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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重婚罪


  阿果:本期節目我們關注的是重婚問題,我們請來的嘉賓是,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的研究員陳明俠教授。陳教授是《婚姻法》修正案專家小組的成員之一她參與了《婚姻法》修改的全過程首先我們就想問你,就是新《婚姻法》和1980年的婚姻法相比,關於重婚的內容有哪些不同呀?

  陳明俠:應該説現在修改後的《婚姻法》和1980年的相比,關於重婚的問題的本身的條款沒有新的變化,仍然是規定禁止重婚,但是呢,重婚問題怎麼去處理和怎麼樣採取救濟措施的時候,它有了一些新的規定,那是怎麼規定的呢,比如説在這個重婚問題上,在法律救濟這一章裏 第五章,如果有重婚問題的時候 ,明確地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自訴,或者要求提起公訴,對這個重婚者進行刑事制裁,這是一條,另外一條呢,就是當離婚的時候,那麼受害者,也就是説權利受侵害的一方,那麼他可以要求,重婚者進行損害賠償。

  阿果:不過這樣説起來好像還不太具體,我們先來看一個個案。

  今年4月28日,新修訂的《婚姻法》在全國範圍內頒佈,在廣州一位叫阿巧的婦女向天河區人民法院控訴她的丈夫吳思和另外一個女人何祖英犯重婚罪。那麼阿巧是否能為自己討回公道呢?

  阿巧是廣東省龍門縣人,94年,女兒出生了,但是女兒的出生並沒有帶來快樂。

  阿巧:他母親因為我生了個女孩,生了女孩不高興,重男輕女,可以這麼説,雖然我婆婆是有文化有知識的人。

  女兒的出生成了夫妻主婆媳之間的導火線,1995年7月,吳思從部隊復員,他和別人合夥開了一間米鋪,夫妻倆又經常為經濟問題發生爭吵,1998年3月初,吳思沒有和阿巧商量就一個人搬出去住了,有半年的時間,阿巧沒有吳思的任何消息。

  阿巧:我是通過他朋友了解到,我説吳思最近怎麼樣,幹什麼事呀,他就説他現在開的士,不過他可能做得不是很好,他説他想不做了,這麼説,我説那的士是他的嗎,他為什麼不做呀,他不做的話,那的士怎麼辦,他説你怎麼不知道呀,你應該跟他,分清楚那個財産問題呀,我説分什麼財産呀,因為我們現在還沒有離婚呀,他説是嗎,他朋友聽到我這句話覺得很愕然,他説是嗎,你跟他沒有離婚嗎,他已經跟那女的結婚了,已經登記了,他説的那個是他老婆。

  阿巧對這位朋友的話半信半疑,她認為丈夫可能是和別的女人同居,不可能登記結婚,就在她對婚姻訴訟,就在等待法院判決的時候,99年底,阿巧委託律師去重慶市壁山縣調查取證,律師很快就在當地找到了一份吳思和何祖英的結婚登記申請表,以及由廣州某部隊政治處出具的吳思婚姻狀況的證明,吳思和何祖英早在1998年4月27日就已經是所謂的“合法夫妻”了。

  律師:首先我們就到了部隊,吳思當時為了達到結婚的目的,他偽刻了公章,我們到了部隊,還有這個部隊的上級主管部門,那麼就對這個公章進行了核查,那麼確認這個公章是偽造的。

  面對這些確鑿的證據,阿巧再也不能欺騙自己了,她找到吳思,向他質問,為什麼要這樣對待自己和孩子。

  阿巧:我説你為什麼要這樣子做,他説我為什麼這樣子做,第一個我沒有重婚,第二個誰對我好,我就跟誰,她對我好,我就跟她,我覺得她比你好,他這麼説,那小孩怎麼辦呢我説,我們小孩怎麼辦,他説小孩你要就給你,你不要就我要,我説你現在應該對小孩負一點責任呀,生活費也應該給呀,他説你要的話,我就一概不理,我要的話,我也不用你理,他這麼説。

  就在阿巧為吳思這種無理的態度感到悲憤欲絕的時候,2000年1月,天河縣人民法院判兩人離婚,女兒判給擁有城市戶口的吳思,阿巧不服上訴,不久,阿巧被吳思的母親從家中趕出來,她只好帶着女兒在外面租房子住,靠在雜貨舖打工賺來的微薄工資,母女過着艱難的生活,而此時的吳思和何祖英,早已在廣州同和花園買了商品房,阿巧相信房子一定是吳思買的,因為何祖英從重慶來到廣州以後,一直沒有工作。

  吳思的母親:這個我兒子一分錢也沒有加入,因為我兒子根本就沒有錢,現在還欠他,我的姑姑,我愛人的姐姐還欠兩萬。

  阿巧:我曾經請過律師去取這個證,就是他商品房這個證,發展商説我都不會往外發的,除非他真的,比如説他真的犯了很大的事情,很大罪的,他説,法庭一定要求拿這個財産證明,到時候我就會出來,所以單憑我一個人力量,取這些證呀,特別難。

  在孤力無援的情況下,阿巧想到了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00年4月,阿巧帶着滿腔悲憤,用一紙狀書,將吳思和何祖英告上法庭,當吳思知道了以後,顯得很不以為然。

  阿巧:你知不知道,我後臺有多硬呀他説,你今天告我,我明天就出來了,即使你告了我以後,你什麼東西也得不到,那我説,我現在也什麼東西得不到,他説如果你告了我,萬一是坐牢的話,我出來也不會放過你。

  吳思的母親:我們就在時間上犯錯誤,實際上不是像人家拈花惹草的人,吳思這個性格的人就是這樣。

  從吳思母親的話中明顯感到她在袒護兒子。2000年6月18日,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阿巧支付不起律師費,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法院裁定吳思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阿巧不服,以量刑過輕為由上訴,10月9日,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天河區法院重審,2001年6月25日,天河區法院再次開庭審理,判處吳思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就在這時,阿巧發現吳思和何祖英仍然在同居。2001年7月,阿巧再次上訴,目前此案正在審理當中,阿巧説,她期待法院還她一個公道。

  阿巧:因為我曾經舉的證明,證明吳思到目前為止,還是跟那個女的繼續居住在單元裏面,那為什麼法庭不去調查一下,去了解一下,我覺得這也是法律的漏洞。

  阿果:看了剛才這個個案,我們首先很想知道,這個事情發生的結果來看,算不算是典型的重婚案。

  陳明俠:這確實是一個非常典型的重婚案件,我們的刑法裏規定得非常清楚,有配偶者重婚的,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這種情況是典型的重婚,那麼刑法就規定,像這種情況應該,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阿果:但是對這個判決結果,阿巧兩次都不服,所以她覺得還想上訴,在這樣的情況下她還有什麼機會,去爭取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研究員陳明俠:按照阿巧的説法,他丈夫又和重婚者重新的同居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阿巧完全有權力要求法院,對此問題重新審理,他違背了在緩刑期間的有關規定,所以作為阿巧來説,我覺得,她可以從兩方面去努力,她不服,可以上訴,同時可以提出這個男方,他違背了法律對他的規定,所以要重新審查,他在緩刑期間的,蔑視法庭判決的罪過,那麼她可以提出這方面的要求,同時,因為男方又提出了離婚的要求,所以阿巧完全可以在進行離婚訴訟的時候,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這就適用我們《婚姻法》,在四十六條的一個規定,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這一條裏,首先一種情況,就是指的重婚的。

  阿果:剛才節目裏,男方的母親説了一句話,我印象挺深的,她説,我兒子其實不是沾花惹草的人,他只是犯了時間上的錯誤,言下之意就是説,她兒子和女方的感情已經沒有了,那意味着他們夫妻關係,已經了斷了,這種想法其實代表了,相當一部分人的觀念,您對這種觀念是怎麼看的。

  陳明俠:確實有些人就是這樣看的,但這裡恰恰説明了,他的媽媽或者是社會上,對這個問題有這樣看法的人,他們不懂得法律,你沒有了感情以後,不等於你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了,你還要辦手續,你只有在辦了手續以後,你的夫妻關係解除了,你才能夠再去找新的伴侶,再舉行結婚登記。

  阿果:前面我們看的廣州的案子,應該是個典型的重婚案,但實際上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重婚並不是以,登記結婚的形式出現的,我們再來看一看,另一個個案的情況。

  今年6月25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重婚罪案件引起了當地市民的極大關注,因為這是新修訂的《婚姻法》在今年4月28日頒佈以來上海審理的第一起重婚罪,受害人小韋將自己的丈夫和另外一個女人以重婚罪告上了法庭。

  小韋:我為什麼要這樣遷就他,又不是我的錯,我始終在問自己,我到底錯在什麼地方,難道愛一個人,也算錯嗎?

  這就是小韋的丈夫陳越,25歲,95年,他們在一次大學同學的聚會上認識並相愛,2000年3月,兩人結婚,那時他們有過一段美好的日子。

  小韋:他覺得我是非常善良的一個女孩子,而且對他也非常的關心體貼,但是時間久了,夫妻之間總有一些磕磕碰碰的,他不與我溝通,很多想法我不能了解。

  2000年6月,陳越跳槽到一家工廠跨國公司工作,年薪近十萬元,他每天忙於談業務,出入社交和娛樂場所,小韋感到丈夫整個人都變了,2000年聖誕節那天,陳越提出要和小韋離婚,小韋感到不能理解,兩人發生爭吵,2001年2月,陳越突然不告而別,再也沒有回過家,小韋認為丈夫是一時賭氣,她努力想挽回丈夫的心。

  小韋:我三月四號凌晨,曾經想祝他生日快樂,但是電話那頭聽到的卻是,陳越跟我説要跟我離婚,並且説,他離開我肯定會過得幸福和快樂,而我一定會過得不幸福不快樂,然後電話那頭傳來了女人的跟他發嗲,調情的聲音,他就當着我的面,在電話裏面跟那女的調情,並且那個女的後來不耐煩地説,你跟她哆嗦什麼,你現在就跟我關機,用命令式的口氣,這是我第一次,愣住了,吃驚了,無奈的感覺。

  其實在2000年年底,陳越就和一個比他大7歲的夜總會小姐邵蓉打得火熱,2001年2月,他索性搬到邵蓉在茅臺路的家,兩人過起了夫妻生活。陳越覺得邵蓉溫柔體貼,善解人意。當時,他並沒有告訴邵蓉自己是結過婚的。

  陳越:我自己有妻子,還在維持這樣一個斷斷續續的關係,而且我當時不知道自己跟我妻子之間,怎麼樣去處理好這個關係,根本就沒有主張,那時,我都沒有跟她提起過。

  邵蓉:他們老是覺得是我在破壞他們,説我是勾引他,其實,不是這麼回事的,如果當時他們看好自己兒子,不讓他來找我的話,什麼事情都沒有的,畢竟是他來找我的。

  當從朋友那兒得知自己深愛的丈夫已經和另外一個女人同居的消息,小韋始終不願相信,為了證實,2001年3月22日的凌晨,小韋在親朋好友的陪同下,來到了他們同居的茅臺路,當看到房間裏貼滿了喜字,桌子上還擺着喜糖,小韋氣憤提差點暈過去,後來,她當場拍下的這些照片,成為了指證陳越犯重婚罪的證據之一。

  陳越:我和邵蓉之間,本身兩個人的生活就不是很公開的,這是第一點,而且不連續,更沒有以夫妻名義相稱。

  邵蓉:我的認為就是至少當我回娘家的時候,我的老公要陪我,那就是以夫妻名義了,是吧,而事實上我回去他回去,都是分開的。

  小韋:這是完全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説法,你兩個人都是成年人了,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況且他們是在同居的一對男女,這樣的情況下貼的喜字,更是説明問題了。

  3月22日那天,雙方發生了爭吵和衝突,情急之下,陳越撥了110,幾分鐘以後,警察和小區的保安趕到了現場。

  律師:他對外不僅是以夫妻的名義共稱,而且對外也宣稱,當我們執行的民警,以及保安小區的人都到場的話,他還是説他和那個邵蓉是夫妻,而説這個自訴人不是他的妻子,那麼公安人員就問韋了,你不是他的妻子,你怎麼上門鬧事呢,韋這個時候拿出了她和第一被告人結婚的證明。

  為了挽回丈夫的心,小韋打電話約陳越在公司樓下的咖啡館見面,她把當年的愛情信物交給陳越,希望他觸景生情,回心轉意,但是陳越卻説:“我知道你這樣做的目的,沒有用的。”聽到這樣絕情的話,小韋痛不欲生。

  小韋:我想死過好幾回,包括現在,昨天我一個人在家睡的時候,我還在想,算了,死了算了,活着也沒有什麼多大的意思,但是看看旁邊,蒼老的媽媽,我又覺得太對不起她了,我死了對她們,其實是一種最大的傷害。

  在愛恨交織的情緒下,2001年4月11日,小韋鼓起勇氣到長寧區人民法院起訴丈夫陳越和邵蓉犯重婚罪,法院馬上進行立案,並對小韋提供的證據調查核實,當陳越和邵蓉得知被告上法庭,他們從茅臺路搬到了漕溪路金谷園小區繼續非法同居。

  邵蓉:另外他覺得好像很愧對我們,所以就打算彌補一下給我租了房子,因為原先的那房子已經鬧開了,不能住了,那後來我就答應了,但是我跟他説讓我一個人住吧,他也答應了,但是到那裏之後,打掃了之後,就住下了,他好像又不願離開,他覺得好像不太放心我,當初我也叫他離開的,反正不管怎麼樣,結果就是還是在一起了。

  陳越:當時擺在第一位的是感情,做事情不在理智。

  2001年6月4日,陳越被捕,邵蓉也害怕了,6月7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她到公安局投案自首,關在看守所裏的陳越此時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他給小韋寫了一封信,信中提出想和她庭外調解,並願意賠償精神損失費三萬元。陳越的父母也打電話給小韋,請求她接受庭外調解。

  小韋:經濟上受到了損失,精神上受到的損失更大,這三萬元也很難彌補我精神上受的創傷,所以我不調解。

  2001年6月25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認為陳越和邵蓉重婚罪的罪名成立,陳越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聽到判決結果,陳越當時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後悔不已。邵蓉因為是投案自首,並且當庭向自訴人小韋表示歉意,同時自願作出經濟補償,法院最後裁定免除她刑事處罰。

  邵蓉:所以我為這件事情,付出了很多的代價,那女方可能不覺得,她覺得我好像很輕鬆嘛,在外面,怎麼怎麼怎麼,其實,代價很大。

  陳越:我覺得她不應該被定罪的,她是比較無辜的,是我沒有處理好這種事情。

  折騰了近半年的官司,終於告了一個段落,但是小韋説她內心的創傷並不能因此而恢復。

  小韋:我覺得自己在打這個官司也非常累,覺得自己全給拖垮了,我沒有那麼多精力還要應付工作,應付各種壓力,社會上,輿論上,方方面面,同事之間,朋友之間,所以我想擺脫,我真的想擺脫,但是我找不到很好的方法。

  阿果:和前面那個案子相比,前面那個是登記結婚了,是明顯的重婚,這個並沒有登記結婚呀?

  陳明俠:對,雖然沒有進行登記,但是他們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這個正好符合我們所説的,就是説重婚有一種情況,是進行登記了,這種情況是登記上的重婚,也就是説是兩次結婚,

  有兩個婚姻同時存在,那麼這種情況,就是一個婚姻存在,一個事實重婚存在。

  阿果:那怎麼樣認定他們就是,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呢?

  陳明俠:我覺得這要看兩個方面,一個是他們自己公開,以夫妻的名義身份出現,在一起生活,另外一個就是他們周圍的群眾,鄰居和他們的單位和周圍的人,都已認為他們是夫妻,確實是以夫妻相稱,在一起生活,我覺得從這個案例裏,完全説明了他自己就認為,他們是夫妻嘛,那這種就是如果是公開地,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就是已經有配偶了,這種算是事實婚姻。

  阿果:另外一種情況,他有配偶有家庭,但是他也可能與別人同居,但是不公開這個身份,悄悄地,那算不算是重婚呢?

  陳明俠:我覺得像這種情況下,我們的新《婚姻法》又有一個新的救濟措施,就是在禁止重婚的後面,有一個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也是一種,破壞一夫一妻制的一種行為,那麼可以用其它的方式,比如説提起民事賠償,或者其它的方法來進行解決,這一條的規定,它就説明了一個問題,説明什麼呢,説明我們應該,我們法律規定是一夫一妻制的,所以任何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都是違背婚姻法的。

  阿果:好,謝謝陳教授!我們今天關注的是重婚問題,關於重婚新《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查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中的一種情形就是重婚,我們希望大家在,追求自己幸福的時候,也不要輕易傷害別人的感情,嚴格地按照新《婚姻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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