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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日前發佈第13號局長令,新的《産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監督抽查産品質量的若干規定》和《産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據悉,國家監督抽查是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産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産、銷售的産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並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國家監督抽查是國家對産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辦法》規定,國家監督抽查分為定期實施的抽查和不定期實施的專項抽查兩種。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國家監督專項抽查根據産品質量狀況不定期組織開展。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地方組織的産品質量抽查活動,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發佈質量抽查通報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字樣。
《辦法》還規定,凡已經國家監督抽查的産品,自抽樣之日起6個月內,各行業、企業主管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産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檢查。此外,對確定抽查計劃和抽查方案、抽樣、檢驗、異議的處理與匯總、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和工作紀律,《辦法》均做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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