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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受阻事件透視》(2002年3月28日)


  主持人:今天我們要講的故事與記者有關。人與人之間有矛盾和衝突是在所難免的,而作為記者註定要經常週旋在這些矛盾和衝突之中,並且在特殊的情況下,記者的人身安全往往還要面對暴力的威脅。

  解説:這是一組關於記者被打的畫面,它們就發生在剛剛過去的2001年,有統計顯示,僅2001年,全國就有十多家省市的新聞記者們在正常採訪的時候都不同程度的遭受過暴力的威脅。而且,直到今年,記者也仍然沒有擺脫被打的厄運。現在我們就來看一段貴州省電視臺記者在調查一起有關村幹部工作作風問題時,被對方使用暴力手段拒絕採訪的錄像。

  村支書的父親 楊宇貴:你信不信,我給你打(砸)了你信不信?

  記者:我在調機器。

  村支書的父親:你調機器,不要對著人,你打個招呼行不行?

  解説:這是貴州電視臺《社會方圓》欄目在貴州省遵義縣喇叭鎮樂聲村採訪時拍到的一組鏡頭。這個人是村支書楊體德,這個舉著板凳的人是楊體德的父親楊宇貴,這個搶下凳子的人就是《社會方圓》記者唐榮,剛才我們聽到的那一記響亮的耳光就是打在他的臉上。

  貴州電視臺《社會方圓》記者 朱磊:這是唐榮記者被打的(鏡頭),第一次。就是剛才那一聲,啪一聲,非常清楚。

  《社會經緯》記者:就是你被打的,他用什麼打的你?

  貴州電視臺《社會方圓》記者 唐榮:耳光。

  《社會經緯》記者:是誰打的你?

  唐榮:就是楊體德,村支書楊體德。

  朱磊:他衝過來打了我一下。

  《社會經緯》記者:這時候已經打了你一下?

  朱磊:已經打我了一下,這是第二次,第二次。這是我們貴州非常下流的話。

  解説:這件事發生在2002年1月13日。2002年1月13日,貴州電視臺《社會方圓》欄目根據群眾反映的情況,派記者唐榮和朱磊去遵義縣喇叭鎮樂聲村採訪。主要是核實村支書楊體德是否像部分村民反映的那樣,工作中有獨斷專行,工作方式粗暴等問題。

  唐榮:今年元月13日上午,大概9:00左右,我就主動去了村支書楊體德家,當時呢,我首先就把我的證件,就是咱們的上崗證,這個東西呢,出示給他看。他一看説,貴州電視臺的。我就把我的來意,我採訪的意圖也給他説了一下,他表示接受我的採訪。

  解説:這一天,正是樂聲村村委會3年一次的換屆選舉,作為村支書的楊體德因為要主持工作,暫時沒有接受唐榮的採訪。所以,唐榮和朱磊對這件事情的調查首先是從村民開始的。

  村民:佔有糧田土地,就是3畝餘地。

  村民:他那個房子是以權謀私的。

  村民:他有權,哪個都不敢站出來(説)。

  村民:錢呢,群眾一分錢都沒看到。

  村民:他是會計,他要貪就容易些。

  村民:他有權、有勢、有利。

  解説:下午快5:00的時候,楊體德才回到家。

  唐榮:(楊體德)就問我,他説唐記者,你有啥事兒,你出來一下。我就趕緊跟我的同事小朱説了,我説準備幹活,他就準備攝錄機,做前期準備,我就把我的採訪本也拿出去了,就想把我的這一次的採訪來意、目的,先跟他具體地再溝通一下。

  解説:這個時候,朱磊已經調試好了攝像機,可是,在場的楊體德父子卻突然不願意接受採訪了。

  楊體德:你不要亂攝,你是為哪方面的事兒?你連證件都不讓我看,你要小心啊。

  朱磊:我們已經給他看了我們的上崗證了,而且我們當時想給他們看我們貴州電視臺的新聞採訪證,他説不行,你必須拿身份證給我看。

  《社會經緯》記者:他説你的採訪證都不行?

  朱磊:都不行,都不行,必須拿身份證。身份證,公安機關有這個權力檢查,我們憑什麼給他看,當時我們就沒給他看。

  解説:由於楊體德索要記者身份證被拒絕,這兩位記者的採訪沒能進行下去。但是他們已經與楊體德商量好,等取回身份證明,再來採訪。但是他們沒有想到的是楊體德父子又一次衝了上來,並且發生了我們在節目開始看到的那一幕。

  朱磊:他們把唐榮記者打了以後呢,因為當時我和機器(攝像機)在一起,他又幾次的想向我撲過來,就説我一定要把機器裏的帶子給洗掉,如果不洗的話,我們的機器他就做進一步的毀壞。而且我們當時如果不洗這個資料,(他就説)你們離不開樂聲村,他放出這樣的話來。

  解説:事情發生的那天,樂聲村的很多村民都在現場,所以,對於貴州電視臺的這兩名記者在樂聲村遭遇的那一幕很多村民還記憶猶新。

  村民:連打兩次,我們看到了。

  《社會經緯》記者:連著打了兩次,你們都看到了?

  村民:對,對。

  村民:打了他,鼻血流出來了,(楊體德)下來還説沒有(打他),但是後來鼻血流出來,他(唐榮)自己擦了。

  《社會經緯》記者:那時候(的情況)你看沒看到?

  村民:我看到了,看到了,在那邊看到的。

  《社會經緯》記者:你看到幾個人動手了?

  村民:他(楊體德)兩父子,他兩父子。

  解説:然而,楊體德的父親楊宇貴卻根本不承認他曾經動手打人。

  楊宇貴:我沒有打,我沒有打,實事求是地説,現在你們記者同志,我向你們説,我確實有冤,希望你們公正地給報道。

  解説:難道事情真的像楊宇貴説的那樣嗎?事發當晚,遵義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後立刻展開了調查。

  遵義縣公安局政委 席建華:元月13日上午,貴州電視臺記者唐榮和朱磊兩個到了我們遵義縣喇叭鎮樂聲村,對舉報人舉報村支書楊體德作風霸道,工作作風簡單此事進行調查採訪,在下午,也就是元月13日下午4:30左右進行採訪時,被楊體德父子有辱罵、抓扯、毆打行為,從我們目前調查掌握的情況,楊體德(打人)的情況確實屬實。

  《社會經緯》記者:你打了唐榮幾次?

  楊體德:可能是打了兩次吧,有一次打在另外一個身上,我不知道,因為當時在村裏喝了兩杯酒。

  《社會經緯》記者:除了你動手之外,還有沒有其他人動手?

  楊體德:可能是我的父親吧,其他人沒有了。

  解説:在貴州省遵義縣發生的這一幕已經結束了,然而貴州省電視臺記者此次的遭遇,對於很多的新聞記者來説並不鮮見。很多記者都經歷過被拒絕的難堪,特別是在做批評報道的時候,受到的待遇不是擋鏡頭、辱罵推搡就是暴力相加。所以,像這樣的場面很多記者都不陌生。

  (貴陽法院):你説是記者就是記者啊?

  記者:我當然是記者了。

  (貴陽法院):我也是記者,我也是記者,我是管記者的,我是管記者的。

  主持人:記者的職業説白了就是起到一種讓民眾與社會溝通、認識和聯絡的作用,因為與各樣的人打交道,不理解和衝突都是難以避免的。但是,記者在正常的採訪中受到暴力的威脅,卻是令人氣憤的。僅2001年下半年就有內蒙古記者被打,重慶記者被打,上海記者被打,青島記者被打,濟南記者被打,烏魯木齊記者被打,還有剛剛發生的西安記者被打事件。然而,更有甚者,在莊嚴的法庭上,在高懸國徽的地方,竟然也會發生毆打記者的事情。

  解説:寇啟偉是《貴州都市報》的記者,這幾天他跑得最勤的地方就是貴陽市雲岩區人民法院。之所以這樣,是因為他曾經在這裡遭受過一頓野蠻毆打。事情的起因要從他應訴的一件新聞官司説起。

  2001年9月19日,貴陽市房管部門工作人員對一起群眾反映的野蠻裝修事件進行查處,寇啟偉及貴州的多家媒體隨行採訪。他們首先來到反映問題的汪德仙家。

  汪德仙:她裝修她的房子,我也無權去干涉她,後來我就走了,我就出去擺攤去了,等到我晚上回來的時候,這一半堵墻全部裂成這樣子了,剛一開始的時候,還能看到小一些的,現在裂縫越來越大。反正就是説,每一天這個裂縫都在不斷地增大。房管局的也來看過幾次了,等於我這房子全部是框架結構了,沒有支撐的了,因為這是樓房嘛,沒有支撐的了。因為她不認可,她就説,你家墻皮就是這個樣子,自家就是這個樣子,我説不可能的事情,後來我就找房管局,房管局一來看,房管局那個處長都不敢進來,他説這種做法真的太危險了,他連進都不敢進來。

  解説:經過對現場的查看,房管局認為:由於樓下黃荷娣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致使住在頂樓的汪德仙和另外一家的房屋結構損壞,已出現險情,需立即恢復該房的結構及附屬設施,然而正在進行裝修的黃荷娣家根本不聽勸阻,甚至連搶險隊員進行加固也遭到了黃荷娣家人的阻撓,與房管部門同行的居委會主任也目睹了這一幕。

  居委會主任 穆秀英:搶險隊就馬上來搶險,就拿些木料、圓木來撐,就防止它(房子)垮下來,但是她沒開門,(搶險隊員)就沒進去。後頭就出現這種情況了,就沒搶到險,就這樣子。

  《社會經緯》記者:你覺得他們家人當時的態度是什麼樣的?

  居委會副主任 潘玉珍:她那態度就是,如果發生什麼事了,我負責就行了。

  《社會經緯》記者:她説她負責?

  居委會:她説要倒下來,先砸著我嘛。她説我負責就行了嘛。垮下來,她説她負責。

  解説:近年來,貴陽市出現了大量的由於違規改造住房而受到牽連的住戶,因而,汪德仙家的情況不但引起了貴陽房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也引起了貴州各級媒體的關注,這一次,房管部門與新聞媒體的聯手,就是為了制止這一愈演愈烈的野蠻裝修現象。而令寇啟偉沒有想到的是,擅自進行違規裝修的黃荷娣家竟然如此頑固。

  汪德仙:房管局光是搶險就來了3次。

  寇啟偉:房管就帶著搶險隊,帶著木頭啊,用木頭進行搶險加固,她把門關緊,不讓搶險隊伍進去。

  汪德仙:她不讓搶險隊進去。

  《社會經緯》記者:那你過來採訪的時候,他們沒有阻撓你嗎?

  寇啟偉:19日的時候,我來採訪的時候,她沒阻撓,但是20日來,任何人都不讓進去。19日的時候,她允許記者進去,但是房管局的人她不允許進去,19日她只允許記者到她那兒去。20日來,任何人都進不去了。

  解説:第三天,寇啟偉的一篇題為《誓將野蠻裝修進行到底》的批評報道在《貴州都市報》的第二版刊登出來。在這篇報道中,寇啟偉把黃荷娣家野蠻裝修的事實作了披露,他希望通過這篇報道引起人們對這種現象的廣泛關注。隨後不久,貴陽市房管局也以黃荷娣家違規改造所租住房為由將黃荷娣告上了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與此同時貴州市房管局還出具了由貴州省建築設計研究院對黃荷娣家所租住房已形成危房的鑒定報告。

  寇啟偉:房管局告她(黃荷娣)告了5點,第一,她因為是租的房子,她因為超期了沒交租金,第一要租金還要違約金,還有就是把房子恢復原狀,或者賠償相關的損失。還有一點就是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法院只支持了3點。就是交租金,不交租金交違約金,還有一點就是恢復房屋原狀,但是就對終止合同,就是收回房屋的要求,一審南明區法院沒有支持房管局的訴訟請求,所以現在房管局上訴到貴陽市中院,要求收回房屋,終止這個租賃合同關係。

  解説:然而,寇啟偉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一篇以客觀事實為由的批評報道居然會給他帶來了巨大的麻煩。先是這篇批評報道的文章刊登出來不久,黃荷娣的家人多次到報社找他的麻煩,致使他的正常工作受到了影響。兩個月之後,他又從貴陽市雲岩區人民法院得到消息,黃荷娣已經到法院狀告他及《貴州都市報》名譽侵權,理由是房屋裝修與她無關,而是其兒子葉虹組織施工的。

  寇啟偉:我畢業之後就進入新聞單位搞記者工作,基本上平時寫的稿件、搞的採訪都是批評報道,但是,遭遇這種糾紛這是第一次,第一次遭遇這種糾紛,打官司。因為一般來説,我作為記者本身寫的報道都是客觀事實,又不存在個人的一些什麼行為。

  解説:新聞記者因為行使輿論監督的作用而應訴新聞官司的事情已經不足為奇了。近幾年,隨著批評報道屢見媒體,新聞記者為此也招惹了不少的麻煩,隨時準備應訴新聞官司就成了記者們最頭疼的一件事情。這次寇啟偉就是因為采寫了這篇批評報道不得不成為被告席上一員的。然而他很清楚,他的報道是對客觀事實的真實反映,即使要上法庭,也是因為輿論監督的作用觸及了個別人的利益,所以,他相信,自己是站在的正義一方的,他的報道也是經得起法庭考驗的。

  寇啟偉:首先我的報道沒有任何失實的地方,我采寫的內容全部是客觀事實的描述,也是貴陽市房管局的相關的負責人給我介紹通過現場目睹的情況,沒有我個人任何的評論。

  解説:2001年12月13日,作為第一被告人的寇啟偉和報社聘請的律師龍雪青準時來到了貴陽市雲岩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法庭庭審大概持續了一個多小時,審判長趙文梅宣佈法庭調查結束。書記員讓作為被告的寇啟偉在調查筆錄上簽字,就在這個時候,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解説:就在寇啟偉準備上前簽字的時候,原告黃荷娣的兒媳婦吳優芬跟著衝到了被告席前。

  寇啟偉:説寇啟偉你這個小子,你怎麼這樣搞,當初你去採訪的時候,我都很客氣的接待你,你要這樣亂寫,我們就對你不客氣。

  解説:此時審判長趙文梅正要離開審判廳,寇啟偉就對吳優芬説,你們有事可以找審判長,等判決結束以後我還要反訴你們。誰知他話音剛落,黃荷娣的兒子葉虹就衝出旁聽席。

  寇啟偉:我正在埋頭簽字的時候,就寫到被告寇啟偉、2001,剛把個1寫完,反正頭部就被人打了一下,當時就感到有點兒頭昏,然後我就慢慢地抬起頭來,一看,就看見她的兒子葉虹、媳婦站在我身後。

  寇啟偉的代理律師 龍雪青:當時動手的時候,因為我站在這個位置,桌子的這個位置,我簽完字的時候,寇啟偉在這裡,我把筆遞給寇啟偉,這個時候葉虹的媳婦,她在寇啟偉的這邊,然後寇啟偉的後面,這裡和這裡是葉虹和他們的一個朋友,穿灰格子西裝的一個男生朋友,寇啟偉在這裡,他低著頭簽字,葉虹就掄起拳頭就朝他頭上打了一拳,然後就罵了一句:“憨包”。就這樣子。

  《社會經緯》記者:當時寇啟偉有什麼反應嗎?

  龍雪青:寇啟偉停下筆就轉身問他們説,你們要做什麼?

  解説:寇啟偉一邊質問葉虹為什麼打人,一邊還想繼續把字簽完。仿佛受到了葉虹的鼓勵似的,一直辱罵寇啟偉的吳優芬也動起了手。

  龍雪青:話聲剛落,他們3個人就開始攻擊他了,3個人6支手就不停地在他的面部、頭部,就開始攻擊。

  寇啟偉:當時我是左手這樣夾著這個公文包,這個包就這樣子夾著,我開始拿手擋,擋不住,我把包這樣子舉起來,這樣子又擋,他們就抓就搶,把這個帶子都搶斷了,帶子都搶斷了。

  解説:這場毆打最終被制止了。然而寇啟偉已經是滿臉是血,是龍雪青扶著他離開法庭的。

  《社會經緯》記者:寇啟偉身上的傷,你覺得是怎麼回事兒?

  吳優芬:反正抓傷他的臉,我自身也認識到這個問題,那麼我也確實認識到我錯了,我當時也不是有意識的要抓傷他,那麼就是法官來了以後,把我們喊開以後,我確實才發現他臉上受傷了。

  解説:六個小時後,寇啟偉住進了貴陽市腦科醫院。

  醫生:第二天我查房的時候,看見我的病人就是有頭疼、有噁心、有嘔吐的反應,當時我查完了以後看了一下片子,片子上倒是沒有發現明顯的出血呀、骨折呀,這些現象沒有發現,但是因為這個病人的臨床症狀比較重,這是第一個;另外這個病人的受傷時間比較短,就是受傷後6個小時到我們醫院,那麼就出現了這些症狀。

  解説:寇啟偉被打的事情很快引起了貴州社會各界的關注,許多人認為寇啟偉在法庭上被毆打的事實主要是因為他的報道引起黃荷娣家人的不滿而導致的。但是,貴州媒體的人士卻認為,他這次在法庭上的遭遇,説明了新聞的輿論監督作用正在受到挑戰,同時這種行為也是對新聞從業者職業上的侵犯。

  貴州都市報記者部主任 張銘:我不能夠理解的是,在法庭上公然發生這樣事情,就是作為我們的記者,作為這個事件的一方居然遭到了這樣的毆打,我不能夠理解,而且感到非常的憤怒。

  貴州省新聞工作者協會副主席 王保民:這件事情發生以後呢,因為是發生在法庭上,還沒出法庭,屬於這個情況呢,就引起大家的激憤。這件事情也就説明了,記者的一些正當的採訪權利、一些正常的報道,各方面的阻力還是相當大的。

  貴州都市報總編輯 彭曉勇:記者被打的事情,我們時有聽説,而且近年這種現象愈演愈烈,如果這種現象沒有得到根本的遏制,沒有有力的處罰,那麼新聞輿論的監督權就根本無從保證。

  解説:這件事情到今天還沒有一個公正的解決辦法,但是它卻讓我們看到了記者在行使輿論監督作用時所遇到的巨大阻力。因為寇啟偉就是因為輿論監督而成為被告的,而正是如此他才成為了受監督的人要報復的對象。其實,在新聞同行中面臨如此威脅、報復與恐嚇的又何止他一人呢?類似的情況很多記者都有相同的經歷。1999年,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的記者李心源到吉林省前郭縣採訪,由於是批評報道,他們的採訪費勁了週折,然而當他們的採訪結束後要返回的時候,又被當地的鎮政府給攔了回來。

  (資料):找一下省公安廳的,他那個鎮裏面不讓我們走,把我們圈到這個屋裏頭。

  同期:走吧,走吧。

  同期:我們現在是在烏蘭圖嘎鎮。咱們的師傅呢?

  同期:非法拘禁吧,得夠24小時,法律上我學過,我懂。

  解説:兩個記者好不容易脫了身,沒想到,他們租的一輛出租車也被鎮政府的人做了手腳。

  (資料):我剛才在車裏的時候,上來一個小子,外面一個,裏面一個,把門開開就要進來,進來,我問你幹什麼呀,他説我要進來坐一會兒,我就推他,我説你不能坐,我要把車鎖上,(他説)那我坐一會兒能怎麼的,我説不行,我硬推,他還要往裏坐,他要把這個包拿走,我沒讓他拿。

  出租車司機:這是啥玩意兒,這不是搞破壞嗎?明整啊,咋來暗的呢?

  解説:幸虧發現及時,這兩位記者才免去了一場後果不堪設想的危險。雖然這件事情已經過去很久了,然而,記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卻並沒有因此而消失,那麼,在進行輿論監督的過程中記者的人身安全就沒有辦法得到保護嗎?

  解説:當一個記者被毆打的時候,人們會認為是個別現象也可能是偶然現象。可是,當這麼多的新聞同行都遭遇暴力的威脅時,我們不得不認為,這已經成為了整個新聞行業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新聞媒介的採訪活動並不是代表個人利益的,而是代表了民眾的需要,它是為了滿足《憲法》對公民有知情權而採取的活動,在這個時候,新聞媒介起到的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仲介的作用。

  字幕: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一條分別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絡,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解説:所以當記者面對政府官員、公務人員所進行的不屬於國家機密的公務活動的採訪時,對方是沒有理由拒絕的,因為,所有的公務活動及公務場所都是應該公開和必須受到人民群眾監督的。

  《中國青年報》高級編輯 李大同:現代的法制國家裏,對於什麼樣的事情才能夠以保密為理由、不公開,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換言之,凡是沒有法律規定的必須保密的事情,就一定要對公眾公開,那麼新聞媒介恰好就是代表了公眾,因為每一個公民個人不可能直接來進行這種信息的採集,這個工作是由新聞媒介來擔任的,新聞媒介的權利是公眾的權利,而不是我們自己的權利。

  解説:正是因為新聞媒介的權利是公眾的權利,所以,拒絕記者的採訪實際上就是拒絕了公眾的知情權。我國有很多的行業法律法規,這對於保護行業行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們都知道,妨礙國家權力機關的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是犯罪行為,而妨礙、甚至阻撓記者進行正當的採訪,又該如何看待呢?至今,對於新聞行業也沒有一部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護措施。而正是如此,對於如何正確認識記者的採訪權利的問題就被很多人提了出來。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研究員 陳力丹:記者採訪權呢,在中國呢,現在這個概念還不算太普及,作為新聞記者當然認為我是有採訪權的,但是很多公民呢,可能對記者這個採訪權還不夠了解,或者不夠尊重,在中國呢,記者採訪權,它應該是根據《憲法》第35條和第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的自由,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從事文化活動的自由,那麼新聞記者呢,他實際是從事文化活動的這一類的工作人員,他們從事採訪,實際上是35條和47條《憲法》賦予的一種公民的權利。

  解説:了解了記者的採訪權利後,對於記者在採訪過程中的行為就應該加以保護,而這種保護很多業內人士認為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來制約。

  《北京青年報》採訪部主任 王林:我想媒體的採訪權,法律必須給我一個保護,否則的話,媒體就非常尷尬,因為保護被採訪對象有民法,那麼採訪者實際上是赤裸上陣,等於是沒有任何保護,沒有任何法律的保護,舉著話筒也好,拿著相機也好,拿著紙和筆也好,他們都處於一個相對的法律真空地帶,這個是不是在這個國家裏頭,立法者應該有所傾斜。

  貴州電視臺社教部主任 諶貽鼎: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的時候受到阻撓,妨礙公務,有這樣一個罪名,但是沒有妨礙採訪這樣一個罪名,他們今天遇到的這種尷尬,我覺得是我們法律的一種尷尬,新聞法沒出來,我們記者的合法採訪就很難得到合法的保護。

  李大同:現在我們國家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就説國家的公務人員應該怎樣對待新聞採訪,這樣的法律規定是沒有的,因此我個人認為,現在實際也是成熟的,譬如説《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法》這樣一種東西,任何一級的公務官員,在你進行的公務活動當中的有關信息,除非法律規定應當保密,都必須向公民公開,你有這樣的法律做規定,新聞記者的採訪權利就會得到很高的保障。沒有這個法律,你怎麼去懲治他呢?你怎麼去懲治這些官員呢?他違反了哪一條呢?現在我們也説不清,因此儘快地設立公務活動的信息公開法,其實是很有必要的。

  主持人:記者被打事件到今天還在繼續發生著,而這直接影響著媒體發揮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輿論監督是公民言論自由的具體體現,是人民群眾通過新聞工具對黨和國家事務及公共利益有關的社會事務的民主監督。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輿論監督是極為重要的,那麼,要讓全社會對新聞輿論監督取得共識,,讓記者規避職業風險,出臺一部保證新聞工作正常進行的法律就刻不容緩了,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凡事都要有個規則,否則,何成方圓?而記者的職業也正是在一定的規則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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