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果:財産一直是人們婚姻生活當中比較關心的問題,特別是面臨離婚的人。那麼今年四月二十八號頒布實施的新《婚姻法》在夫妻財産方面又做了一些新的規定,今天我們特意請來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的夏吟蘭教授,和我們聊聊夫妻財産這方面的話題。首先我們特別想知道,就是這個新婚姻法和1980的婚姻法相比在夫妻財産方面到底做了哪些新的規定?
夏教授:新婚姻法主要從三個方面對夫妻財産做了規定。第一個就是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産的範圍;第二個就是增設了夫妻個人財産制度或者叫特有財産制度;第三個就是完善了夫妻的約定財産制度。
阿果:説到夫妻財産的範圍,具體來説到底有哪些呀?
夏教授:從夫妻共同財産來看,以前呢 ,八零年《婚姻法》只是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屬於夫妻共同財産,至於哪些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呢,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那麼這次新婚姻法呢,從五個方面對夫妻的共同財産,做了一個比較明確的範圍的限制,第一個方面呢,就是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的工資和獎金,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産。第二個就是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的生産經營所得的收益。
阿果:生産和經營所得的收益好像不太好理解
夏教授:比如在城市夫妻共同開的一個公司,也可能是夫妻一方個人投資的公司,這個公司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也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産。第三個方面,知識産權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産;第四個呢,就是關於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産。
阿果:是不是所有繼承,和贈與所得的財産,都是夫妻財産呢?
夏教授:比如説遺囑當中或者説在贈與合同當中,明確規定了説只給一方,那麼這個財産就屬於個人財産而不能做為共同財産了。如果説沒有任何的明示,那麼這個財産,就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産。最後一條呢,它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沒有什麼明確的就是其它應當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産。
阿果:説到這個其它應當是個法律概念,這個應當每個人認定的標準肯定是不一樣的,所以我估計在實際生活當中,可能會出現很多分歧。所以下面呢我們先來看看兩個案例,這兩個案例都和夫妻財産有關係。
今年二月二十八號傍晚,家住上海市長淩區的黃景被電視里正在轉播的開獎時況吸引住了。
黃景(女):我正好在洗衣服,人家講:快來看, 快來看,陳桂榮中獎啦!
黃景發現走上屏幕搖獎的人正是自己的丈夫陳桂榮,所得獎金是15萬元。
黃景:這彩票是他買他中的呀。
丈夫中了大獎,做妻子的卻並沒有喜上心來,這是怎麼回事,這對夫妻又應該如何對待這意外的大獎呢?1992年起黃景夫婦,關係逐漸惡化。1998年十月,黃景夫婦開始分居,女方帶孩子開始回娘家,這期間黃瑾曾經兩次起訴,要求與陳桂榮離婚。
黃景:1999年1月14 日起訴離婚,1999年3月1日開庭,判不離呀。
婚沒有離成,夫妻間的矛盾衝突並沒有緩和,半年後,黃景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去年1月20號,離婚判決書終於下達時,黃景卻對判決書中有關孩子撫養費的內容不服,上訴到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黃景:後來我不是不服一審判決嘛,不服我又上訴到中級法院。
2月1號上訴,2月28號,二審還沒判,黃景就從電視上獲悉,丈夫買彩票中了大獎.
黃景:我認為這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我應該得到一半。
陳桂榮:這次中獎倒是好事情,哪想到黃景這麼迫不及待要佔有這份鈔票。
分居多年正在離婚的夫婦倆為這意外的大獎雙起紛爭,一個想分得獎金的一半,一個表示難以接受,無奈之下,妻子黃景又另案起訴,這次她提出的主張是要分得丈夫獎金的一半.
原告律師: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被告律師:在二審還維持原判,還沒審理期間僅僅是個法律待定時間,對財産雙方已經沒有爭議處理完畢,所以我認為雙方在這個時間財産就已經分割完畢。
2000年9月25號上海市長淩區人民法院,對彩票的最終歸屬做了判決,
法官:被告陳桂榮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黃景彩票獎金人民幣兩萬元。
類似這樣的財産糾紛不僅僅是黃景女士碰到了,家住上海浦東的方女士也同樣碰到了。
去年九月,方女士因為和丈夫矛盾激化。提出要和丈夫離婚,但遭到丈夫的拒絕,無奈之下,方女士把丈夫告上了法庭,原以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十分清楚,但沒想到,他們的離婚官司恰恰在財産上卡了殼,問題的關鍵出在,法庭上丈夫提出要分割方女士八萬塊的工齡買斷錢。
方女士原先是一家國營企業的職工,99年底才下崗,這八萬塊錢是她離職的時候,單位一次性付給她的買斷工齡的錢。
方女士:有兩種方法可以供我們職工選擇,一個就是工齡買斷,一次性給你多少錢。還有一種就是搞民營,我們單位有很多街面房,你們可以自由組合,三個人以上拿一間房子,這個房子你們可以自己做買賣,也可以出租。
當時方女士和丈夫感情尚好,面對單位給出的兩種選擇,她和丈夫反復商量權衡,最後她聽從丈夫的意見,辦了買斷工齡。現在丈夫提出要和她平分這八萬塊錢,理由是:這筆財産是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對丈夫提出的理由,方女士無論如何不能接受。
方女士:我這個八萬元是我離開公司以後,一直到我55歲拿養老金這一段時期的生活費,那你把我後面的生活費提到前面來作為共同財産來分,這很不合理。如果要這樣算的話,那我丈夫他從現在一直到他退休那一段時間的收入,是不是也應該作為共同財産來分?
阿果:像剛才中彩票那個案例,當時男方中彩票的時候,實際上一審離婚的官司已經下來了,按理説他們的夫妻關係已經解除了,沒有了,為什麼法院最後還是判給了女方兩萬塊錢呢?
夏教授:一審判決下來以後呢,並不是説婚姻關係就終止了,也就是説一審判完以後,有一個十五天的上訴期,也就是説在上訴期間,如果你上訴了,一審的判決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那麼這個時候,婚姻關係換句話説,還存在,沒有解除。那麼這時候所得的彩票,當然應當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當然女方也就有權要求得到一部分。
阿果:工齡買斷這好像是比較新的一個夫妻財産的內容,以前沒有,對吧?
夏教授:對,她這八萬塊錢,是對她未來收入的補償,她也説從現在我下崗,一直到五十五歲,這一部分的錢,它補償她這一部分的錢。所以我就覺得,既然它是對未來收入的補償,好像全部都做為夫妻共同財産,顯然是不合適的。
阿果:就是説可以有部分。
夏教授:對,要按我的理解應該是説從她下崗那天起,就開始補償了。一直到婚姻關係解除之日止那麼這一段時間,大概是三年吧。這段時間的補償,應該屬於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産,也就是説這三年的補償,是夫妻共同財産。
阿果:剛才我們主要説的是夫妻的共同財産,其實在具體的生活當中,還有一些可能不是夫妻,或者説不是法律上認可的夫妻,但他們也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那麼他們如果遇到一些問題,或者面臨分手的話,那麼他們的財産又該怎麼辦呢?
阿果:説起財産糾紛,人們往往關注更多的是離婚中的財産分割,但實際上很多財産糾紛,也是由同居關係引發出來的,我們先來看看下面的這個個案。
劉女士是個生意人,32歲時才找到自己的意中人張某,96年4月,她和張某登記結婚,97年他們唯一的兒子出生了,可是好景不長,婚後的第四年,劉女士突然意外得知,張某認識自己之前,曾經結過一次婚,並不是他在婚姻登記時所説的是“從未結過婚”,劉女士認定張某欺騙了自己,於是一氣之下,把張某告到上海閘北區民政局,去年年初,閘北區民政局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以張某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虛假,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為由,將兩人96年4月所做的結婚登記予以撤銷,並收回兩人的結婚證。四年的婚姻生活就這樣一下子變成了同居,這個現實兩人都難以承受,2000年3月雙方先後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他們的同居關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讓他倆都沒料到的是,原本認為簡單的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最後卻變成了一場馬拉松式的複雜的財産之爭,至今一年半過去了,官司還沒打出個結果
劉女士:買的燈泡是某月某日的,是九十七塊八,然後吸頂燈這種還有他八五年的毯子,七十塊錢,這些都是他所謂的婚前財産。所以我覺得,我不知道怎麼説這個問題,
其實真正給他們帶來麻煩的還不是怎樣分割這些瑣碎的家庭物品。
張先生:她到處造謠,説我卷了兩百萬、三百萬公司資金,我們公司有這麼多錢嗎?你現在又有什麼證據來證明我拿了兩百萬三百萬。
問題出在該如何處理他們的同居期間。兩人合夥開的一家公司這個問題上。
劉的代理律師吳國俊:那麼公司的問題是不是應該在解除同居關係這樣一個案件當中進行處理,我們有自己的觀點,我們的觀點就是公司要另案處理。
張某代理律師:也應該在婚姻案件當中處理, 對吧公司本來就是他倆的,不涉及別人的,
這是一家主要從事國際貨運業務代理的公司。註冊資金是30萬,在雙方出資份額登記表裏,寫明男方出的錢佔了70%、女方佔了30%,男方是法人代表,
上海虹口區人民法院法官張修耘:他們這個公司也不存在什麼股份不股份的,當時沒有一個明確的協議,至少我這裡沒有一個明確的證據,可以説明這個問題,從現在庭審,雙方的陳述意見來説,也就是説我們兩個人共同開辦的,就是説拿我們兩個人以前賺的錢去開的這家公司,也沒有明確説股份佔多少。
法院認為公司是兩人同居期間開的,性質上也不是一個正規的股份公司,對這筆財産理應在本案中,按照共同財産一併進行分割。但是對這部分公司財産是按照一個一半的原則,還是按照註冊時各自所佔的資金份額來分割,雙方意見分歧也很大。
張先生:我有百分之七十的股份,她是百分之三十的股份,這是明文規定的,我只要我的合法權益。
劉女士;必須以同居時候的共有財産來分,共有財産按法律的規定有一個條文。
上海虹口區人民法院法官張修耘法官:根據雙方不同的出資或者就是根據你們雙方就是共同的這樣一個原則,由雙方來分攤或者分別享受,或者分別負擔,這是相對於盈利和風險來説。
因為案件仍處在審理過程中,法官的態度目前也不是很明朗。
劉女士:這次婚姻他是過錯方,我相信法院也應該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
上海虹口區人民法院法官張修耘法官:可能男方的過錯比較大一點兒,可以適當地考慮男方的利益,不如女方來得豐富,應當保護女方的利益。
現在還有一個最主要的問題是。他們兩個人合夥開了一年多的公司,究竟是掙錢了還是賠錢了,誰也説不清楚,目前法院已經委託了一家會計事務所,對公司一年來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上海虹口區人民法院法官張修耘法官:財産問題上還是存在一個舉證的問題,舉證問題 也就是一直到今天他們這個公司已經進入審計階段了,但是由於帳冊不全雙方原來的意識都不是很強烈的,導致現在審計上,也可能造成一點麻煩。
官司打了快一年半時間,雙方的精力幾乎都投入到了配合法院尋找證據當中,現在光提交到法院的證據就足有四大本,這個官司究竟什麼時候才是個頭,劉女士和張先生只能繼續無奈的等待。
阿果:到現在為止呢,這個案子最終的結果還沒有下來不過現在如何分割公司的財産成了整個爭論的焦點了,那你是怎麼看這個問題的。
夏教授:我覺得他們是一種被撤消的婚姻,他們的關係就是同居關係,那麼對於同居關係的財産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可以在解除同居關係的同時一併處理,也就是説對於他們同居期間的這個公司的財産應該同時來分割。
阿果:那麼同居期間的財産分割和夫妻的財産分割,比如説要離婚了分割的方式到底有沒有什麼不同?
夏教授:如果確認他們是婚姻關係的話,那麼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沒有另外約定的話就按夫妻共同財産來處理,也就是説可以各得百分之五十,不考慮你註冊的時候,是百分之七十還是百分之三十,也就是不考慮財産的來源,但是對待同居期間財産就不一樣了,一般來講同居期間的財産是按照,按份共有這樣的原則,也就是説最最基本的一個原則,是考慮財産的來源,就是説由誰帶來的 由誰獲得的,由誰獲得的財産就由誰帶走,基本上就是這麼個意思,換句話説 比如説男假定他在同居關係期間,他買的冰箱他可以拿走,女方買的電視女方就拿走,收入也一樣,男方收入多,比如説他一個月掙兩千,女方收入少 掙一千,解除同居時就按這樣的比例來分。所以説它不是一個共同共有的財産,是按份共有。
阿果:那還有這個情況他們雖然是同居關係在一起生活,但是他們有些財産已經難以分開了,比如説有些股票 買股票,比如説一些銀行存摺,它可能就是兩人的錢,合在一塊兒存在銀行了,那你最後怎麼來鑒別呢?
夏教授:如果説他們確實就是説,不能分割份額,完全不能分割份額那就視為,他們願意作為一個共同的財産分割,就是各佔百分之五十。也就是説因為他們的婚姻是被撤銷的,換句話説他們的婚姻本身是違法的,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既然是違法的婚姻,當然對違法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在某種意義上來講,法律就不能夠保護,不能像對婚姻關係那樣來保護,但是對善意的一方當事人,或者是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婚姻法》明確規定,在分割同居期間財産的時候,對於無過錯一方,可以適當地照顧,這樣的話 換句話説,對於善意的這一方,就要適當地照顧,那在這個案件當中,顯然女方是不知情的,假定咱們這個案件當事人所説情況屬實的話。
阿果:這個事情是因為産生糾紛了,財産分割的時候問題就暴露出來了,其實在我們平常的婚姻生活當中,如果雙方事先就彼此知道,對方財産情況的話,可能就不會有這麼多的麻煩了。
夏教授:對 所以這次《婚姻法》,在修訂的時候,就特別對約定財産制,做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阿果:我們聽説現在上海,流行夫妻雙方把婚後的財産呢訂一些協議,然後呢拿去公證,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當許多人還在爭論,做婚前財産公證會不會傷害夫妻感情的時候,在上海,一些有先見之明的夫妻,已經開始簽訂婚後夫妻財産協議,甚至還把這樣的協議拿到公證部門去做公證。在上海靜安區公證處,記者就見到了許多份這樣的夫妻財産協議。
上海靜安區公證處主任花楨:這類公證其實是分兩類,一類是婚前財産公證,還有一種是夫妻財産的約定,這裡有一個界限,也就是説一個是婚前。
這是一對已經結婚二十年的夫妻簽訂的一份財産協議,在這份協議裏,老兩口是對目前家庭擁有的財産的使用和管理,做了如下約定,兩套房子一個一套,雙方在銀行的存款,以及雙方擁有的股票,有價證券,今後凡是在女方名下的就歸女方所有,凡是在男方名下的財産,都歸夫妻共有,兩口子甚至把將來萬一離婚,雙方的財産分割問題都考慮到了,協議這樣寫著,如果婚姻終止,女方名下的財産歸女方,男方名下的財産歸夫妻一人一半。
前來做這類婚後財産協議公證的,絕大多數是一些家庭財産比較大的夫妻,尤其以收入高的白領人群居多,他們所做的婚後財産協議一般比較多的約定方式是,基本上把婚後各自所得的財産,都明確為各自所有,各自管理,至於共同生活期間必須的花費,則由兩人共同分攤來承擔。
上海靜安區公證處主任花楨:最簡單的就是,你的收入我的收入,我們各自管各自的,家庭的開支共同承擔。這是一種。第二種在婚後彼此所得到的一些繼承,受到的一些贈與這類財産的約定,還有一類就是説對債務的約定,如果一方,他不是出於家庭的目的,在外面承擔的債務,那麼這個債務,應當由你自己承擔。
另外一些夫妻的財産協議,主要針對將來一旦離婚,雙方哪些財産作為個人財産不能進行分割。哪些財産可以作為共同財産進行分割,事先作出明確的説明和約定,像這對年輕夫妻就約定,婚後各自繼承、贈予所得的財産,任何時候都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
從今年一到六月份,上海靜安區公證處受理的這類夫妻財産協議公證就有近百件,這是歷史上從未有過的變化,前來做這類婚後財産公證的人,心態也是各自不同。
夏教授:對於夫妻財産約定,《婚姻法》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要求當事人約定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阿果:就是口頭説的不算。
夏教授:對,剛才咱們看的那個片子裏提到,他們去公證,當然公正的效力,就高於你僅僅寫了書面協議。
阿果:高於它是怎麼理解呀?
夏教授:比如説你有一個書面協議,後來你又重新簽了一個書面協議,然後你拿後邊這個協議去公證了,那一旦解除婚姻關係了,離婚的時候,一方説我這裡已經有一個協議了,拿著這個協議,另一方説我有一個公證的,那麼公證的那一個協議的效力,就高於你僅僅有書面協議的這一個,但是從法律上來講呢,只要你有協議,如果你沒有公證,你只要有協議,同樣就産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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