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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的煩惱——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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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鮮餃何處來

攀岩摔傷誰之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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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超標 家裝獲賠

“定金”、“訂金”要分清

定金的分量

沒有三包也要賠

騙子街頭賣藥忙

商場促銷 獎品有文章

撞碎大門責在誰


維權啟示錄——商品房欺詐



  購買普通的、便宜的生活用品遭遇商家欺詐,消費者可以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得到雙倍賠償,但如果消費者遇到的是價值數萬元、數十萬元的房地産的欺詐,還可以“退一賠一”嗎?日前發生在河南省鶴壁市的一個案例,或許能給開發商和購房者帶來一些啟示……

  河南省鶴壁市的李女士在2001年的3月份購買了一套新房子,在與開發商簽定合同後,李女士就搬進了新家並對房子進行了裝修。可就在李女士還沉浸在搬入新家的喜悅之中時,有一天她忽然得知,她所購買的房子是沒有經過規劃部門的批准於1999年底擅自建設的,鶴壁市建設委員會已經對這座樓的開發商華僑建築公司進行了罰款並申請法院進行強制拆除,而且整座樓並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驗收。另外,這座樓在李女士購買之前已經因為貸款抵押給了銀行,而李女士得知這一切卻是在她入住半年之後。

  李女士氣憤之下便以華僑建築工程公司在簽定買賣合同中存在欺詐為由,將其起訴到了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並請求雙倍返還房款。在庭審中,雙方圍繞着建築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商品房是不是商品,以及商品房是否受“消法”的約束這幾個核心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對於華僑建築公司在簽定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這個首要問題,華僑建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自己的解釋。他認為,這裡不存在欺詐,原告説房子沒經過驗收,可是公司是有質檢站出具的驗收證明的。

  接着,這位王經理出示了鶴壁市質檢站出具的三份樓房主體、基層、框價的驗收證明。另外,對於李女士提出的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以及被有關部門列為違章建築的説法,王經理解釋説,房子確實抵押給了銀行,但並不包括李女士所購買的這一套房子,樓房的第二層雖然屬於違章建築,但是鶴壁市建委已經對他們進行了8000元的罰款並向法院撤回了強制拆除的申請。公司認為:此舉也就是建委對違章的這部分房屋的合法性默認了。

  那事實是不是像華僑建築公司説的那樣呢?一審法院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進行了詳細的調查,之後,得出了自己的結論:法院認為,被告華僑建築工程公司出具的質檢站的驗收證明都是局部的驗收證明,並不是一個樓盤竣工後的整體驗收報告,從抵押合同中也可以看出李玉萍的房屋就在抵押範圍之內,而法院經過調查發現,建委要求拆除這座樓的申請並未撤回,李女士所買的房屋仍然在法院的強制拆除執行期間。

  一審法官説:李玉平如果知道了這三點中的一點就足以影響其作出購買這所房屋的決定,何況是這三種情況都進行了隱瞞,被告的這種行為使李玉平作出的是非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欺詐。

  一審法院在認定房産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行為後,面臨的更大問題則是“商品房”是否是商品,是否應該受“消法”的調整。對於這一點,雙方律師進行了激烈的辨別。

  被告代理律師李偉誠認為:商品房有“商品”兩個字,但不能證明它就是商品,因為房屋屬於不動産。

  原告代理律師馬磊認為:商品不是以動産和不動産來區分的,他個人理解消費品應當是在人的日常生活中它的價值逐漸耗盡,而房屋這個不動産不可能隨着人的日常生活而貶損它的價值,商品房或者個人住宅區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70年,也就是説它的使用價值每年都是在逐漸減少的。

  被告代理律師李偉誠認為,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先違反了公平原則。因為我國制定的賠償責任是考慮了當事人的承受能力的,而不動産的賠償超出了當事人的承受能力,這就違反了這種公平原則。因為法律提供的是對所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人的一種保護。如果説商品房適用一加一賠償,帶來的會是一些社會的負面效應,必然限制和制約了房地産的發展,如果説是小額的幾萬 十幾萬可能能夠賠償,如果是幾十萬的大宗案件就遠遠超出了商家的賠償能力。

  原告代理律師馬磊説:商品房既然作為商品的一種,它必定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它規定了如果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或購買商品當中受到了欺詐時,他擁有要求一加一賠償的權力。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呂文濤認為:商品房屬於一種商品,不能因為它具有特殊性而排除於商品範疇以外。商品房只要屬於商品,就應該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且也應該進行一加一賠償。這樣處理,體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對弱勢的消費者的一種救濟,對欺詐者懲戒的立法精神。

  審理此案的法官在翻閱了大量資料,經過慎重的考慮後最終採用了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評判的尺度。判決被告華僑建築工程公司返還原告李玉平房款54800元,另外再賠償李玉平同樣的款額。

  一審宣判後,鶴壁市華僑建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雙方提交的新的證據進行了調查核實後認為,被告華僑建築公司在與李玉萍簽定合同過程中確實存在欺詐行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後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二審法官認為,這樣判決有利於對消費者這個相對弱示的群體的保護,讓房産開發商為其欺詐行為付出代價。

  終審判決後,華僑建築工程公司仍不服判決提出申訴,鶴壁市中級人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再審,再審結果仍然是維持一審、二審的判決結果。至此,一樁沸沸颺颺的業主狀告開發商欺詐案在經過一審、二審,再審三次判決後、最終以業主依照“消法”獲得“1+1”雙倍賠償而塵埃落定。

  李玉平這個案例,或許可以警示開發商,應該倡導誠實守信,這樣對整個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大有好處。不過,商品房是不是商品,購房者是不是消費者,對這個問題,各方意見不一,那麼,在特別關注的內容中,我們將請專家來共同探討,商品房是否適用於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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