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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私下錄音將成為合法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媒體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這份司法解釋共分83條,對民事訴訟證據問題進行了細化,“打官司關鍵打證據”的思想得到了具體落實。《規定》從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沒有足夠證據可能輸官司

  《規定》對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作出了具體解釋:“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意味著,今後,那些有理但沒有足夠證據的人,可能會輸掉官司。

  《規定》還明確提出了法官依據證據斷案的原則:“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這意味著,法院認定的事實,實質上是一種法律上的事實,有可能與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完全一樣。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又都沒有足夠的證據否定對方證據的,《規定》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醫療官司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規定》首次明確提出8種民事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因新産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缺陷産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免除本應由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而就待證事實的反面事實,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例如,患者親屬狀告醫院,指控醫院治死了病人,那麼,不是由原告提供證據,而是由醫院負責提供證據——證明病人不是醫院治死的。如果醫院不能提供有力的證據,醫院將承擔責任。

  部分證據由法院負責收集

  《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的證據範圍:一是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是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規定》還規定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三種情況: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錄音錄像資料可作為證據

  《規定》就證據舉證時限問題進行了規範:人民法院在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天)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舉證權利。《規定》還就當庭提交證據、證據交換等問題進行了規範。

  《規定》進一步完善和明確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將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範圍。也就是説,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這意味著,以前不被法庭採用的一些證據,如私下錄製的錄音錄像資料等,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汲傳排)(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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