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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有的地方出現的一些不規範的辦學行為,教育部日前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基礎教育辦學管理,保障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健康進行。
教育部指出,發展基礎教育是各級政府應盡的職責。各地不得將公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以出售、拍賣等方式進行轉讓,已經轉讓並造成公有資産流失、減損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於中小學佈局調整後的公辦學校閒置校産,由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統籌,繼續用於舉辦基礎教育或社區教育機構;確需進行置換的,必須在保證公有教育資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校産置換所得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基礎教育。
教育部明確,薄弱學校、國有企業所屬中小學和政府新建學校等,在保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就近入學、國有資産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進行按民辦學校機制運行的改革試驗,實行公有民辦。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較高、社會聲譽較好的公辦中小學和幼兒園是長期積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資源,不得改為民辦或以改制為名實行高收費。實施辦學體制改革的公辦中小學、幼兒園,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隨意改變學校的性質。(記者尹鴻祝)(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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