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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月1日起,我國公民在辦理出國申請手續時不再需要提交境外邀請函。新辦法出臺後,公民申請因私出國,還需提交哪些材料?
記者從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了解到,今後,公民申請因私出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
二、填寫完整的“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審批表”。
三、提交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
1、參加旅遊團隊出國旅遊,須提交有出國旅遊經營權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額旅遊費用的發票。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出國自費留學,須提交省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自費留學資格審核證明”。出國學習宗教課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學習)的,須提交省級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證明。公派留學人員(含國家公派和單位公派留學人員),須提交填寫完整的《公派留學人員申請護照登記表》。
3、收養兒童出國定居,須提交戶口所在地的省級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書、領養人的護照或其他身份證件。
4、由勞務公司辦理的出國勞務人員,須提交有外派勞務經營權的勞務公司出具的勞務項目的説明。
由境外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辦理出國就業的,須提交有境外就業經營權的境外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的申請人與境外僱主簽定的就業合同。
5、出國進行文化交流的,須提交省級以上文化部門出具的同意證明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6、以其他事由申請出國的,免交境外邀請材料。(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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