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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進法庭告養親》(2001年11月8日)


  主持人:常言説“受人滴水之恩 當以涌泉相報”,然而在我們今天要講的這個故事裏面,一個殘疾人把曾經挽救過他生命而且還把他撫養長大成人的養父母告上了法庭。於是一起糾纏著是非恩怨的案件擺到了法官面前。

  解説:2000年7月,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法院接待了一名特殊的訴訟人,他叫張永紅,33歲,是荊州市八嶺山鎮的農民,因患小兒麻痹症而雙腿癱瘓。

  張永紅:告贏了,我就是哥哥,告輸了,死了就死了。自己都沒抱著一點信心活下去。

  解説:張永紅毅然決然地爬進法庭,他抱定決心要告的人是養父母張順遂夫婦。張順遂夫婦都是馬店村的普通農民。在張永紅只有七個月大的時候,張順遂夫婦就收養了他,並且撫養他長大成人。那麼,張永紅為什麼把已經年近花甲的養父母告上法庭呢,故事還得從三十年前講起。

  張永紅的養母:我自己生的那一個,養了三個月就死了,我們隊裏有一個人和他(張永紅)家是親戚,他六十多歲了,信迷信,就給我算命, 説得抱他來給我做押子。

  解説:在農村有押子的説法,就是説希望收養一個健康的孩子,給自己家帶來好運氣,也能生養健康的孩子。在收養張永紅之前,張順遂夫婦有兩個親生孩子都夭折了。小永紅的到來,撫慰了夫婦倆失去親子的傷痛,也給他們帶來希望。在農村,男孩子將成為家庭的主要勞動力,因而小張永紅儘管是抱養的,卻倍受張順遂夫婦的重視和喜愛。可是半年之後,不幸的事發生了,小張永紅患上了怪病,高燒不醒,面臨著生命的危險。

  張永紅的養父:他原來在搖窩裏胳臂和腳都不能動,我帶他這看那看,路都跑成了槽。給他看病吧,我要他看病呀。

  解説:小永紅得了小兒麻痹症。由於治療得及時,只有一歲多的他保住了生命和上半身的活動能力,可是,雙腿卻站不起來了。張順遂夫婦不甘心這樣的治療結果,背起小永紅繼續求醫問藥。

  村民:這個孩子呢,當時就他一個吧,他們就接著給他看(病)。接著搞,真花費精力。他們兩個人住在這裡,住在那裏,住這裡、住那裏,就因為抱急,(給他)看(病)。

  村民:荊州的許多大夫都曉得這個情況。

  解説:儘管費盡週折,小永紅的腿病仍然沒有治好。張順遂夫婦知道這個抱養的孩子長大以後會雙腿癱瘓,可是,一年多的相處,和這個孩子早就有了感情,眼看著小永紅吃著養母的奶一天天地長大,張順遂夫婦決定不管怎樣,也得把這個孩子養大成人。

  張永紅的養母:小時候,對他蠻好,連看電影都背著他去看。背到這裡,背到那裏。

  解説:因為只有一個孩子,張順遂夫婦把所有的關愛都給了張永紅。而當他們有了一對親生的兒女以後,情況發生了變化。他們把親生孩子視若珍寶,對張永紅的關愛卻漸漸地淡漠了。

  張永紅:借的牯牛力氣大,抱的兒子不心疼,你看、你看,這是我小時候放牛時不聽話,老頭子給打的。

  解説:小永紅雙腿萎縮,無法站立,撫養這樣一個殘疾孩子給張順遂夫婦的生活中帶來難以想像的麻煩和艱苦,而他們親生的孩子卻健康而平安地成長起來。夫婦倆對張永紅的喜愛漸漸淡漠,從前照顧一個孩子時的熱情和耐心也漸漸地變成了無奈。這些微妙的變化給敏感的張永紅打下敵視家庭的烙印,身體殘疾的痛苦則加劇了這種情感傾向。張永紅尤其怨恨養父張順遂。他説,養父張順遂脾氣暴躁,心胸狹窄,經常為不太大的事情打罵他。

  張永紅:我這耳朵,你看,把我耳朵都揪缺了。你看,你們誰的耳垂像我這麼深呢。這是我小時候被拉掉的,帶缺的。兩邊都帶缺的。

  張永紅的養父:父母打你怎麼樣,打壞了,你就不敢打老頭子,老頭子就可以打你。

  解説:張順遂認為父親打兒子沒有什麼大不了的,而張永紅卻説養父的管束過於嚴厲,而且只針對他一個人。

  張永紅:他自己生的兩個真的始終都沒有打過,我比他們大呀,我現在沒死呀 。

  解説:張順遂承認對張永紅的責打最多。他説,自己親生的兩個孩子性情平和,人也老實,而張永紅性情怪異,又不聽話,對他的管教並不過分。

  張永紅的養父:你不聽話,他不打你嗎?你聽話,走正業,你在屋裏給老頭子做事,不給老頭子添麻煩,他打你幹什麼?

  解説:那麼張永紅到底怎麼不走正業了呢?張順遂説,他曾經把未來的生活都替張永紅設計好了。張永紅因為殘疾,沒有上學讀書,張順遂為了讓他掌握一技之長,送他到幾十公里以外的紀南鎮學做蔑匠。在湖北的農村,竹子是隨處可得的不需要成本的原料,而農村甚至是城鎮家庭都少不了用竹子編制的各種器具。張永紅不方便行走,可是有健康的雙手,張順遂認為,做篾活兒是最適合張永紅的謀生之道,於是曾經找過兩位師父教張永紅學藝,希望張永紅能學到過硬的手藝,做為謀生的本領。

  張永紅的篾匠師傅:他在我這裡學了半年,不到一年,但是他蠻聰明。

  張永紅:我師父説我的腦筋,就説我的腦筋蠻狡猾。學藝自己看就搞好了。説我蠻精,學了幾個月就出來了,出來以後給人家做散工。這個接,那個接,接他去打東西(篾器)。

  村民:他的手蠻巧,他的篾活兒打得蠻好。

  解説:張永紅回到村裏成了人人誇好的篾匠。請他做活兒的人為了照顧他的殘疾,往往把竹子砍回家,接他到家裏來做。依靠張永紅的手藝,一個月賺三四十塊錢是沒有問題的。張順遂夫婦對張永紅有這樣的收入感到很滿意了,張永紅卻不太看中這門手藝,沒過多久,他就不願意做篾活兒了。

  張永紅:我就不願意出門,只要出門比在家裏更難受。在屋裏我可以輕鬆一下,個人想搞就搞,不搞就休息一下,休息一下,玩一會兒再搞。在外頭一天吃了人家的飯,不搞事、吃飯的話,就是不搞什麼事好像對不起人似的,好像不好。人確實蠻累又搞不到幾個錢,在人家屋裏活受那個罪。

  村民:癱子就説,癱子蠻會狡辯,蠻會説的。他就説,這個朋友來了,那個朋友來了,就等一等再説吧。

  解説:張順遂夫婦説張永紅在出去做篾活兒的時候,和一些遊手好閒的人交上了朋友,從此不愛本本份份地做體力活兒,脾氣也變得古怪、蠻橫起來。

  張永紅的養母:他沒有辦法了。他就在外面蕩了,他調皮,沒有辦法,沒法治。他跟你胡來呀,他罵我婆娘、婊子,他都罵。

  解説:張順遂對張永紅的不滿溢於言表,張永紅覺得自尊心受到了傷害,也處處與張順遂作對。家庭糾紛多了起來。

  張永紅:為什麼作對呢,因為有一年,我在大年三十那一天,中午吃團圓飯的時候,我拈菜吃就吃了兩片灌腸,他就打我的指甲給打掉了。打從那起我就跟他鬧翻了,那個時候我就已經曉得玩命了,哪怕你是我的養父,你要是讓我活得不安逸、不自在的話,我就把你搞死算了。

  張永紅的養父:他經常説同歸於盡的話。

  解説:張永紅與養父張順遂的矛盾越來越尖銳了。為了解決張永紅與張順遂的長期糾紛,鎮民政部門提出由張順遂夫婦出錢安置張永紅到福利院生活。

  荊州市八嶺山鎮鎮長伍培法:但是他本人明確反對,不到福利院去。

  張永紅:要是到福利院去的話,左看幾個老頭子,右看幾個個殘疾人,生活沒有一點追求的餘地了。我現在年輕能奔(生活)的話,還是不必要的。

  解説:張永紅不願去福利院生活,又不願和養父母一起生活。1992年,在充分尊重張永紅的意見的基礎上,村委會和鎮民政部門出面解決張永紅的生活問題,並組織簽訂了一份協議,這時張永紅23歲,張順遂50歲。

  協議規定:張順遂夫婦給村裏交530元錢,由村裏為張永紅提供一間住房,張永紅從此開始獨立生活。村、鎮、和張順遂夫婦共同承擔起扶助張永紅獨立生活的責任。

  荊州市八嶺山鎮鎮長伍培法:每年補助他三百塊錢。

  八嶺山鎮馬店村村支書何萬金:村裏給他五百塊錢,養父是(給他)一千口糧,他就可以自立了。

  解説:張順遂夫婦應該承擔的責任是:從1992年到1998年,每年給張永紅一千斤稻穀,作為張永紅的口糧。協議明確指出,張順遂只承擔義務到1998年,即,張順遂五十六歲的時候。協議認為那時張順遂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因此不需再撫養張永紅了。有了這份協議,包括張永紅在內的所有當事人都認為,張永紅已經與張順遂解除父子關係了。

  張永紅:我在22歲的時候,就和他脫離父子關係了。村裏給斷了以後,他就和家裏脫離關係了。

  解説:按照協議,1998年是張順遂夫婦履行父母義務的最後期限。可是98年以後,已經脫離家庭的張永紅將如何生活呢?協議的安排是由村委會出面送張永紅去福利院。在簽訂協議之前,張永紅已經明確表示不願去福利院,6年之後,也未必願意去,因此,這份協議並沒有徹底地落實好張永紅未來的生活問題,只是暫時平息了張家的糾紛,它蘊含的許多不確定性則為將來留下隱患。

  解説:從1992年末開始,張永紅就離開了養父母的家,村裏現在用來養豬的給他的這間小房子,就是張永紅獨自生活了七八年的地方。這裡沒有張順遂的責罵,可是也沒有了家庭的親情和牽掛。一個人生活在這裡,除了忍受孤獨,清苦的物質生活也令張永紅感到沮喪。

  張永紅:過得蠻苦,並不是蠻開心。自己是一個殘疾人,生活只能比別人差一些、窮一些。

  解説:張永紅想過更好的生活,在沒有家庭管束,也沒有親情牽掛的生活環境裏,23歲的張永紅選擇了一條放縱自己的人生道路。

  張永紅獨自生活以後,很快就變得遊手好閒起來,開始有了盜竊的劣跡,甚至在八嶺山鎮也挂了號。

  荊州市八嶺山鎮民政辦公室主任沈春林:他搞到什麼程度呢,他就用魚鉤,釣魚的鉤,他上了蚯蚓以後就往農家的稻草垛旁邊一坐,把魚鉤用長線一拴,那兒有一隻雞,他就拖來,把雞頭一揪,挂回去。他就這樣做,確實為害一方。

  荊州市八嶺山鎮派出所所長方炳銀:我記得曾經在93年的時候,他夥同馬店村六組(的人)偷過一台電動機。

  記者:他自己偷的嗎?

  荊州市八嶺山鎮派出所所長方炳銀:他和另外一個,但是主意是他出的。

  解説:除了盜竊,張永紅在八嶺山鎮還以“強討惡要”聞名。在馬店村附近有一條荊州地區的主要公路。張永紅和幾個健康人組成團夥,在公路上攔車討錢。如果過往司機不給,他們就以欺負殘疾人等名義威脅、敲詐。

  荊州市八嶺山鎮派出所所長方炳銀:攔個三塊五塊不等。非給不可,但是一般的小車子,或好一點的車子,他還不同意。他非要十塊、八塊、二十塊。

  記者:咱們公安機關也沒有處罰他嗎?

  荊州市八嶺山鎮派出所所長方炳銀:怎麼沒有處罰呢,處罰他不是一次兩次。經常性地把他弄到這個地方來,或者上門做工作,給他施加壓力,指明你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張永紅:不管做什麼樣的壞事,都是無法生存了。比如説我沒有一分錢,人家讓我做壞事,我肯定毫不猶豫地答應了。

  解説:沒有錢當然不能成為違法的理由,不過,張永紅的生活是不是真的得不到保障呢?在當地農村,人們的最低生活保障錢是每年530元錢。張永紅每年有800元錢的補助,在98年以前,還有養父張順遂提供的1000斤稻穀,憑藉這些可以維持接近中等水平的物質生活。另外,張永紅還有攔車討錢的收入。可儘管如此,張永紅的生活還是經常入不敷出。

  荊州市八嶺山鎮民政辦公室主任沈春林:怎麼説呢,他的慾望,他是一個殘疾人,他有一個正常人的大款的慾望,他想要吃喝玩樂嫖賭,什麼都要來一點。

  村民:錢都吃喝了,嫖了,賭了。他一搞就沒有了。有一次他在王場鎮攔了一個荊門的車子,他在那兒討錢,人家給了200塊錢,他就把他的朋友喊來了,用的士拖來了吃喝,他幾十、他幾十,一分就沒有了。

  解説:日子一年年地過去了,張永紅始終沒有正當的職業,也沒有積蓄,可是卻在馬店村失去了民心。人們對張永紅大多采取避而遠之的態度。因為殘疾,張永紅生活中的許多事情,像打水、出行等都要靠別人幫忙,如今失去民心的他不僅獨立生活困難,就是想重操篾活兒舊業也不太容易了。張永紅也失去了朋友,就連從小和他一起玩大的夥伴都不願意再接觸他。而就在這時,張永紅攔車的行為也受到了法律的嚴厲治裁。2000年6月份,張永紅的攔車團夥因為一次敲詐搶取上千元的財物而被公安機關逮捕立案,主犯判刑入監,張永紅也因此被拘留了三天。從拘留所出來,張永紅髮現自己按照這樣的生活方式,已經難生活下去了。

  張永紅:本身應該完全靠別人照顧的,現在把這壞事一做,人家就討厭你了。所以就做不下去了。攔車,我就覺得這樣不行,人家蠻嫌惡你、討厭你,開車的也可憐。比如説原來偷人家雞吃,人家也蠻可憐,也嫌惡。還是很怕以後還需要別人幫助啊,把這些人失去完了。

  解説:張永紅決心重新開始生活,自食其力,走正道,他想要買一輛殘疾人摩托車,到荊州市裏出租,這樣既可以自食其力,又能改變生活環境,可是,買車需要兩千多塊錢,到哪兒去弄錢呢?多年以來沒有任何積蓄,從98年開始,養父張順遂已經不再給稻穀,村、鎮按季度發的補助還得用來維持生活。思前想後,張永紅認為,現在只能求助養父張順遂了。這一天,他找到養父張順遂,想要借五千塊錢。

  張永紅的養父:他來了以後,鄰居們都説癱子這個人,不要管他,別去管。

  解説:5000塊錢對張順遂來説是一個不小的數目。張順遂覺得,他已經和張永紅斷絕了關係,沒有義務再管張永紅的事了。

  張永紅:老頭子就不搞,就説你有本事找法院去,法院要是斷個三千五千,三萬五萬老子貸款都給你,就把我給搞煩了,我才經過一家律師事務所申請。我説到底行不行,律師一看就説可以。

  解説:張永紅果然到法院告狀了。他告養父母張順遂夫婦在過去的十年裏沒有履行對他的撫養義務,要求養父母繼續撫養他並補付9600元錢的撫養費。

  張永紅:我是為了生存,為了將來的生存,並不是為了現在在養父面前的生存,我才告他的。

  解説:張永紅告狀的理由,在張順遂看來,卻無異於“強討惡要”。張順遂説,張永紅從別人那兒討不到錢了,竟然不顧養育之情,討到了自己的頭上。

  張永紅的養父:你從小我就給你吃給你喝,給你學了藝你又不搞。説你在大隊搞不好了,你來我家裏來,我不是不給你吃,你怎麼還告我呢?

  解説:2000年8月份,法院向張順遂夫婦送達傳票,張順遂夫婦沒有想到早已經解決掉的家庭糾紛現在竟然走上了法庭。張順遂雖然對張永紅告狀滿懷氣憤,可是,對打贏這場官司還是充滿信心。他找出來8年前,由村委會和鎮民政部門組織簽訂的那份協議。認為這是他打官司最有力的證據.按照協議,他從1992年到1998年,每年給張永紅一千斤稻穀,已經盡到了對養子的撫養義務。

  張永紅的養父的代理人:張順遂當時跟我説的,説我現在不能養他了,我有這個協議,就把協議複印件給我看。

  解説:協議是否能夠幫助張順遂打贏官司,張順遂夫婦應不應該繼續撫養張永紅,2000年10月份,荊州區人民法院的紀南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殘疾人張永紅狀告養父母一案。

  張永紅的代理人:根據《婚姻法》第20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的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第15條2節規定,父母如不撫養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張永紅的養父的代理人:從92年12月1日,在八領山鎮民政辦公室,以及八嶺村委會的調解意見,我的當事人已經按照這個意見盡了自己的撫養義務。

  解説:在法庭上,張順遂的代理人提出,按照協議,張順遂已經對張永紅履行了撫養義務,而且雙方已經在事實上解除了收養關係。

  張永紅的養父:關於收養,通過民政局解決,我就説民政局怎麼處理,説我(養張永紅)到五十六歲。民政局怎麼説的,我説怎麼辦。癱子現在朝我要撫養費,我就問撫養費從什麼根源呢?

  張永紅:依村委會和民政辦公室把我處理到1998年,現在我沒有吃的了,我怎麼辦呢?我怎麼辦?處理到1998年,最後一年是98年,就這個解決有一點不公,憑這個我意見不服。

  法官:雖然這個數額我們不予考慮,但是這個請求的性質和理由是成立的。現在五十幾歲的人,無論在農村還是在城市,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作為年紀來説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作為其它準也是這樣。第三,原來這個協議有一點分家性質的協議,通過我們調查了解也顯示公平。但沒有收養關係沒有解除,社會不能完全承擔責任,其主要承擔責任還在家庭。

  解説:此次開庭未作宣判,但是明確了這樣一個問題,即,張永紅並沒有和張順遂夫婦解除收養關係。張永紅與張順遂夫婦簽訂協議在1992年12月,那時我國已經開始實施《收養法》,按照《收養法》的規定,解除收養關係必須到民政部門作專門的登記。張永紅與張順遂的協議雖然是由民政部門主持簽訂的,但是協議上並沒有註明,雙方已經解除了收養關係。

  張順遂夫婦解除收養關係,那麼在法律上,也沒有脫離父母與子女的關係。而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儘管張永紅已經三十三歲,年近花甲的張順遂夫婦作為父母,仍然有撫養張永紅的義務。

  荊州市人民法院法官畢濤: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在18歲在正常人的情況下,就達到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説具有了法律上規定的獨立能力。而本案中的張永紅,他三十幾歲了,因為他是度殘疾的人,他不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按照法律的規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大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對他具有撫養的義務。

  解説:2001年2月份,荊州市人民法庭紀南法庭一審做出判決:從1991到1998年,張順遂夫婦每年給養子張永紅一千斤稻穀,已經對張永紅盡到了撫養義務;從1999年開始,張順遂夫婦每年付給張永紅530元錢的撫養費。按照法庭判決,張順遂把家里正準備買甲魚飼料用的1570塊錢交給張永紅,補付了3年的撫養費。

  張永紅的養父:我的火都吞在肚子裏,我到哪去説呢?都説不好了!

  解説:張永紅告父母一案結束了,可是故事並沒有結束。張順遂夫婦也學會了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他們一紙訴狀把養子張永紅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荊州市人民法院法官畢濤:親生的父母與子女關係,是基於血源關係這樣一個法律事實所形成的,這種法律關係是不解除的。而收養關係所形成的養子女和養父母的關係,按法律規定是可以給予解除的。解除不除,主要是看他們的收養關係能不能維持下去。

  解説:張順遂夫婦表示與養子張永紅的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執意解除收養關係。一旦解除收養,張順遂夫婦就不用繼續撫養張永紅。然而,法官考慮到張永紅作為殘疾人屬於社會中特殊的弱勢群體,不能把至今仍然沒有正當謀生途徑的張永紅完全推向社會。而張順遂夫婦作為普通農民,經濟收入有限,年齡已高,也的確有負擔繼續撫養張永紅。在這種情況下,法庭決定針對張永紅自食其力的需求和張順遂夫婦的經濟狀況,對雙方進行調解.張永紅要求養父母補償5000塊錢才能夠解除收養關係,法院做工作談到了3700塊錢。對於張順遂夫婦,這仍然是一個很難承擔的數目,可他們還是同意了。2001年3月,法院調解成功,張順遂夫婦一次付給張永紅3700元錢,雙方解除了收養關係。

  張永紅的養父:我跟人家説可憐可憐我,借給我點錢吧。找親戚都得跟人家説好話,才借幾百塊錢,能借的都借來了,我説準備到山上開田,掙錢以後付這筆錢,我才把這錢借出來的。

  解説:兩個案件都結束了,法庭照顧張順遂的經濟狀況,免收了訴訟費。儘管少了這項支出,張順遂請代理人、付撫養費和補償費,還是花去了五千多塊錢,家裏的生活一下子變得困頓起來,借的錢還不知道什麼時候能夠還上。而張永紅如願以償地買了殘疾人摩托車,他離開了馬店村,在荊州市郊區租了一間房子居住,這裡的人們對他很友善,為他提供了熱心的幫助。出租摩托車拉乘客,張永紅一個月能賺三四百塊錢。張永紅對現在的生活比較地滿意了,可是,一種莫名的失落感卻縈繞在他的心頭。

  張永紅:三十幾歲流眼淚的人蠻少,可以説我經常流眼淚。想起來我孤獨得很,是真的呀。我原來老頭子沒打這官司的時候,親戚看到我還都理我,現在親戚看到我都不理我了。

  解説:張永紅想要獲得養父母的諒解,恢復和親戚們的關係,於是,他又來到自己生活過二十幾年的養父母家中探望,然而,張順遂夫婦卻再也不願接納他了。張順遂擇路而走,以為他又要來找麻煩。

  張永紅的養父:都經過法院了,他怎麼還來糾纏呢?

  解説:張永紅只好離開了曾經是自己的養父母的家,如果在離去的一刻,張永紅能回頭看一眼,他一定會看到自己從前的養母那一直送他遠去的身影和臉上那複雜難言的表情。

  主持人:法律追求的是長遠、整體的合理利益關係。在一般情況下,合法與合乎情理有時候是能夠得一致的,然而在本片當中,人們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而忽略了法律的指導,最後也可能出現合法而不合情理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法律就會通過各種途徑來使衝突得到調合。而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我們的民事調解制度正是體現了這一精神。而正是在這一精神的指引下,張順遂夫婦雖然付出了一些代價,但是順利地解除了與張永紅的收養關係,而張永紅也因此獲得了一個來之不易的生活機會。希望他們能夠在各自的人生之路上,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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