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11:20分《半邊天》欄目播出。
今年4月28日,我們國家頒布實施了新《婚姻法》,其實早在1950年,我們國家就頒布了第一部《婚姻法》,這部《婚姻法》使人們擺脫了封建的婚姻庭制度。隨著社會的變化和發展,婚姻家庭關係也出現了很多變化,産生了一些新的問題,所以在1980年我們國家又頒布了第二部《婚姻法》,20年後的今天,我們國家對1980年的《婚姻法》進行了修正,從4月28日頒布新《婚姻法》到現在,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沒有哪部法律的出臺,能夠像新《婚姻法》這樣引起這麼多老百姓的關注和重視,那麼修正以後的新《婚姻法》,和1980年的《婚姻法》相比,又增加了哪些新的內容,這些新增加的內容,對我們的婚姻生活會産生什麼樣的影響呢?《半邊天》將推出新《婚姻法》的系列節目。
1999年的冬天,在安徽省鳳陽縣,這個名叫石塘的村子裏,發生過一件離奇的事情。一位剛剛舉行過婚禮的新娘吉開桃在婚禮七天后逃離了新房,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狀告新郎李本武強姦了她。
李本武:我自己感覺我不是強姦犯。
吉開桃:他用那種就等於是暴力手段嘛,對我又打又踢的,然後把我捆起來這麼做,我就認為是強姦。
1999年1月20日,吉開桃與李本武在石塘村李本武的家中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
吉開桃:你要説讓我嫁他,心甘情願是絕對不可能的。
按照當進風俗男女雙方結婚必須經過媒人介紹,李本武和吉開桃三年前,由吉開桃的舅媽做媒人認識,吉開桃並不喜歡李本武,但是李本武多次上門提親,吉開桃的父母收下了李家送來的的五千塊彩禮,同意了這門婚事。舉行婚禮的時候,兩人沒有領結婚證,到了當晚,吉開桃也不願意與李本武同房。
李本武:後來我就拉她回房,她就不願意,她要慢慢相處。
吉開桃:當天晚上就打我了,所以我怎麼能跟他同床呢。
結婚後連續四天,吉開桃都拒絕了李本武的要求。到了第五天晚上,新房的門被李本武的父親從外面反鎖了,這種情形持續了三個晚上,第八天一早,吉開桃離開了李家。
吉開桃:他這種行為呀,好像不是一個正常人所為了,再説他用這種捆綁手段,又毆打,我想他這屬於暴力手段吧 ,我想他應該是屬於強姦的,我也沒回家,我直接就去報案了。
就在吉開桃一趟一趟城申訴的時候,村子裏早已是一片沸沸颺颺。
村裏人:農村的風俗,先結婚,都是後領結婚證。我今年四十多歲了,這是我孫子,我這一輩子沒打結婚證,我也過一輩子,難道也犯法了。
但是吉開桃並不承認這段明媒正娶的婚姻。
吉開桃:因為我曾經看書上講,雖然講明媒正娶,但是我們沒打結婚證,好像不太受法保護吧。
村子裏大多數人認為,吉開桃舉行婚禮是自願的,因此性行為是發生在事實上的婚姻當中,説強姦未免有些過份,那麼法律認可這種所謂明媒正娶的婚姻嗎?
法官:根據《婚姻法》,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按我們通俗講,沒有打結婚證的,不受法律保護,這一條已經足以説明了,所以這裡有什麼分歧都不存在了。
1999年10月,吉開桃訴李本武強姦一案在經過了近一年的爭議後終於立案,2000年6月6日,鳳陽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認定吉開桃與李本武的法律關係不受保護李本武強姦吉開桃罪名成立,判李本武有期徒刑三年。
阿果:對於這樣的結果呢,可能有些人覺得不太理解,因為他們已經是結婚了,已經舉行了儀式了,那為什麼法院還會這樣判決呢?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的秘書長李明舜 :因為結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那麼像李本武呢,他們的這個婚姻,就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此他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屬於這種合法有效的婚姻因此他們之間,沒有這種夫妻的權利義務,實際上在很多老百姓看來呢,他們可能就習慣於舉行這個儀式,也就結婚了,也就被大家認可了。
李明舜:結婚是人生的大事,那麼舉行一個儀式,這本身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他的錯誤在哪兒呢,他就是以這種儀式,取代了這種結婚登記,我們國家法律明確要求,你結婚必須要辦理登記,很多人就這樣舉行儀式,喝一喝酒 辦一辦酒席,這個事情就過去了,但是到頭來,最後發生問題了,他們的權益得不到保護實際上這就是什麼呢,他們沒有遵守法律的規定,而給自己埋下了隱患。
阿果:那這個案子就提醒我們在結婚的時候呢,除了舉辦儀式以外,一定要登記結婚這樣呢,你夫妻的婚姻關係才是合法的,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好,我們接著再來看看第二個案例。
三年前,劉女士和張先生登記結婚後,合夥開了一家公司,三年後,兩人由於在公司管理問題上意見不合,又頻頻爭吵發展到大打出手,劉女士一氣之下決定找律師和丈夫打離婚,就在這個節骨眼上,鄰居無意中告訴劉女士的一句話,讓劉女士大吃一驚。
律師 :那麼鄰居就無意當中,露出了這麼一句話,就説他前面,就指男方家裏,就説他們家裏前面一個媳婦,也是這種類型的情況,被他們氣走了,那麼現在又輪到你了,就講了這麼一句話,那麼當時這女的聽了呢,很驚訝。
明明結婚時丈夫的婚姻狀況證明是未婚,怎麼一下子又冒出一個前妻來?劉女士請求律師幫她查個清楚。
律師:那麼在他的檔案裏面,我們看到了一份,就是在1988年12月份,黃浦區人民法院的一份離婚判決書。
這份離婚判決書清楚地寫明,早在1998年,張先生便與本市一位王姓的女士登記結婚,只不過那段婚姻只維繫了短短的兩個月,張先生便以感情不合為由,和王女士離了婚,劉女士據此認定丈夫在婚前欺騙了她
張先生:我已婚的事實在登記前,女方是完全知道的,在那個時候,開始是沒有涉及到登記嘛,我跟她説了她説我不要跟她們公司的人説,因為難為情吧,到了登記的時候呢,她意思也不要寫。
對張先生的這種解釋劉女士一口否認,1999年10月28號,劉女士向他們當初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上海閘北區民政局舉報,説張某蓄意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要求撤消他們1996年4月24日所作的結婚登記,閘北民政局調查還發現,為張某出具這份未婚證明的是一個名為上海聞華科技發展公司的私營單位,而這個公司早在1996年他們結婚之前就已經不存在了
張先生:我承認這個證明是當時不是事實。
律師: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二十五條,和上海的《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三十八條,你是欺騙了婚姻登記機關。
2000年2月1日,閘北民政局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對張先生與劉女士1996年4月24日所作的婚姻登記予以撤銷,一夜之間,過了四年的婚姻竟然變成了二人的非法同居,他們的親生孩子也從婚生變成了非婚生子,張先生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這樣的現實
張先生:我仍然呼籲民政機關要慎重考慮,這個情況要慎重考慮 ,因為小孩子現在他不懂,但是他會成年,當他成年的時候 ,他會因此而受到歧視,我吧,離婚不算離婚,未婚吧,有個兒子,這個問題,我沒法跟人家説得清楚,我對將來的後面的路怎麼走,我都不知道,挺艱難。
不知劉女士當初主張撤銷婚姻登記,是因為她覺得撤銷要比到法院打離婚官司更快捷還是因為一時賭氣,但事實上撤銷給她之後的生活帶來了更多的麻煩,現在劉女士不得不和丈夫打起了第二輪官司。
阿果:雖然法院判的是可撤銷婚姻,但在我們的印象當中,其實這和離婚沒有什麼區別,也就是夫妻關係解除了,但是對當事人雙方,好像這個影響特別大,他們覺得不能接受這個現實,那這個可撤銷婚姻,和離婚相比,究竟會有什麼不同的結果。
李明舜:可撤銷婚姻一旦撤銷了,它就是自始無效,也就是説從頭到尾,你們是不存在婚姻關係的,就是你這個婚姻關係,是不合法的,離婚是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不能因為離婚而否認,以前的婚姻關係,而可撤銷婚姻,恰恰就是因為撤銷,而否認以前的效力。
阿果:這個案子根據我們了解,好像是去年判的,如果要是在新《婚姻法》,公佈實施以後的話,同樣是這個案子,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呢?
李明舜:按照新婚姻法來講,可撤銷婚姻只有一種情況,就是受脅迫,你比方説有的是拐賣的,有的是威脅的,有的是用暴力手段的等等,然後迫使對方和自己結婚,如果用新《婚姻法》,可撤銷婚姻的條文去衡量的話,那麼剛才那個案子,可能就應該不成其為可撤銷婚姻了,應該説,這種後果,給雙方當事人帶來的傷害,特別給孩子帶來的傷害,那麼是很嚴重的,這種嚴重的傷害,原因不是説是撤銷本身,而是由他們以前的那種違法行為進行欺騙的這種違法行為,這個原因在這兒,所以我覺得呢,他不能夠接受這種結果,他就應該不能原諒自己的過錯行為。
阿果:好,謝謝李教授,剛才我們説的呢,主要是新《婚姻法》當中,新增加的一個內容
就是可撤銷婚姻,在節目一開始,我們還説到了儀式婚,其實這兩種婚姻,説白了都是不合法婚姻,那麼關於不合法婚姻,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無效婚姻。
去年8月18號,一紙判決書使劉福蘭和李濱傑的婚姻劃上了一個句號,結束這場早已沒有感情的婚姻生活,終於讓劉福蘭松了口氣,但她沒有想到,更多的煩心事,由此接踵而來。法院首先認定,她和丈夫維持了14年的婚姻,為無效婚姻,而法院依法解除的是他們多年以來非法同居的關係。
劉福蘭:當時我不太理解,我覺得夫妻這麼多年,十三四年了,不可能是非法同居,也不可能是無效婚姻,你説無效婚姻我兒子那麼大了。
14年前的那個春天,劉福蘭經歷了她生命當中,最幸福快樂的一段時光,那時她離開家鄉鐵力縣城,來到哈爾濱打工,經人介紹認識了李濱傑,並很快舉辦了婚禮,那一年劉福蘭剛滿17歲。
劉福蘭:他家人對我還是挺不錯的,説我們是一家人,就像我是他家姑娘一樣,在一起就是沒拿我當成她的兒媳婦一樣,當時確實挺高興的,既然能到哈爾濱結婚了,自己能有一個安定的家,其實我對未來有很多的幻想。
從小就父母離異的劉福蘭,一直隨著父親過著漂泊不定的生活,剛剛成立的家給了她從未有過的安全感,雖然丈夫因患小兒麻庳身有殘疾,但一想到自己是農村戶口,她也並沒有覺得遺憾,一年後兒子李達的降生,很快讓劉福蘭沉浸到做母親的喜悅當中,她從來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婚姻,其實從開始就潛藏著危機。
劉福蘭:因為當時我歲數不夠,後來他提出結婚登不上記呀,沒辦法就是把我姐的證明,他家找人辦的,把我姐的證明開過來,用我姐的名登的記,但是照片什麼的,都是我本人的。
婚姻法規定女方的結婚年齡不能早于20歲,而在劉福蘭的結婚證書上,記錄著這樣一個事實,她的名字被姐姐劉桂榮的名字代替,年齡也由17歲改為22歲,多年以後的今天,當他們的婚姻走到盡頭的時候,這恰恰成為他們婚姻無效的法律依據,在劉福蘭將要面臨的問題中,這只是一個開始。
劉福蘭:我起訴到區院的時候,他把家裏所有的財産開始轉移,就包括家裏的洗衣機什麼的都轉移了,我家存摺什麼的,都存到他父親和他姑家的孩子,以及舅家,所有他家親屬能用的名,他就用他家親屬的名,不用他本人的名。
劉福蘭説她和李濱傑的共有財産不算房子也有近50萬,但是按照法院的認定,她只可能分到三萬七千五百塊錢,想到自己十多年來為家庭的付出,劉福蘭心裏很不服氣。
律師:沒有這個證據來印證,説這個錢就是我的,那法院不可能,分割別人的財産來認定他們夫妻共同的財産。
與此同時,作為被告的李濱傑更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然而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李濱傑在上訴期間突發糖尿病並發癥,不幸死亡,在一審判決沒有生效的情況下,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這起案件終結訴訟。
劉福蘭:這個坡道就是為我愛人打的。
劉福蘭的生活,並沒有隨著審理的終結,而變得平靜下來,婚姻失敗帶給她的打擊還沒有過去,劉福蘭又陷入了有家無處可歸的境地。
劉福蘭:這是特意跟房産部門商量,打的這個坡道,這是我愛人的車,他在世之前就開這個車,每天從這兒上下樓,這是我們進戶特意打的,不相信你可以問問那個房産,這兩套房都是我們的,她動遷以後呢,搬到我的一屋一廚住了,當然我老公公去世以後,她不敢去那屋去住,然後上我這個屋來居住,居住到現在這房子成她的了,把我和孩子給清出來了,我覺得這事太不公平了。
平常劉福蘭沒有鑰匙進不了家門,今天碰巧婆婆剛從山東老家探親回來,婆媳倆每次見面,爭吵都是這樣不可避免。
劉福蘭:我們三個人按正規國家規定,給我們每人八米,而且我們交了那麼多的,超面積費交了一萬多塊錢,現在你不讓我居住。
婆婆:你現在説已經晚了,你現在説已經晚了,有啥用啊,我告訴你這房子一米都沒有你的。
劉福蘭:起碼説有我們三口人24米,房子你説了不算,超面積費有我們的沒你的呀,那你説的話是啥意思,那你攆我就對唄,那意思就是你攆我是正常的。
婆婆:沒人攆你,你自己主動走的。
劉福蘭:我為啥要主動走呀,我有家不待,我為啥要主動走呀。
婆婆:我問你你為什麼,跟李濱傑離婚,你為什麼跟他離婚。
劉福蘭:你兒子有外遇,你兒子跟那個賣煙的好。
婆婆:你純粹胡説八道
劉福蘭:我覺得他家人簡直太狠了,我到他家十四五年了,一點好處都沒有,過了這麼多年在他家我照顧他,簡直就像照顧孩子一樣,可是到最後我的戶口批下來了,他把批件廢了都不給我落,現在把我和孩子攆出來,我和我兒子連房子也不能住,也沒有生活費,他家現在什麼也不管。
回想和李濱傑共同渡過的日子 ,劉福蘭對自己付出的辛勞問心無愧,就在哈爾濱繁華的國民街路口,劉福蘭和丈夫曾經共同經營著一家食雜店,這家食雜店把全家人的日子帶動得紅火起來。
鄰居:因為他是殘疾人,他自己都顧不了他自己,都得他媳婦,他媳婦天天騎車來,到晚上的時候,就接他回去了,他騎摩托車,她在後面騎自行車。
一年前,這條街的後鋪因市政府統一規劃而被拆掉,但政府一次性給付的補償款十四萬元,劉福蘭卻遲遲沒有見到。
劉福蘭:現在難道説我愛人去世以後,我家我和我兒子,就什麼都沒有了嗎,房子也沒有財産也沒有,存摺也沒有,存單一切,都在他母親那兒。
劉福蘭的婆婆王佔華,對這些情況閉口不談,兩次她都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採訪,。我們來到哈爾濱市市容整治辦公室,清楚地看到了有關食雜店動遷的這份協議,現在劉福蘭和兒子李達,就住在姐姐臨時租來的小房子裏,每天淩晨三點,劉福蘭會準時出現在哈爾濱的康安路上,三個人擦洗一輛車掙五塊錢,一天下來,劉福蘭會有十多塊錢的收入,這點錢要維持母子二人的日常生活。
兒子:因為那時我爸在,我想要什麼東西都有,不過現在我爸不在了,我才知道我媽確實也容易。
劉福蘭:我丈夫去世以後,我家所有財産,屬於我的還是屬於我兒子的,還是屬於我老婆婆的,我現在一點兒也不理解這個事。
兒子:錢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是一個人,心地好,所以我,要是我奶奶真拿了的話她只要説出來,或者告訴我們的話,我也能原諒。
雖然劉福蘭和李濱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十四年,但是他們的婚姻關係並不受法律保護,為此劉福蘭不能成為丈夫遺産的合法繼承人,那究竟走一條什麼樣的路,才能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力呢。
律師 :劉福蘭對她和她丈夫李濱傑,共同創造的財富當中,有一半是歸她所有的,那麼這一部分財産,她有權力去主張,她有所有權,雖然説在法律規定上,她不可以去繼承,但是他倆所生的子女,雖然是非婚生子女,但是按照法律規定,也具有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也就是説她的兒子,可以以繼承人的身份,繼承他父親死後留下的遺産。
阿果:剛才我們看的那個劉福蘭呀,她跟丈夫生活了十四年,丈夫去世了,但是現在她又面臨這樣一種境況。
李明舜:如果説,她是合法的婚姻,那麼她本身就是合法的配偶,那麼應該説,一、不會發生這麼多的問題。二、她的權利要比這個要多得多,是不是?分割夫妻共有財産,然後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加繼承,所以呢,應該説劉福蘭在這個裏面,還是有教訓的。
阿果:今天我們説到了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那麼這兩個內容,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是沒有的,是新《婚姻法》當中增加的,那麼我們就想知道,為什麼在新《婚姻法》當中要增加這麼兩個內容呢,過去因為沒有無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所以在實踐當中很多,屬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這種案子呢,都按離婚去處理了,這兩個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呀。
李明舜:離婚離婚必須有婚可離,它要有一個合法的婚姻為前提,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呢,它本身是沒有這種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這樣的規定呢,就可以完善結婚制度,就是使結婚制度更加完整,另外再一個呢,對無效婚姻和這個可撤銷婚姻,進行規定也有利於,違法婚姻的治理。
阿果:謝謝李教授到我們演播室,和我們聊了這麼多與新《婚姻法》,有關的內容,我們今天聊的主要是無效婚姻,關於無效婚姻呀,新《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這個內容呢,實際上提醒我們在結婚的時候一定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這樣呢,我們的合法權益,才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編導:蔡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