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少數旅行社發生的不愉快事件,消費者可以根據國家旅游局出臺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要求旅行社進行質量賠償。其主要條款如下: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預付款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出境旅游應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游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
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游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並賠償同額的違約金。
導游違反規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游者的全部費用。導游在旅行途中,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旅游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游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住宿餐食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游費用30%的違約金。導游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索要小費的2倍。
旅游質監所接到投訴狀或者口頭投訴,經審查,符合《旅游投訴暫行規定》受理條件的,將及時調查處理;不符合規定受理條件的會在7日內通知投訴者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旅游質監所作出受理決定後,將及時通知被投訴者。被投訴者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旅游質監所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作出的處理決定通知投訴者和被投訴者。投訴人對旅游質監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本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於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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