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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場日前推出“買200送880”的促銷活動,購物滿200元即送40元禮金券並附贈一本台歷,臺曆中附有12份70元面值的禮金券,而70元禮金券又由3張10元和兩張20元禮金券組成,並要求消費者購物滿100元方能使用10元,且每月限用70元禮金券。
“買200送880”的促銷活動,聽起來是商家賠血本贈售,但是,從商場的附加條件分析,該活動有價格欺詐之嫌。按商場的規定,要讓880元的禮金券變成實物,消費者必須分13個月另外購買該商場8800元的商品,否則禮金券就形同廢紙。可見,消費者必須購買商場9000元的商品才能得到這880元的贈送,顯然不是“買200送880”。《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國家計委2001年11月7日頒布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明確規定了13種屬於價格欺詐的行為,其中規定: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為價格欺詐行為。顯而易見,該商場“買200送880”未明確標示附加條件,屬於模糊贈售,就是國家明文禁止的價格欺詐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價格法》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對商場的上述行為,顧客可以向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網/黃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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