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果:今天討論的問題是離婚案件中轉移與隱藏財産的問題,我們請來的嘉賓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的夏吟蘭教授。上期節目我們已經了解到,就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産,但實際上,人們發現,就是很多當事人,在離婚處理財産的時候 ,態度和方式卻是很不一樣的,比如説在吉林省就有這麼一群女性,她們在離婚的時候,都主動地放棄了財産,究竟是怎麼回事呢,我們來看看這個情況。
46歲的方女士是吉林省吉林市一位離異婦女,七年前,她和丈夫離婚時,她一分錢的財産也沒有要,只帶著幾件隨身攜帶的衣服,就離開了她和丈夫生活了14年的家,和他們的兒子流落街頭,後來為了生存,她開了眼前這間小小的賣煙的商店。
方女士:我倆總打架,這樣呢他不太同意離婚,如果東西財産我都要,我離不出來,我就答應他的條件,就是孩子歸他 財産歸他,這樣他就同意和我分手,所以我就答應他的條件了,我就離開了。
如今方女士已經不願意再提起當初流落街頭的痛苦,只是人過中年的她必須一切依靠自己,一切自己承擔,一分錢一分錢地為自己的生活而奔波,其中的辛酸只有她自己知道。
方女士:不後悔,我有兩隻手,就那麼點兒東西也無所謂,我會掙回來的,
其實像方女士這樣,在離婚的時候,主動放棄財産的女士並不是少數,吉林市單身女子驛站,是專門收留無家可歸的婦女的民間機構,求助幫助的幾乎都是在財産上凈身出戶的離異婦女。
別桂英:到我這塊兒來的,這些四百多個單身姐妹,都是凈身出戶來的。
林女士:我唯一的財産就是孩子,所以説其餘別的東西,對我來説都不重要,再一個是什麼呢,孩子的父親,怎樣説呢,就是我説的,人我都不想要了,東西對我來講也就無所謂了,所以説我是沒在乎那些東西,所以我就把孩子 ,唯一的孩子,對我來講是無價之寶,所以説我就什麼都放棄了。
王女士:感情是傷心了,所以説對家裏的一切吧,好像就無所謂了,我這麼想。
別桂英:有很多姐妹都是這樣,就自動放棄財産了,不是説法庭給她判的,百分之八十都是自動放棄,不去跟他爭了。
王女士離婚已經三年了,當初她是帶著自己的女兒義然絕然地離開這個家的,沒想到離婚後,她又趕上了下崗,現在生活沒有著落,由於沒錢交不起學費,她九歲的女兒也綴學了。
王女士:我就是説沒有人來救援,我沒有生活來源了。
驛站員:你這個人嘛,現在給我一個印象,又想我這個權利得不到滿足,我又想保留這個權利,我不想去做工作,去主張這個權利,不想拿起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阿果:剛才有位女性的話,我印象特別深,她説人我都不想要了,東西對我來説已經無所謂了,就是為了離婚呀,放棄什麼東西都可以。
夏教授:其實我看了這個片子以後,我覺得挺難過的,這些婦女,她們放棄了自己應得的權利,實際上給她們今後的生活,帶來了很多的困難,而且我覺得她們在離婚時,完全是出於一種義憤,是一種很不理智的做法,所以我覺得,夫妻對財産都有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都有這個權利,也就是説,這權利是法律賦予的,如果你輕言放棄,實際上就是放棄了,對你今後生活的很多保障,更何況我看到這個片子裏,有些可以説有相當一部分人,是要孩子, 不要財産,她的這種不理智的行為,不僅僅給她自己今後的生活帶來困難,可能還會給她的孩子帶來困難。
阿果:剛才我説的這種情況,是在離婚的時候,主動放棄財産,這是一種情況,還有另外一種情況,是對這個家庭財産情況不了解,離婚的時候,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具體怎麼事呢,我們再來看看另一個個案。
照片上這兩口子,丈夫叫汪德剛,妻子叫初靜,兩個人都是遼寧省普蘭店市儉湯鄉的農民,儉湯鄉是普蘭店最偏遠的一個山區,1987年兩人結婚的時候,家裏的經濟情況可以説是一窮二白。
初靜:他家根本沒有錢,他結婚的時候,什麼也沒有,就是一套傢具。
為了掙錢,結婚沒幾天,丈夫汪德剛就想辦法把儉湯鄉衛生院的藥品批發站給承包了下來,靠一點兒銀行貸款,白手起家,做起了藥品生意,由於丈夫成年累月在外奔波,家裏的農活基本上全靠初靜打理。
初靜:咱們就像分工一樣,就是你管你經營的那一塊,我就是在家裏負責,管家裏就是菜園啦,家裏的農田啦和帶孩子,我從來不是那麼過分地操心,你這個錢到哪兒去了,是幹什麼活了,或者是你應該怎麼花呀,我從來不管那些事情,你愛怎麼花怎麼花,因為我覺得,這錢是你掙的,雖然我在家挺出力的。
幾年的光景,初靜家就變成了村裏最富足的人家,人們私下都在猜測汪德剛這幾年究竟掙了多少錢。
初靜:我聽別人説過,那時候已經接近五十萬了,那是一九,就是第一次他要提出離婚的時候 ,是九一年。
然而讓初靜沒有想到的是1991年,汪德剛突然向法院起訴要和她離婚
汪德剛:我第一次我提出離婚,那絕對是性格方面不合離婚。
初靜:他就是對我看不慣我,就是生活習慣。
由於初靜的堅決反對,那次婚最終沒有離成,然而兩人的關係從此惡化,三年後也就是1995年初,汪德剛再次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離婚訴訟請求
法官:被告也認為她與原告,已經沒有合好的餘地,所以也同意離婚,只不過是在財産上有所爭議,而且爭議比較大。
初靜:我們的共同財産呀,我不要求多,也不要求一半,就是一次性付給我十萬就可以。
初靜的財産要求是,汪德剛一次性付給自己十萬元,但在法庭上,汪德剛説自己沒有一分錢的存款,經營八年的藥品批發站資債相抵後僅剩6831塊錢
汪德剛:要是説我當初掙錢掙得非常多,但是我的費用呢,她家裏吃的藥品都是付的錢,而且説包括在前塘信用社貸得款,後來説沒還我給還呢,到現在還在空缺呢。
初靜:六千,你去告去,我就一分錢沒有,你一分錢沒有,太不現實了,那麼多錢説一分錢沒有,我覺得太過分了。
法官:當時呀,群眾也好,做被告也好,做法庭也認為,汪德剛通過藥物批發多年,不可能沒有錢,但是就現有的證據來看,那麼被告提不出有效的證據,能證明原告汪德剛有錢。
初靜:有誰會做證呢,所以我就請示法院,他明擺就有這個財産,怎麼還要給他查。
法官:誰舉證誰提供,誰主張誰提供。
初靜:我存摺我感覺手上沒有,他有在哪兒我也不知道,這個證我舉不出來。
1995年9月20日,法庭做出離婚判決,准予汪德剛與初靜離婚,由於初靜不能提供藥品批發站經營情況任何證據,法院僅對兩人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家庭物品共十三大件進行了分割,初靜得到的是全部財産就是一台電視機,一台洗衣機,一台錄音機,一套婚前的組合櫃等等,另外汪德剛補償給初靜的差價款兩萬元
初靜:我是特別不滿的,我走出法庭的時候,我渾身發抖,孩子也沒有了,財産也沒有得到,
什麼都沒有,一切都沒有了,所以我覺得,我精神確實崩潰了。
離婚後,初靜被趕出前夫家,被迫搬回到自己娘家居住
阿果:看了初靜這種處境,我覺得挺讓人同情的。
夏教授:這個事呀,説實在的,在生活當中是很普遍的,我們也經常會碰到類似的案件,像初靜這種是她不知道,不太了解他的財産情況,還有一些呢,是她隱隱約約地知道,可是她又説不太清楚,那個財産在什麼地方,所以呢,有些人就説可能丈夫有幾千萬,結果她可能只拿了幾十萬,就很高興了,因為她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她只知道反正他有錢,到底有多少她搞不清楚,所以她拿幾十萬塊錢,她就覺得很開心了,有一種叫什麼高價離婚,實際上沒高價,妻子就覺得我拿了五十萬,就高興很有收穫,沒想到丈夫可能還有上千萬的資産,對呀,她搞不清楚,我覺得説是高價,那肯定是價不高,要是共同分割財産的話,會很多很多。
阿果:之所以造成這樣的情況,你覺得原因是什麼。
夏教授:法律賦予夫妻對共同財産,有同等處分的權利,那麼處分權的前提,是説你要有知情權,你要了解情況,知道有多少財産,才可以處分,你才能夠使用,所以也就是説呢,知情權其實也是,法律賦予你的一種權利,有很多當事人一方她不了解情況,她不知道他的生産,處於什麼樣的情況,每年大概能獲得多少利,完全不清楚 ,所以在這樣的時候,一旦發生婚姻關係破裂,她就舉不出證據來,她甚至都不知道 ,像初靜這樣她根本就不知道,他丈夫開藥店到底掙了多少錢,完全舉不出證據來,所以這就很難保護她們的利益。
阿果:就是要獲得這個知情的話,平常就要有意識地留心一些證據,要是遇到這樣的問題就是説一些有效的證據,都給對方隱藏起來了,你找不著,那這樣的情況下,你還有沒有機會
追回自己的這种經濟損失呢,那稍後我們再繼續介紹這方面的情況。
阿果:歡迎繼續收看我們的節目,前面我們説了,就是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一方隱藏了財産情況,而另一方又不知道,法院離婚判決結果又下來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還有沒有重新主張的機會呢,我們來再問一下夏教授。
夏教授:如果在離婚以後,就是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了,在離婚以後呢,另一方當事人如果發現了,他隱匿財産的證據,那麼她可以重新起訴,就財産重新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就是什麼時候發現。
阿果:就什麼時候可以重新起訴,有沒有一個期限。
夏教授: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就是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情況下,是兩年,如果你不知道,你最長的保護期限是二十年,也就是説在你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法律也只保護你二十年,超過二十年呢,法律就不保護你了。
阿果:就是如果要是有意識地蒐集證據,這二十年也應該可以了,前面我們説了,那位遼寧省的農村婦女。後來她用六年的時間,尋找證據,最後追回了丈夫隱匿的財産,她是怎麼樣追回來的呢,我們來看一看。
初靜:什麼又引起打第二次財産官司呢,在兩萬錢判完以後呢,在執行的時候執行不了,兩萬我説幾十萬財産呀,我就分兩萬財産,且還不痛痛快快地給我,拿不到手,我太氣憤了,我覺得,怎麼這麼欺負,我就有反抗精神,我想我要找到什麼證據,我要去找官司。
孫建玲律師:離婚已經生效了,在離婚生效之後,你對財産還有爭議,發現新的財産,就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他隱蔽的財産,如果被你發現以後,只要有線索,你馬上來找我,我幫助你來查找,查找來之後,可以就共同財産,重新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正當初靜為尋找財産證據發愁的時候,1995年12月29日,也就是離婚判決書下達三個月後,前夫汪德剛經營了近八年的藥品批發站被儉湯鄉衛生院正式收回,交接過程中雙方簽了一個協議,這份協議顯示,在交接時候,汪德剛z經營八年的藥品批發小光剩下的庫存藥品,價值就有三十五萬多元,扣除協議書上所列舉的外欠所有債務,還盈餘25萬多元,初靜認為這份協議書是一個關鍵的證據
初靜:我就請孫建玲律師,想要把證據拿到。
1996年2月1日,初靜把一紙訴狀遞到了普蘭店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前夫汪德剛隱匿的婚姻存續期間醫藥批發站經營的剩餘財産。
初靜:我認為25萬財産,我知道夫妻一般情況下都一家一半,所以我要求十二萬五。
孫律師:汪德剛看到這個起訴之後,他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一個答辯狀,這個答辯狀列了十多筆債務,他説這債務呢,價值是28萬多,那麼説初靜,你要和我分這個,25萬元錢的,醫藥批發部的財産,你必須幫我承擔,28萬的一半的債務。
初靜:他進藥不在一個廠家,不是一個廠家,十多個廠家吧,在這些廠家找推銷員呀取那個據,推銷員説,他欠我廠多少錢,就用一張紙寫那麼一個證據,然後再蓋上廠的公章,把那個債務拿到法庭上。
孫律師:證據呢,我剛才説了有三種,一個是發票,開具的發票,一個是欠具,還有是往來的帳頁還有提貨單,那麼這幾種形式,他都不具備,認為他無權證實廠家,債權和債務,證明不了他債務的存在。
汪德剛:她説你這是造假,我説你叫法院鑒定一下,如果是我造假的話,追究我法律責任、刑事責任。
為了查清汪德剛提供的債務的真實性,初靜和她的代理律師長途跋涉,到部分藥廠進行核實。
孫律師:他所提供的28萬多,有六萬多債務是假的。
法庭就原被告雙方所提供的證據進行了審查,並對部分重要證據進行了查證,最後認定:汪德剛所提供的28萬多元債務中,有近四萬塊錢為虛假債務,就在雙方為證據的真假激烈爭論的時候,初靜突然想起,汪德剛經營的藥品主要是批發給儉湯鄉十幾個村衛生所,而這些衛生所進藥時通常都賒欠汪德剛藥款,離婚後這些欠款可能已經被汪德剛個人收回。
孫律師:法庭當時就問原告,你有什麼證據,原告説我沒有證據,但是我知道村裏的衛生所欠他的錢這個事實是肯定存在。
初靜和她的律師,前後共花了四個月的時間,對儉湯鄉所有的衛生所進行了拉網式的排查,結果發現。從九五年九月兩人離婚到九六年一月這段時間,汪德剛從這些衛生所收走的欠款共有八萬多元。
初靜:對方説沒有這麼多錢,已經取得證據他還不承認。
孫律師:法官就給她一個機會讓他舉證,他舉證他就指使當事人做偽證。
在汪德剛收回的八萬元欠款中,最大的一筆是天塔村衛生員孫承林欠的16500元,最初孫承林向初靜的律師承認,這些錢是在九五年的十一月還給了汪德剛,但是在後來的法庭質證過程中,孫承林卻出具了一個證明,把還款時間改成為九五年的四月。
孫律師:那麼男方特意指使孫承林,告訴是在一九九五年的四月份就還了,那麼顯然是在還沒有判離婚,判離婚的時候,這筆財産已經算共同財産,不應該在婚後再提出,不能算債權了。
最終法院採信了孫承林汪德剛做的證詞,歷經了一年零兩個月的漫長審理過程,1997年4月,法院做出了判決,對汪德剛藥品批發站經營所得63000多元,依法作為兩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産進行分割。按一人一半的原則,初靜拿到了三萬塊錢
初靜:他特別不公,上次二十五萬就派了三萬塊錢。
孫律師:律師為她取了這麼多的財産證據,否定了一些債務,有的債務通過質證呀,否認了但是判決也沒有完全採納,我們提供的證據沒有完全採納,初靜感到心裏不平衡。
一審判決下達後,初靜認為,法院對財産證據認定存在錯誤,對查獲的汪德剛隱匿的財産採取一人一半的分割方式,難以接受,隨即向普蘭店市檢查院申訴,要求普蘭店法院重新審理,初靜的申訴得到了支持,1997年12月15日,本案被發回普蘭店法院再審。
孫律師:提起抗訴的理由還有一個,就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他還隱蔽了一處房屋,這個房屋是在一九九四年的時候,背著初靜在普蘭店市內,花了七萬六千余元購買的。
在普蘭店市城建開發公司售房檔案中,初靜找到了總共七張購房交款的原始收據,其中六張,交款人寫的都是汪德剛的名字,但是出乎意料的是:這座位於久壽街97號,一直由汪德剛和現任妻子居住的商品房的房産證上,寫的卻是汪德剛的父親汪振義的名字。
孫律師:這顯然是個假象,我在法庭中我就提出來,我説這應該説 ,是汪德剛在離婚的時候,耍得的一個手段。
汪代理人:就首先要看房照,房照呢是行政機關發的,那這個房照的産權,已經確定給汪振義了,那麼其他人要是有爭議的話,首先你必須到行政機關,就是到行政區打行政官司,它這個案件呢就是這個房子不是汪振義的,是汪德剛的,你首先拿出證據來證實這一點。
再審,初靜要求分割房子的要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但是法院對汪德剛在一審中提供的債權和債務證據。以及初靜代理律師提供的反證進行了認真細緻的調查,最終天塔村衛生員孫承林為汪德剛做的債權偽證被法院否定,同時又查出汪德剛部分虛假債務,1998年12月法院做出了再審判決,判定汪德剛付給初靜人民幣八萬多元
吳法官:對汪德剛隱蔽的這一部分的財産,就是歸於法律行為這一部分財産,就是這裡面的原告,基本上比例按照,百分之八十、二十進行分割。
汪德剛:這錢不該付的給付了,加上債權呢,且這債權應該説我們倆一人一半,就是説你依照判決的一方呢,你是能掩護,是你們自己就能掩護。
判決下達後,汪德剛對判決不服,上訴到大連中級人民法院,初靜因一審中房子問題未能得到解決,也表示不服,同時提出上訴。2000年1月,大連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兩人上訴,維持原判。
初靜:六年時間,才三十歲,還不到四十歲,對我來説,唉呀我覺得真的,覺得人生,就是覺得時間,漫長的時間對我損失太大。
阿果:最後法院的判決結果呢,他們雙方分的是,男方是百分之二十,初靜分了百分之八十,獲得了八萬多的財産。
夏教授:我覺得法院判得很好,對於隱匿財産一般來説,就是在離婚的時候,如果發現了你是隱匿財産,那麼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那麼你在離婚以後,你當時是懷疑他有隱匿財産,但是你沒有證據,那麼等到離婚以後,你發現新的證據了,能夠證明他確實是隱匿了,轉移了,這時候,你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産,那麼法院就可以根據你新的證據,來分割財産,這個分割的時候,我覺得也應該要保護,這個善意的一方當事人,對於隱匿的這一方,轉移的這一方,我覺得這個財産就應該,少分或者是不分,另外對於隱匿轉移財産,它實際上造成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是妨礙他們審理案件的,所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這種妨礙人民法院的,這種隱匿轉移財産的行為,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
給他罰款,拘留,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我覺得 ,從法律角度,已經有了一個比較明確的規定。
阿果:好,謝謝夏教授,我們今天關注的是離婚案件中,關於轉移 隱藏財産的問題,在《婚姻法》修正案,第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是夫妻共同財産,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 轉移,變賣 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産,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好 觀眾朋友們,今天的節目到這兒結束了,明天同一時間,請繼續收看,新婚姻法系列節目的第四集:關注探望權和非婚生子女權益。(編導:范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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