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經常收看我們節目的觀眾一定會發現,婚姻家庭類的題材一直是我們關注的主題,這是因為這類題材離老百姓最近,最容易為老百姓所接受。今天我們要向您講述的同樣是一個有關這方面的故事,故事的起因首先要從我們的男女主人公的一次意外相識説起。
解説:1998年5月的一天,家住廣西北流市的個體醫生甘甲任先生在離家不遠的公園看戲時,結識了正在那裏唱戲的盧春燕小姐。
甘先生:看戲時,我拿一瓶礦泉水,(劇團)送茶員(那裏)有茶吃的,但是她(盧小姐)不吃她(送茶員)的茶,她要吃我的礦泉水,為什麼?我也不懂。
解説:按照甘先生的説法,自己與盧小姐相識完全是盧小姐主動接近的結果,而盧小姐聲稱事實剛好相反,是甘先生首先表示他與自己當醫生的父親是老朋友。
盧小姐:知道我爸爸的名字,他問我是不是他的女兒,我説是,從那以後就認識了。
解説:雖然二人對初次相識的説法不同,但自那以後,他們便開始來往起來。
盧小姐:他追我的時候,我所有的同事都親眼看見的,他為了追我,請我的朋友一起去吃飯喝酒。
解説:盧小姐的這番話,甘先生並不認同,反而説是盧小姐經常給他打電話。儘管對於在相識之後的來往中,誰更主動一些,二人同樣説法不一致,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自從相識之後,他們確實曾多次見面,並且盧小姐確實曾主動給甘先生打過一個電話。
甘先生:他打電話給我,問什麼地方有房租住?
解説:盧小姐主動相求,是因為她所在的劇團在離北流市20多公里以外的容縣,劇團經常要到市內演出,跑來跑去,很不方便,為此她很希望在市內租一所房子,而要辦這件事,最合適的人選莫過於家住北流而又經常來往的甘先生。盧小姐求助上門,甘先生自然不遺餘力,不久,他便為盧小姐租到了房子。盧小姐在市內有了房子,甘先生自然也就成了那裏的常客。
甘先生:回到北流,她就打電話講一下,講我回來了,作為朋友,我就去看看。
解説:在一次次的接觸中,年長盧小姐近30歲的甘先生深切感受到了盧小姐對自己無微不至的關心和體貼。
甘先生:用這個開水,搞這個檸檬,搞給我吃,可以祛火,酸酸的;皮鞋臟了,擦擦乾凈;要是吃飯,她先要給我,她再吃。
解説:久而久之,甘先生越發地喜歡上了盧小姐,而盧小姐自稱也喜歡上了甘先生。
盧小姐:他在我面前説了很多好聽的話,他説你以後的生活就由我去包科(承包醫療門診行醫)解決,(讓我)和他一起去,幾年後,能夠有錢了,我給你買一套10幾萬元的房,讓你有天有地有房子住,再給你10萬養老金,讓你能夠老有所歸,老有所養。
解説:關係進一步發展,甘先生與盧小姐最終跨越了一般朋友的最後界限,彼此到了這一步,於是有一天盧小姐向甘先生提出了一個大膽的問題。
甘先生:她問我,你敢不敢要我?她講。我講我不敢要,我不敢要。
解説:甘先生確實不敢要盧小姐,因為這樣必將破壞他現有的家庭。甘先生與妻子羅女士1961年結婚,一共生有4個孩子。夫妻共同生活40多年來,甘先生在外面行醫賺錢,羅女士在家裏操持家務,一家人的日子紅紅火火,尤其是近些年來,隨着孩子們陸續長大成人,成家立業,如今的甘先生已經是兒孫滿堂。甘先生深知這樣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只要自己娶盧小姐為妻,就將立刻不復存在,而他無論如何也不會接受這樣的現實。無法與甘先生成為正式夫妻,盧小姐倒也沒有過多計較,不過她向甘先生提出了一個自稱惟一的要求。
甘先生:她講我什麼都不想要,就是想要個小歸宿,你懂不懂,想要個小天地,如果有房子住,什麼我都不考慮了。
盧小姐:我只想有一個屬於我自己的家,其它我不求什麼。
解説:盧小姐這樣想要一套房子,原來在認識甘先生以前,她曾經離過一次婚,在這之後,由於沒有住房,她一直是靠租房子過日子,居無定所,近乎流浪一般。雖然她也一直想買一套房子,但這至少也要幾萬塊錢,而她每月卻只有幾百塊錢唱戲的收入,客觀現實使她只能望房興嘆。由此,有朝一日能夠擁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也就成了她心中的夢想。盧小姐的要求雖然只有一個,但甘先生卻稱這是一個天大的難題。因為買了房子,在外人眼裏無異於夫妻一般,傳揚出去,尤其是讓家人知道,後果不堪設想。但是如果不買房子,盧小姐又絕對不會善罷甘休。左右為難的甘先生只好一拖了之。
甘先生:這個嘴巴我講找房子,(其實)根本我就不去,我去聊聊天又回來,我講沒有這個房,我不想買,麻煩事。後來她就問我,真的你是想不買還是假的想不買,講出來讓我知道,我講我不想買,真的不想買,她就哭了。在那邊公園,河邊那個公園,這個淚水往下流,她就哭了。
解説:盧小姐不但痛哭流涕,甘先生説:而且她還發誓,不買房子,她就跳水自殺。果真這樣,不但自己與盧小姐的隱情會徹底暴露,而且説不定還要被判刑坐牢,甘先生表示自己已別無選擇,只好同意為盧小姐買一套房子。為了買房,1999年9月9日,甘先生找到在北流市房地産交易所任付所長的本家堂妹幫忙。
甘蘭:我説你幫誰買的,他説幫我大舅,在我們這裡住了幾年了。我説你給他買呀?他説他一分錢都沒有,我不給他買怎麼辦,我先借給他。後來他説我一下子拿不到這麼多錢,我説也可以分期付款。
解説:在這位堂妹的幫助下,幾經選擇,甘先生最後看中了位於北流市大興路80號樓二層的一套建築面積為64.68平方米,價值5萬元的商品房。房子定下之後,甘先生把隨身帶來的3.5萬元作為一期付款交給了房地産交易所。
記者:買房子的錢是怎麼來的呀?
甘先生:我醫病(的收入),我醫病(的收入),年年積起來,年年積起來,積起來,積起來,都是我老婆存起來,我(到銀行)領出來,她都知道,那天我偷偷拿存摺(去銀行)領錢,她不知道。
解説:一期付款將近1年的時候,也就是2000年8月22日,甘先生再次來到房地産交易所,用自稱到廣州行醫賺來的錢交付了剩餘房款1.5萬元,並與房地産交易所正式簽定了《定購商品房合同》。在此後不到一個月的2000年9月15日,甘先生第三次走進房地産交易所的大門,到與之同處一地辦公的北流市房地産管理所,領取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至此,購房過程全部結束。回顧這次購房過程,用甘先生自己的話説,他是又出錢又出力,盧小姐可説是不勞而獲,然而在所有的購房憑證上,包括甘先生兩次付款的收款收據,定購商品房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權證書,無論是付款人,購房合同乙方,還是房屋所有權人,他們的名字寫的竟全部是盧春燕而並非甘甲任,這又是為什麼呢?
甘先生:那時侯她講,你簽我的名,我也不要你的;你不簽我的名,簽你的名,你的老婆,你的孩子知道了,她要回這個房子,我怎麼辦?她講,我沒有房子住,怎麼辦?反正我也不要你的。
解説:甘先生聲稱:在盧小姐的執意要求下,他不得不作出讓步,同意在所有的購房憑證上全部寫上她的名字。如果事實如此,那麼應該説正是由於有了甘先生對盧小姐的這次讓步,所以才有了我們這個故事繼續發展的一波三折。
解説:盧小姐終於有了一個夢寐以求的小天地、小歸宿,甘先生也從此有了一個少有人知的新家。甘先生表示原以為自己出錢出力買房子,盧小姐日後一定會對自己好上加好,可是自從搬入新房之後,盧小姐對他的態度卻一天不如一天。
甘先生:我就看出來了,這個(人)是要房子的,不是要什麼人。
解説:甘先生的説法,盧小姐自然不會認可,認為這只是甘先生的一種自我感覺而已,其實她對甘先生始終一如既往。雖然甘先生對盧小姐有了看法,但是彼此的關係還是在維持着,直到後來由於盧小姐的工作問題雙方發生了正面衝突。
盧小姐:他説我去唱戲敗壞他的名聲,全北流市的人都知道我是他的老婆,如果我唱戲了,就麻煩了,人家説他,那個大老闆的老婆去唱戲!
解説:甘先生確實強烈反對盧小姐到處唱戲,不過原因卻與盧小姐的説法不同。
甘先生:一點兒人性都沒有,專門唱那些下流的山歌,不是農村一般的愛情歌,不是愛情歌,(是)最下流(的山歌),我最反對(她唱這些歌)。後來我的朋友講,我知道,他講你那個朋友唱歌很厲害,什麼什麼樣。
解説:為了勸阻盧小姐到處唱下流山歌,甘先生説他與盧小姐發生了激烈的爭吵。此後,盧小姐不但很少回家,而且不久她便與容縣一男子經常同乘一輛小車並且關係密切。面對現實,甘先生表示自己只有主動提出分手。對於二人這樣的結局,盧小姐聲稱完全是由於甘先生過分限制自己的生活自由,並且妄加猜疑自己與他人的正常來往,對自己缺乏應有的信任造成的。甘先生與盧小姐最終分手了,幾乎與此同時,家人也終於知道了他與盧小姐的隱情。
羅女士:1961年結婚到現在,一點兒事都沒有,都60多歲了,要不是鬼迷心竅就不會有這個事,要不然60多歲怎麼會還有這個事,60多歲都是老頭了。
解説:甘先生的黃昏戀情本已讓家人難以接受,而甘先生卻又告訴他們自己已經花5萬塊錢為盧小姐買了房子。
甘先生:凡是知道我這件事的人,很厲害,很厲害,我的孩子,我的兒媳婦,我的老婆,還有我弟弟,個個鬧我不成,我都快成病人了,那時候。
羅女士:我們辛辛苦苦賺來的錢,他卻拿我們的錢買房子給她(盧小姐),所以我不服氣,我辛辛苦苦賺來的錢,我自己都捨不得多花一塊,你為什麼拿我的錢買房子給她,我不服。
解説:包養二奶還不算,還為人家買房子,忍無可忍的羅女士明確告訴自己的丈夫,要想回歸這個家庭,必須要回房子。在妻子的逼迫下,自知理虧的甘先生決定向盧小姐要回自己花錢買的房子,但他萬萬沒有想到,自以為合情合理的事情卻遭到盧小姐一口回絕。
甘先生:她不給,有辦法你去告狀,她講,很多人同她講不行,這個房子寫的我的名字,什麼都不怕了,她講。
解説:此時此刻,甘先生自稱追悔莫及,當初購房時不該對盧小姐作出讓步,同意在所有的購房憑證上全部寫上她的名字。就在甘先生自覺有口難辯的時候,盧小姐卻顯得理直氣壯,表示自己拒不還房,不僅僅是因為所有的購房憑證上寫的全部是她的名字,更主要的是這套房子是她花錢買的,而沒用甘先生一分錢。
盧小姐:後來我叫他買房,他又説沒有錢,叫我先借錢買房,以後他還錢給我。我幾年以來唱戲有一些小小的積蓄,我又向我大哥、二哥借了一些,還沒夠我就打電話給他。
解説:既然是用自己的錢,那麼為什麼盧小姐不親自去買房呢?對此盧小姐自有説法。
盧小姐:他説叫我不要去,我不認識人,我去了,就不成功了,他説。
記者:為什麼?
盧小姐:他説因為人家要夠錢才給房住的,我沒有夠錢,他説他單獨去找他的堂妹,(求)他堂妹給一個方便。
解説:盧小姐的説法合情入理,而這也就意味着她根本不可能主動把房子交還甘先生。不要回房子,無法向家人交代,而要回房子,又談何容易,正當甘先生進退兩難時,別人的一句提醒使他發現了新的轉機。
甘先生:我聽人家講,經偵大隊專門把欠帳追回來,這個機關,我就考慮了,沒有地方去,也只有這個地方了。
解説:2001年8月26日,滿懷希望的甘先生走進了北流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控告盧小姐以談婚為名詐騙自己的財産。接案之後,經偵大隊於2001年8月29日和2001年9月3日,先後兩次傳喚盧小姐。
李龍:我調查那個盧小姐的時候,關於這套房的房款的問題,是誰出的問題,那個盧小姐對我們説這個錢是甘先生出的,不是她出的錢。
解説:這是當時的兩份問話筆錄,其中的確都清楚地記錄着盧小姐確實承認位於大興路80號樓二層的商品房是由甘先生出錢購買的。面對這兩份直接證明自己説話出爾反爾的問話筆錄,盧小姐有着自己的解釋。
盧小姐:他叫公安局的時候,是他後悔了,不要和我分手了,他説他有什麼缺點他改正了,叫我不要和他分手,叫公安局來勸我和他和好,永遠做他的老婆,不要和他分開了,怎麼樣了,因為北流市人全部知道我是他的老婆,公安局的人就來勸我。
解説:按照盧小姐的説法,經偵大隊對她的兩次傳喚完全是為了勸説他與甘先生和好,但是在這兩份問話筆錄上,卻絲毫也找不到與此有關的內容;另外盧小姐強調,她在簽字之前根本就沒有看過這兩份問話筆錄,但是在它們的末尾,卻都白紙黑字清楚地寫着“以上記錄經我看過,屬實!盧春燕!”。
解説:經過進一步調查,在得知原來甘先生與盧小姐事前長期相好,並存在非法同居後,經偵大隊認為甘先生對盧小姐的控告不能成立,二人之間的糾紛應屬民事範疇,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轄。2001年9月19日經偵大隊對本案決定終止偵查,而也就在當日,一心想要回房子的甘先生正式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現由被告盧小姐佔有的房子屬於他與妻子羅女士的夫妻共有財産,並判令被告盧小姐將房子或等值人民幣5萬元返還他們夫妻。
甘先生:講老實話,我想打官司是很累的,很麻煩的,要用很多錢的,我知道這個問題,但是講這個人太沒良心。
解説:在這份民事起訴狀上,我們看到原告不僅是甘先生一人,而且還有他的妻子羅女士。作為一個女人,遇上這樣的丈夫,羅女士表示:她的確傷透了心,但當務之急並不是夫妻算帳,而是儘早要回也是屬於自己的房子,考慮再三,她決定還是暫停與丈夫沒完沒了的爭吵,並同他一道起訴。妻子主動參與,甘先生求之不得。在北流市公安局碰壁後,對於自己單獨起訴要回房子,甘先生説他也確實底氣不足,因為畢竟他與盧小姐之間曾經是那樣一種關係,法院如何看待實在難以預料,現在有了妻子幫忙,打贏這場官司,他總算有了一些把握。為了共同的利益,甘先生與羅女士成為了本案的共同原告,而由此也就形成了目前全國出現的夫妻狀告“二奶”第一案。
解説:2001年10月9日,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以獨任審判的方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這起目前全國出現的夫妻狀告“二奶”第一案。原告甘先生和羅女士沒有出庭,而由其代理人代為訴訟;被告盧小姐則親自出庭參加訴訟。打官司實際上就是打證據,為了搶佔先機,庭審剛一開始,原被告雙方便分別拋出對本方最為有力的證據,首先原告甘先生與羅女士一方以北流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的兩份問話筆錄作為主打,強調購買本案房子的錢來源於甘先生,甘先生與羅女士是房子真正的所有權人,盧小姐應將房子返還他們夫妻。
原告代理律師:(被告)盧春燕無法推翻為什麼她承認在公安機關承認(購買房子的)錢確實是甘甲任的,所以她必須為她的這一行為負責。
解説:面對原告甘先生與羅女士一方的咄咄逼人,被告盧小姐一方也不示弱,接連向法庭出示了購房收款收據、定購商品房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權證書,以所有這些購房憑證上的盧小姐之名,堅持購買房子的錢出自於盧小姐,盧小姐是本案房子的惟一所有權人。
被告代理律師: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房産證上登記的權利人就屬於房産的所有權人。
解説: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法官最後宣佈:休庭合議,擇日宣判。在焦急等待法院判決的日子裏,原被告雙方都自信將贏得房子。甘先生認為經偵大隊的兩份問話筆錄證明自己出錢購房,不容置疑。
甘先生:我出的錢(買房),我同我老婆一起的錢,(房子)判給我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解説:而盧小姐則認為所有購房憑證同樣也證明自己出錢購房,而且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是誰,誰就是房子的所有權人,所以自己佔有房産,既有事實依據,也有法律依據。
盧小姐:是我的東西應該是屬於我,別人不能夠爭去。
解説:房子最終花落誰家?人們拭目以待。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雙方終於等來了法院宣判的日子,然而判決的結果卻令所有人出乎意料。在採信原告甘先生與羅女士一方所提供證據的基礎上,法院首先確認本案的房子是由甘先生出資5萬元為盧小姐購買的。由此法院認為:錢是甘先生出的,可房子卻登記為盧小姐所有,這説明當初甘先生購房之後把房子贈予了盧小姐,盧小姐是房子合法的所有權人;現在雙方發生糾紛,甘先生提出購房的錢是他與妻子羅女士的夫妻共有財産,所以房子也應是他們夫妻的共有財産,並要求收回房子,理由不充分,應予駁回。另外,當初甘先生把房子贈予盧小姐是因為二人存在非法同居關係,因此這一贈予行為應屬無效;盧小姐取得房子應屬非法所得。為了制裁甘先生與盧小姐的違法行為,對於盧小姐的房子應予收繳,上交國庫。
法官:現在開始宣判,駁回原告羅章惠、甘甲任要求確認北流市大興路0080號樓房二樓右邊的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財産的訴訟請求。
解説:另外法院同時作出民事制裁決定書,收繳盧小姐非法所得的房子,上交國庫。爭來爭去,可房子最後卻歸了國家,對此,原被告雙方一致無法接受。
羅女士:(房子)充公,我犯什麼罪了,我犯什麼罪了,你沒收我的財産。
盧小姐:它(法院)將我的房子充公就不公,那是屬於我的東西,為什麼要充公?
解説:就在原被告雙方共同表示不服時,一審結果也引起了法律界的關注。
江平:我們歷來對於無效的作法就是,無效以後是各自恢復原狀,你給我的東西我還給你,你拿我的你給我拿回來。這種判決是我第一次看到,居然有這樣的判決。
巫昌珍:私人財産一般不用收歸國有的辦法來處理,盡可能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地分配、合理地解決,這樣處理還是有些不同的看法。
主持人:兩位法律教授強調: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後,當事人因這一行為取得的財産,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只有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時,才對雙方取得的財産予以追繳,收歸國家。現本案當中甘先生出於與盧小姐之間存在非法同居關係而對盧小姐實施贈予,這一行為還不足以損害國家利益,而一審結果竟將本案的房子予以收繳,上交國庫,這一作法確實值得商榷。
解説:由於不服一審判決,原被告雙方先後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判決確認房子屬於自己所有。2002年4月10日,玉林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這起倍受關注的上訴案件。與一審相反,這次開庭甘先生坐到了法庭之上,而盧小姐卻沒有出庭。
法官: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現在開庭。
解説:庭審開始以後,甘先生首先提出變更自己的上訴請求,將原來要求法院判決確認房子屬於自己所有,變更為要求法院判令盧小姐返還自己為購房而支付的5萬元人民幣。在隨後進行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甘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張1999年9月9日,也就是他購房一期付款3.5萬元那天,他到建設銀行領取現金3.5萬元的儲蓄取款憑條,除此之外,與一審相比,上訴雙方既未能向法庭提供新的有力證據,也未能提出新的辯論觀點。
法官:經合議庭合議,現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解説: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一樣,也確認房子是由甘先生出資5萬元為盧小姐購買的;由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甘先生與盧小姐之間是贈予關係是正確的,但認定贈予物是房子卻是錯誤的。
法官:不論是甘甲任個人,還是甘甲任夫妻在贈予前均沒有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是説甘甲任夫妻從來沒有合法取得過房屋,(因此)不存在贈予房屋的事實。
解説:二審法院認為由於從一開始房子就登記為盧小姐所有,盧小姐是房子合法的所有權人,而甘先生與羅女士從未依法取得過對房子的所有權,所以甘先生根本無法將從來就不屬於自己的房子贈予別人,他贈予盧小姐的應該是5萬元購房款,也就是説本案事實應該是:甘先生首先贈予盧小姐5萬元,然後代理盧小姐購買房子,盧小姐因此而依法取得對房子的所有權。在認定甘先生贈予盧小姐的是5萬元購房款的前提下,二審法院也認為這一贈予行為無效,不過原因卻與一審法院不同,並不是因為甘先生與盧小姐之間存在非法同居關係,而是因為這5萬元購房款是甘先生與羅女士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産。
法官: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産,夫妻共同所有,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只要夫妻關係存續,就不能劃分為丈夫有幾份,妻子有幾份,而是夫妻雙方對所有共同(共有)財産有同等的所有權,處分共同共有財産應徵得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一未與其他共有人協商,就擅自處分共同共有財産,其行為全部無效。
解説: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當中甘先生在未徵得羅女士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他們夫妻的共同共有財産5萬元贈予盧小姐,這一贈予行為全部無效,盧小姐應返還5萬元給甘先生和羅女士。另外,甘先生出於與盧小姐的非法同居關係而對盧小姐進行贈予,不足以損害國家利益,加上贈予物又並不是房子,所以一審決定將房子予以收繳,上交國庫,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依法應予糾正。基於以上認定,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法官:判決如下:盧春燕返還5萬元人民幣給甘甲任、羅章惠,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玉林中院同時作出民事裁定決定:撤銷北流市人民法院關於將盧小姐的房子予以收繳,上交國庫的民事制裁決定書。
主持人:節目看到最後,我們看到房子最終是歸了盧小姐,當然為此她也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就是要返還5萬元人民幣給甘先生和羅女士。與一審結果相比,二審結果無疑更能讓人接受一些,因為它畢竟保護了妻子羅女士的利益,不過許多人仍然對這一結果提出異議,就是甘先生長期與盧小姐非法同居,可最終卻沒有受到任何的制裁。現實生活就是這樣豐富多彩,面對新的事物和新的問題,我們的法律有時也很難做到周全。據了解,目前法律專家們正在加緊制定我國第一部《民法典》,相信本案一定會給他們提供一些新的思考和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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