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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與良知的勝利

------從延安“看黃碟事件”報道看輿論監督

央視國際 2003年09月29日 17:49

  2002年的最後一天,新年的鐘聲即將敲響前幾個小時,曾引起全國媒體同行密切關注的延安“夫妻看黃碟 民警上門查”事件終於有了結果。延安寶塔分局領導正式向備受煎熬70多天的張林家人道歉,並賠償張林醫療費、誤工費等29137元。因在家中與新婚妻子看“黃碟”而被警察破門而入抓走、此後又以妨礙公務被刑拘的張林,從公安局領導手中接過了賠償款,其妻李某剎那間淚流滿面。“黃碟”事件一波三折,新聞報道“一唱三嘆”,事件雖然就此畫上句號,但隱藏在張林家人心中的痛苦,也許只有他們自己能夠體會。

  2003年元月1日,《華商報》在洋溢著新年歡快氣氛的頭版,報道了這個結果。遺憾沒有帶到新的一年,持續將近半年的“看黃碟事件”報道有了“圓滿”結局。不同的是,它所引起的意義和探討至今還在全國許多媒體繼續。而這一 輿論監督報道所體現的媒體理性思維和良知把握的成功,也讓受眾再次感受到了媒體正義的力量。

  “小線索”引出“大魚”

  引起各界強烈關注的“看黃碟”事件線索最初並不像一條“大魚”。2002年8月18日晚,已是深夜12時許,華商報延安記者站電話響了,當時的記者站站長張宏偉接起了電話,打電話的人只説萬花派出所警察打人了。雖然不知道具體發生了什麼,但敬業的張宏偉還是立即趕到附近的萬花派出所,在派出所裏,他見到了所長賀某,賀某表示事情還沒有查清楚,次日才能接受採訪,要採訪已經被關“禁閉”的張林也不可能,張宏偉轉而趕到事情發生的現場--張林家中,並在臥室內看到了混亂不堪的一幕,他用相機拍攝了下來,此後成為珍貴的資料。

  次日,記者再次到萬花派出所採訪,派出所所長接受採訪,並稱是依法執行公務,否認曾打張林。“夫妻在家中看黃碟”是否違法?記者隨後就此採訪了兩位著名律師,結果兩律師意見相左。次日,延安站張小斌的《夫妻看黃碟 民警上門查》一稿見報,發稿時,報社領導敏感地意識到這一事件強烈的新聞性,在報道內增添了法治記者江雪的電話,希望讀者就此事件發表看法。一石激起千層浪,次日,讀者紛紛打進電話發表看法,而且大部分人對公安機關的行為持批評態度。在整理讀者看法和採訪部分法學專家後,《夫妻家中看黃碟違法嗎》一稿次日見報。此後,反響還在繼續,但張某已經于當日被放回家,此事似乎已“不了了之”,但富於戲劇性的是1個多月後波瀾再起。10月21日,張林被萬花派出所以妨礙公務罪刑事拘留,張小斌及時的報道則再次將事件公布於眾。

  深入探討接近理性核心

  《“夫妻看黃碟”波瀾再起》,此次報道後記者不再停留於事件表面。“既然此事引起這麼大的關注和反響,説明確實出了問題,但問題在什麼地方呢?老百姓在家中最隱私的行為為何會受到警察的干涉,是否有侵犯隱私的行為?警察的執法有依據嗎?”讀者的反饋促使記者去思考。於是,帶著疑問,記者進行了深入的採訪,隨著法學專家的關注和探討,事件的核心漸漸浮出水面,那就是警察執法有沒有依據?如果是執法犯法,警察這樣做的深層次原因是什麼?“惟一有可能成為警察執法依據的85年行政法規也已被廢止。”當落實了這一點,記者的報道心裏也有了底,並在報道中不斷把理性的思考展示出來。此時,因公安機關的刻意回避,張小斌在前方的採訪受到了不少冷遇,但我們的報道一直在繼續,並注意把握報道的節奏。為了不干擾正常的司法程序,在公安局報捕後,報道暫停,直至7天后檢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期間,《法治專刊》的報道將專家看法和事件焦點展示了出來,隨後更從“私權利不容公權力踐踏”角度進行報道,深入到事件的核心,提出公民權利的問題,提升了報道內涵。

  在報道的過程中,支持我們的是來自全國的讀者,法治專刊欄目的電話幾乎成了熱線電話,每天接幾十個電話。其中,記者還接到不少公安同志的電話,他們直言不諱地批評自己的同行,給我分析問題的所在。陜西省公安廳的一位同志,不願透露姓名,他就給我提供了一個很重要的新聞點“惟一可能作為執法依據的行政法規已經在2001年廢止”。報道過程中他還給記者提了一些意見,都非常客觀,對我很有啟發,也讓人感動。

  輿論監督離不開理性思考

  2003年元月中旬,在陜西組織的一次公眾問答調查中,“黃碟事件”被評為對陜西政法界有影響的十大事件之一,省政法委一位領導指出,這説明了廣大群眾對執法機關提高執法水平,如何更好地執法的關注等等,説得非常中肯。作為記者,我想,這件事是媒體行使輿論監督的一個比較圓滿的事例,如果報道真能幫助一些執法機關更好地執法,並不斷提高執法水平,那就是我們的報道目的所在。

  輿論監督不好做,但對事實的深入了解和對事件細節的掌握,以及理性的認識和思考,則有助於我們進行理性的監督。事實上,個人相對於國家機器是弱勢和無助的,雖然《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神聖而不可侵犯,但如果公民權利受到侵害,他或她該怎麼辦呢?尤其是當司法沒有主動地糾正和給予幫助,作為新聞媒體,理應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輿論監督權,對不良的社會現象監督,使我們的執法環境得到改善和凈化。當前,國家的法治建設正在不斷深入,依法治國已經寫進憲法,《行政訴訟法》作為一部大法,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並對行政機關的執法程序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縱觀“看黃”事件,公安機關沒有依法行政,漏洞甚多,記者的報道,也可以從此處切入,且並不糾纏事件本身,而是深入思考,提出有普遍性的理性觀點,最終贏得了輿論監督的成功。

  (華商報 江雪)

(編輯:趙文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