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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倍受矚目的《婚姻法》修正案,通過了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的審議,表決結果是127票贊成、1票反對、9票棄權。
新的《婚姻法》修正案與原來相比,從37條擴充到了51條。增加了禁止婚外同居、禁止家庭暴力以及無效婚姻與可撤銷的婚姻、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離婚的過錯賠償等內容,在夫妻財産關係、離婚條件等條款上也有重要修改。
在離婚條件方面,《婚姻法》修正案明確規定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二)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准予離婚。 關於家庭暴力問題,《婚姻法》修正案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法》修正案還確立了離婚過錯賠償原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幾種情形是:(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在夫妻財産關係方面,《婚姻法》修正案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産歸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産;(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對這些共同財産,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産:(一)一方的婚前財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産。 (央視國際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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