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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不退不換”、“膠卷遺失或損壞,只賠同類膠卷”,這類規定,再過幾天,上海人就可以對其理直氣壯地説“不”了。
不久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從明年1月1日起,消費者有權對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所制定的不合理的條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申訴或者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格式條款在消費領域是指經營者單方擬定的合同條款,它涉及交易內容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顧客須知等,可視為補充性或獨立的格式合同。《消法》第24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據了解,目前,我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90%以上都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明確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的;在房屋買賣、郵電通訊、旅遊保險等行業中,這個比例達到100%。
格式條款提供方由於多種原因,往往列入一些不公平的內容,消費者通常以為“有約在先”就應服從,而不敢懷疑這個“約”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另外,面對一些特殊的公用事業壟斷行業,消費者往往因“有冤無處伸”而失去“討價還價”的基本權利。(石蕾)(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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