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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首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規定,對機動車實行嚴格的准入制度和強行報廢制度,以有效預防重大交通事故。
草案規定,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草案針對各種機動車規定了不同的安全技術檢驗間隔時間:經常發生群死群傷重大交通事故的12座以上公路營運客車,在新車登記後2年實行年度檢驗,第3年至第4年每6個月檢驗1次,從第5年起每4個月檢驗1次; 其他營運客車和營運貨車,在新車登記後2年內進行年度檢驗,以後每6個月檢驗1次; 其他機動車(大量的是小汽車),在新車登記滿6年內每3年檢驗1次,以後實行年度檢驗。不按規定接受檢驗的,交通警察可以暫扣。 草案規定了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嚴禁報廢的和非法拼裝、改裝、組裝的機動車上路,對上路行使的報廢車、拚裝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重大交通事故往往與超載有關,為防止超載運輸,草案規定,機動車裝載應當符合核定的載人數、載質量,嚴禁超載。
草案還規定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經常發生群死群傷重大交通事故的12座以上公路營運客車,在新車登記後2年實行年度檢驗,第3年至第4年每6個月檢驗1次,從第5年起每4個月檢驗1次; 其他營運客車和營運貨車,在新車登記後2年內進行年度檢驗,以後每6個月檢驗1次; 其他機動車(大量的是小汽車),在新車登記滿6年內每3年檢驗1次,以後實行年度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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