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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見義勇為受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將按工傷予以解決;無工作單位或無固定收入的見義勇為人員,由見義勇為獎勵機構按照職工工傷保險規定予以補助。經多次修改和社會公開聽證,《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昨天在市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上正式審議通過。從此,見義勇為行為將受到法規保護,見義勇為的英雄流了血不會再流淚。
對於人們普遍關心的見義勇為人員負傷醫療費的解決,《條例》依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3種解決辦法。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所在單位未參加職工工傷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職工工傷醫療待遇解決;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由行為實施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按職工工傷醫療待遇解決。同時規定,先行支付醫療費的有關單位、機構,對加害人依法享有追償權。《條例》還規定:“公民因見義勇為受傷,在治療期間,有工作單位的,享受職工工傷待遇;無工作單位或者無固定收入的,由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職工工傷保險規定予以補助。”“無工作單位的,其傷殘補助由民政部門按照職工工傷保險規定予以補助。費用由財政部門核發。”
《條例》還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以及見義勇為人員的法律援助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記者毛國強)(今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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