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租車業壟斷黑幕之五:的哥緣何要擠這條獨木橋
央視國際 2003年09月29日 10:56
風險抵押金一交就是數萬元,“車份錢”動輒就是五六千,為什麼的哥的姐還硬是要擠這條獨木橋呢?
“不開出租車我們沒生路啊!”
42歲的“的姐”靳玉鳳,這位北京大地出租車公司的司機是帶著哭音對記者説出這句話的。
從工廠下崗後,一無技術,二無專長,更沒文憑,她只好學開車。她説:“好歹給出租車公司交了3萬元的風險抵押金後,就能有個開車的事兒幹,只要拼出死力氣來吃苦,每月還能給家裏賺點生活費,一天十幾個小時累得人發暈,但還是捨不得歇啊,因為掙出車份錢和油錢後,還可以掙幾個辛苦錢。”
對此,北京北方出租汽車公司副總經理劉綱8月29日接受記者採訪時是這樣解釋的:“我們這是國家給的就業崗位,你不幹,有的是人幹。”“郊區的農民既不要上三險,也沒那麼難纏,讓他交多少‘風抵’就交多麼‘風抵’,讓他交多少‘車份錢’他就交多少‘車份錢’。”記者問“這合理嗎?”好幾家出租車公司的經理給記者的回答都是相同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得面對現實!”
北京的出租司機除了下崗職工,還有大量郊縣農民以及老字號國有出租汽車公司的老職工。他們為什麼要選擇開出租汽車?北京建設出租車公司的出租司機邵長良對記者説:“為了生存別無選擇!因為客觀上社會就業崗位少得可憐,另一方面,主觀上大多出租司機既沒其他專長,又沒有文化水平,再苦再累也只能認命,只能被動地接受這一現實。”
“現在的出租司機真不是人幹的,苦著呢!”在首都汽車出租公司整整開了18年出租車的畢連剛對記者如是説。記者調查發現:
出租司機確實很苦
一是出租司機普遍過度疲勞駕駛。一般司機工作時間每天都在13個小時以上,有的司機乾脆在機場或賓館門口“趴夜”,即為了排隊多拉活往往幾天幾夜吃在車上、睡在車上。有人測算出租司機一年的工作時間是585個工作日(一般職員每年除正常假日外,年工作日為220天),等於出租司機一年要幹其他人兩年半以上的活。
二是職業病十分嚴重。許多出租司機均患有不同程度的腰肌勞損、頸椎病、胃病等各種疾病。有關機構的調查表明,出租司機已成為國內亞健康人群的主要組成部分。年僅33歲的女出租司機張麗對記者説“天一熱,廢氣尾氣一熏,我就頭疼,感覺腦漿都要崩出來了。”即便是這樣,許多司機“大夫開了住院證明都不敢去住院”,因為出租司機365天只要活著就得給公司交“車份錢”,以至於有司機活活累死在出租車上。
三是社會地位低下。北京京城出租公司的伊金樹説:“無論是乘客、交警,還是交通局的,都是出租司機的大爺!出租車公司就更不用説了,哪地方只要做得有一點不合適,最慘的就是出租車司機。”去年8月北京曾發生令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四個日本人在出租車上耍酒瘋,打殘出租車司機的事件,就是一例。出租司機不受人尊重,已逐步淪入低級勞動、低收入者的行列。
四是生命安全保障隱患重重。出租車作為城市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深夜,確實為社會公眾提供了諸多方便,但與此同時也給出租車司機帶來了安全隱患。這些年,有關出租司機被搶、被害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一行當是公認的危險職業。
苦點累點對於許多出租司機來講,已是家常便飯,真正讓他們寒心的是許多出租司機--“有理無處講,有冤無處申”
42歲的北京騰遠出租汽車公司出租司機吳來池,艱辛申訴,苦苦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歷程就能説明一切。
1999年9月15日,給公司交了3.5萬元風險抵押金的吳來池與公司簽訂了《營運任務承包合同書》、《勞動合同書》,以每月給公司交4630元的“車份錢”為條件成了該公司的出租司機。2001年3月22日,公司以他交通違章為由強行收回了夏利出租車,且不給他退還風險抵押金。吳來池認為,公司嚴重違法,掠奪了他的個人財産,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不斷找公司理論,沒想到僅幾天公司就解散了,這家公司被老闆賣給了新月聯合出租公司。於是,吳來池走上了漫漫維權之路,他是這樣陳述的--
4月4日,我到市交通局朝陽運管處。人家説:“你回去,我們了解了再説。”
5月上旬,又去交通局朝陽運管處,人家拿出一紙公司決定,説:“你已被公司開除了,愛到哪告就到哪告去。”
5月中旬, 經向勞動局申請,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開庭。
5月23日,收到裁決書,但公司原法人代表不執行。
6月11日,到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法官説“出租司機告出租車公司的糾紛我們不受理,我們只管勞動糾紛。”我問“為什麼?”法官説“你看門背後”。我看到門後貼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年9月7日發的一個通知,就是不讓法院受理出租司機告出租車公司的案子。
6月中旬,我去市交通局,還是沒人管這事(吳來池補充説,從去年5、6月至今,北京市交通局每月兩次的星期三上午局長接待日,我一趟都沒落過,但一年多來,始終沒見過一個副局長以上的幹部。)
6月下旬,我到北京市政府信訪室反映情況。
7月,我先後跑了全國總工會等有關機關,人家回答:“你回地方,我們不管地方的事。”我找到市政府,市政府回答:“這是交通局的事,你還得到交通局去。”
9月20日,我向市公安局遞交遊行示威申請書。
11月9日,市公安局做出不許可決定書,此後,我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原決定。
11月上旬,市政府信訪室告訴我,市裏已經同意了,法院可以受理司機告公司的案子。
11月,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我勝訴,但執行不下去。
2002年9月上旬,我終於追回了我的3.5萬元風險抵押金,但其他的賠償還沒有落實。
在眾多出租司機中,吳來池算是那種認準一個理,愣是要搞個清楚的人,但還有更多的出租司機是能忍則忍,能讓則讓,“打不起官司勞不起神”。
作者:本報記者 王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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