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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05號)對拆遷補償、被拆遷人的界定等都作了重大修改。10月16日,建設部召開“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會議”,要求各地抓緊修訂本地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做好新老條例的銜接。記者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本市正在加緊修改北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據建設部房地産司司長謝家瑾介紹,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主要在四方面作了重點修改:
一是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將拆遷補償的標準由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修改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金額。
二是明確了被拆遷人為房屋的所有人,重點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兼顧對使用人的安置。將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的租賃行為作為拆遷法律關係的從屬關係,尊重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權利。在簽訂拆遷協議之前,能夠解除租賃關係的,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解除不了租賃關係的,實行産權調換。在租賃協議中約定拆遷解決辦法的,從其約定。這一規定更加注重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增加了被拆遷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新《條例》規定,除了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解除不了租賃協議之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四是明確了管理程序,充實和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據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草案)》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晨報 莫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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