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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在此間表示,鋻於藥品價格依然存在“虛高定價”問題,藥品價格還將進一步下調。
一段時期以來,藥品市場藥價過高,一些企業追求高額利潤,不少醫院的醫務人員在利益驅動下推波助瀾,這些都加重了老百姓的用藥負擔。有鋻於此,國家決定通過價格調整方法,用以解決當前藥品流通環節差價過大、價格“虛高”的問題,目的是通過不斷壓縮藥品中間環節的折扣空間,降低藥品零售價格,減輕群眾藥費負擔。國家計委有關人士説,自1997年以來,我國已先後11次降低了中央管理藥品的價格。鋻於藥品降價存在以下空間,藥品降價還將持續下去。
一、生産、批發、零售企業讓利。現行有關規定明確藥品銷售利潤率,如化學藥品一類新藥最高不超過35%,普通仿製藥品不超過8%;批發企業加價率(進銷差率)最高不超過20%,零售企業加價率(批零差率)最高不超過15%,以彌補流通成本並獲得經營利潤。由於制藥企業重復生産嚴重,出於競爭的需要,大部分企業仍有降價讓利的餘地。
二、生産成本不實,價格虛高。由於以高額折扣為主要推銷手段的藥品購銷機制的存在,價格越高、折扣越大,藥品越好銷售,由此産生了虛高定價的藥品定價機制。生産經營企業為推銷藥品,虛列成本、虛高定格,價格折扣空間大。與此同時,對市場已嚴重供過於求的藥品,仍按社會平均成本定價,與市場實際價格也會出現偏差。此外,部分地區還存在地方保護傾向,對本地一些産品成本審核不嚴,由此也産生了部分藥品價格虛高。
三、生産經營條件不同導致成本差異。實行藥品生産質量規範標準(簡稱GMP)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國藥品生産的必備條件。據了解,一條生産線GMP改造需投入人民幣約2000萬元以上,非GMP企業的生産成本與之相比存在較大差異。對於GMP企業來説,非GMP企業有較大的降價空間。批發、零售企業由於對藥品質量保證條件不同,包括庫房面積、通風、溫度、濕度等等),經營成本也不相同,對於達到流通企業質量規範標準(簡稱GSP)的企業來説,非GSP企業也有較大的降低空間。(陳芳 沈文)(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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