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昌律師周歡狀告鐵路部門以有座價出售無座車票一案中,鐵路部門出具了相關證據。
證據一:鐵道部1994年119號文《關於鐵路旅客計劃運輸組織工作辦法(試行)》中規定,“在保證安全、正點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容許旅客列車硬座車廂超員運輸,特別旅客快車始發不超員,途中準超員20%;直通旅客快車始發不超員,途中準超員30%;直通旅客列車始發準超員10%,途中準超員40%”。這份文件還規定,“優質優價列車不得超員”,非優質優價車“在始發站(或指定中途站)每個硬座車廂增加10個無座號”。
證據二:2001年7月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11號令中,將“鐵路客貨運輸價格”列為“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
原告周歡認為,被告出示的證據一證明鐵路部門可以出售無座車票,證據二證明鐵路票價是由國家制定的,地方鐵路局執行的是國家價格。但政府關於鐵路運輸的指導價中並沒有明確“無座票”與“有座票”的原則,鐵路部門亦沒有將此進行細化。周歡説,這些證據並不能證明鐵路部門以有座票價出售無座票是合理的。(記者徐金鵬 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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