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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3月1日起,我國涉外民商事案件將集中由少數收案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管轄,不再由各個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分散管轄。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公佈的《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作出的重大調整。該司法解釋將於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説,這一調整,是應對入世後的新形勢、使我國的涉外案件審判與世界通行做法相一致的重要舉措。此舉有利於排除地方干擾,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優化我國的投資環境。
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一條,今後有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包括五類: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就這五類法院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一項,萬鄂湘説,是指涉外案件相對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少數中級人民法院,目前這類法院正在申報和審批中。
對屬於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範圍,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五類: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同時還規定:邊貿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産案件和涉外知識産權案件不適用集中管轄。(吳兢)(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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