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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商標法》已於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標誌着我國的商標保護工作步入了大規模、大發展的新階段。
《商標法》自1983年實施以來,對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商標所有權人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商標侵權鉅額利潤的驅動,不少違法分子仍在鋌而走險,大肆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損害了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
近來,侵權造假已步入“升級換代”階段:一些企業別有用心地將他人知名商標登記註冊為自己的企業字號,然後到香港註冊登記公司,再設計與知名商標近似的商標圖案在內地註冊,最後拿着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即開始銷售自己的“名牌産品”。一個名牌大約需要十幾年到幾十年的時間才能被確認;而毀掉它,只需短短的一瞬。日前,有關方面匯聚一堂,共商遏制“傍名牌”現象的手段,打掉其“巧取豪奪牟取暴利”的所謂示範效應。
“卡丹”到處有,“狐狸”漫山走;
“老爺”被偷車,“鱷魚”全國游;
金利來,愁!愁!愁!!!
這首打油詩,是在日前由《中國工商報》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官員、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執法者以及法國皮爾 卡丹、香港老爺車、香港鱷魚恤和金利來服飾皮具公司、韓國金狐狸等知名企業代表召開的“維護企業公平競爭,遏制假名牌現象”研討會上,由香港鱷魚恤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黃建民先生即興創作的,它生動而又形象地概括了與會的幾家知名品牌逐一被倣冒者“傍依”與“克隆”的無奈現狀。
眾所周知,皮爾 卡丹本是法國卡丹先生以他自己名字命名的服裝品牌。自前年以來,假冒者開始鑽法律的空子,在香港註冊帶有“皮爾 卡丹”字樣的公司,並通過它在內地的公司銷售倣冒該品牌的假貨。有的打着“意大利皮爾 卡丹”的旗號,在其自産産品上,故意淡化自身的註冊商標,而重點突出“皮爾 卡丹”字樣和圖案,有時甚至和“法國皮爾 卡丹國際有限公司”一樣,在包裝和商品標識標注上直接採用與“皮爾 卡丹”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極其近似的字樣或圖案,並將其侵權産品堂而皇之地推入全國各地各種規模的商場、展銷會場地或其他銷售商場。在銷售中,導購員更是直截了當地告訴消費者:“我們就是皮爾 卡丹”。
知名企業金利來(中國)服飾皮具有限公司先後在杭州、上海等地發現盜用“金利來”商標註冊公司的現象。在杭州著名的龍祥等幾大服飾城,就有以“意大利金利來(香港)公司”授權經銷商的名義經銷西裝、襯衣及領帶的鋪位。而據金利來公司調查,這家“意大利金利來公司”在香港既無經營場所又無從業人員,更談不上實際的經營活動,明擺着是拉大旗、作虎皮,挖空心思“傍名牌”。
據悉,對於“意大利金利來公司”的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經金利來(遠東)公司的申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已經作出不予公告的處理,香港法院對意大利金利來公司已發出禁止使用其企業名稱的禁止令。
今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西長安街工商所在西單華威大廈查獲一批假冒“鱷魚”、“金狐狸”西褲,經查實,這批西褲均是從北京木樨園批發市場以每條幾十元的價格購進的。
雖然他們有“合法”的授權手續,但這兩家公司並不是消費者熟知的真正的“鱷魚”和“金狐狸”品牌生産廠家。“金狐狸”商標所有人授權單位——北京海發服裝服飾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成宗官先生確認被工商所查獲的這批西褲為假冒“金狐狸”商標産品。他對這種惡意混淆兩者産品並引起市場混亂的行為十分憤慨,他説,1995年“金狐狸”品牌進入中國以來,企業才剛剛盈利,可是目前市場上假“狐狸”比真“狐狸”還多,令企業非常苦惱。近來,海發公司還在河北、內蒙古等地發現了類似的情況。
廣州合和製衣廠是經香港老爺車偉林國際有限公司授權使用“老爺車”商標的企業。據該廠廠長楊偉強介紹,目前,他們已經在國內發現幾家企業用“老爺車”品牌註冊企業名稱,有的企業竟將“老爺車”作為自己的商標使用。還有的經銷商在經銷“DEON”服飾時同時在其門面上標明“老爺車華北總代理”,嚴重侵犯了該廠註冊商標專用權。
據了解,“傍名牌”現象正呈現出“兩廣”的趨勢,即侵權領域廣,已涵蓋了絕大多數國際知名品牌和部分國內知名品牌;侵權地域廣,在內地絕大部分省市都已出現。
專家訪談
採訪者:本報記者
被採訪者: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司長王學政
記者:“傍名牌”公司擁有合法註冊證件,其授權經銷商手裏的手續也極為完備,所以受其蒙蔽的不僅僅是消費者,個別工商行政執法人員也誤認為無法“下手”。這一現象是否能在香港註冊時根本解決或由內地直接“取消”呢?
王學政:兩地有關法規不同,由於內地工商機關不能直接變更“傍名牌”公司的登記,所以要撤銷其登記必須由權利人到註冊地通過訴訟解決。
記者:既然如此,“傍品牌”現象是否可以“合法”滋生了?
王學政:不然。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國際知名商標行為沒有明確具體的禁止規定,但現有知識産權保護體制是能夠解決目前存在的“傍名牌”等問題的,即一旦商標權利人向工商機關提出,工商機關是可以按商標侵權進行查處的。
記者:您認為“傍品牌”現象如此普遍,屢禁不止,主要原因何在?是否立法上有空缺?
王學政:如從法律角度找原因,我認為關鍵在執法。因為單從立法角度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致力於市場立法,其中知識産權保護方面的立法,無論在內容、體系的完善方面,還是在修改頻繁程度方面,均列於前茅。保護知識産權法律制度所取得的成果,與國家重視科學技術發展和儘快與國際慣例接軌分不開。從我國入世,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列入首批修訂的法律行列中,也可清楚地看到這一點。
記者:您剛才提到執法問題。據我所知,一些倣冒者經常拿着商標局出具的《註冊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即開始大張旗鼓地做生意甚至招搖撞騙,這種情況您怎麼看?
王學政:企業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某個商標,都會拿到《註冊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此通知書只表示商標局已收到企業申請該商標的註冊件,並不意味着其申請的商標已受到法律保護,商標局還要對該商標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現在出現一些違法者利用確認程序作亂,這就提醒我們在確認權利程序中嚴格依法律辦事,包括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不得違反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以商標權為例,為防止“搭名牌車”造成易混淆的商標被註冊現象,在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時就要把好關,這樣可以防止倣冒者利用法律程序來達到自己非法牟利的目的。
記者:在採訪中,常聽到一些工商行政執法人員坦言很難查處這些“傍名牌”商品,因為他們能出具包括香港公司註冊處頒發的公司註冊證、公司授權書及當地商標事務所為其代理商標註冊的證明。因此,從企業名稱的使用上看他們並沒有違背目前的法律法規,您的觀點是什麼?
王學政:境內外的不法經營者,在香港註冊公司,並以馳名商標為其公司名稱,然後再以委託、加工等方式在內地生産、銷售假冒名牌的商品,這是一種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這樣的經營者並不因為其在香港註冊了公司,就可以以合法使用公司名稱為由來實施違反商標法的行為。這就需要執法者在執法中消除模糊認識,提高執法的意識和水平。
記者:遏制“傍品牌”現象,除了端正思想認識之外,還有哪些有效措施?
王學政:首先,加大處罰的力度。一是按新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加重行政處罰。
其次,克服地方保護。對假冒名牌的行政保護,有積極型的,也有消極型的。我們不僅要堅持制止對假冒行為進行積極行政保護的行為,也要從依法行政的高度解決某些行政執法人員對侵犯知識産權採取漠視態度的問題。
背景
目前,全國基層法院3000多個,中級法院300多個,高級法院30有餘,但去年受理商標侵權案件的總和卻只有300余件,其中涉外案件約3%。數字説明,企業對使用法律武器反擊商標侵權的認識還很不夠。在當前假冒商標等侵權行為較多的情況下,企業更應當積極主動採取法律措施。
馳名商標遭“傍”後,到底該採取怎樣的法律手段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三庭庭長、法學博士蔣志培説:商標專用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遭到侵權後要求賠償,有效途徑之一是提起訴訟。根據新修改的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的審判權在人民法院。此外人民法院根據申請還可以依法採取“訴前禁令”、“訴前證據保全”、“財産保全”等措施,訴前禁令要求法院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採取措施。當然,在商標專用權人提起訴訟或訴訟中也可以申請“禁令”、“保全”等措施。這些都是有效快捷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的有力武器。商標法還規定了法定賠償制度。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品銷售者對自己經營的商品都應當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這就是説,如果商家售貨無合法商標授權、無正當貨源證明,其銷售行為就違反了法律,要承擔法律後果。(張倩)(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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