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我們都知道,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關鍵是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但是,什麼樣的證據才是確實、充分的證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是如何把握好對證據確認的?如果一個人已經有了重大的犯罪嫌疑,並且也有一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能判決他有罪嗎?我們現在就來看一個這樣的案件。
解説:1996年6月19日,位於蕪湖市的安徽機電學院內,發生了一起惡性殺人案件,該院學生食堂承包人陶子玉被人殺死,並被拋屍于校園內的一水塘裏。
被害人陶子玉,機電學院總務處會計,1995年承包了學院第二食堂,任第二食堂經理,遇害時45歲。為了儘快偵破此案,蕪湖市公安機關抽調警力成立了20多人的專案組,對案件展開偵查。法醫首先對死者的遺體進行了檢驗,經法醫認定,死者係被他人扼壓頸部導致間歇性窒息死亡。根據遺體表徵,偵察人員認定,死者是在無意中遭受厄運,兇手只能是受害者非常熟悉的人,而就在此時,辦案人員在清理死者的遺物時,發現了3本記事本,其中有幾篇既無日期,又無人物姓名的情感日記,引起了辦案人員的注意。
在一篇情感日記中,死者寫道:你是什麼樣的人我很清楚,我本來就不相信我們之間會有奇跡出現,彼此的處境都是很清楚。這篇日記似乎給了辦案人員某種暗示,仿佛死者最終被害與她生前的一段情感生活有關,而那個闖入她情感世界的人也許就是兇手,那麼這個人是誰呢?通過對死者的家屬和機電學院教職員工的調查,學院基建辦副主任劉明和進入了辦案人員的視線。1996年6月27日,專案組傳喚了劉明和。
在蕪湖市公安局,劉明和承認了與死者陶子玉因為婚外情而導致的殺人經過。據劉明和當時的供述,1996年6月17日晚上10:20左右,他在機電學院行政樓前的十字路口附近遇到被害人陶子玉,二人邊走邊談,走到第二食堂前的宣傳欄下,交談中雙方發生口角,陶子玉大聲指責劉明和,並對劉明和進行挖苦,劉明和頓時惱羞成怒,用手捂住陶子玉的嘴,另一隻手緊壓陶的左肩,將她抵在宣傳欄前。
劉明和:她向後一仰,我的手就滑下來了,下雨,地滑,那塊兒陰暗,又有車子,我下面腿一滑,不就摔倒了嗎?腿就自然放下來了。
解説:由於頸部遭受重力扼壓,陶子玉當場窒息死亡,作案後,劉明和將陶子玉屍體藏在附近的冬青樹叢中,次日淩晨2:00許,劉明和再次到食堂前將陶子玉屍體背至該院西大門東側,拋入一水塘內。至此,這起震驚蕪湖的校園兇殺案終因犯罪嫌疑人劉明河的招供而宣佈告破。1996年12月11日,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明河提起公訴。然而就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明河故意殺人案的法庭之上,劉明河卻突然全面推翻了自己先前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有罪供述。
劉明河:我沒殺人,你也沒證據,口供不能算數。
解説:劉明和翻供的主要理由是,他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情況下作出的。
劉明和:9月28日上午到9月30日,這期間不準我睡覺,不準我打瞌睡,顯然不是刑訊逼供啊?
公安人員:連續審訊,這怎麼講啊,那不連續審訊的話,我們還給你吃的好好的、睡的好好的,讓你跟公安鬥啊。
解説: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嚴禁以刑訊逼供的方式收集證據。為此,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在對本案審查起訴時,就劉明河在公安機關是否遭受刑訊逼供一事進行了專門調查。根據調查,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明河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結果,而且,劉明河供述的犯罪地點、犯罪過程也都與公安機關的偵
查結果相吻合。所以該院仍以劉明河犯有故意殺人罪而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6年12月27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明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面對一審判決,劉明河當即表示不服,並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王亞林:通過我們的審查,他的供述以及關於整個的他犯故意殺人罪的過程的情況,確實感到非常的離奇。
解説:在分析案情的基礎上,王亞林律師認為作為公訴人的檢察機關提出的證據有很多的疑點,從作案時間、作案地點到拋屍過程,作為公訴人的檢察機關都缺乏足夠的證據認定這一事實。因此,王亞林律師認為,此案應該按照疑罪來審理。
1998年3月9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明河上訴案件作出裁定,撤銷原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將此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1998年8月3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明河涉嫌故意殺人案再次開庭。在聽取了王亞林律師的辯護意見之後,法庭認為,雖然作為公訴人檢察機關提出的證據有一些還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但是,劉明河仍然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因此,法庭依然認定劉明河犯有故意殺人罪,並據此作出判決,不過這次判決將原來一審判決中的死刑改為了無期徒刑。
原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處長 潘政治:我認為這是一種比較好的處理方法,既保證劉明河不要輕易把他殺掉,證據是有點點疑問,但是這個案件又是定罪處罰了。
律師王亞林:我想像劉明河這樣的故意殺人罪,你判處他無期徒刑,到底是冤枉了無辜還是放縱了犯罪,因為如果是他殺了人的話,應當判處他死刑。疑罪從無而不是疑罪從輕。
主持人:劉明河的辯護人認為:只要有一點證據還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就不能認定劉明河有罪。於是,劉明河繼續提出上訴。而就在劉明河上訴一案又繼續發回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的時候,我國的司法領域發生了一件倍受關注的大事,這使得劉明河故意殺人案有了重大轉機。
解説:就在劉明河第一次提出上訴四天之後,也就是1997年1月1日,經過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從這一天起正式實施,該法第162條第3款明確規定:凡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也就是疑罪從無。而正是由於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確立了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使劉明河的辯護律師看到了能夠為他進行無罪辯護的希望。
王亞林:這個案件案發的時候,當時還適用的是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沒有疑罪從無的這樣一種司法的原則。
解説:那麼,什麼是疑罪從無呢?所謂疑罪,是指既有相當的證據説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全案的訴訟證據又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不能確定無疑的地作出被告人犯罪的結論。而從無則是指對疑罪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縱觀歷史的沿革,在處理疑罪的問題上,不同的證據制度採用不同的處理原則。在封建專制的訴訟中根據有罪推定的原則,對疑罪實行“疑罪 從有”的處理原則。我國古代實行“疑罪從贖”的處理原則,即對疑罪實行按有罪從輕處罰。
在其他先進國家的刑事訴訟中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對疑罪實行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與處理原則,即被告人有罪無罪難以確定的,按無罪處理;被告人罪重罪輕難以確定的,按罪輕處理。
在我國,原來的《刑事訴訟法》雖然回避了對疑罪的處理問題,對於事實不輕,證據不足的疑案,要求繼續偵查,補充偵查,直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才作處理,但這種結果往往使疑案久拖不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王敏遠教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像這樣的案件儘管不是刑事訴訟裏面的大多數案件的情況,但是畢竟有一部分案件確實是這種的情況,那麼導致了一個什麼呢?經常是退回補充偵查,還是查不清楚,證據還是蒐集不到。那麼 按照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呢,第一沒有規定補充偵查的次數,一次一次的可以來回補充偵查;第二呢,如果是最後,我們講的最後是一定期限內,經過一年、兩年甚至多長時間,還是不能蒐集到足夠的證據的時候,應該做什麼判決沒有規定,像這樣呢既不利於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同時也影響了我們職權機關的刑事職權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解説: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為新中國的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它的頒布和施行無疑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但是,因為受歷史條件的限制,這部法律本身還存在不足,而且這些不足所産生的弊端在司法實踐中逐漸顯露出來。王敏遠教授的上述觀點就代表了當時很多專家學者的意見。也正是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實際需要和一些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從1993年開始,把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規劃。中國政法大學的陳光中教授當時受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委託,組織了該校有關教授、專家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進行研究並提出具體方案,供立法機關參考。疑罪從無的觀點就是當時提出來的,但是在對這一觀點進行論證的時候,學術界和實物界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
中國訴訟法研究會會長 陳光中教授:這個問題主要是在反復討論過程中,實際上是兩種價值的取捨的問題,取向究竟是,你是在證據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特別主要是難以查明被告人是不是犯罪,這個情況下,如果你是判有罪可能冤枉好人;判無罪可能放縱壞人,那麼你是寧枉勿縱呢,還是寧縱勿枉,兩者沒有迂迴的餘地,那麼這裡頭就有一個價值取向,那麼我們最後定向的價值取向,就是寧可放縱個別壞人,但是呢,絕不能冤枉好人,按照這個價值取向來確定的疑案從無的這個規則。
解説:經過對一系列問題統一認識,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順利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1997年1月1日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共225條,比原法增加了61條。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瑞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被人民稱為是一部在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方面做出了較大進步的一部法律。它和1997年的刑法修改結合起來,成為我國刑事法制領域兩塊重大的里程碑意義的兩個法律,應該説是歷史進步意義是值得肯定的。
解説:作為里程碑意義的一部法典,這次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不僅採取了一系列舉措進一步完善了追究犯罪的機制,強化了打擊犯罪的力度,特別在促進民主、保障公民權利方面也取得了一些重大的突破,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則是正式加強、吸收了無罪推定的原則,也就是被告人有罪無罪難以確定的,按照無罪來處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瑞華:無罪推定這個原則是當年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首次在他的名著裏面提出來的一個基本的法學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和刑法裏面的罪刑法定被稱為現代刑事法制的兩塊基石,也就是説我們要搞法制,就必須搞無罪推定,就像刑法裏邊要搞罪刑法定一樣,那麼我們對無罪推定的吸收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首先,我們明確規定只有法院經過審判,才能夠認定一個公民有罪,由此呢,檢察機關的免於起訴權,也就是給公民定罪,但是不起訴的權利給剝奪掉了。從1990年以來,我們定一個公民有罪的權利一律給了法院,經過審判才能定公民有罪,這是一個進步。第二個表現就是在法庭上,檢察官承擔明顯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而過去這一點是不明確的,就是檢察官要拿出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有罪,證據不足的按無罪來處理,所以第三個疑罪從無就是證據不足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要按無罪來處理,這是無罪推定的一個基本要求,是國際慣例。
主持人:應該説正確適用疑罪從無這一司法精神是對公民合法權利的最大保障,但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如何正確認識疑罪,辨別疑罪呢?就拿劉明河涉嫌的這起故意殺人案來説,公訴機關與劉明河的辯護人之間最大的分歧也就在於對疑罪這一概念的認識上,那麼,現在就讓我們再回到這個案子中來,看一看劉明河一案屬不屬於疑罪?
原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處長 潘政治:我們檢察機關不認為這是一個疑罪,證據上有瑕疵,或者説證據上有缺陷,那麼像這種情況,我都不認為影響定案。那麼這個案件確確實實也有一些證據沒有完全的設計到位,這一方面也有可能我們工作上不細緻,但是更主要的是我們現在的科學技術水平只能到這兒,而且任何一個案件不可能所有的證據都十全十美。
解説:因此,公訴機關認為他們有相當的證據證明劉明河有重大犯罪嫌疑。第一,劉明河有犯罪供述;第二,劉明河有作案時間;第三,從法醫鑒定的結論上來看,劉明河供述的犯罪地點與拋屍過程也都與事實相吻合;但是,要想確定無疑的作出劉明河犯罪的結論,證據必須要達到了確實、充分的要求,而在這一點上,劉明河的辯護人卻提出了很多的質疑。
首先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是陶子玉的被害時間。在公訴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中,被害人是在6月17日的晚上9:00離家,9:20以前還有人曾見到過她,9:20以後便沒有人知道她的行蹤,而當晚10:00,劉明河也曾外出,卻沒有人能夠證明他什麼時候回的家,因此,劉明河有作案時間,而陶子玉被害的時間應在當晚10:00以後。
原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處長 潘政治:劉明和是在9:30在家裏看電視,看電視,他還接到一個電話,劉明和講他當時差一點睡著了,也就是因為這個電話把劉明和打醒了。
解説:那天晚上劉明河接完電話後,下樓來到一位姓黃的同事家,給在那兒打牌的兒子送錢,證人證實劉明河是在10:00左右離開了黃家。
原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處長 潘政治:我們就認為他打牌出來的時候就碰到了陶子玉。
解説:對此劉明和的辯護律師則認為,劉明和當晚10:00以後的活動情況對於案件並不重要,因為被害人陶子玉被害的時間,根本不是在10:00以後,而是在10:00以前。
律師王亞林:死亡時間法醫鑒定的結果是最後進食一個半小時以上,那這樣的話,就意味著,它不可能是無窮遠,應當是一個半小時以上,兩個小時以內。而在這個時候,陶子玉最後一次進食,從食堂的職工證明以及陶子玉的女兒證明的情況來看,她最後一次進食不會超過7:00鐘,那這樣的話,陶子玉她死亡的時間,按照第一次的法醫鑒定應當是9:00多鐘,9:30左右,而在這個時候呢,劉明河人在家,沒有作案時間。
原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處長 潘政治:我認為律師這種辯護方式不能成立,我想一個半小時以上,可以包括兩個小時、3個小時、4個小時,當然了也不可能是無限期的,不能講10個小時以上,但是起碼來講,他沒有受上限的限制吧。那麼如果陶子玉是21:00、22:00,甚至23:00死亡的,與我們推斷的一個半以上死亡並沒有原則性的矛盾。
王亞林:法醫鑒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認她的死亡時間,從而確認到底誰有作案時間,那你如果要是説一個半小時以上就等於3個小時以上,你乾脆説據最後一次時間1分鐘以上,無窮遠,那這樣的話,這種法醫鑒定還有什麼實際意義呢?一個半小時以上,不錯,確實包括3個小時以上,但是你為什麼當時沒説是3個小時以上?
解説:另外在陶子玉遇害時間的問題上,王亞林律師還提出了一個重要的疑點,那就是如果按照公訴機關的推斷,陶子玉是在晚上10:20左右遇害的,那麼從9:20她最後從人們的視線中消失到10:20遇害還有整整一個小時,這段時間她又去了哪呢?
律師王亞林:當時由於是夏天,而且由於陶子玉是食堂的承包人,應該説在蕪湖的機電學院是個知名人士,但是在這漫長的一個小時當中,她就好像突然蒸發了一樣,沒有任何一個人看到她。
原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處長 潘政治:這個就是一個真空了,是不是在這段時間裏面有其他人把陶子玉害了,那麼從法官來講,他有這種疑問,或者説從這個律師來講,律師的看法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那麼我們看待問題,那就是憑證據説話。如果現在有相反的證據證明陶子玉是給別的人殺掉的,或者説是有別的趨向,那麼當然是劉明和的事情就不存在。
解説:而劉明河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這種推斷是沒有道理的,如果公訴機關提出的劉明河有作案時間的證據還不是非常的確實、充分,就不能認定劉明河有作案時間。不僅在劉明和有無犯罪時間的問題上,控辯雙方存在著重大的分歧,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劉明和殺害陶子玉的犯罪地點與拋屍過程辯護人也提出了質疑。在公訴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中,劉明和傷害陶子玉的第一現場是在機電學院第二食堂的宣傳欄前。
原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處長 潘政治:她背部有擦痕,形成擦痕,這個背部擦痕與他交代的擠在那個廣告欄下,那是木頭的,不是很光滑的,法醫鑒定,現場檢驗也確定了,這與他的交代是吻合的。
律師王亞林:那麼不可能是在這種情況被殺死的,那麼當時這個宣傳欄距離這個食堂和這個宿舍都是非常近的,而且當時是個交通要道。按照一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在劉明河實施殺人之前,他們雙方進行了激烈的爭吵,而激烈的爭吵當時在宿舍會有人聽到,那麼來來往往的行人也會有人看到。
原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處長 潘政治:這個公安機關進行了大量的工作,都確實是去問了,有沒有人知道,當天晚上有沒有聲音,有沒有人看見,地毯似地摸排,結果都沒有發現有價值的東西。也許客觀事實已經發生了,也有人聽見了,這也是客觀事實,但是現在沒有人站出來,或者沒有人提供出來,只能是這麼解釋。
律師王亞林:你要沒有證據證明,那麼就只能推定為沒有。
解説:除了劉明河的供述外,由於沒有其他的證人或證據證明劉明河曾經在犯罪地點作案,所以,公訴機關這一認定也就缺少了確實、充分的證據。另外對於公訴機關認定的劉明河的拋屍方式,王亞林律師也提出質疑。因為發現陶子玉屍體的水塘是機電學院當時存在的三個水塘之中距離公訴機關所認定的殺人現場最遠的一個。
王亞林:光是這個拋屍的路線問題,我們認為也有問題,當時學校裏面總共有3個池塘,那麼距離被指控的作案現場最近的旁邊,東邊就有一個池塘,那麼在這個學校最隱蔽的地方,就是在食堂的背面,還有一個池塘,那麼劉明和作案以後,回到家裏面,經過慎重的考慮,按照指控,考慮了幾個小時,我們實在是想不通,他為什麼捨近求遠,背著一個屍體通過來來往往比較密集的地方,穿過大半個校園,把屍體拋在那個地方,以那種形式拋下去,我們覺得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原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處長 潘政治:這恰恰與劉明和的職業有關係,劉明和知道那個水塘,馬上就要填起來,因為要蓋房子,後來不是填起來了嗎?劉明和是搞基建的,他放在這邊近的水塘裏面,她終究會被人發現的,萬一浮起來,萬一怎麼著,那個水塘馬上就填起來,他把她甩在那裏面,然後過幾天搞基建把它填掉了,誰都發現不了。
律師王亞林:分析和推理能夠作為破案的一種手段,可以作為一種破案的思路,但是你不能作為一種定案的依據,定案是靠證據。
解説:實際上,在這個案件當中,除了劉明河的供述之外,由於沒有目擊證人,所以,公訴機關提供的所有證據都是間接證據。
原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處長 潘政治:這個案件除了一些證據之外,我們還要靠人的正常的思維邏輯判斷來推理。而且這個案件除了被告人的口供以外,其他都是間接證據,我認為這是一個間接證據比較充分的,而且間接證據能夠形成鎖鏈的比較好的一個教學案例。
解説:但是,由於劉明河當庭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所以,王亞林律師認為這些間接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鎖鏈,從而證明劉明河曾經故意殺人。由於控辯雙方對劉明河的犯罪過程及相關證據的認識存在著較大分歧,而這些分歧又直接影響了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那麼,劉明河究竟有沒有犯罪,他的上訴請求到底能得到什麼結果呢?
2000年8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又一次受理劉明河的上訴,並依法作出了終審判決。法院認為,原判認定劉明河殺人並拋屍的犯罪情節,雖有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且致死原因也與法醫鑒定相吻合,但在原審法院第一次開庭時,劉明河當庭全部推翻原供,原判雖然採用了大量的有罪證據,但根據劉明河的供述,堪查作案現場和拋屍現場,未收集到確係劉明河殺人的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案發時劉明河與被害人在一起,而且被害人當夜9:00許離開黃家後,無人證明其行蹤。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疑罪從無原則的規定,法庭判決:撤銷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劉明河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歷時5年,經過兩級法院的6次審理,劉明河終於由一個犯罪嫌疑人又變為了自由人。對於劉明河無罪的判決,很多人都會這樣的擔心,如果劉明河真的就是殺害陶子玉的兇手,那麼,法院的判決豈不是放縱了犯罪。但是,根據疑罪從無的這一司法原則,只有在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下才可以在法律上認定一個人有罪。疑罪從無的宗旨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
原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處長 潘政治:總體上,這個案件已經發生終審判決的效率,作為我們司法機關首先要&&執行,但是對這個案件本身的看法,我們公訴機關始終不虞地堅持我們原來的起訴觀點。法院在作出這種無罪判決的時候,並不是講,他不是本案的兇手、他不是殺人犯,而是講我們指控他殺害陶子玉的兇手證據不足,這兩種的表述是有區別的。
王亞林:疑罪從無法律規定的,它的體制體現在這樣一種精神,如果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確認你有罪,那我就不能確認你有罪,就要宣告你無罪,我們具體到本案説,比如説你哪怕有百分之九十的可能,確認是劉明和殺的,但是畢竟還有百分之十的可能他是冤枉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一個體制,規定這樣的體制的設計的時候,它只能是這種設計,如果疑罪從無這個原則,體現了一個國家司法民主和社會進步,它是一個國家司法民主和社會進步的標誌。
主持人:此案到此終於告一段落了,也許很多人在看完本片後都會有一個共同的疑問,那就是劉明河真的不是殺害陶子玉的兇手嗎?其實,同其他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一樣,劉明河在本案中確實有作案嫌疑,但是,最終認定他有罪無罪,必須要用法律的眼光來衡量,用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正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疑罪從無的要求,所以,我們説,疑罪從無這一司法原則,體現了一個國家的司法民主和社會進步,也是一個國家充分尊重公民個人權利的基本體現,它更使我們看到了一個國家依法治國的強大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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