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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遺産糾紛案》(2002年5月9日)


  主持人:我們這次關注的是發生一個普通家庭中財産糾紛的故事,一位下海經商的私營企業者在他突然離開人世後,辛苦一生掙得財富不僅沒給親人帶來一些欣慰,反而是陷入了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中,而打官司的不是別人,正是與他親密接觸的親人。

  解説:生活在湖南衡陽市的劉達保有著一個幸福美滿的家,60年代,他與小自己6歲的姑娘王慧銀結婚,生育了4個兒女,一家人日子雖過得清苦,但夫妻相敬如賓,生活的既平靜又和睦。80年代初,已經退休的劉達保決心下海闖蕩,他在衡陽市既開飲食店又辦廠,生意漸漸有了起色,家裏人本以為從此能錦上添花,卻沒想到隨著生意的紅火,一場不幸也慢慢伸向這個家庭,就在劉達保做生意不久,便傳出他在外另有女人的風言風語。

  劉達保的女兒 劉紅斌:後來人家懷疑他有什麼關係了,他説,我是把她當作我的妹妹一樣對待她,因為她很可憐,家裏很窮,所以我就對她比較好。

  解説:原來在1988年,已是50多歲的劉達保在衡陽市開飲食店,期間店裏來了一個打工女子,名叫雷文蓮,21歲,農村姑娘,小學文化。這個年輕女人的到來,改變了劉達保平靜的生活,兩人的年齡雖然相差30多歲,但是頻繁接觸,使他們之間的距離拉近了,劉達保對雷文蓮除了在生活上給予特殊的關照外,兩人還經常一起單獨外出遊玩,日子久了,劉達保與雷文蓮相好的傳言就到了妻子王慧銀的耳朵裏。此時,劉達保的4個兒女也聽到有關父親與小他30多歲的女人雷文蓮之間的一些傳言。

  劉達保的女兒 劉紅斌:她當時在我父親那裏打工,我所了解就是説,這個女的長得又不怎麼樣,很平凡的,是不是呀?當時外面很多謠言,我就説,她是不是跟我爸爸有關係,我曾經問過我爸爸,我爸爸當時很堅決地否認了。

  解説:儘管劉達保在妻子王慧銀和兒女們面前否認了與打工女子雷文蓮有曖昧關係,但是,隨著劉達保回家次數的減少,甚至有時幾天不回家,妻子王慧銀開始懷疑了,特別當她不斷聽到丈夫與雷文蓮不僅相好,而且還經常住在一起的風言風語時,妻子王慧銀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曾經摯愛自己的丈夫竟會背叛自己,她還是決定去親眼看看這個叫雷文蓮的女人到底與自己的丈夫是否有關係。

  劉達保的女兒 劉紅斌:因為我媽媽聽到些謠言,就説他跟那個女的有些什麼關係,我媽媽去找雷文蓮,就在路上相遇,雷文蓮當時很囂張,就打了我媽媽,把我媽媽臉都抓破,我媽就回來了。

  解説:冤家路窄,就在去雷文蓮住處的路上,妻子王慧銀見到了傳言中的這個女人,兩個女人一見面沒説幾句話,就發生了激烈地爭吵,並相互扭打起來。聽説母親被雷文蓮打了,劉達保的兒女們非常氣憤,決定再次去找雷文蓮,要求她以後不要糾纏父親。這次,幾個年齡相當的年輕人又一次發生了衝突。

  雷文蓮:把我的衣服、我的照片、我的錢、我的被子,東西統統掃光。

  解説:自從劉達保的兒女們到雷文蓮的住處大鬧以後,雷文蓮再也待不下去了,她只好離開了劉達保開的飲食店,住到親戚家裏繼續找工作。而此時,妻子王慧銀滿以為,雷文蓮的離去會使丈夫從此能回心轉意,卻萬萬沒想到,劉達保不但沒有搬回家住,反而還怪罪妻子王慧銀的行為影響了他的生意。從此,劉達保乾脆搬出了這個家。1990年,劉達保離開衡陽去了廣西桂林,在那裏做起了通訊器材生意,並將雷文蓮也帶到了桂林。

  劉達保的女兒 劉紅:就出去賺錢嘛,也出去了這麼久,因為他要出去打工,我媽媽要照顧家裏,不可能天天跟他走。

  解説:在劉達保到了桂林的第三年,雷文蓮懷孕了,1993年,已有身孕的雷文蓮回到衡陽,在一家醫院生下了一名男嬰,取名叫劉鷹。孩子滿月時,劉達保專程回到衡陽,熱熱鬧鬧地置辦了兩桌酒席,並宴請了雷文蓮的親朋好友以示慶賀。

  雷文蓮:(劉達保)對我還是蠻好的,還是可以的,就是説還蠻好的,他在各方面都照顧我的。

  解説:此時的劉達保心裏只有雷文蓮,妻子和家庭在他的心裏已經蕩然無存。1994年,在劉鷹一歲的時候,劉達保以孩子劉鷹的名義在衡陽市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價值十幾萬元的商品房,劉達保和雷文蓮及孩子劉鷹就住在這裡,像一家人似的過起了日子,而此時的劉達保與同在一個城市的妻子王慧銀並未解除婚姻關係。

  鄰居:他們父子關係蠻好的,這小孩現在學寫字,那個姓劉的愛寫字,就培養孩子天天在那兒寫。

  鄰居:我不曉得他們打沒打結婚證,但是,他們搬來後就住在一起,生了孩子。

  鄰居:他一直住在這裡,進進出出都是父子之間的關係。

  解説:在鄰居們看來,劉達保和雷文蓮母子也就是一家人,事情到了這一步,妻子王慧銀心裏清楚,所有這一切都已無法挽回了,她只能聽之認之。顧及面子的妻子王慧銀想,只要自己能夠容忍,只要自己不找丈夫的麻煩,井水不犯河水,大家也都會相安無事,日子也就這樣過下去吧。然而出乎她意料的是,1995年,丈夫竟提出要與自己解除生活了30年之久的婚姻關係,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妻子無端懷疑他有外遇,向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劉達保的兒子 劉文:而且不管怎麼樣,對他這個家付出這麼多,為他付出這麼多,最後就因為我母親説他跟別人有什麼關係,我父親提出離婚,我母親覺得好心寒。

  解説:妻子王慧銀做夢也沒有想到,會有與丈夫對簿公堂的一天,忍辱受氣的妻子原打算,看在夫妻30年感情的分兒上,就這樣做個挂名父妻過下去了,沒想到自己的容忍換來的竟是一紙離婚狀,接到丈夫的起訴狀,忍無可忍的妻子王慧銀決心向法庭控告劉達保犯有重婚罪。於是,在法庭上,王慧銀遞交了多份證據,證明劉達保與雷文蓮非法同居,並生有一子,請求法院追究劉達保與雷文蓮的重婚行為。

  衡陽市原城北區人民法院法官 陳錫凱:我們法庭就告訴他,你要認為他有重婚罪,你必須到刑事庭,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追究他的刑事責任,與民事部分離婚關係是兩種觀念、兩種觀點。

  解説:王慧銀想追究劉達保的重婚行為,可是她又擔心丈夫會因此被法庭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可能被判刑,為了孩子也為了這個家,王慧銀沒有到刑事庭另行起訴。而此時的劉達保擔心自己在離婚時,法院要追究他的過錯,在財産分割上傾向妻子一方,於是在法庭上極力證明自己是清白的,並再三強調與雷文蓮沒有關係,雷文蓮也作出配合,在律師的調查筆錄上親筆簽名,證明自己與劉達保沒有任何關係,孩子雖然姓劉,是她與以前訂婚的男人所生,在原告劉達保與第三者雷文蓮多次否認有關係的情況下,法庭採信了劉達保和雷文蓮的證詞,反而認定被告王慧銀因長期懷疑丈夫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從而損害了夫妻感情。

  衡陽市原城北區人民法院法官 陳錫凱:因為他們本身,王慧銀也承認,她與劉達保的感情不合,這是最主要的一個證據,可以斷定他們夫妻感情已破裂。

  解説:令王慧銀更沒想到的是,法庭不僅不採信她的證據,反而採信了劉達保和雷文蓮的證詞,認定是自己的過錯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1995年7月,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准予劉達保與王慧銀離婚,家裏的簡單日用品歸妻子王慧銀所有。

  劉達保的兒子 劉文:我母親犧牲了自己,為他付出了這麼多,到這麼大的年紀,五六十歲的人了,最後卻落了個離婚的下場,而且什麼也沒得到。當時我母親可以説,就覺得受了很大的打擊,可以説是心力交瘁。

  解説:王慧銀對法院竟然作出這樣的判決深感不解,本以為自己多年來支持丈夫做生意,在財産分割上,丈夫應該對她和孩子給予一些補償,沒想到,法院不僅不追究劉達保的過錯行為,而且對劉達保在外辦廠取得的財産也沒依法進行分割。

  劉達保的兒子 劉文:跟我母親離婚的時候,當時就已經查明,我父親辦有兩個工廠,而且工商稅務都有登記的,這都是在法院判決經過認定的,但後來判決離婚以後,他沒有分給我母親,沒有依法進行分割,而且只是分了簡單的一些傢具,價值1000多塊錢的傢具,其它什麼都沒有。

  解説:王慧銀就這樣與丈夫解除了婚姻關係,而且也沒有得到她應有的那份財産。與此同時,已經無所顧忌的劉達保,帶著雷文蓮及兒子劉鷹去了桂林。1996年,劉達保有幸承攬了桂林兩江機場的標的為兩百多萬元的工程,此時的劉達保,經過十餘年的商海拼博,資産已有了近百萬。1997年2月,劉達保和雷文蓮回到了衡陽,雷文蓮把兒子劉鷹送到了貴族學校讀書,劉達保還為劉鷹購買了終身保險。

  雷文蓮:他反正舍得買,舍得買,什麼東西他都舍得買。

  解説:1998年,劉達保在衡陽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和鋪面一間,價值35萬餘元。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就在劉達保準備交完錢拿房産證的時候,突然在桂林突患腦溢血,經搶救無效死亡,臨終前沒有留下任何遺囑。

  劉達保的兒子 劉文:等(我們)到醫院去的時候,我父親已去世了。

  解説:劉達保的突然離去,意想不到的禍端又發生了,因為父親生前購買的價值35萬元的兩處房産手續還沒有最後辦完就離開了人世,他的兒女們認為,這兩處房産及父親的其它遺産自然就屬於他的親屬,就在兒女們料理後事,清理父親遺物時,卻意外發現購買房産的相關手續隨著父親的離去也找不到了。

  劉達保的女兒 劉紅斌:房地産就打電話來,他説,有個女的她説是你爸爸的老婆,要辦房産證。我們説我爸爸還有個什麼老婆呢,,我説她給結婚證給你看嗎?他説沒有,我們找她要結婚證,她就走了。

  解説:聽到房産公司打來的電話,劉達保的兒女們明白了,原來是雷文蓮拿走了父親的購房手續,為了防止雷文蓮去辦産權,劉達保的4個子女在其母親王慧銀的主持下,將兩處房産進行了分割,商品房給女兒劉紅斌,鋪面給小兒子劉文,一家人一併簽了個協議,隨後劉文持這份家庭協議書及有關身份證明,來到房地産公司補辦了購房合同,並將房産人劉達保的名字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同時,為了防止雷文蓮繼續打房産的主意,劉文還在衡陽日報的中縫刊登了聲明,遺失的劉達保購房合同書、收據等一律作廢。

  劉達保的女兒 劉紅斌:那個東西都給雷文蓮拿走了,這就算遺失了,所以我們登報聲明報廢了,以前我爸爸的東西都沒有了,遺失作廢了。

  解説:就在劉文兄妹辦完了所有的房産手續後,雷文蓮也拿著劉達保的購房手續,來到房地産公司要求辦理産權。此時,雷文蓮既拿不出與劉達保的結婚證明,又不能證明是劉達保的親屬,便遭到了房地産公司的拒絕。由此雷文蓮就兩處房産的歸屬問題,與劉家兄妹産生了糾紛。雷文蓮堅持認為,房産是劉達保專門給兒子劉鷹買的。

  雷文蓮:他説是買給我們,買給小兒子的,就是我(兒子)劉鷹的,就説是買給小兒子的,嗯,劉鷹的。手續、發票全部在我這裡。

  記者:都在你這裡?

  雷文蓮:都在我這裡,一直在我這裡。

  解説:雷文蓮認為劉鷹是劉達保的兒子,不僅房子是買給劉鷹的,而且劉達保的其它財産也應由兒子劉鷹繼承。由此,因房産問題又引發了遺産爭議。雷文蓮還認為,劉達保的4個子女已經長大成人,而小兒子劉鷹年幼生活沒有來源,兩處房産不僅應當屬於她和孩子,而且劉達保的其它遺産,兒子劉鷹也有權繼承。

  雷文蓮:以我的水平,我養不活這個小孩,我也沒單位,又沒工作,文化水平又低,我怎麼能養活這個小孩呀?

  解説:劉文四兄妹認為,父親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因此價值35萬元的房産以及其它遺産,兒女們毫無疑問是遺産的法定繼承人。對雷文蓮的身份,早在95年父親離婚時法院已經認定與劉達保沒有關係,她根本無權提這種要求。而雷文蓮則認為,劉達保能有今天的財富,完全是與劉達保同居期間,在她的輔助下共同取得的,劉達保的遺産自然應有自己的一份,並且劉鷹是劉達保的親生子,也應該有權繼承劉達保的遺産。1998年8月13日,雷文蓮攜兒子劉鷹將劉達保的子女告到了衡陽市原城北區法院,要求分割她與劉達保同居時共同經營的財産,兒子劉鷹依法繼承劉達保的遺産。

  雷文蓮:我跟他是夫妻之間的,夫妻之間我應當有我一半的財産,我兒子還小,還要給我兒子東西,就是這樣想的。

  劉達保的兒子 劉文:突然雷文連反過來告我們,她也要分一定的財産,那個小孩是我父親所生,我們覺得根本不可思議,我們根本就沒想到。以前不是説不是了嗎,而且都經過認定了,突然反過來要分錢的時候,她又説是的了,我們當時就有這種想法,她可能是為了這個錢而來。

  解説:1999年12月24日,衡陽市城北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過法院在桂林的調查,發現劉達保的遺産,除在衡陽購買的價值35萬元房産外,在桂林還有多筆存款,合計有36萬餘元。由此産生爭議的劉達保遺産就成為71萬元,富有戲劇性的是,此次審理本案的法官正是1995年主審劉達保離婚案的合議庭成員陳錫凱。

  衡陽市原城北區人民法院法官 陳錫凱:本案的焦點主要就是,劉鷹是劉達保的兒子,那就能夠繼承劉達保的遺産,否則就不能繼承。

  解説:於是與雷文蓮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這兩起官司,發生在同一法院,同一法官面前,如何認定劉鷹與劉達保的關係,就成了最大的一個爭議焦點。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劉鷹是劉達保的非婚生子,他將有權繼承劉達保的遺産。那麼,雷文蓮當初為什麼在劉達保離婚時作證申明不是他的兒子呢?對此雷文蓮是這樣解釋的。

  雷文蓮:(劉鷹)確實是劉達保的孩子,我説他騙得我好苦好苦,我講,到今天,我以為他離婚了,我想不到他今天才離婚,他這樣説,你如果是不跟我簽字,我這個婚離不了。

  解説:據雷文蓮講,當初她不簽字作證,劉達保就不能順利離婚,同時,更為了不讓劉達保承擔過錯責任,在分財産時不傾向妻子一方,因此自己才簽了字,沒想到3年後劉達保的突然離去,事情又發生了變化。法庭上圍繞爭議的焦點劉鷹是否是劉達保的兒子展開了調查,為了證明這一點,雷文蓮舉證了劉鷹與劉達保在一起的照片、劉達保為劉鷹購買的人壽保險、貴族學校出具的證明,以及劉鷹滿月時,劉達保為其辦酒席慶賀的證人證詞等等,對此劉文四兄妹均提出了質疑。

  劉達保的兒子 劉文:照片本身不能代表什麼,只能代表在一起照過相,或親密程度,通過調查才知道,保險單的筆跡不一樣,簽名跟親子關係,是兩種不同的筆跡所寫。

  解説:法庭上,劉文四兄妹認為,僅僅一張保險單不能説明劉鷹與劉達保就是父子關係,而且投保人劉達保的簽名與投保內容裏其它筆跡存在明顯差異,不是同一人所寫,即使劉達保購買過保險,也不能據此推定就是父子關係。法庭上劉文四兄妹指出,如果要證實劉鷹與劉達保的關係必須做親子鑒定,對此雷文蓮當庭予以了拒絕。

  劉達保的兒子 劉文:問題是,我們當時提出做親子鑒定的時候,她根本就不同意,還跟我們律師説,説誰出的餿主意,還説如果要做親子鑒定的話,叫我們也去做親子鑒定,我們也不是劉達保所生,説這樣的話。

  解説:法庭上,雷文蓮又提出,如果要對劉鷹做親子鑒定才能繼承遺産的話,那麼,劉文四兄妹也要做親子鑒定,否則他們也不能繼承劉達保的遺産,對雷文蓮的不合情理的要求,劉家兄妹當庭拒絕了。在無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庭只能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作出認定,這一次法庭經過調查,採信了與3年前截然不同的結果,認定劉鷹是劉達保的兒子,依法享有繼承權。

  衡陽市原城北區人民法院法官 陳錫凱:這個就是説,他沒有進行DNA鑒定,我們是依據我們自己現有雙方當事人所提供證據和在法律上質證的證據進行合議的,根據本案的事實進行合議的。

  解説:法庭除了認定劉鷹是劉達保的兒子外,針對另一個爭議焦點問題,雷文蓮對劉達保取得的財産是否盡到了輔助義務、是否有權分割劉達保的財産也展開了辯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雷文蓮對劉達保取得的財産盡有主要的輔助義務,那麼,她也將依法可分得劉達保的適當遺産,對於雷文蓮的這一請求,劉家兄妹更是予以了反駁。

  劉達保的女兒 劉紅:因為她只是一個民工,只是老闆和傭工之間的關係,而且在那花名冊上也註明,她是我父親手下的一個工人,她每月按月領工資的,不存在説什麼共同經營,而且她也沒這個能力。

  解説:雷文蓮則認為她與劉達保的關係不僅僅是劉達保廠裏的一名工人,而且與劉達保是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的,所以,劉達保取得的財産是他們共同經營取得的。

  雷文蓮:都知道我們是夫妻,在桂林那裏都知道我們是夫妻,都知道他是劉老闆,我是老闆娘,我是沒有白天沒有黑夜所掙來的錢,都是我們兩個人共同創造的。

  解説:1999年12月20日,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在沒有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經過法庭調查作出認定,雷文蓮在劉達保未離婚前就與其發生兩性關係,劉達保離婚後,雷文蓮與劉達保未辦理結婚登記,就同居生活屬非法同居關係,劉鷹是劉達保的兒子,雷文蓮對劉達保的日常起居有一定的照顧,在分割遺産時可適當給予補償,依據以上兩點,判決原告劉鷹繼承劉達保的遺産現金16萬元,補償雷文蓮4萬元,兩處房産及剩餘16萬餘元由劉文兄妹繼承,面對這樣的判決,劉家兄妹百思不得其解。

  劉達保的兒子 劉文:我母親想不通,我們兒女肯定也想不通,而為了這個事情去打官司,以前這是沒有的事情,法院認定的,那時候為了那個官司的話,我母親什麼都沒得到,還得説是我母親的不對,是我母親曾經懷疑我父親的那種事情才引起來的那場離婚案,完全的過錯方全部是我母親,全部是我母親一手造成的,在分遺産時候,又説之間有這種關係,而且判案的是同一法院、同一法官。

  解説:對法院作出的判決,劉文四兄妹表示強烈不滿,他們認為3年前的離婚案與3年後的遺産案,在對待劉鷹是否是劉達保的兒子這一事實上,同一法院、同一法官竟然會作出兩種截然不同的認定。2000年1月18日,劉文兄妹向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檢察院提請申訴。

  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檢察院民行科 吳紅:本案的關鍵問題,劉鷹究竟是不是劉達保兒子,這個證據前後矛盾,針對1995年與1998年裏,雷文蓮前後證詞矛盾,而城北區人民法院在1998年作出判決的時候,那個證據部分,又沒有直接的證據來認定劉某是劉達保的兒子,依據這一事實,我們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就于2000年3月20日,向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解説: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此案後,進行了全省首例公開審查聽證,雙方當事人就各自的觀點,當庭提出了各自的證據。

  雷文蓮的代理人:這裡有文修凱,是劉達保的妹夫,他們都證實劉鷹是劉達保的兒子。

  劉達保的兒子 劉平:我們找到文修凱,文修凱講他根本沒有説劉鷹是我父親的親生兒子。

  解説:公開聽證會上,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證據展開了激烈地辯論,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對原審法院作出劉鷹是劉達保兒子的認定提出了質疑。

  衡陽市人民檢察院主訴檢察官 劉中柱:我們認為,認定劉鷹是劉達保和雷文蓮的親生兒子的證據不足,理由是劉達保已經死亡,當時也沒有作出親子鑒定,而又沒有直接的證據能夠證實劉鷹是劉達保與雷文蓮所親生的,所以我們認為,認定劉鷹是劉達保與雷文蓮的親生兒子缺乏直接的證據。

  解説:此外,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對另一個焦點問題,即雷文蓮對劉達保的經營盡了一定輔助義務,由此可分得適當遺産的判決,也提出了質疑。

  衡陽市人民檢察院主訴檢察官 劉中柱:實際上,雷文蓮只不過是劉達保所雇傭的一個工人而已,在雇傭期間,他們有著一種曖昧關係,但是並不能因此而認為雷文蓮具有繼承遺産的資格。

  解説: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疑點問題。2000年5月,依法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隨後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審,2001年8月18日,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雷文蓮明白此次官司的輸贏,關鍵在於兒子劉鷹的身份。這一次,她主動提出對劉鷹做親子鑒定,而劉文四兄妹斷然拒絕了,親子鑒定再次無法進行,此次重審,劉文兄妹沒有拿出劉鷹不是劉達保兒子的新證據,這就意味著雷文蓮對劉鷹就是劉達保的兒子的舉證將會被法庭認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重審法院仍然採信了雷文蓮的證據,認定劉鷹是劉達保的兒子,2001年9月作出判決,劉鷹繼承劉達保的遺産154285元,補償雷文蓮34285元,其餘財産由劉氏兄妹繼承,對作出這樣的判決,主審此案的鄒法官做了解釋。

  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法官 鄒和平:劉鷹是劉達保的兒子,那麼來説,劉雲、劉平他們提出了不同的意見,但是未向法院提供其它的有效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和本案,綜合全案的材料,作出了判決。

  解説:劉文兄妹對這起本來事實清楚,卻被人為混淆的官司,決心要討回一個公道。於是,又上訴至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給予了高度重視,院長親自批復:此案雖小,但社會意義重大,一定要仔細審閱。並組成由院長助理歐福成擔當審判長的合議庭進行審理。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助理 歐福成:本案在我們二審當中,也就是緊緊圍繞雙方的上訴請求加以審查。

  解説:法庭上,再次針對劉鷹是否是劉達保的兒子這一事實展開了調查,對雷文蓮提供的證據,進行了認真鑒定,法院認為,劉鷹保險單上投保人與受益人兩種筆記存在明顯差異,貴族學校出具的證明,沒有其它證據予以佐證,而劉達保與劉鷹的合影照片也不能據此認定是父子關係,基於以上幾點的鑒定,法院認為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劉鷹是劉達保的兒子,並且間接證據也沒有形成鎖鏈,因此,法院對劉鷹是劉達保的兒子不予認定。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助理 歐福成:我們認為在沒有直接證據的前提下,而且這個間接證據又不能形成證據鎖鏈的情況下,推定劉鷹是劉達保的非婚生子,這種做法是不當的,所以我們沒有採信。

  解説:此外,法院還否定了雷文蓮要求分割劉達保財産的無效舉證,相反,對上訴人劉文兄妹提供的證據予以了認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已經判決生效的事實,應當作為證據採用,因此,法庭採信了1995年衡陽市城北區法院作出的判決,即劉鷹不是劉達保的兒子,劉達保與雷文蓮沒有關係,以此作為本次判決的依據。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助理 歐福成:在劉達保與王慧銀離婚的時候,她(雷文蓮)向法庭作證,證明她與劉達保之間沒有性關係,所生的小孩劉鷹與劉達保沒有任何關係,是她與以前訂婚的那個男人所生的,她向法庭是這樣作證的,《民事訴訟法》有規定,經過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已經判決生效的法定文書,更應該作為證據來採信。

  解説:2002年1月21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和原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的兩次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人雷文蓮、劉鷹訴訟請求,即劉鷹、雷文蓮無權繼承分割劉達保的遺産,至此,這起歷經4年之久的家庭遺産糾紛案終於有了結果。

  主持人:這起持續了四年之久的官司終於有了結果,面對這場遺産爭奪戰,九泉之下的劉達保將永遠也不會再有任何感觸,而活著的親人卻仍要為他的過錯承擔責任,雷文蓮也為自己戲弄法律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雖然審判過程經歷了一些波折,但是最終的結果既弘揚了法律的正義,也合乎了大眾的道德規範,在這一點上可以説,道德和法律取得了和諧、完美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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