,又是一個剎車失靈的機動車,我説你等於是奔跑的殺手,奔跑的殺手,你這車子沒法剎車的,撞到哪就是哪了,這個你不是奔跑的殺手嗎?

  解説:莊教授指出,確定一種違章的事故責任,不能像“18條”這樣事先就硬性規定好了,而要看它在每一個案子當中的具體作用。她結合於教授的案子,進行了專門的説明:於教授騎自行車橫穿馬路是違章了,但是當時汽車還在十幾米開外的地方,車禍是否發生,還要看司機有沒有採取一定的避險措施。可是司機先是沒有減速行駛,再接著是因為剎車失靈而剎不住車了。車禍在這樣的情況下發生的,就應該司機來負主要責任。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18條”的這種做法是非常不講道理的。

  民法專家 莊咏文:他(交警)現在是對號入座的,把“18條”,一個“18條”,一個非“18條”,凡是“18條” 裏面的行為造成的後果都要(負)主要責任,至於“18條”的行為是不是主要責任,他(交警)不管了,他關心的事是怎麼回事他不管了。於教授這個案子很典型的,運用“18條”以後得出一個很錯誤的結論。

  主持人:爭論進行到這兒,“18條”的邏輯已經很清楚了:“18條”就是根據以往的事故比例,來確定違章責任的。凡是經常發生的、在“18條”之列的違章行為,就被認為是嚴重的違章而一律從嚴治理;而對於不經常發生的、不在“18條”之列的違章行為,就被當成一般的違章而減輕了處罰力度。這實際上是説,經常犯的錯誤,就一定是嚴重的錯誤。這種説法是不正確的。比如説,小偷小摸經常發生,殺人放火則相對的比較少見,但是能因此説小偷小摸比殺人放火還更加嚴重嗎?學者們把批評進一步導向深入。

  解説:學者批評“18條”以偏概全,交警對此表示反對,他們指出,制訂“18條”是有著現實緊迫性的。

  上海市交警總隊事故防範處處長 張政良:通告出臺的那一段時間裏,是我們上海市在強化道路交通管理對行人、自行車的違章進行治理這樣的一種背景下面,同時也是我們上海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

  解説:交警總隊表示,出臺“18條”,就是為了加強對行人、自行車違章的治理。行人、自行車違章,一直是一個使交管部門非常頭痛的事情。據《解放日報》報道,上海市1999年9月到12月期間,行人違章而被罰款的多達90余萬人次,罰款金額高達600多萬元,也就是説,平均每天至少有1萬多人次違章。行人、自行車違章帶來了巨大的交通隱患,警方認為,強化了違章責任,才能有效地減少違章。

  上海市交警總隊事故防範處處長 張政良:通過對這些嚴重違章在事故中的責任的認定,警示、導向市民要減少這一類的違章,避免違章,那麼對整個道路交通安全是帶來好的作用的。

  解説:交警認為“18條”的效果是明顯的。據統計,從2000年執行“18條”以來,到2002年,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每年下降1個百分點,死亡人數從1999年的1800人,下降到2000年的1600多人,再下降到2001年的1503人。交管部門認為,這些數據就説明了“18條”的合理性和積極作用。

  上海市交警總隊事故防範處處長 張政良:這個“18條”通告出臺以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特別它對於我們上海的事故防範、預防,起到了一個積極的作用。

  解説:交警認為“18條”減少了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增強了市民的交通守法觀念,是一個富於效率的法規。學者們對這樣的觀點進行了反駁。他們指出,18條的確是有效率的,但是它的效率,是靠加重當事人,尤其是行人的違章責任才取得的。據統計,“18條”正式執行以後,僅從2000年4月到5月,就有730人因為違反“18條”,被汽車撞死、撞傷而不獲賠償,有的甚至還要賠償事故另一方的損失。“18條”實際上加大了行人、自行車違章責任,減輕了機動車本來應該負擔的安全義務,這實際上對行人是很不公平的。所以有人乾脆把“18條”稱為“行人違章,撞了白撞”。學者認為,實際上是因為老百姓感到害怕,“18條”才起到一定作用的。

  民法專家 莊咏文:這個法律嘛,它倒是很剛性的,老百姓是害怕的,但這問題,你這樣做對不對,法律真的起作用,一個法治國家它不是靠強制的,不是説我殺的人越多,承擔的後果越嚴重,這個法治國家它就起來了。法治國家是靠人們對法律的公正、法律的透明、法律的文明、信服、認同,他覺得不遵守法律不是因為對法律帶來的懲罰的後果,而是覺得是人的尊嚴,我遵守法律是我文明,我這個人的風格的一種表現、人品的一種表現。

  解説:莊教授指責“18條”信奉的其實是嚴刑峻法,既不公平又不科學。交警則不以為然。

  上海市交警總隊事故防範處處長 張政良:這個不一定是很科學的,但是這是法,預先就告訴你不準,你觸犯了你就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是吧?我覺得我們的討論,主要要看我們整個這個通告出來以後它所起到的一種社會的效果。

  解説:交警這樣的立場不僅使學者感到難以接受,而且使一直就不甘心的方醫生感到更加的悲哀。

  方醫生:你就這樣撞了他,你就這樣算了?所以我感到這個“18條”,説實在的,真的很野蠻,我就感到,我認為是野蠻,因為它就放縱了這種很不講道理的這種行為。

  解説:方醫生希望法律能為自己主持公道。那麼問題的關鍵就在於,上海市交警總隊根據“18條”做出的責任認定,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一個什麼樣的作用?中國政法大學的江平教授指出對此做出了解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江平:交通公安部門有權來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在誰,或者主要責任在誰,次要責任在誰,當然各自要承擔多大的賠償損害的責任,應該説最終的權力在法院。

  解説:江平教授指出,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18條”作為上海市公安局的一個法律文件,它對法院的審理工作,只具有參考的價值;而交警方面根據“18條”做出的結論,對法院而言,也只起到證據的作用,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接受這樣的證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江平:你認定了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你可以認定,但是法院仍然可以推翻你這個(認定),依照法律他可以不同意你這個(認定),因為責任的認定,還是法院依據法律有關的規定,它來確認,是最終的。

  解説:在學者們的爭論聲中,2002年1月到4月,上海市楊蒲區人民法院先後3次公開開庭審理於教授的案子。法庭上的爭論非常激烈,原被告雙方對“18條”的合法性展開了爭論。法官還沒有最後宣判,官司還在繼續往下打,學者們的爭論也在繼續。

  主持人:在公路上,和行人相比較,機動車是強者。所以我們的交通法規,一般把治理機動車的違章作為重點。但是,“18條”卻把這種強弱關係顛倒過來了。因為行人、自行車違章的情況多,“18條”就對行人、自行車的違章從嚴處理;而對剎車失靈等汽車本身存在的嚴重缺陷,卻因為少就不追究相應的責任。這種做法不僅不公平,還會導致汽車司機不再重視車況,甚至有可能把一大批剎車失靈的汽車都開到馬路上。這又是非常危險的。那麼,學者和警方的爭論還在繼續,警方為什麼要堅持自己的觀點?普通百姓又是怎麼看得呢?

  解説:學者指出,18條的效率,實際上靠的是嚴刑峻法,靠犧牲和於教授類似的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才換來的。這種做法是極不公平的。交警對這種看法則不以為然,他們強調,“18條”簡化了處理交通事故的複雜程序,明確了各方的責任,解決了以往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因為責任不明而糾纏不清的難題

  上海市交警總隊指揮處法制科科長 孫建新:處理當中,大家都感到很麻煩,公安機關碰到很多問題,它也感到很難辦。説到“18條”的好處啊,我想把複雜的一個法學理論的問題,演化為一個很簡便可操作的一個規程,這就是一個進步,儘管這種進步裏面還有很多的缺陷。

  解説:交警表示,交通事故看似簡單,處理起來卻非常複雜,往往一個簡單的事故,卻涉及到非常複雜的法理問題,常常一拖就是兩三年,人們對這種情況表示非常不滿。所以要提高效率,就要求降低處理程序的複雜性,提高處理程序的操作性,不僅要便於市民遵照執行,而且要方便交警的執法活動。“18條”的長處就在這個方面,所以不應該對它過分苛求。

  上海市交警總隊指揮處法制科科長 孫建新:那麼我們這個指導思想是什麼?就是把能夠基本符合法律規定,與法律沒有明顯衝突的,那麼操作很簡便,大家都能接受,這樣一個條條框框,把它搞出來,那總比沒有一個規定要好,至少已經起到了一個規範的作用,而任何人一樣,那就體現了什麼,就體現了一個公正。

  解説:學者認為,交警的觀點其實就是,為了效率,甚至為了方便交警執法,就可以犧牲公平。上海大學法學院的終生教授陳忠誠老先生指出,這個出發點是有問題的。

  上海大學法學院終身教授 陳忠誠:我認為這個辦法主要為了公安交通部門,為了它工作的方便,政府部門或者公安交通部門或者這樣一些部門呢,它的工作不僅僅考慮本部門工作的效率,而且要關心社會的公益。

  解説:陳教授批評“18條”為了效率而損害了公平,這反映了學者的觀點。那麼,普通市民又是怎樣看待這個問題的呢?

  記者:你看你們司機師傅對“18條”是怎麼評價的?

  司機:好啊。

  記者:好在哪兒呢?

  司機:這個事故責任明顯,責任明顯呀。

  記者:覺得公平嗎?

  司機:公平應當是公平的,這樣你對行人是一個約束嘛,我們上海的車是很難開的。以前你看亂穿馬路,什麼東西的,亂來的。現在這個(“18條”)公佈了以後,他(行人)稍微好一點了,馬路、人行橫道什麼的,他都知道了,以前他不管的。

  司機:如果你違章了,你被人家撞了,比如你轉彎,我直行,這樣的事並不少呢,那你肯定白撞,肯定被我白撞,還要賠我錢,幫我修車。

  司機:對交通秩序很好呀,如果都照這個交通法規在辦事啊,上海的道路就很暢通了。

  解説:司機們認為“18條”保證了道路交通的暢通,效率很高,表示非常滿意。那麼行人又是怎麼想的呢?

  行人:你要講效率,你要減少違章,可以做的事情很多,罰款啊、拘留啊什麼的,這樣撞了白撞,行人沒有安全感了?

  行人:不能白撞,哪怕是行人的錯誤也不能白撞,人命關天嘛。

  行人:你“18條”撞了白撞,我們行人心裏當然害怕啦,但是我們心裏不服呀,“18條”的這種規定就不合理。我們行人以後根本就沒有安全感了。

  行人:我是堅決反對“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的,因為汽車是人生産出來的,它怎麼能夠比創造它,就是生産它的人還要更重要呢?我覺得人始終是第一位的,最重要的。

  解説:看來,存在於學者和警方之間的分歧,同樣也存在於行人和汽車司機之間。學者指出,這種分歧正好説明了“18條”有利於司機,對行人卻十分不公平的實質:“18條”把車輛的道路通行權看得比行人的生命權還更重要了。

  上海大學法學院終身教授 陳忠誠:應該説比起乘車的這個群眾來,行人是應該處於弱勢地位的,所以他要受到特殊的保護,以汽車為交通工具的人,還是少數群眾,不是多數群眾,而這個“18條”呢,好像它更多地照顧了這個少數的運用汽車作為交通工具的這一部分群眾,是特別照顧到的,其他的就相應的來講呢,沒考慮得很週全。

  主持人:各方的爭論仍在繼續,於教授的案子也還在審理之中。其實,除了上海,還有濟南、鄭州、重慶等十來個大中城市,也在實行這種被叫作“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的交通規則。人們批評這種規則無視行人的相對弱者地位,把車輛的通行權放在第一位,把對效率的追求看得比什麼都重要。這種意見得到了多數人的贊同。在現代法治國家中,人的生命才永遠是第一位的;而現代法治的公平性,也就體現在法律對弱者的保護上。那麼由“18條”以及所有和”18條”相類似的法規所引起的這些爭論,是不是值得有關部門好好反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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