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從明年開始實施《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全面規範用人單位與用工之間的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按未簽訂勞動合同人數,處以500元/人的罰款。
北京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實施有利於提高本市勞動合同管理水平,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減少勞動爭議,在多個方面都有新的突破。
例如,用人單位不得收取勞動者風險抵押金或扣押身份證明等任何抵押物。《規定》實施後,違規者將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部門曾規定,有7種人如果沒有嚴重過失行為,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把老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納入了保護的行列。
此外,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武漢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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