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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涉嫌偽證案》(2002年5月23日)


  主持人:我們每一期節目都要講一個案件,而我們今天要講的這個案件卻有些特別,這是一個案中案,而且案件當中被告的身份也有一些特別,他是一位律師,我們都知道,律師一般都是替別人辯護的,那麼這一位律師為什麼會成為被告,為什麼會被指控有罪呢?我們先從第一個案子開始説起。

  解説:福建省的福安市地處閩東多山地區,老百姓蓋房、修路都要和石頭打交道,因而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就成了常用物品,而我們片中的第一位主人公吳培春就是當地一位有名的打石師傅。

  吳培春:我從來就是打石頭的師傅,在福安市大多數的人都知道我,我是有技術(的師傅),放炮石頭不會亂飛。

  解説:吳培春這麼評價自己可並非大話,聽村裏人講,儘管他常和炸藥、石頭打交道,但幾十年來從沒出過事。

  村民:我知道他,他十幾歲就開始打石頭吧。

  村民:人家都請他去,因為他有這個爆破證。

  解説:原來,吳培春不僅打石技術好,最重要的是有一本爆破證,這本爆破證是在公安機關經過培訓後取得的,按照公安部門的規定,只有持有爆破證的人才有爆破資格,而且只有持證才能夠申請購買炸藥。吳培春是溪炳鎮茜洋村人,1999年5月,與他鄰鎮的賽岐鎮上有一座名叫萬壽寺的寺廟建觀音閣要炸石頭,工程承包人找到了吳培春。

  吳培春:他就説了,那你,一定要麻煩你,地基很多岩石,很多,他沒有證,沒有爆破證。

  解説:吳培春答應了萬壽寺的邀請,經過申請,從本鎮的物資局購得了爆破所需的4箱炸藥、100發雷管,運到了萬壽寺,並親自實施了爆破。

  吳培春:我幫他完成了,雷管、炸藥我去工地那邊去檢查,全部都放光了,觀音菩薩都豎起來了,沒事的。

  解説:在萬壽寺爆破完,吳培春又趕往別的工地去打石頭,讓他沒想到的是,萬壽寺的爆破聲被公安民警聽到了。

  民警:因為我們白天有的時候也會聽得到,這上面怎麼突然間有這東西,有這爆破的東西,炸藥的申請、買(炸藥)這東西在當地應該經過我們這一關,問包片的人(有沒有接到申請),包片的人説沒有啊。

  解説:因為國家對炸藥的申請、購買、爆破等等都有著嚴格規定,而當地百姓的生産生活又常用到這些物品,因而,清理非法爆炸物也是當地公安部門的重要工作之一。聽到山上有爆破聲,而又沒接到申請,民警直覺,這可能有人在非法作業,循著爆破聲的方向,民警開始了尋找,發現是萬壽寺炸了石頭,民警當即向萬壽寺的住持陳成如詢問了有關情況。

  萬壽寺住持 陳成如:炸藥是吳培春的,他有證,有什麼,他是幫我們炸。工錢怎麼算,是董細校跟他定的。

  解説:得知這一情況,公安民警認為,吳培春沒有經過賽岐當地公安機關的批准,有私自買賣炸藥的嫌疑,在進一步的調查中,民警還得知了,在1998年,同在賽岐鎮上的萬祿寺建寺時,也是吳培春實施的爆破,而這次爆破,賽岐公安部門同樣沒有接到吳培春的申請。

  民警:我們認為,這個性質就比較嚴重,前期應該説是作為治安案件入手查的,查到後面這情況,我們就認為,這可能要轉刑事案件。

  解説:據此,公安機關認定,吳培春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于1999年9月7日將其刑事拘留,2000年8月移送檢察機關起訴,這消息傳回了吳培春所在的村子,人們紛紛猜測,吳培春這下可要吃官司了,而吳培春得知這個消息卻很是想不通。

  吳培春:我心裏很難過,我的爆破證是公安局發給我的。

  解説:吳培春覺得自己有公安局發的爆破證,又是寺廟請去爆破的,而且也沒出什麼事,怎麼會犯罪呢?正當吳培春不知該怎麼辦時,一個朋友説,他認識一個叫黃亞斌的律師,在鄉鎮辦案很有名氣,建議吳培春去找找。聽了別人的建議,吳培春不敢耽擱,趕緊趕往福安市韓誠律師事務所黃亞斌的辦公室。而令黃亞斌沒有料到的是,就是這起看起來極為普通的刑事代理案卻給他本人帶來了一場官司。吳培春見到黃亞斌之後向他出示了自己的爆破證、購買炸藥的發票,並介紹了基本情況。

  黃亞斌:他有這個合法買賣炸藥的發票,他有爆破證,又是自己親自到兩個工地去爆破的,那麼從他這個介紹的情況來講的話,應該説是不構成非法買賣爆炸品罪。

  解説:聽了吳培春的介紹,黃亞斌直覺判斷,吳培春不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但是公安局既然做出了吳培春構罪的認定,可能問題出在炸藥的結算上,黃亞斌隨即向吳培春詢問了這方面的情況。

  黃亞斌:我就問他,那你的炸藥是怎麼結算的。他講,是把提炸藥的運費和誤工費加到裏面去,那就是每包是國家價再加4塊錢,這4塊錢是作為提炸藥的運費和誤工費。

  解説:聽吳培春這麼説,黃亞斌覺得,既然是寺廟請吳培春爆破,那麼這個炸藥就應當視作是寺廟委託吳培春代買的,寺廟當然應該支付炸藥的材料費以及吳培春為爆炸所需的運費和誤工費,但不能因此就認為吳培春是把炸藥賣給了寺廟,因為吳培春説兩個寺廟的爆破是他親自實施的。

  黃亞斌:如果他自己持有爆破證,又自己去爆破,那就不存在買賣這層關係,那就是一種勞務關係。

  解説:如果是勞務關係,那麼吳培春與兩寺廟之間就不存在買賣炸藥的問題,由此,公安機關認為,吳培春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就不能成立。得知這一對吳培春極為有利的證據線索,黃亞斌決定親自去找有關當事人取證。他們分別是萬壽寺的住持陳成如及工程承包人董細校,萬祿寺的住持釋正信及工程承包人陳壽基。由於黃亞斌不熟悉去兩所寺廟的路,於是和吳培春商定,由吳培春帶他去找這些證人。2000年的10月2日這天上午,兩人出發了。首先到了萬壽寺,並且很順利地就找到了第一個證人,萬壽寺的住持陳成如,取得了第一份證言。

  黃亞斌:我就問了一句,整個過程是不是都是吳培春在那邊爆破,他説整個過程確實是吳培春在爆破。我接下來問,工錢是怎麼算。他也證實説,炸藥是國家價格加4塊錢,一包加4塊是作為運費和提炸藥的誤工費。

  解説:聽陳成如這麼説,黃亞斌覺得心裏有了底。也就是説吳培春確實親自參加了爆破,寺廟支付的錢無非是包括了炸藥的材料費,以及吳培春爆炸所需的誤工費和運費,這顯然不是吳培春把炸藥直接賣給了寺廟,這就印證了黃亞斌對吳培春和萬壽寺之間是勞務關係,而不是買賣關係的判斷。得到第一份證實吳培春並不存在非法買賣爆炸物的證言之後,黃亞斌決定一鼓作氣,再去萬祿寺取證。

  吳培春:他前門關起來了,我就從後門進去。

  記者:這個(證言)做了多長時間?

  吳培春:也做了很多時間。

  解説:和陳成如的證言一樣,釋正信的證言同樣體現了請吳培春爆破,並向其支付的是材料費、運費和誤工費,這也就是説,吳培春與萬祿寺之間如同他與萬壽寺之間一樣,也是一種勞務關係,而不是買賣關係。得到這兩份足以推翻公安機關認為吳培春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的有力證據之後,黃亞斌並不滿足,為了做到萬無一失,他決定再找兩位工程承包人了解有關事實,結果董細校不在福安,黃亞斌隨即用手機向董細校詢問了有關情況。

  黃亞斌:董細校也證實説,這個炸藥一包是加4塊錢,錢是我付的,就是這個情節,他承認了。

  解説:儘管沒有和董細校見面,但是董細校的話同樣證明了與吳培春之間是勞務關係,而沒有向吳培春買炸藥的事實,這時已時近中午,山上下起了雷雨,由於陳壽基住在山裏,找到他還要冒雨走很遠的山路,黃亞斌覺得,既然前三個證人證言都沒有什麼出入了,他也通過電話向萬祿寺承包人陳壽基做了核實,至此,四名證人證言調取完畢,我們注意到,這四份證言當中,陳成如、釋正信的兩份證言是當面取的證並親自簽了名,而陳壽基、董細校的兩份證言是在黃亞斌沒有與他們見面的情況下調取的。之後,黃亞斌將這兩份證言由吳培春帶給陳壽基和董細校審核簽名。而在我們記者的調查中,兩人也確認見到了這兩份材料。

  陳壽基:簽我自己的名字,把他簽一下、蓋一個章。

  記者:後來是不是拿來一份東西給你看?就是那個吳培春?

  董細校:有。

  記者:拿來的是什麼?

  董細校:就是説他(吳培春)來萬壽寺做這個放炮(爆破)的經過,我都看過。

  記者:你看過?

  董細校:對。看過了。

  記者:你覺得上面......?

  董細校:沒有什麼假的,是真實的。

  解説:由陳壽基、董細校審核簽名後的材料在2000年的10月8日由吳培春送到了黃亞斌的辦公室,黃亞斌覺得,這4份證言可以作為為吳培春做無罪辯護的證據了。而他沒有想到,恰恰是這4份證言成了日後檢察機關指控他偽證的證據。

  解説:拿到4份證言的黃亞斌依據於此寫了一份調查報告,報告認為,在萬壽寺和萬祿寺的爆破作業當中,吳培春是收取的是材料費、誤工費等等,關鍵是他自己親自實施的爆破,而不是把炸藥賣給了寺廟,因而吳培春與兩寺廟之間是勞務關係,而不是買賣關係。另外,因為吳培春有爆破資格,而且購買炸藥的手續是合法的,因此確認吳培春無罪。隨後黃亞斌將這份調查報告以及4份證言一併呈送至福安市人民檢察院。而此時檢察院正在對吳培春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一案進行審查,黃亞斌把材料送來之後,檢察院發現,黃亞斌所調取的證人證言與公安機關先前對此案的認定出現了很大的差別。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蔡小潔:買賣關係是一種有買方有賣方,這種買賣關係才存在,那麼從辯方律師提供的材料裏面看,它就不是一種買賣關係,是一種委託。辯方律師提供的證據材料與公安機關調取的證人證言是在這關鍵性的問題上出現了不一致。

  解説:檢察院所説的關鍵問題不一致,指的就是公安機關先前所調取的4份證人證言陳述的,是與吳培春之間的買賣關係,因而公安機關認定吳培春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而黃亞斌所調取的證人證言陳述的,是與吳培春之間的勞務關係,黃亞斌也就做出了吳培春無罪的判斷。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蔡小潔:像這種案例就是説,證人證言,證人證言因為與原來公安機關取得不一致的話,顯然就是屬於一種證人翻證的現象。

  解説:檢察院認為,由於證人翻供使得案件定性出現了困難,因此決定,將吳培春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一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福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韓陽中隊依照檢察院的退查提綱,重新對4名證人做了調查,並把結果呈送給了檢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蔡小潔:退查的結果後來證人證言扳回來了,也就是説復原了,就是回到了原先的證據情況。

  解説:退查的結果,4名證人又都承認了從吳培春處買炸藥的事實,鋻於這種情況,公安局和檢察院開始懷疑黃亞斌的取證是不是存在某些問題,韓陽中隊隨即立案對黃亞斌的取證進行偵查。而結果發現黃亞斌在取證上確實存在破綻。

  福建省福安市公安局刑警答對韓陽中隊指導員 林建生:有兩份材料證人不在場的情況下,他是沒有找到證人,自己寫的,這是一點,還有一點,寫的內容,證人也不同意。

  解説:公安機關認為,黃亞斌在取證上存在有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沒有見到陳壽基、董細校的情況下取證屬取證程序違法。另外,陳成如、釋正信的證言內容也是虛假的。因為在調查中,陳成如認為並不知曉律師所做筆錄的內容,而釋正信則否認曾經見過律師。公安機關隨即將這一情況向檢察院做了説明。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蔡小潔:那我們認定他(黃亞斌)首先是程序上不合法、內容上也是虛假的,我們認定他是偽造了4份證據。

  解説:依據我國《刑法》第306條,在刑事訴訟當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毀滅、偽造證據,或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做偽證的,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罪。檢察院認為,黃亞斌觸犯了這條法律的規定。基於這樣的認定,2001年1月19日,福安市公安局將黃亞斌刑事拘留,這天正是農曆的臘月26。得知這一消息的黃亞斌的家人無論如何也想不通,怎麼幫人家打官司,倒把自己送進了公安局?一家人怎麼也不相信。

  黃亞斌的母親:我就哭了,哭了呢,也睡不著,就哭來哭去,來回地哭。

  黃亞斌的父親:我説你要相信我們的兒子,從小養到大,他的為人我們知道,他性格我們也知道,絕對不會做這樣的事情,我説你哭都沒有用。

  黃亞斌的母親:人家叫他做事情,錢給他他都不要。

  解説:黃亞斌被刑事拘留之後,1月21日檢察院下達了批准逮捕通知書。1月22日,在黃亞斌家人和同事的要求下,公安局同意黃亞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回家的黃亞斌聽到的是各種各樣關於他被抓的傳聞。

  黃亞斌:這個黃亞斌在辦公室沒有下去調查,在辦公室寫了4份筆錄,然後的話,一份筆錄用一個指頭,一份筆錄用一個指頭,用4個指頭蓋的,做了4份筆錄,做偽證。

  解説:取保候審5個月之後,到了2001年6月26日,黃亞斌被解除取保候審關進了看守所,並於第二天,也就是6月27日由福安市人民檢察院以觸犯《刑法》第306條為由起訴至福安市人民法院,黃亞斌也因此成為了閩東乃至福建省,律師因涉嫌偽證罪被起訴的第一人。

  解説:案件進入審理階段,黃亞斌所在律師事務所主任羅鈴忠擔任了黃亞斌的辯護律師,接手案件後,羅律師開始仔細研究引發黃亞斌偽證的吳培春一案。羅律師發現,根據我國《刑法》對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認定,炸藥作為國家嚴格管制的物品,只能在公安機關審定的地方爆破,而不能異地爆破,就吳培春一案來説,即使他有爆破資格、合法的購買手續、只是收取了材料費和運費等等,但他把從溪炳申請的炸藥拿到賽岐爆破,同樣構成了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黃亞斌以為勞務關係就不構成此罪的觀點是對相關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因此,也就是説,黃亞斌所做的調查報告以及證人證言依然可以定吳培春有罪,既然這樣,就可以認定,黃亞斌根本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也就是説,黃亞斌沒有違背事實做偽證。

  福建省福安市韓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羅鈴忠:他只不過是把買賣這種(字眼)表述為是一種爆炸物品的原來的成本價而已,那不管是成本價還是説在市場上的買賣,加價買賣,但事實上還是一種買賣,是貨幣跟物品的一種交換行為,還是一種買賣行為。那我們首先可以判斷,他在主觀上沒有這麼一個犯罪的故意。

  解説:而公訴機關對此則持有截然相反的觀點。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蔡小潔:黃亞斌提供的調查材料上就沒有辦法反映出來這種買賣關係的事實,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吳培春,他的委託人吳培春逃避法律制裁。

  解説:公訴機關堅持認為,主觀上黃亞斌有偽造證據的故意,而客觀上也確實偽造了4份證據。而辯方律師認為,黃亞斌沒有當面向陳壽基、董細校取證,在取證程序上確實有違規之處,但並不能構成違法,而且兩份筆錄由兩人親自簽名,表明了他們對筆錄內容的認可。而陳成如、釋正信兩人否認知曉筆錄內容和見過律師的説法,根本不能對抗他們在筆錄上親筆簽名以後形成的法律效力,更不能把責任嫁禍于律師。

  羅鈴忠:作為證人應該對你所簽字、蓋印的證言呢,要承擔全部的責任。不能説你反映的情況和律師所做的記錄不一致,你也簽字蓋章,你要是不負責任的話,不能把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推給律師。

  解説:在黃亞斌涉嫌偽證一案當中,至於4名證人為什麼會出現翻證,我們不得而知,但辯方律師提出了疑義。

  羅鈴忠:往往出現這種情況,就是説,我們辯護人去取證,取完了,然後後面呢,證人又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叫去作證),他可以採取強制手段,他可以把他叫進去,那麼至於説,後面的證人為什麼又改變了跟律師的證言,那麼到底是什麼原因,我們不太清楚。

  解説:此外,辯方律師還認為,公訴機關在律師與公安機關對證人取證之後出現分歧,就認定律師在做偽證,這種説法顯然過於絕對。

  羅鈴忠:那證人呢在這裡面反復的比較多,怎麼看這個問題呢,他認為説呢,就是要以我公安、檢察機關取證的為準,那麼你律師取證的如果有不一致,那麼就有可能是你律師改變了證人證言,所以我想,好像這個觀點就是説比較武斷一點。

  解説:而公訴機關在律師與公安部門對證人取證之後出現分歧而採信公安部門的證據,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蔡小潔:我們是在堅持,審查了公安機關調查的證據,以及我們進行的調查核實,我們也有進行調查核實,在證據的基礎上,認定以上(黃亞斌所做)的這4份證據是偽造的。

  解説:另外就黃亞斌的調查導致吳培春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否可以作為黃亞斌構成偽證的證據,控辯雙方同樣針鋒相對。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蔡小潔:退查影響了案件的順利進行,我們公安機關就要必須再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排除證據,客觀上給檢察機關認定事實帶來了困難。

  羅鈴忠:整個案件的退查,它也是符合法定程序的,退查的過程,目的就是把整個案件的事實查清楚。不能因為説,我這案件退查了,那這個就是導致了這麼一個好像走了一段冤枉路。

  解説:隨著案情的展開,黃亞斌一案開始引起各方面的關注,作為律師,在案件代理中被指控犯了罪,在福安成了新聞,而黃亞斌的命運究竟如何,更是讓同為律師的同行們極為關注。

  律師 郭海強:你説律師被抓了,平時都聽説被告人做壞事被抓了,結果你律師是幫被告人辯護的,結果,你本來應該來説要為被告人就是説做罪輕、無罪的這樣一個辯護,按照我們《刑訴法》來規定,結果連你自身都難保、被抓住了,當然這是一個很熱點的新聞。

  律師 陳棟傑:第一個感覺就是震驚,無比的震驚。我們覺得:可能就是我們平常,因為我們在福安的律師界之間的話,彼此都比較了解,對黃亞斌律師的為人,我們也比較(了解),再説,他今年涉嫌偽證的話,我想這種可能性不大。

  解説:在社會各界的關注下,2001年7月25日和8月30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先後兩次開庭,對黃亞斌涉嫌偽證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針對控辯雙方針鋒相對的觀點,法院認為,此案的癥結點就在於黃亞斌所做調查與公安機關所做調查究竟有無根本上的矛盾,這是黃亞斌是否構成偽證罪的關鍵。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吳秋如:這4份證人證言與公安做的4份(證言)有什麼區別呢,我們認為,本質上是沒有區別的,只不過是從文字表達上有一定的區別。

  解説:法院認為,黃亞斌所做筆錄與公安局所做筆錄只不過在文字上有表述的不同,公安部門更多的著眼于有無買賣事實、付了多少錢。而黃亞斌著眼於以什麼形式拿過去的,支付的是材料費、誤工費等等。關鍵是黃亞斌所做的調查和公安局所做的調查沒有本質上的差別。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吳秋如:無非這個黃亞斌在這個證言裏面把這個買賣這個字眼隱掉,然後用勞務關係呀、用材料費這種字眼代替了這個買賣的事情,那實際分析來,還是買賣。

  解説:法院認為,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18條、27條和33條的規定,無論是包工包料,還是訂立合同來支付炸藥的費用都屬違法行為,因而黃亞斌的收取材料費的説法,依然是吳培春有罪的證據,只能説黃亞斌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有錯誤,才作出了吳培春無罪的調查報告,而導致案件退查,只能説公訴機關在對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理解上與黃亞斌犯了同樣的錯誤,因而法院認定,黃亞斌並不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罪,並於2001年10月26日作出了判決,而法院的這一判決卻遭到了檢察院的強烈反對。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蔡小潔:按我們理解呢,《刑法》125條,就説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這條規定,法院,就是對於這條罪名進行的無限的擴大解釋。

  解説: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對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理解錯誤,因為黃亞斌的調查報告並體現不出非法買賣罪名的成立,因此可以推定,黃亞斌主觀上的目的,就是要使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客觀上導致案件退查妨礙了司法,據此,福安市人民檢察院于2001年10月29日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而就在黃亞斌勝訴之後,他的委託人吳培春的命運也經歷了戲劇性的變化,本來被判有期徒刑10年的他,因200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因生産生活所需非法買賣製造爆炸物,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不做犯罪處理,最終由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作出了免於刑事處罰的決定。

  解説:黃亞斌雖然贏得了這場官司,但由於在取證程序上確實有違規之處,依照有關的律師管理條例,寧德市律協對他作出了停業一年的處分。這場官司讓更多的律師看到了規範執業的必要性,而與此同時,在黃亞斌一案中,證人翻供是公訴機關指控其偽證罪的直接原因,而律師們認為,證人翻供在刑事案件代理過程中並非個別現象,因而,由此折射出的刑事辯護給律師帶來的風險也成了引發律師關注的話題。

  郭海強:刑事辯護不管怎麼説,收入和它的風險本身是不相稱的,也就是收入很低,但它風險很高,職業風險很高,稍不留神就可能出現這樣一個事例,所以很多律師這樣一比較,當然認為如果説能不接儘量是不接這類刑事案件。

  羅鈴忠:這個案件的發生,應當説對每一個律師來講,都有一種危機感,根據我們的了解,就説黃亞斌律師涉嫌偽造證據這個案件發生以後,福安整個在偵查階段介入辦案的,律師接受委託的案件,一下子就掉入空白了,都沒有人做了。

  解説:福安律師的擔憂並非個別,在採訪中我們了解到,刑事案件已成為律師不願觸及的對象,單以北京為例,律師人均辦理刑事案件已經從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這一數字與律師人數和業務量的迅猛增長形成了鮮明對比,刑事辯護曾經是律師的主要業務,為什麼會落得這般田地,除了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阻力之外,律師們認為,偽證罪帶來的風險是重要原因。

  律師 徐家力:那一般的控訴機關認為律師取證以後,證人的證詞改變了,就要重新對這個證人再進行重新取證,對律師的整個過程再重新審查,這樣就揪出了很多他認為律師取證過程當中的問題。

  解説:而據了解,目前全國範圍內,律師被指控偽證罪的案件數量已呈增長之勢。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秘書長 馬國華:我們最基本的維權是應當由各省和地市的律師協會來辦,那麼各省、地市他在覺得實在辦不了、難度非常大的情況下,他才會報到我們這裡,因此,我們這裡直接接到案子呢,數字當然不是很大,一年大概有十幾起,但是我想呢,全國這方面的案子大概有幾十起、上百起,這是非常大的一個數字。

  解説:誠如這位律協的負責人所説,每年全國因涉嫌偽證而引發的律師維權案件確實不在少數,而這麼多律師涉嫌偽證都是被指控觸犯了《刑法》第306條,律師界認為,這條法律不僅讓律師對刑事辯護有畏難情緒,更深層次地影響到了在刑事辯護當中控辯雙方權利的對等。

  律師 肖仁輝:你偵查人員、你公訴人員,你也有大量接觸證據、證人的機會呀,那麼我們審判制度改革以後,應該控辯雙方是均衡的,那麼你給他(律師)這方面特別的約束,那無形之間,是強化了公訴人強勢的地位,實際上,這個在庭審中失衡的現象是比較明顯的。

  解説:針對律師界的這種反應,有關專家對《刑法》306條在司法實踐中的價值提出了質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趙秉志:這幾年的時間來看,全國據説有幾百起這樣的案件,但是,只有百分之幾最後確實經過了訴訟以後認定,確實是代理人構成了306條的犯罪,剩下的百分之九十幾都是不構成這種罪的,但是這百分之九十幾都是不構成這種罪的,被納入到刑事訴訟和刑事追訴當中的,也就是説這條(《刑法》306條)的錯案率太高、太高。因此我認為,306條有必要從根本上來考量立法的價值和實踐的效果,在適當的時候應該通過立法的調整解決司法事務中的這麼一個難題。

  主持人:我們今天關注的這一起律師涉嫌偽證的案件,至少能帶給我們這樣兩點啟示:第一,在片子當中,雖然律師黃亞斌經過法院最後的審判,沒有構成犯罪,但是他在辦案取證過程當中所出現的一些紕漏,也更加使我們意識到,應當加強對律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另外呢,針對律師在刑事案件辯護當中所遇到的這樣尷尬的問題,更應該值得我們的關注,由於律師作為司法程序當中一個特定的角色,特別是在刑事辯護過程當中,他不可避免的要充當替壞人説話這樣一個角色,所以呢,他總是盡最大可能的替他的當事人去洗脫罪責、去做無罪辯護,那麼也許,正因為如此,所以《刑法》306條當中規定的偽證罪,在很大程度上與律師的辯護取證工作就産生了一些衝突,那麼怎麼樣既能夠保證律師合理合法地去辯護取證,另一方面也能保證我們法律的公開公正,也許是我們在今後的司法活動當中,更應該值得去研究、去探討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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