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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有關人士近日説,鐵路運價屬於《價格法》規定的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而不是有些人所認為的那樣屬於公益性價格。而價格聽證會也只是價格決策程序的一個環節,主要任務是論證價格變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這位人士解釋説,《鐵路法》明確鐵路運輸是企業性質,國家對鐵路行業也是按照企業性質進行管理,對鐵路運輸行業有明確的盈虧考核指標的。當前,根據國務院的部署,鐵路行業正按照政企分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方向進行企業化改革。改革後,鐵路運輸企業將按照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鐵路運價也應根據運輸成本、供求關係的變化按照市場規律來形成。雖然鐵路運輸具有準公用産品的特徵,甚至現在還承擔著一些政策性的運輸和公益運輸義務,但它仍然屬於《價格法》規定的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
據介紹,雖然國家計委頒布的聽證目錄只規定了“鐵路旅客運輸基準票價率”要實行聽證,但基準票價率是由各種列車、席別的票價綜合加權平均而計算出來的,如特快列車、普快列車的票價,新型空調車和老式車型的票價,以及同一車型中軟臥、硬臥、硬座的票價等。對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之後,由於各種車型票價的變化,必然要影響基準票價的變化。基準票價與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之間有互動、互相影響的因果關係。因此部分旅客列車票價鐵路價格實行指導價方案,必須進行價格聽證會。
價格聽證會不是價格決策會
不少人有一種誤解,價格聽證會就是價格決策會。國家計委人士就此説,價格聽證只是價格決策程序的一個環節,主要任務是論證價格變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據介紹,依據《價格法》的規定,價格決策聽證是一種行政聽證,是政府為了規範定價行為,聽取社會意見的舉措。依據法律規定,價格的決策權在政府。
不過,價格聽證會在價格決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聽證辦法》明確規定,價格決策部門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提出的意見。當聽證會代表多數不同意定價方案或者對定價方案有較大分歧、難以確定時,價格決策部門應當協調申請人調整方案,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再次組織聽證。需要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價格決策部門批准的最終定價方案,凡經聽證會論證的,上報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紀要和有關材料。社會各方面如果對價格主管部門做出的調定價決策有意見,還可以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檢查。
據了解,以往的價格決策,雖然也召開座談會、專家評審會等,但是由政府和企業、行業談判來決定,消費者沒有充分參與意見。價格聽證會確立了一個由政府、調定價申請人以及消費者三方共同參與論證、相互制約的價格形成機制,從而將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政行為納入法定的軌道和規範的程序,為決策結果更加民主、科學和公正創造條件。(趙承)(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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