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在以往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幾乎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證據,公安、檢察機關往往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推斷犯罪事實或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而我們今天講的這起案件卻有些與眾不同, 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始終沒有口供,出現了所謂的零口供。
解説: 1999年10月24日淩晨,在廣州洛溪大橋附近一個非設關碼頭----沙窖碼頭,一艘代號粵航668的貨船悄悄靠上了碼頭,幾輛等候已久的卸貨吊車、貨車剛剛啟動,突然鳴笛的警車出現在碼頭將其截住,這是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根據舉報採取的一次伏擊行動。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 蔣俊:當我們趕到的時候,由於現場人員比較多,場面很混亂,船員和一些接貨的全部趁亂跳江的跳江,爬墻的爬墻全部留走了。
解説:這就是被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查獲的船隻,由於當時天黑現場混亂,船上的人員都已經紛紛跳江逃跑,在這艘粵航668的走私貨船上偵查人員現場查獲貨櫃14個,偵查人員沒想到的是貨櫃裏裝的竟是一輛輛嶄新的進口汽車和成批的汽車切割件,案值人民幣3100萬元,偷逃稅款1700多萬元,眼前的這一幕令所有在場人員觸目驚心,這是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自成立以來,查獲的涉案價值最大的一起走私案,鋻於案情重大複雜,偵查分局決定迅速成立以于力生、蔣俊、任海權等人為骨幹的10 24專案組,負責偵破此案。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 偵查員 小羅:因為這個案子影響比較大,是闖關進來的,不經過海關報關,性質比較惡劣,案值比較大。
解説:狡猾的走私分子不僅全部逃跑,在現場也沒有留下任何線索,船上搜到的5個船員證和船牌粵航668也全部是偽造的,那麼船主是誰、貨主又是誰,這批走私的貨櫃從哪運來又要運往何處、有多少人參與等等一個個迷團擺在偵查人員的面前,看來偵破此案的關鍵就是必須要找到船主和接貨車主,於是10 24專案組決定兵分兩路,一路查證船舶出處,尋找船主,另一路趕往貨運車隊查明貨主。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 蔣俊:我們就根據船上當時搜到的一本船舶登記本去調查,船舶登記本上面登記是東莞某船政公司。
解説:通過調查船舶登記本發現這是一艘沒有船牌、沒有船證、船籍的三無走私船,這一做法説明走私分子已不是第一次作案,偵查人員決定把船舶的基礎部位發動機作為突破口,希望能查到走私船的出處及所屬單位。經過檢查船的發動機是1984年甘肅某發動機廠生産的,如今廠家早已不存在,根本無法查下去。於是偵查人員又組織珠江三角洲地區一些較大的船務公司對這艘走私船進行辨認,幾經週折獲取的唯一線索就是這是一艘廣西梧州地區製造的船,俗稱梧州船。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 蔣俊:梧州大概走訪了10多家船塢公司,他們説他們公司所有船舶都在正常運作,沒有被盜,被扣的。
解説:偵查人員經過在梧州的調查證實了這艘走私船不是出自這一地區,尋找船主的線索又斷了,正在這時另一路對接貨車隊的調查卻有了一些進展,據案發當晚接貨司機交代,他們屬番禹某車隊,受隊長陳炳指派來運貨,具體貨主及運往地點並不清楚,而此時車隊長陳炳已如驚弓之鳥在外東躲西藏,不敢回家。偵查人員一方面加緊尋找其藏匿的線索,一方面通過其親屬做思想工作,最終陳炳在強大的壓力下主動自首交代了當晚的派車情況。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 蔣俊:據他所掌握的情況,他説應該是為韓炳駒運貨。
解説:他就是韓炳駒38歲、初中文化、廣東番禹人,10 24案發後韓炳駒離開了廣州。
犯罪嫌疑人 韓炳駒:我一直都是搞我的運輸生意,沒有做過其他違法的事情。
解説:據了解韓炳駒離開廣州的時間正是10 24案發的時間,這一情況更是引起了專案組的注意,偵查人員通過深入周邊地區明查暗訪,了解到韓炳駒是番禹一個大名鼎鼎活躍于粵港澳地區的汽車走私集團的頭腦人物,他有專用走私船隻、固定的運輸車隊,而船員則都是從社會上臨時招來的閒散人員,一旦出事即各自逃路,這一切均由韓炳駒指揮。至此,一個與10 24特大汽車走私案有重大嫌疑的人物終於浮出了水面。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 蔣俊:根據我們情報和各方面反饋回來的信息,這是一個叫韓炳駒為首的走私團夥幹的。
解説:據此偵查員蔣俊分析作為長期從事走私汽車的老手,韓炳駒一定不會輕易放棄他苦心經營多年的走私網絡,等這次風頭一過他一定會回來。5個月後韓炳駒果然又回到了番禹,令他沒想到的是他的行蹤早已被張網以待的偵查人員掌握著,幾天后,在一次伏擊行動中韓炳駒被當場抓獲。在他身上搜到8個儲值卡電話,2部手機,還有一個化名為韓昌海的假身份證和一本假的駕駛執照,同時偵查人員從車上還搜到韓炳駒的多米尼加護照,港澳通行證,以及中國護照等多種身份證件,隨後偵查人員通過調取有關出入境的記錄資料,發現韓炳駒使用這些不同身份的證件,頻繁穿梭于粵港地區,而且他在香港的出境時間與10 24案發時間正好同步,其中多米尼加護照為他在香港親自組織貨源、安排發運接貨提供了方便。在番禹某小區韓炳駒的豪華住宅裏,偵查人員在他的房間還發現了一張珠江三角洲海路運輸圖及香港海上航運圖,而面對這一切韓炳駒卻矢口否認。
犯罪嫌疑人 韓炳駒:我説真的沒有參與過走私貨物犯,我沒有做過。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法制科 李繼祥:我們開始對他訊問的時候,首先是不出聲、沉默,後來再三訊問下當然我們也做了些工作,他不得不出聲,但他所回答的東西跟我們所提問的基本上是沒什麼相聯絡的,就是答非所問。
解説:雖然這次種種跡象表明韓炳駒極有可能就是10 24特大走私案的主腦人物,但是由於韓炳駒拒不交代沒有口供,而目前偵查員掌握的線索又少,所取得的證據還不能足以指證韓炳駒就是10 24走私案的主犯。那麼韓炳駒到底是否參與了10 24的走私活動呢?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法制科 李繼祥: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單單靠與他面對面的交鋒顯然是的不夠的,對付這種人一定要拿出有力的證據這是很重要的,只有在真實的證據面前他才能真正低下頭。
解説: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口供是7種證據的一種,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自己實施犯罪事實如實的供認。口供是重要的證據,但它不是唯一的證據。長期以來公安偵查機關在破案抓捕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拒不開口或拒不認罪的情況屢見不鮮,像韓炳駒這樣拒不交代的情況在公安檢察機關辦案中被視為零口供。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瑞華:所謂零口供就是前提假定這個案件的證據構成裏邊口供是不存在,以這個為前提來思考問題,看待本案的證據是不是達到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的這種一個程度,換句話説假設口供不存在,這個案件還能不能定被告人有罪,是不是確實充分。
主持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其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同樣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零口供就是沒有口供,它是指被訊問者或犯罪嫌疑人不説話或不承認事實,採用零口供規則辦案就是重在調取其他證據來證明其犯罪,這一點正是體現了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不以口供為定案依據的法律精神,那麼廣州海關查獲的這起特大汽車走私案,在犯罪嫌疑人韓炳駒零口供的情況下,是如何取得線索進一步偵破的請繼續關注。
解説:在海關幹了十幾年調查工作的偵查員蔣俊曾辦過不少大案,他説憑藉他多年的辦案經驗他認為韓炳駒可能就是10 24走私案的頭腦人物,儘管韓炳駒沒有口供,只要能收集到足夠的外圍證據,證實他與走私船隻、貨物的關係,加上同案犯的供詞,同樣可以將韓炳駒繩之以法。但是現在韓炳駒沒有口供而案件的其他線索掌握很少的情況下,靠偵查人員在法律允許的時限內收集足夠的證據難度是可想而知的。在這種情況下偵查人員決定不依賴犯罪嫌疑人韓炳駒的口供,從調取證據入手,在走私船上又多次展開地毯式的搜查,尋找一點點蛛絲馬跡。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偵查員 蔣俊:終於在一個船員房間的床舖甲板縫裏,發現了一個已經褪色的傳真紙,那麼在傳真紙上面隱隱約約有幾個字,就叫鬥門造船廠。
解説:為什麼走私船上會有鬥門造船廠的傳真紙,偵查人員分析可能這條船在鬥門造船廠維修過,根據這一思路在鬥門造船廠偵查人員了解到一個叫吳應標的廣州人曾經聯絡維修過這艘船,但是整條船沒有其他線索,只有一個人名,憑藉經驗偵查人員判斷此人一定知道船主是誰,但茫茫人海吳應標又在哪呢?專案組決定通過排查一定要找到吳應標,於是開始對廣州市上百個同名同姓的吳應標進行排查。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偵查員 任海權:最後我們排查,排查有一個吳應標原來是做航運工作,我們把他列為一個重點。
解説:通過多次走訪街道、居民,偵查員終於在廣州找到了吳應標。吳應標交代這艘走私船曾經是他們公司的,公司真正的老闆是一個叫林照林的番禹人。因其經營不善公司已經倒閉,船也賣掉了,具體賣給了誰他不清楚,根據這一線索偵查人員又找到了林照林,經他辨認粵航668就是他曾經賣掉的育新號船,而買主不是別人正是韓炳駒。當時雙方以60萬成交,其中20萬為現金,40萬用韓炳駒的名字開戶的存摺支付。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偵查員 任海權:船主指認那條船已經賣給了韓炳駒,有人指證了這條船是韓炳駒所擁有了,這是一個方面,第二個就是林照林還提供了一個韓炳駒向他購買船的一個銀行帳戶, 總共40萬元。
解説:根據林照林交代當時韓炳駒買船時還親自上船進行了查看,並且向他了解這條船各方面的情況,比如説從香港到廣州要跑上多長時間。能裝多少貨櫃,貨櫃怎麼堆放等,都向自己了解的很清楚,根據林照林的指證以及查獲的40萬元存摺,偵查人員對韓炳駒進行了突審。
偵查員:這本中國建設銀行的存摺是不是你的。
韓炳駒:這個存摺不是我的。
偵查員:你沒有,你出生日期是哪一天。
韓炳駒:我出生日期是1963年9月8日。
偵查員:9月8日這本存摺的密碼。
韓炳駒:這個密碼我不知道。
偵查員:這個存摺是不是你的。
韓炳駒:這個存摺絕對不是我的,這個整個事情全部都不知道,肯定不是我的,這個是絕對。
解説:韓炳駒一口否認了用自己名字開戶的40萬元存摺不是他的,之後偵查人員又根據存摺上方發現的的一行鉛筆寫的數字196398進行了調查,這一數字剛好就是韓炳駒的出生年月日,那麼這個用鉛筆寫在存摺上的數字會不會就是存摺的密碼呢?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法制科 何斌:因為存摺本上有個用鉛筆寫的韓丙駒出生年月日作為密碼,我們跟銀行講,你能不能把這個密碼輸入電腦裏面,看看能不能進入這個密碼,銀行就輸進去,確實證實了這個密碼可以進入這個存摺,這個存摺裏面其實就有韓炳駒從其它存摺轉過來40萬購船的證據。説明這個錢確實是韓炳駒的錢。
解説:在銀行的配合下查明了在這家銀行韓炳駒有多筆存款資金,而購船的40萬就是他從其它帳上轉過來的,並且經證實存摺上的數字正是取款密碼,這一情況證實了韓炳駒就是粵航668的船主,是他買來用於海上走私的運輸工具,至此案情有了突破性的進展。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法制科 何斌:因為他從其他帳上轉進來,也是韓炳駒的另外的一個帳號,也是這家銀行另外一個帳號轉進來的,那麼韓炳駒就沒得抵賴説這個錢不是他的。通過這樣子,要當地銀行出具這個證明,證實這個錢就是韓炳駒的錢。
解説:林照林的指證以及查獲的40萬元存摺只是證實了韓炳駒與走私船的關係,還不能指證他就是10 24走私案的主謀,只有從組織貨源、卸貨、運貨等幾個關鍵環節進一步證實韓炳駒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證據才顯得充分確鑿,才能確認韓炳駒就是走私團夥的首腦。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偵查處二處處長 于力生:因為這個碼頭是非常偏僻,這個船也不是説開到這裡,就能夠馬上卸貨,必須是有人去找,並且安排,那麼誰去安排,安排這個人也可能是韓炳駒本人自己。
解説:船主的身份已經確認,那麼碼頭卸貨又是誰來聯絡的呢?在韓炳駒來往的電話記錄中一個叫大哥廉的酒樓老闆引起了偵查員的注意,此人名叫李惠廉,廣州人、經營酒樓。與韓炳駒有過來往,案發後去向不明有重大嫌疑。專案組在對李惠廉的社會關係進行全面調查後,分析他有可能躲藏在其小舅子家,於是在他小舅子家附近秘密守候,一個月後,偵查人員終於發現了 李惠廉和他開的一輛黑色皇冠車。
偵查員:開得慢點兒,跟著。
解説:目標鎖定為確保嫌疑人李惠廉萬無一失,一方面偵查員跟蹤、監控李惠廉,一方面又找到碼頭包工頭進行照片辨認,同時經車管部門證實黑色皇冠車正是李惠廉的,於是專案組決定抓捕李惠廉。經審訊李惠廉如實供述了他在10 24走私活動中協助韓炳駒物色碼頭,保證碼頭卸貨安全的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 李惠廉:23號5點多鐘他(韓炳駒)通過朋友打電話給我,晚上有貨卸,叫我安排好點,通知碼頭這邊有貨卸,一個櫃給我一萬塊錢。
解説:據李惠廉交代他前後3次收受韓炳駒20萬元為其運貨櫃42個,並安排馬仔在路口放哨確保卸貨安全,每次韓炳駒都是親自上船查對貨櫃,這其中各個環節都是單線與韓炳駒聯絡,直接受韓炳駒指揮。
犯罪嫌疑人 韓炳駒:我説沒有打過(電話),絕對沒有打過,我記得很清楚。
解説:儘管韓炳駒對此不予承認,但是偵查人員卻並未放棄在整個走私活動中的另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就是貨物上岸後由誰來負責接貨運輸,偵查人員在車隊的出車登記本上發現10 24案發當晚有一個叫阿共的租車記錄,找到阿共應該能查出走私貨櫃的主人是誰。而且對於指證韓炳駒參與走私的犯罪行為將起到關鍵作用。於是專案組決定迅速抓捕阿共。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偵查二處處長 于力生:請這些運走私貨物的車輛全部是阿共,那麼阿共到底是不是受韓炳駒的指揮,只有阿共知道,並且只有把阿共找到以後,才能夠有證據直接知道這個車,就是韓炳駒指揮阿共去雇傭,到碼頭的。
解説:阿共名叫王順華,番禹魚窩頭鎮人,原是一名吊車司機,通過走訪,偵查員了解到阿共參與走私活動賺了一些錢,他經常在番禹市橋鎮、黃閣鎮、譚州鎮等一帶農村流竄,晝伏夜出,極少與外界發生聯絡,10 24案發後阿共再沒有回過家。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偵查員 蔣俊:通過他的電信資料,發現他都是晚上比較有規律的通宵作業,每隔3、4天就通宵作業一次,那麼按照我們的經驗,這種情況很像海上走私,因為他船晚上開回來,他就靠碼頭、卸貨、送貨、交割,那麼這些東西弄完了也就一個晚上,第二天就睡覺,白天就沒電話了。
解説;時間一天天過去了,而抓捕王順華的行動卻進行的十分艱難,由於摸不清他的活動情況,偵查人員只能對任何一個懷疑他去過的地方,都要蹲守一段時間,然而伏擊接連失敗,給整個案件的偵破帶來了一定的阻力,誰也沒想到抓捕阿共的行動,竟變成了一場艱苦的持久戰。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偵查員 任海權:我們一進村村民就對我們有防備,你沒走多遠,人家就看出我們外地人、生人,問找誰,問我們找誰,如果説不出來,人家對我們就有點防備,很難進去。
解説;於是偵查人員決定改變策略進行拉網式密查,為避免打草驚蛇排查在秘密進行,他們先後指導了十多批外省民工以收購古董、撿破爛、種菜等方式進入村裏,先後對十幾個村的人口情況包括魚塘、香蕉林、菜園等地上千名外來人口進行摸查,艱難秘密的摸查歷時一個多月,終於將阿共的活動範圍縮小到黃閣鎮的一個小區裏。2000年11月29日阿共在怡景花園的小賣部被抓獲,阿共供認了10 24案發晚上受韓炳駒的指令安排車去接貨,這一證詞從另一面印證了李惠廉的供詞,證實了韓炳駒作為10 24汽車走私案主犯的事實。
犯罪嫌疑人 王順華:23號中午韓炳駒打電話過來,要派車出去,晚上要用車,我説可以,韓炳駒要了車以後他會安排怎麼走,到哪卸貨。
記者:什麼時候要車什麼要司機都是你跟韓炳駒聯絡的?
王順華:對,對,他打電話要車了,我安排好車就不管了。
記者:線路去哪兒你知道嗎?
王順華:不知道。
記者:他都不多講?
王順華:不多講。
記者:他跟司機説?
王順華:他跟司機説好到哪,到哪卸貨。
解説:與此同時抓捕到唯一的船員梁雄進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都進一步證實了韓炳駒參與走私犯罪的事實。
記者:你跟過幾次船?
犯罪嫌疑人 梁雄進:3次。
記者:都是跟同一艘船嗎?
犯罪嫌疑人梁雄進:是。
記者:3次都是從香港運過來的嗎?
犯罪嫌疑人梁雄進:是的。香港那個什麼地方我不知道,裝了貨以後再從香港往回開。
記者:是不是每次都是晚上開過來?
犯罪嫌疑人梁雄進:是。
記者:碼頭是不是這一個碼頭?
梁雄進:都是這個碼頭。
記者:都是同一個碼頭?前兩次也是這個碼頭?
梁雄進:一樣。
解説:至此證據的取得已經證實在整個案件中韓炳駒負責在香港組織貨源,安排發運、接貨,李惠廉負責找碼頭卸貨,梁少文負責海上運輸,阿共負責陸路貨物運輸,所有的證據形成了鎖鏈,從購買船的資金到聯絡碼頭、組織包車均證實由韓炳駒操控。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法制科 李繼祥:必須要把重視證據放在第一位,在對於證據的收集、固定,我認為這個作用是非常大的,只有在收集、固定好證據的情況下,才能對犯罪分子實行從重、從快的打擊。
解説:在長達一年多艱苦的追捕過程中,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的偵查人員,先後300多次行程6萬多公里,守候100多天,走訪有關部門及群眾200多人次,至此,以韓炳駒為首的這起涉案3100萬元的特大汽車、汽配走私案成功告破。此次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首次採取零口供規則辦案,不畏艱難,以其耐心細緻的積極取證最終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偵查二處處長 于力生:這些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的時候,要不就是對自己有利的供述,要不就不供,或者是翻供,所以這樣的事情發生了很多,在我們今天的辦案過程中間,對證據的合法取得和緊緊的依靠證據,如何把證據運用好,並且把相互孤立的一些證據能夠有機結合起來,最後使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
解説:2001年7月5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韓炳駒,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雖然被告人韓炳駒依然沒有供認犯罪事實,但是檢察院就指控他的犯罪事實當庭提交了相關的物證、書證、及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主訴檢察官 王作森:這個案子韓炳駒不是現場抓獲的,這是一個,第二個,在整個案子當中韓炳駒是不供認的,這個是跟以往最大不同案子。在這個案子整個過程,我們都是依靠旁證最後進行定罪起訴這樣一個案子。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長 鄧五雲:證據與證據之間,以及證據和事實之間都是沒有矛盾的,而且這些證據形成了一個結論也是唯一的,即被告人韓炳駒參與了走私。
解説:法庭上大量的物證、證人證言得到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人韓炳駒參與了走私船粵航668的購買以及其指使被告人李惠廉尋找碼頭卸載走私貨物、雇請車輛接送走私貨物的事實,其行為在共同走私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2001年9月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審判長: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第57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韓炳駒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798萬元。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瑞華:過去是先有口供再有證據,使得案件究竟口供和證據能不能形成印證往往並不清楚,那麼實行了零口供規則以後,應當説使口供跟其它證據的關係得到了合理的理順,也使得辦案人員更多的關注其它證據,通過推行零口供規則也改變了我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的素質和觀念,使大家把口供不作為一種特殊的證據,不當成證據之王,證據之源,零口供規則從整體上來説跟我們國家刑訴法所倡導的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是吻合的。
字幕:截至今年1月全國海關共查獲案件10091起,案值47,43億元,走私罪嫌疑案件立案1228起,案值60,78億元,對3279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強制措施。廣州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1999年成立以來,共受案1286起,涉案價值24、5億元,涉嫌偷逃稅款7、3億元,為國家挽回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主持人:法院的判決為這起特大汽車走私案採取零口供成功偵破劃上了圓滿的句號。據了解長期以來公安辦案機關通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取得其他線索,為案件的順利偵破提供了一些條件,同時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體現的法律精神是不以口供為定案依據,要求司法機關以事實為依據,以證據為準繩,犯罪嫌疑人不説話、不承認犯罪事實或不認罪,只要證據充分確鑿,同樣可以認定其有罪或無罪,這就避免誘供、逼供、指供的辦案方式,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雖然採取零口供規則的方式辦案可能會給偵查機關帶來工作上的難度,但它是依法制國文明辦案,尊重人權的一個具體表現,同時對公安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零口供是一種實踐的經驗做法它還存在不規範的問題,需要我們今後證據立法來進行完善,但不管怎樣它對我國的司法建設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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